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大侠给小吃店起个名

店名昔日也称字号、名号。新开业的餐馆都要起个自己理想的店名,这是与其他餐馆区别的一种标志,同时也是吸引顾客的一块招牌。当今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起一个好的店名不但可成为餐馆的广告,从营销策略和品牌战略上都可以成为财富。

(1)起名的方法

第一,以姓氏起名。用姓氏为餐馆起名早已有之,如谭家菜、烤肉季、羊羯子李、馅饼周等。这些店共同的特点不但店名突出自己的姓,而且从店名中能体现出其经营的具体内容。比如,烤肉季虽说不清名是什么,但可得知老板姓季,是一家经营北京烤肉的馆子。诸如此类,那馅饼周也就是周姓老板开办的一家既卖馅饼又卖粥的餐馆。这种取名法能让顾客一目了然,通过店名分析出所经营的具体内容。

第二,以地名起名。以一个城市的区、县或街巷命名的餐馆也不为少见。好处是突出地区,了解餐馆的地理位置和方位,就餐更容易找到。比如,正阳门酒楼,一般应在前门大街周边,再如地安门小吃店、新街口饭店即必定应该在地安门一带和新街口周围。但这里应提醒顾客,在北京由于重复的地名较多,特殊的情况也应三思,比如:“三里河烤鸭店”,三里河这个地名,北京至少有二处,一个是珠市口以东,称之为崇文区的东三里河,一个是社会路大街以西,称之为西城区的西三里河,两地相距十几公里。滨河路和顺城街在京城同样也不只一处,过去各个城门(外九里七门)都有叫作滨河路和顺城街的。为了使顾客就餐方便,在餐馆起店名时,更应把其店的详细地址和方位告诉顾客。

第三,以风味起名。有些餐馆起名不但有姓氏、地区,往往最主要的还是尽量突出自己的经营内容和具体的风味特色。如供应老北京面食的“老北京炸酱面大王”,供应正宗川菜的“金山城重庆火锅城”,“功德林素菜馆”等,顾客会一目了然的理解出是专供素食的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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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味起名的餐馆,不但能使顾客一目了然其风味特色,方便颐客对菜肴的选定,而且还可节约顾客的时间,使用餐有的放矢。

除以上几种给餐馆起名的方法以外,还有许多值得提的内容供参考。如以一至十从百至千的数字起名法。像“一晶居”、“两义轩”、“三鲜烧麦馆”、“四海酒家”等以此类推。还有选用方位起名法,如东、南、西、北、中、上、下、左、右等。还有用寓意起名法,如福、禄、寿、喜等。当然还可举出许多起名的方式方法,但所起的店名要

与餐馆的具体内涵有关联并切合实际为好。

(2)起名的原则

第一,无论餐馆起什么店名(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都应以汉字表示。应以易读、易记,念上去发音朗朗上口为宜,使顾客一听到店名便能听得清楚明白不发生歧义为准。如“新兴烤鸭店”,听后很容易被理解为“兴兴烤鸭店”或“星星烤鸭店”。再有“百百万酒楼”很容易听成“白百万酒楼”。

给店起名时字数不易过多,否则顾客在读出和记忆方面都会产生疑难,效果必然不好。比如“富兰永福楼烤鸭家常菜馆”,听起来和叫起来都不顺口,而且难记。时间一长不但印象不深,反而削弱了自家的知名度。

第二,起店名用字笔画不易过多,或读音生僻。这样会给一般的顾客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像“

酒家”、“冉冉家常菜馆”。也就是说在给餐馆起名时用词应简洁并使用正规的简化字。

第三,餐馆起名切忌太俗气。有些名字不但听起来叫人不那么舒服,而且也缺乏文化修养,甚至有些店名会让顾客产生误解。如“吃着看餐馆”、“实心饺子店”“吃不了兜着走餐厅”及“威虎山土匪鸡店”等,对于那些不能产生良好效果的店名,应尽量不予起用。

第四,给餐馆起名一定要名实相符,不要把本来规模不大档次一般的餐馆,起名为XX饭店、XX大厦。还有些餐馆在起名时费尽了心思,总想与名牌餐馆混淆,采用移花接木以及音同字不同的手法起店名,如“谭佳菜”与谭家菜,“全聚得烤鸭店”与全聚德烤鸭店,“大糖梨烤鸭”、“大全梨烤鸭”与大鸭梨烤鸭等。要防止发生侵权嫌疑。

第五,给餐馆起名切记注意有关法律禁忌的规定。起政治意识影响不好的店名会使顾客产生误解,如“东洋饭店”、“民国火锅城”、“大日本餐厅”这些店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都应禁用。

「肉夹馍」为什么叫「肉夹馍」,怎么不叫「馍夹肉」呢?

我也查阅了很多资料,发现“肉夹于馍”这种说法基本上没有确切可考的出处。不过很多资料都有一些相同看法,所以这里我总结一下,并就一些质疑提出我的看法。穆纛雠 和穆泷沄 都提出了把“夹馍”当作一个词来看,但在西安这里,这种用来“夹”的馍是有本来的名字的,叫“白吉馍”。[2]那就应该是“肉夹白吉馍”的一个省略,当然,也有“夹馍”这种说法,但通常都是指代“肉夹馍”的,也就是肉夹馍的省略。 @北海 又提出了是因为这个白吉馍夹了肉菜之类之后就叫做“夹馍”了,我觉得这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认为发展过程还是“省略”的结果,我把这个观点详细叙述一下。最初白吉馍开始夹肉夹菜的时候,这些食品在民间可能是被起名为肉夹馍、菜夹馍、花干夹馍之类,但是如果有某一家店只卖一种夹馍,根据语言的发展,人们可能就习惯“省略”了,会说“一个夹馍”这样,甚至更简单一点,“一个”。现如今我们也经常会这样说吧?如果没有歧义,更多的人会省略食物的名字中的一些字,甚至完全省略。那么就发展而言,很可能肉夹馍最开始的名称就为“肉夹于馍”,经过长时间的省略过程,就变成了“肉夹馍”。综上,我还是觉得这是一种民间的省略用法,但如果从词性上讲,还是不应当把“夹馍”当成一个词看。在这种比较难考据的情况下,个人更倾向于是一种地方的特色,所以为什么会有“2B版”那样的答案。我想“肉夹馍”这种不符合语法但又被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名称,可能更多的会是一种语言发展的“约定俗成”,[3]这种例子在我国南北各地应该还会有一些(呃……我没想好具体有哪些例子,鉴于对“肉夹馍”的这个思考,可能有一些叫法让本地人来说更准确,欢迎各位知友提出来哈~)。[2]而赞同最多的那个答案只是将符合他提出理论的例子举出来了而已,并没有举一些极可能存在的特例,所以我觉得不正确。

给那些说“肉夹于馍”和“没有加肉谐音”的。你们这样说,有考虑过卷饼和包子的感受吗?

在我家乡有叫“油条卷饼”的食物,它实际是用饼卷的油条。还有全国各地都会吃到的“肉包”,其实是包起来的肉!为什么前后倒置?其实根本就没有倒置,因为我们知道“卷饼”“包子”都是一种食物,是一个名词,油条、肉是他们的“馅”,所以,他们会被叫做“油条卷饼”、“肉包”,而不会被叫作“饼卷油条”或“包肉”。正如卷饼和包子一样,“夹馍”也是“食物”,也是名词,他夹了肉的话,难道不是理所应当的叫肉夹馍吗?干嘛非要反过来叫馍夹肉,或者还用短语“馍夹于肉”,这多拗口啊,一个食物而已。至于谐音“没有加肉”这种推断,都只是出现了这个问题的讨论后才反推出来的,因为不管有没有不利于销售的谐音,当地人也不会用“馍夹肉”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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