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哪年的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域各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历史文化名城应怎样申报

国务院2008年4月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提出了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五项条件:

第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第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第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第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四、宁波对文化古迹的保护

宁波文化遗产保护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1、要求企业前后各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的会计原则是( )。

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