国际商务法的发展历史 古罗马有合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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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际商务法的发展历史
  2. 古罗马彼此信任用什么方法
  3. 为什么罗马法会产生居住权
  4. 两大法系国家合同法的渊源有什么差异
  5. 合同是谁发明的
  6. 判例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国际商务法的发展历史

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

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也有些学者认为公元前15世纪的《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法即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但今天普遍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这种看法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11世纪时东西方的贸易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繁荣。随后,贸易逐步扩大到大西洋沿岸等地,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与这种繁荣的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一些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许多商业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商人团体迫切需要新的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Merchane Guid)。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它鲜明地体现出了商事活动盈利、迅捷的特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且只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商事团体的内部规则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

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衰弱,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相应地,一些封建法和寺院法被废弃,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成国内法,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但严格地说,欧洲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一种确认。法国于1807年制订了著名的商法典,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97年和1899年制订了独立的商法典。19世纪,出于商业上的需要,英美等国还制订了一系列商事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893年英国的《货物买卖法》,1906年美国的《统一买卖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自20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商事统一立法运动。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文件有: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商会在统一国际商业惯例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它负责制订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

古罗马彼此信任用什么方法

古罗马社会在建立信任的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方法。以下是一些古罗马彼此信任的方法:

1. 社会纽带:古罗马社会重视家族和社会纽带。人们在家庭和社区中建立了紧密的关系,信任通常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家族/社区的彼此了解。

2. 契约和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古罗马人依靠契约和合同来建立信任。这些契约和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责任和权利,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促进了信任的建立和执行。

3. 礼仪和道德规范:古罗马人强调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规范。秉持正直、诚实和公正的价值观有助于建立他人的信任。

4. 公共声誉:在古罗马社会,公众声誉是非常重要的。个人或家族的声誉是建立信任的基础之一。通过维护良好的声誉,个人可以在社会中获得信任和尊重。

5. 社交关系和推荐:通过社交关系和朋友之间的推荐,古罗马人也建立了信任。人们会依赖熟人介绍来建立新的联系,并相信熟人的评论和推荐。

这些方法在古罗马社会中共同作用,帮助人们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为社会的运作提供了基础。

古罗马彼此信任主要通过建立强大的法律和制度来实现。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则,确保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护和执行。

此外,他们建立了一个复杂的政治体系,包括共和制度和选举制度,以确保权力分散和公正的决策。

古罗马还通过建立强大的军队和边境防御系统来保护国家安全,增加人们对政府的信任。这些方法共同促进了古罗马社会的稳定和信任。

为什么罗马法会产生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

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在罗马共和国扩张以前以及扩张后的相当时间里,罗马家庭在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 家庭的基础是家长权。 与家长权相适应,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概括继承制度。

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

2018年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两大法系国家合同法的渊源有什么差异

两大法系国家合同法的渊源有以下差异:

1. 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主要来源于法兰西法系,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典化特点。其渊源可追溯到古代罗马的民法传统,尤其是古代罗马的《民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传统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制定合同法的基础。在法兰西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受到民法典(Code civil)的规范,具有较为系统和详细的条文规定。

2.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主要来源于普通法传统,具有判例法的特点。普通法的渊源可追溯到英国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通过法院案例发展而形成,判例法成为了解释和制定合同法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源于法兰西法系的法典传统,注重对具体条文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则基于普通法的判例发展,注重对案例的解释和理解。这两种渊源的差异导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法在观念、解释方法和具体规则上存在差异。

就现代而言,差异应该不大,当代两法系相互借鉴优点的趋势十分明显,尤其在经济方面,合同法就是典型。君不见各国合同法相差无几,除了由于各国国情制度和法律操作方面的差异外,大部分都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

合同是谁发明的

合同的发明者不是一个人,而是在人类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和交往中逐渐产生的。
具体来说,1. 人类社会逐渐进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促进交往和交易,人们开始使用符号语言和文字进行沟通。
由此,双方达成的约定便可以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形成书面协议。
这便是最早的合同。
2.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政府的干预也越来越多,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律法规,规范了各种协议和合同,保证了双方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法规极大地促进了交易和经济上的发展。
3. 因此,可以说合同的发明者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物,而是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和发展结果,是人类智慧的集体结晶。

大约在12世纪西欧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这一过程一直延续到约18-19世纪。

在此基础上,1804年法国制订了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对于调整商品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标志着大陆法国家的近代合同法的正式形成。

1900年德国制订了《德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相对于法国民法典作了某些调整,成为大陆法国家近代合同法的另一个标志。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内容及历史发展来看,近代合同法主要有以下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近代合同自由有三层含义: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愿;当事人行为自由。《人权宣言》发布后,人人平等已成为资产阶级的宪法性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也就不言自明。因而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意思自愿和行为自由,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以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作为和不作为的债务”,德国民法典定第154条规定:“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和行为自由,从而奠定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石。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源于古罗马,近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保留下来,《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其他大陆法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公平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在信息占有、资金等方面的不对等,讨价还价能力不同,如果机械的要求平等自愿,则交易难以完成或交易成本大增,因此在实际中对于平等自愿则并不是绝对要求,同时作为补充,强调合同公平。格式合同便是一个典型例证,对格式合同一般以公平原则进行严格审查与解释,如德国规定,凡共同条件不能按照诚意原则妥善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

判例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

罗马法系 是指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作为传统而产生、发展的法律的总称。我国习惯称之为"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国家。

从民法来讲,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并行于世界的两大法律流派,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于古罗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因起源于英国,并著称于英美两国而得名。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属于辨证的统一。

一、起源

现代法律原则及流派主要是起源于欧洲大陆。从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到古罗马的法律,古老的欧洲文明给世界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古罗马的开拓者,根据其需要,结合其民族特点及生活习惯,借鉴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西罗马帝国时期,比较有名的是篆刻在十二块铜表上的十二铜表法,对世界影响最大的要算东罗马帝国时期(又称拜占庭帝国时期)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称《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古老的惯例、过去皇帝的敕令、《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等。其结构分为人、物、诉。由于帝国的扩张,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在欧洲大陆传播开来。

后期,由于马其顿民族及野蛮的日耳曼民族的兴起,野蛮战胜了文明,罗马帝国衰落了。这时,盎鲁格森民族在不列颠群岛登陆,其将罗马法的精神原则与当地的习惯相结合,产生了不同于罗马法的拥有显著特点的普通法。

英国殖民者后来,将其法律带到了美洲大陆,在美国独立后,仍遵循英国的法律传统。

二、表现形式

从形式上讲,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罗马法系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

因此两大法系也被称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从一般意义来讲,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传播,但其也会因落后于时代发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责。判例法由法官运用而产生,因法律人的编纂而表现,判例法有其灵活的特点,但往往不宜被人们所掌握,在没有先例可寻的情况下,也容易因法官的因素而出现不同的判决。

为解决上述判例法的问题,根据英国王室法庭的判决又产生了衡平法,以对普通法进行补充。

三、不同的规定

两大法系,在法律技术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在契约法上,普通法系称协议为契约,大陆法系称为合同。

从内容上讲,契约是否有效必须考察契约是否具有约因(即对价),而大陆法系则无约因的规定。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独立出来。

四、不同的地域范围

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为代表,包括大陆法系的起源地意大利及欧洲大陆各国,以及曾经是上述欧洲列强的殖民地国家。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包括英联邦诸国及前英美殖民地国家。

中国,众多学者认为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实质上从法律技术上讲,其应属于大陆法系。

五、两者的融合

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

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这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