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要经对方同意。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扩展资料:
案例:1995年赵某(男)与郭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6年5月赵某与郭某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然后婚后生活并不像恋爱时那么美好,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有时甚至大打出手。
就在双方出现裂痕的时候,1997年12月,他们的爱情结晶——一个漂亮的小女孩降生了,因为对孩子共同的爱,他们的矛盾有所缓和。但是日子久了,两人的矛盾又不断化。2005年7月,郭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郭某与赵某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郭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成年时为止。2008年郭某经人介绍与林某再婚。再婚后不久,郭某在没有通知孩子生父的情况下,将孩子改姓为林。赵某得知后,多次找到郭某交涉,要求将孩子姓名改回,但郭某对此不予理睬。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将郭某告上法庭,诉称被告郭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侵犯了自己对女儿的监护权,要求被告将孩子姓名恢复为原姓名,而被告辩称,更改孩子姓名也得到女儿本人的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更改孩子姓名与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相违背,且其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年幼的孩子虽然对更改后的名字表示愿意接受,但是因其年龄幼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对案件审理不起决定作用。综上,法院判决恢复原先姓氏。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泰和县人民法院-离婚后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