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守”称号的历史由来 太守的权责介绍

太守又称郡守,中国、朝鲜半岛、越南古代及近代大韩民国的地方职官,一般是掌理地方郡一级的行政区之地方行政官。


 

战国时就开始设置郡守。当时,列国在边境冲突地区设立郡的建制,作为综合行使军政权力的特别政区,长官称守、郡守,治水能吏李冰就曾经做过蜀郡的郡守。秦并六国,废除封建制,在全国设立三十六郡,以郡守为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免。

西汉景帝中二年,郡守更名为太守;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1]。时太守属于高官,往往奉诏入都,拜为公卿;三公、九卿罢归,亦多出京,拜为太守。王莽改太守为大尹,东汉复旧称。东汉设州牧后,太守遂为州牧或刺史的下一级行政官。汉代太守的收入,除正式俸禄外,有一部分是以公家产业所得,供太守使用,由属吏少府掌管。[2]

南北朝时新增许多州,而郡所辖的范围缩小州郡差别不大。隋废郡,以州领县,太守之官遂废,以州刺史取代郡守一职。此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宋代以后,有时雅称知府、知州等职官为太守。如《醉翁亭记》:“太守谓谁?庐陵欧阳修也。”

近代大韩民国成立后,地方郡份的民选首长称为郡守군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