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良,台湾运动员以什么身份参加国内比赛

本文目录一览:

  • 1、不二良结婚了吗
  • 2、陈柏良的介绍
  • 3、台湾漫画家不二良的详细资料
  • 4、汕头法院2016粤05执3号执行书
  • 5、记一次_______比赛 500字 一定不要是拔河,而且要是体育比赛。快快快
  • 6、中超球队名单
  • 7、台湾运动员以什么身份参加国内比赛
  • 8、中华台北男子足球代表队的纪录
  • 9、请问,取一个男孩子的名字,姓陈,要带木字旁的
  • 10、如何判决曹圣云

不二良结婚了吗

该人物已经结婚了。不二良的妻子日本女演员竹内结子,两人在2018年结婚,在2019年生了一个孩子。不二良,男设计师,现任五月天官方网站和STAYREAL品牌设计师,原名陈柏良,西元1977年2月出生于台北。不二良的笔名是从本名柏良卷舌音来念就变成了不二良。目前为独立的插画作家,并且也设计非常多摇滚乐团五月天相关的商品。

陈柏良的介绍

陈柏良,男,1981年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法学双学士,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硕士,国家电子商务师、物流师考评员,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培训师,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等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台湾漫画家不二良的详细资料

 不二良,男,设计师,现任五月天官方网站和STAY REAL品牌设计师,原名陈柏良,西元1977年2月出生于台北。不二良的笔名是从本名柏良卷舌音来念就变成了不二良。目前为独立的插画作家,并且也设计非常多摇滚乐团五月天相关的商品。不二良毕业于台湾师范大学美术硕士班,曾当过老师,但是为了追求艺术,他舍弃了工作稳定的教师一职,毅然投身到设计中去。  你不可能不认识不二良,   如果你是五月天粉丝的话,   你肯定看过他为五月天设计的漫画造型与周边商品。   成功地结合音乐人与虚拟偶像的做法,   为流行音乐开拓了另一种可能性。  不二良拥有自己的工作室与一群好伙伴。对他来说,画画不仅是工作,也是发挥兴趣的最好方式。他喜欢从不同角度来看待生活,因此从他的作品中可看到玩弄或颠覆生活经验的趣味。因设计五月天漫画造型而声名鹊起, 他和五月天的阿信是高中死党,因此合作了单曲的MV动画,在MV中他为五月天量身设计了漫画造型,播出后获得极大回响,因此更多周边商品,如年历、徽章、公仔、手提袋等陆续上市。并与主唱阿信共同设计benq的musiq系列mp3,Stay Real的T恤,大受好评。著有《追杀五月天》一书,这本书不仅结合乐团成员的歌曲、生活片段和个性,还将童话小红帽改编成恶搞版,给读者意想不到的感觉。现正在为台湾当红偶像组合飞轮海设计公仔形象,设计风格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喜欢。  在设计各项商品时,不二良也会遇到理想与现实拔河的情况,他说:「很多时候创意不见得能够完全实现,但这些限制条件反而可让创意更加强壮扎实。」而对於设计最大的梦想,就是希望在生活中到处都能够看到自己设计的产品与插画。

汕头法院2016粤05执3号执行书

陈柏良与陈铃森,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柏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97X。委托代理人金朝阳,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铃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陈铃森,总经理。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泽鹏,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云跃,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柏良与被执行人陈铃森、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48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决,陈铃森应支付陈柏良资产转让款30万元及仲裁费17028元;上杭县联福矿业有限公司对陈铃森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柏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资产转让款30万元、仲裁费170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铃森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嗣后,两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上述生效裁决书不予执行的申请,并申请将被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陈铃森的银行存款33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暂存帐户予以暂存,等候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结果。2014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4)汕中法执二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陈铃森的银行存款33万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暂存帐户。2014年12月9日,本院经审查,作出(2014)汕中法民四仲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两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柏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领取上述执行款。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铃森向本院提出驳回陈柏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的执行异议请求。2015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汕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铃森的异议请求。陈铃森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另案提起仲裁,并以该两案与本案执行依据的裁决是同一资产和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候等上述复议案件和仲裁案件结果,并提供其名下位于汕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管理区的房产作本案中止处分性执行期间的担保。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查封被执行人陈铃森提供担保的上述房产。2015年9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号裁决书,2015年10月22日,该会作出(2015)穗仲莞案字第674号裁决书,均裁定对陈铃森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陈铃森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5)汕中法执异字第8号的执行裁定。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柏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陈铃森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申请的撤销(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674号仲裁裁决之诉为由,请求对本案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柏良不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强烈要求领取本案的执行款,但同意对于本院划扣的执行款33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818元后,对未能足额清偿本案债务延期履行利息予以放弃,剩余执行款32518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并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铃森虽有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对本案暂缓执行,但鉴于申请执行人陈柏良不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继续执行。另外,本案执行的法律关系与陈铃森另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2015)穗仲莞案字第673、674号仲裁裁决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其作出的(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4号裁定书中认为陈铃森在另外的仲裁案件中对陈柏良的债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陈铃森认为其在该案中的债权足以抵销本案的债务,依据不足,其请求中止执行本案,没有法律依据。现申请执行人陈柏良请求支付执行款,并请求本案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执行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柏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铃森提供担保的在其名下位于汕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管理区的房产的查封。二、(2013)穗仲莞案字第4887号裁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强审判员  李少波审判员  谢榕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记一次_______比赛 500字 一定不要是拔河,而且要是体育比赛。快快快

记一次感动的比赛记一次篮球比赛欢迎大家来到球场,观看六年四班篮球总决赛,进入决赛的是陈柏良率领的“湖人队”和贾成鑫带领的“骑士队”。相信他们会给我们带来一场精彩激烈的比赛。随着“湖人队”“我是湖人我怕谁”和“骑士队”“相信自己,我能行”的口号,双方开始跳球,首先,“湖人队”得到球权,由控球兼得分后卫王奥博组织进攻,没想到,王奥博马上突破分球,陈柏良接球后,马上投篮,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球,漂亮的配合!啦啦队马上喊起了“湖人队”的口号-----2:0,“湖人队”领先。郑伟开始发底线球,赵双权把球带过前场,传给李金泽,李金泽传球失误,被安禹舟抢断,他快速冲到篮下,竟然投失了。真是可惜呀……转眼间,比赛已经到了尾声,在陈柏良的带领下,“湖人队”打出了一波9:0的高潮。随着裁判员的一声哨响,比赛结束。“骑士队”0:11惨败于“湖人队”。“骑士队”虽败犹荣,他们顽强拼搏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虽然“骑士队”输给了“湖人队”,但同学们之间既增加了友谊,又锻炼了身体,这次比赛真正体现了“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体育精神。希望“骑士队”和“湖人队”会再次为大家奉献出更精彩的比赛!今天上午,爷爷带着我骑自行车来到了一所体育馆,我们跟随着络绎不绝的人群步入这所体育馆内,看了一场精彩的篮球比赛。 这场比赛的双方球队是辽阳队和葫芦岛队,比赛前有一些穿着健身衣的女学生们表演了韵律操,还真是让比赛现场的气氛热烈起来,接着双方运动员入场了,比赛紧接着开始了,首先由葫芦岛队先发球,两支球队你来我往,打的很激烈。看!葫芦岛队的队员冲破对方的阻拦,迅速跑到篮筐下,一个飞身扣球,球进了!观众席上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我也禁不住跟着大声叫起来,辽阳队也不甘示弱,只见8号球员抢到球后,象火箭一样飞快的跑到三分线外,充满信心的投了一个漂亮的3分球,球也进了!观众席上再次响起热烈的掌声,为球员们的精彩发挥助威!比赛到了第四节最后几钞钟时,双方战成88比88平分,这时葫芦岛队的1号球员抓住机会,在比赛即将结束时投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三分球,使自己的球队险胜,取得了这场比赛的最后胜利!教练和这些可爱的球员们高兴的拥抱在一起,现场的掌声经久不衰,我激动的叫着,和爷爷一起高举双手欢呼着,为这场精彩的比赛呐喊! 比赛结束我们恋恋不舍地从体育馆出来后,爷爷问我看完这场比赛有什么收获,我想了想,告诉爷爷,我知道了一场篮球比赛分四节进行,一节的时间是10分钟,还有比赛的一方得到球后必须在24钞内完成一次进攻,否则就视为违例,将由对方球队得到球权。。。。 这场比赛让我受益匪浅!

中超球队名单

中超球队名单如下:泰山、海港、广州、亚泰、国安、深圳、广州城、河北、申花、河南、沧州、天津、重庆、长江、三镇、梅州、浙江、成都。2022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自2004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创立以来,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第19届中超联赛,也是自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的第29届中国足球顶级职业联赛,以及自1954年中国首次举办全国足球联赛以来的第61届中国足球顶级联赛。2022赛季中超有包括卫冕冠军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在内的18支球队参赛。2022赛季中超第一阶段采取赛会制,在辽宁省大连市、海南省海口市、广东省梅州市三个赛区举行。该届赛事揭幕战于2022年6月3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五源河体育场举行,这是中超联赛首次在海南举办。2022年8月5日第11轮起,该届赛事开始恢复主客场制。该届赛事将于2022年12月17日落幕。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球员名单;门将:石笑天(28号)、吴亚轲(23号)、慈恒龙(1号);后卫:孙捷(5号)、严智宇(24号)、奥科雷(4号)、毛开宇(39号)、张_(6号)、王鹏(25号)、张文俊(36号)、王杰(33号)、孙沁涵(30号)、崔麒(21号)、张梓健(2号);前锋:程长城(13号)、儒尼奥尔(9号)、谭龙(29号)、麦麦提热伊·麦麦提艾力(18号);中场:塞尔吉尼奥(10号)、埃里克(11号)、惠家康(19号)、蒋哲(16号)、杨超声(26号)、李光文(32号)、张力(27号)、宋子文豪(22号)、张宇峰(20号)、陈柏良(17号)、迪丽依米提·土地(15号)、周大地(7号)。

台湾运动员以什么身份参加国内比赛

可以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各体育职业联赛。在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第26条中提到,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职业联赛。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目前有多名中国台北球员在中国职业联赛效力,周定洋效力于中超河南建业,陈柏良效力于中甲浙江绿城,温智豪效力于北京北体大,殷亚吉效力于青岛黄海。2016赛季结束后,湖南湘涛降入中乙,由于此前中乙联赛明文规定,外籍及港澳台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中乙联赛,队内的陈昭安无法继续为球队效力。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1、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2、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3、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4、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5、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6、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关於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中华台北男子足球代表队的纪录

最大比分胜利:中华台北 10-0 关岛(2007.6.17 东亚锦标赛资格赛)最大比分失利:中华台北 0-10 科威特(2006.11.9 亚洲杯预选赛)首位职业球员:陈柏良(2011年1月加盟香港天水围马队)

请问,取一个男孩子的名字,姓陈,要带木字旁的

瑞霖(寓意:吉祥的甘露。)耀杰(寓意:才能出众的英杰。)宇彬(寓意:博学文雅,超越过去。)宇桐(有气质高贵,潇洒大气之意。)智林(寓意:拥有辉煌的未来与智慧。)陈柏材、陈柏良、陈柏希、陈柏彤、陈柏辰、陈柏甫、陈柏佑、陈柏廷、陈柏利、陈柏克以上名字的姓名学笔画数理都为94分,很吉祥

如何判决曹圣云

关注案情,进一步查看媒体跟踪报道关注结果,直接查阅人民法院官网信息起诉书(曾维安、曹圣云等贩卖毒品、窝藏毒品等案) - 法律文书公开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法律文书公开 > 正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 诉 书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53号 被告人曾维安,绰号“黑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71985********,汉族,澄迈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淑娟,绰号“晶晶”,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1041992********,汉族,海口市人,无业,专科文化,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曹圣云,绰号“阿二”、“无脑二”、“坏脑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汉族,万宁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符小燕,女,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林培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62********,汉族,万宁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店,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肖乙兰,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1********,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镇**店,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梁宇菊,曾用名黄夏天,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儋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谢庆文,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4********,汉族,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柏良,曾用名陈红,绰号“阿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6********,汉族,琼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栋**房,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因吸食毒品,2013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谢儒军,绰号“小孩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41973********,汉族,万宁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万宁市**镇**宿舍。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14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和同年5月8日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和同年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犯罪事实2013年8月下旬起,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租住海口市**花园**栋**房,并以此为据点贩卖毒品。1、2013年8月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曾维安贩卖20粒“开心果”、10粒摇头丸给梁宇菊,得款人民币1400元。而后,梁宇菊当场使用上述毒品调制开心水11瓶,并贩卖给曹圣云,得款人民币3000元。2、2013年9月9日凌晨1时许,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曾维安贩卖230克冰毒给曹圣云、符小燕,得款人民币6000元,余款欠账。之后,曾维安安排吴淑娟记录该笔交易情况。3、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准备回澄迈县,曾维安交给被告人陈柏良20克冰毒以备贩卖。22时许,经曾维安安排,陈柏良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贩卖1小包冰毒给一名男子,得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鼎路金城苑门口抓获曾维安、吴淑娟,从曾维安驾驶的车上缴获1瓶毒品可疑物、11包毒品可疑物品;从吴淑娟的手提包内缴获355粒毒品可疑物、2瓶毒品可疑物、4包毒品可疑物。之后,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花园**栋**房抓获陈柏良,从房间内的沙发上陈柏良的“青果世家”盒子里缴获6包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从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处缴获的一批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毒品成分,具体是:(1)曾维安的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106.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曾维安的1包共55粒可疑药片净重15.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3)曾维安的9包和1瓶透明晶体共净重5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吴淑娟的355粒可疑药片净重60.35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5)吴淑娟3包透明晶体净重1.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吴淑娟的1包红色块状物净重0.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7)吴淑娟1瓶透明晶体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有树根状物净重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8)吴淑娟1瓶可疑物品净重0.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9)从海口市**花园**栋**房客厅陈柏良的“青果世家”盒子里缴获的6包毒品疑物共净重29.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梁宇菊、谢庆文、谢儒军的犯罪事实1、2013年8月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被告人梁宇菊以1400元的价格向曾维安购买20粒开心果、10粒摇头丸后,梁宇菊当场调制开心水11瓶,并贩卖给曹圣云,得款人民币3000元。2、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谢庆文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4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3、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谢庆文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2克,得款人民币500元。4、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在海口市**花园**栋**房向曾维安、吴淑娟购买230克冰毒。之后,二人返回万宁市龙滚镇**酒店620房,将1包冰毒藏放在卫生间天花板上,其余冰毒向黄某某、谢儒军兜售。同月13日,因公安机关追查,曹圣云将其中约150克冰毒交给梁宇菊藏放,梁宇菊将该冰毒藏放于海口市**路**号**房,后被公安民警查获。5、2013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在琼海市东坡村委会的路上贩卖给黄某某冰毒30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符小燕记录黄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元。6、2013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圣云、符小燕以赊账的方式贩卖13克冰毒给谢儒军。7、2013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谢儒军贩卖8克冰毒给陈某某,得款人民币380元,余款欠账。同日14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万宁市龙滚镇华侨中学水塔附近贩卖给莫某某1包冰毒,得款人民币100元。8、2013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龙滚镇**店以赊账的方式贩卖给陈某某2克冰毒。9、2013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万宁市龙滚镇华侨中学水塔附近贩卖给莫某某1包冰毒,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日18时许,被告人谢儒军在龙滚镇**店卖给陈某某2.5克冰毒,得款人民币230元,余款欠账。2013年9月1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蓝天路京航大厦地下停车场抓获曹圣云、符小燕,从曹圣云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瓶;从符小燕身上缴获毒品可疑液体1瓶;从曹圣云、符小燕居住的**酒店**房搜出19包可疑物、1包白色晶体粉末。经鉴定,曹圣云的1瓶可疑物净重3.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符小燕的1瓶可疑液体净重22.76克(20毫升),检出麻黄碱、氯胺酮、曲马多、右美沙芬、尼美西泮成分;从**酒店**房搜出的19包可疑物净重2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1.5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南沙广场**KTV抓获梁宇菊,并对梁宇菊租住的海口市**路**号**房进行搜查,缴获毒品可疑物8包、毒品可疑物3瓶;毒品可疑物18粒。经鉴定,扣押梁宇菊的8包可疑物品共净重143.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瓶可疑物品分别净重2.14克、0.25克、0.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分;2包共18粒可疑药片共净重2.3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2013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将谢儒军拘传到礼纪边防派出所。三、林培德、肖乙兰、谢庆文犯罪事实1、201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培德、肖乙兰在万宁市龙滚镇**店内以27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1克冰毒,李某某欠账。2、2013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林培德、肖乙兰在万宁市龙滚镇**店以人民币7250元的价格向“哑巴明”购买50克冰毒,林培德安排被告人谢庆文验毒。之后,肖乙兰、谢庆文在**房内将该50克冰毒打包。2013年9月16日16时许,得知公安机关即将搜查,林培德安排肖乙兰将19小包冰毒藏在卧室角落里。2013年9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万宁市龙滚镇**店内抓获肖乙兰、林培德,从林培德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随后,公安民警对**店进行搜查,从肖乙兰、林培德居住的卧室缴获19包毒品可疑物,从按摩房内缴获1包毒品可疑物。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万宁市**镇谢庆文家中抓获谢庆文,从谢庆文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鉴定,从林培德、肖乙兰卧室内缴获的19小包可疑物净重35.7克,从按摩房内缴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4克,从林培德身上缴获的1包可疑物净重0.02克,从谢庆文身上缴获的1包可疑物净重0.11克;以上22包可疑物共净重35.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⒈物证:毒品可疑物、手机、电子秤等;⒉书证: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笔记本等;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⒋鉴定意见:琼公司法(理化)字[2013]1399号等;⒌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⒍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办案说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曹圣云、符小燕、肖乙兰、林培德、梁宇菊、谢庆文、陈柏良、谢儒军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曾维安、吴淑娟贩卖甲基苯丙胺318.82克、氯胺酮106.6克、开心果375粒(尼美西泮)、摇头丸10粒;曹圣云、符小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2.17克、开心水1瓶(氯胺酮22.76克)、氯胺酮1.57克;林培德、肖乙兰贩卖甲基苯丙胺51克;梁宇菊贩卖开心水11瓶(氯胺酮250.36克)、甲基苯丙胺2.74克、开心果18粒(尼美西泮);谢庆文贩卖甲基苯丙胺56克。陈柏良贩卖甲基苯丙胺29.94克;谢儒军贩卖甲基苯丙胺12.5克;被告人曾维安、吴淑娟、曹圣云、符小燕、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宇菊、陈柏良、谢儒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宇菊为曹圣云窝藏毒品甲基苯丙胺143.4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宇菊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谢庆文、谢儒军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科伟 代理检察员:吴坤国 2014年7月25日 附:⒈被告人人曾维安、吴淑娟、陈柏良、曹圣云、符小燕、谢儒军、梁宇菊、肖乙兰、林培德、谢庆文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⒉案卷材料11册。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人民币10497元(存入财政专户);冻结林培德存款账户62218864000********,余额人民币10065.69元;林某某存款账户62179964000********,余额人民币2012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