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左右都御史”官职的权责介绍

“都御史”最初设立是在明朝,作为当时都察院的长官,其拥有很大权力,主要职责是监察百司。清朝立国后,在确立监察体系时沿袭了明代制度。下面史客郎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实际上,清朝在尚未入关时就设立了都察院专门负责监察百官,顺治以后设置了左、右都御史,选满汉官员各一人充任。清代的左、右都御史具体职责分工不同,因此权力也有不同。

清代的都察院较明代更加完备,监察力度也更大,更能适应专制皇权的政治需要。作为皇帝的耳目,清代都察院的监察范围十分广泛,除皇帝以外,上至亲王,下至小吏,百司事务可谓是无所不察。

例如官员升黜、赋税征发、科举吏治、刑事审理等民生军政事务,均在都察院的监察范围之内。按《清史稿》的相关记载,都察院的监察任务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一为官常纲纪,二为官员风纪。

监督官常纲纪主要体现在检奸纠失、参与刑审、弹劾不仪等方面。例如,都察院有职责检查注销各关系衙门的文件案卷;参与议奏皇帝交办的大事;监察科举考试,监察弹劾文武百官;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死刑和其他重大案件;举报在祭祀、经筵、朝会、临雍等朝廷重要政治场合行为不合礼仪者,等等。

纠察官员风纪则主要体现在监督考察朝廷文武百官的吏治情况方面,这不代表仅仅只是纠察官员腐败贪污那么简单,其职责具体到文官的政绩考核、武将的官级评定,甚至于官员的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细节也在都察院的监督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其监察人员也需受监督,而作为都察院长官的都御史便有职责监督各僚属工作之功过。

另外,除了监察范围广以外,都察院的监察权利也是很大的。除了普通的常规监察之外,都察院还会通过档案文书等方面对官员工作实行突击抽查。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都察院可以直接对违规官员实施逮捕并进行处罚,通常只要是非涉及重大刑事的案件,都察院均有权直接审理卷宗或参与审判。由此可见都察院权力之大。

并且,清代都察院长官的设置也是有定数的。其中设有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他们是都察院的主官,全面负责都察院各项事务;另外还有左副都御史,同样为满汉各一人,是左都御史的助手。

除此之外,清代的都察院还设有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但是其职责范围通常在地方上,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总督、巡抚等地方大员兼任。

由此可见,都察院的左右都御史,虽然级别相同,都为正二品官,但是职责、权利却大大不同。首先就工作所在地而言,左都御史作为都察院的实际理事长官,主要负责中央方面的监察事务,因此左都御史是京官。

然而,右都御史则主管地方上的监察事务,因此通常由地方督抚长官兼任,属于地方官。

从职能上看二者也有区别。左都御史自设立便是国家最高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其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并且拥有很大的实际权力,除了负责都察院的各项监察工作以外,左都御史还是“九卿”之一,这代表着其拥有参与朝政以及军国大事的商议与决策的资格。

可见,左都御史这一职位并非虚职,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但却也不只限于监察。另外,这也反映出清代的左都御史不仅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在当时庞大的官员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清代左右都御史是同级官 但拍板权为何却在左都御史手中?

而右都御史最初与左都御史同级,都是正二品,只是在权力方面比左都御史稍弱而已,但是由于之后左副都御史与左都御史之间的协作关系越来越紧密,左副都御史的职责渐渐扩大,以至于右都御史最终成了地方上督抚的兼职头衔。

并且两者的官职品级也渐渐有了区别,虽然最初两者同级,但到清末,左都御史已经为从一品,而右都御史的品级却仍是正二品。

总之,清代左、右都御史之间实际差别很大,不是简单的左右之别。简单来说,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左都御史从设立伊始便一直都是中央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的实际长官,并且权力很大。

而右都御史却渐渐演变成了地方大员的荣誉兼衔。由此可见,虽然清代左右都御史长时间内是同级官,但都察院内的拍板权却始终在左都御史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