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专制”称呼的历史由来 君主专制的利与弊

君主专制政体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学概念中定义的一种政体,又可以称之为或者译为君主专政、绝对君主制、绝对君主专制、绝对主义王权、绝对王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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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主专制

  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宗教祭祀与军事征伐是君主专制的头等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古代中国的“王”字,有两种解释。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参通天地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为斧的象征,故而历史传说中的周公“负斧依南向而立”。

  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拥有最大的,一般来说无上的权利。大多数独裁的君主是世袭的,少数是选举出来的(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有时,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不仅是世俗的首领,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领(例如梵蒂冈)。

  君主专制必然实行中央集权,但中央集权不一定要实行君主专制。在封建社会一般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君主专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将继续存在。当前世界上如朝鲜等都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但都不是君主专制政体。

  名称来源

  欧洲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人对人的战争。为了打破这种自然状态,需要经由社会契约,形成绝对主权,以获得和平与秩序。霍布斯引用古希腊的政体三分法,将一切政体分为民主制、君主制与贵族制三类。将来自社会契约的绝对政治权力只交给单一的一人时,这种君主制政体,霍布斯相信这是最佳的政体。类似的理论,也在法国出现,如让·博丹、雅克·贝尼涅·波舒哀等人,他们与霍布斯相同,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而君主是国家主权的唯一代表。但霍布斯主张国家主权来自社会契约,而让·博丹等人认为君主受到上帝托付,因此得以执行国家主权,在他们的理论中,君主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因为君主的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或上帝,因此仍应该受到基本法、自然法、教会法等的限制。

  霍布斯等人的理论,事实上又可以追溯到基督教早期教父,认为上帝权力独一、绝对、不可分割的想法。早期教父经常以君主制来比拟上帝的统治权力。但到了启蒙时代,在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上帝权力被世俗化为国家权力与君主权力。

  受霍布斯等人影响,在法国路易十四时期衍生出君主专制这个名词,其政敌则指责他是一种专制主义。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政府分为三者,民主共和,君主制与专君主专制。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认为,君主制是由法律给予君主政治权力,并由法律限制其权力的欧洲各国的君主制;而中国等东方王朝则是君主专制制度,君主依照个人的意志统治国家,不受法律限制,具备反复无常性。

  在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出现了开明专制一词,此时专制主义受到欧洲各国国王的推崇,无不以“开明专制”自诩。而以法国路易十四为典型的启蒙运动时期君主,由于其高度的集权,则被称为绝对君主制(或称君主专制),并被政敌批评为专制主义。

  在19世纪后,欧洲学界曾将霍布斯等人对国家主权属于绝对、单一、不可分割、转让、不能被限制的看法,称为绝对主义;同时,对absolute monarchy与despotism这两个术语进行区别应用。前者主要被用来描述近代欧洲的君主制,并不带有明显的批判意味;后者则专用于描述亚洲等东方社会的君主制,并往往进行批判。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宣言》《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讨论欧洲时,就使用德语:absolutemonarchie、英语:absolute monarchy,而《不列颠在印度统治》中就使用德语:despotismus、英语:despot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