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

原为朝廷派往各地巡视的中央官员,后演变为地方军政长官。巡抚起于明代。

据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洪武二十四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抚之名,始见于此。”此后,明朝廷每年都要派京官巡抚地方。这一时期,巡抚性质同于“钦差”,本身不是官号,没有品级,例兼尚书、侍郎、都御史、寺卿、少卿等官衔,主掌地方官吏考察和军民安抚。因为属朝廷官员,所以有事派出,事毕返京。这样的官员当时叫“巡抚”或“镇守”。由于总兵、内监之类也可称为“镇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后来凡是文职官员奉命出朝,一律称为“巡抚”。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由于地方动乱,开始在关中、江南等处专设巡抚,渐而全国常设,并建立了以省为管辖单位的巡抚制。这时的巡抚虽然性质上仍为朝廷官员,但职权不断扩大,实际上已成为地方军政长官。

清康熙以后,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刑狱、吏治、盐漕等事,为从二品官,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地位仅次于总督。俗称“抚台”。

此外,明代还派监察御史巡视各省,考核吏治,称为“巡按”。“巡抚”和“巡按”略有不同,但都是明代才设置的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