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官署名。大都督府,创始于朱元璋所部成为相对独立政权的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实录》:至正二十一年三月,“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大都督府,创始于朱元璋所部成为相对独立政权的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消亡于极端君主专制体制奠定的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存在仅二十年。是明代初年设置的全军最高指挥机关。
明初,仿宋代枢密院制度,中央设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握全国军队,既有统兵权,又有调兵权。洪武十三年(1380年),为分散中央机关兵权,避免“权臣握兵之害”,遂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只有统兵权,而调兵权归兵部。两权分离,加强了皇帝对军权的控制。
大都督府本是独立在六部之外的产物,是明朝武人当时唯一与文官部门一样直接受命于皇帝的机构,后来被分化为五军都督府。但大都督府仍然存在,只是丧失了议政权,而仅能执行皇帝的命令,军事机构的统领关系上大都督府仍然统领各级军事机构。
古今论者若谈及制度变迁,多以之为五军都督府体制的萌芽形态或初级阶段,而论及其变迁在政治史中地位,又往往以为其初乃元末江南红军粗率体制之一环,明朝建立后亦不过专制制度完善前之权益设置。
故《会典》、《明史》记载有关职官、军事制度,均以明中、后期的情况为准,但其文详细介绍了五军都督府-兵部体制,而对体制的形成过程语焉不详。其中对大都督府在二十年间的兴衰分合、作用地位等,不过沿袭明中后期学人泛泛之论,而遂长期为论明代制度者继承。
此类结论不但失之简略,而且往往流于表面认识或想当然,实不足据以了解制度变迁的实情,更无从探究隐藏于制度变迁背后的权利分配变化实质。当代学者虽不乏爬梳《实录》资料对大都督府的演变进行较深入解释者,但尚无人专以大都督府的变迁为中心展开论述。
明太祖在元末即开始着手建立军队编制与统兵机构的举措,例如至正十五年六月,攻克太平后,建立太平兴国翼元帅府(见《太祖实录》卷三),作为地方统兵机构,到至正二十四年,共建立二十七个翼元帅府;至正十六年七月,设立江南行枢密院,作为中央性质的最高军事机构,二十一年改称为大都督府,二十四年罢大都督,设左右都督。
以上可大致一窥太祖建国前朱氏势力的军事体制。洪武元年,太祖即位,明朝建国,正式着手建立国家政权性质的军事机构,其中在职掌军事的中央机构主要有二,即兵部与大都督府(后为五军都督府),兵部有调兵权,都督府有统兵权二者分权制约;地方军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表现就是都司卫所制。
在明朝建国前后的战争中,随着各地从枢密分院到分省到行省体制的建立,大都督府行使对军事机构的统率权和对各地军务的指挥权,促进原江南行省的中央化体制推广到行省,从而形成大都督府——行都督府(都卫、都司)——卫所的地方文武分统体制和独立的上下统属体系。
所谓大都督府的"分”为五军都督府,首先是分割大都督府涵盖全国的独立统军体系,而不仅仅是分割高级武将的事权;而在“分”的过程中,由“总内外诸军事”的中枢机构变成处处受制于兵部的单纯执行命令的机构,则是一分为五后都督府实权削弱殆尽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