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仆

即为公众服务的人。过去通常认为,公仆意识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到了1871年的巴黎公社,把国家公职人员定义为社会的公仆,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肯定。其实,早在我国唐代柳宗元的《送薛存义之任序》中就提出了公仆说,他写道:“凡吏于士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矣!”其主要意思是: 人民是主人,官吏们的工薪是从人民收入中提取的;官吏是人民雇佣的仆人,必须为主人效力尽力,办事公正;如果这些仆人不合要求,甚至侵犯主人的权利,那就要受到罢免或处罚。这些观点和法国革命的人民主权思想基本一致,法国的公仆意识,产生于大革命前夕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我国的公仆说则产生于工商业相当发达的盛唐因衰落而引起的社会反思之中。

在我国,“公仆”一词为辛亥革命时期的民主战士、报界先驱林白水首创。林白水,福建人,他在1903年创办的《中国白话报》发表的政论性文章《国民意见书》中写道:“皇帝是百姓的公仆,没有什么好怕的,官吏更是百姓的第二奴才,没有什么好惧的。”“公仆”一词始见于此。身处于封建王朝时期,林白水能首创出这样的民主新名词,的确有着惊人的胆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