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知府的权力有多大?知府级别有多高?

“知府”作为封建王朝中一项重要官职,自唐代设置起,一直被沿用至清代。都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这里的“清知府”指的是“清廉的知府”,而非“清代的知府”,但是也可以看出知府一职是当时当之无愧的“肥差”了。

  即使是在不违法乱纪的情况下,还可以聚敛这么多的财富,这也反映了“知府”捞钱渠道之多。那么在清代,“知府”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职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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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知府”,顾名思义就是“府”的长官,而“府”一级的政权又处在清代设置的“省”、“府”、“县”三级政权中的中间一级,基本类似于如今“市”一级的政权组织。

  知府也按照所在“府”的发展水平以及所在位置的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可分为首府知府和一般府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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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代,知府的品级并不算高,只是从四品的官员,但作为一府之长,知府的职责范围却是非常广泛,“统辖属县,宣理风化,平其赋役,听其狱讼,以教养万民”,这些都是知府的职责所在。具体来看,其职责又可分为以下几大方面:

  第一,传达国家政令。由于清代的政权主要采取省、府、县三级形式,其中“府”作为封建王朝统治系统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中间级政权组织,其定位和存在意义一目了然,就是连接“省”与“州”、“县”两级,因此这就决定了,上情下达、传达政令是知府必不可少的重要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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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推荐委任州县官员。康熙年间,朝廷对于地方上的“委署州县”事宜作了规定,将此事明确交给知府负责。

  具体操作流程为:由知府将地方上有能力充任州县长官的贤能之吏上报给督抚,由督抚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则可正式任用。但是由于知府是所推荐州县僚属的上司,为防止知府与僚属勾结危害地方,又规定知府推荐州县官应遵循“保举连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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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推举考察过程中或之后的“大计”考察结果中有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那么知府与所推选的州县官员要同样受罚。

  第三,督查州县征钱纳粮。地方州县钱粮等赋税的征收主要由知府监督,对于征收的钱粮税目知府要严格把控,但是知府也不可以向地方任意加征,如果有知府违犯,准许地方随时上报,若情况属实,知府将被革职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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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知府在监督地方征税的过程之中,还要注意特别是地方地主乡绅抗税拖欠等情况,地方知县负责将抗欠民户的名单一一登记然后报给知府,知府则要对这些抗欠民户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之后再将相应名单上报给上级督抚。

  第四,维护地方社会治安。在平时,知府要注意了解该府的户口情况以及民风民俗,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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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发生盗窃案件时,知府在得到地方或知县上报之后,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无论结案与否都需将案件情况上报至省里。

  在遇到自然灾害时,知府要第一时间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对受灾情况进行核勘,掌握受灾的程度和具体细节,以便制定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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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案件审理与判决。中国古代地方长官往往权力比较广泛,是地方上的行政司法的一把手,清代的知府也不例外。

  由于清代的案件审理通常是视情节复杂程度不同来进行分级处理的,这使得知府往往能够审理判决都是徒罪一级的案件或者是核审县级的上诉案件,犯罪情节较轻的笞杖案一般都由县级负责,而情节较重的案件知府一般便会上报至更高一级的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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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清代的知府权力很大,职责范围也十分广泛,作为中央统辖地方的关键一环,知府的作用不容忽视,这也要求知府要更加“全能”:宣达政令、统辖万民,监督僚属、知人善任,督征赋税、查报抗欠,维护安定、应对灾情,受理案件、稽核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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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知府还要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业发展、交通运输、教育考试、水利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因此,清代有人称,知府一职实为“总州县之成,而大吏倚以为治者也”,这样的官职的确称得上是“要职”了。放到今天来看,清代知府的职责基本就相当于地级市里的市长兼市委书记,其权位之重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