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昆山裁定正当防卫有何意义?
- 2、昆山骑车男被认定属正当防卫吗?
- 3、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吗?
- 4、昆山砍死纹身的宝马男的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 5、江苏昆山砍杀案适用“无限防卫”吗?
- 6、昆山龙哥死前喊得什么
- 7、无限防卫权的具体案例
- 8、于海明是哪个公司的?石大胜华总经理
- 9、如何看待“女孩因点烤串遭殴打”事件?
- 10、小伙明知女友患绝症命不久矣却偏要结婚走完余生,他如今怎样了?
昆山裁定正当防卫有何意义?
杨志的面目某些人偏偏要说,白衣男是什么梁山好汉,我觉得,一边说打黑,一边说梁山好汉,裱纸牌坊罢了。梁山好汉投靠官府,不如裱纸,狗腿子罢了。??不知道,青面兽手中的刀,是不是牛二的呢,刀若不是牛二的,那么,现实中的,白衣男恐怕就该是牛二的角色了吧,我吐,不是,牛二不配做白衣渣,而是,白衣渣不似牛二那么安分地,管好自己的爪子,牛二根本不打算抢杨志的刀,白衣渣更不似,牛二那么谦卑,要知道牛二伸着脑袋让杨志杀的。所以,白衣渣是要抢刀杀人的牛二,不过,施耐庵笔下的牛二是不抢刀的。那么,某龙才是杨志,我依旧是吐,不是某龙没资格做杨志,我倒觉得,杨志不能恪守不杀人的底线,无颜面对,致死不恳杀人的某龙。所以,某龙是不肯杀人的杨志。很显然,白衣渣一伙公众的心有不甘,怎么的都不能,把某龙弄成杨志是不是呢,更不用说,白衣渣是牛二呢。现实中,被杀的是某龙,尔等费尽心思,总算,把牛二跟某龙扯到一块啦。但是,尔等的意思是,某龙的刀脱手了,刀便是什么叽吧水浒好汉白衣男的了,是吗。我觉得牵强了。就好比,大庭广众之下,我捡的尔等的手机就是我的了。亦或是,谁死了,谁就是黑社会,谁不死,谁就是好汉呢。尔等白衣渣一伙公众的嘴真的不是一般地贱。在我看来,白衣男不能算杨志,因为,白衣男一伙强调,某龙出刀在前,偏偏,杨志却要首先出刀了,所以,尔等乌龟王八,一些人盼望白衣男做杨志,就是要杀,一些人却,坚持撑住牌坊,白衣男扭扭捏捏不敢对号入座,或是说,尽管,白衣男恶意杀人在先,白衣男骨子里是个裱纸,但是,表面上,白衣男要扮得良家妇女一般,即,等待某龙的刀脱手,白衣男再拾刀杀人,万万不可,上来,就给大家看到,白衣男兜里揣着杀人的刀。对杨志的角色,某龙却是不屑一顾,因为,某龙根本就不打算杀人。正所谓,某龙可以做杨志,某龙却不屑做杨志;白衣渣想做杨志,白衣渣却做不了。那么,杨志到底算什么叽吧玩意儿呢,我觉得,杨志跟白衣男一伙是,公营裱纸,跟裱纸的辩证统一,狗腿子。狗腿子,党棍,毒菜分子,小人,我另外论述。就说,杨志自己带刀,白衣男拿了别人的刀,不同的刀,统一在共同的要杀人的,歹毒的意念之下。所以,说到底,开始不管刀是谁的,不管刀是某龙丢掉的,或是,变态白衣男自己的,最后,刀都在白衣渣手中啊。实际是一个,刀把子的问题,好玩吧,尔等白衣渣一伙,贱嘴巴子,我等着。杨志是数以千万计的变态的小人,党棍,毒菜分子,梦寐以求的,自wei的,朴素的最高境界,善良的法鼓励的,承认的公开杀人的代表,一个怪胎狗腿子杨志。就是这个被尔等公众趋之若鹜的,叽吧杨志的本来面目,恐怕,要给白衣男一伙,制造大麻烦了,简单说,就是,杨志要是不死,那么白衣男就该死麻匕了。----类似的,我在另一篇文章,《醉瑞安,罪昆山(之一)千疮百孔》当中做了解读。?说实话,贱嘴巴子公众,昨个,以杨志的面目出现,今儿,以昆山白衣渣一伙丑态出场,改日,再以瑞安神经男的面目示人,真的不太好揪住,贱嘴巴子公众的尾巴。看到,尔等自wei的紧迫感,暂且,就算,某龙才是牛二的角色吧,可是,泼皮牛二再怎么该死,牛二却不肯,用刀杀人的,特别是别人的刀。在尔等看来,没刀的牛二,似乎比,带刀的某龙更危险了,而且,尔等可能自以为是地发问一下,牛二是不是要再找几个不拿刀的同伙呢。要说,刀易手之后,白衣男一伙,依旧可以把某龙说得特别危险,扯上白衣杂种自卫,可是,现在白衣男是杨志了,白衣杂种出刀在前了,白衣男一伙,该扯什么,才能算,白衣男自卫呢。对了,就是,白衣男没带刀,而且,刀没到白衣杂种手上的时节,白衣渣干的勾当,即,白衣渣妄图抢某龙的刀,尽管,是某龙自己的刀,某龙都不太愿意要,此时,却一定要变化一下,出刀的次序了,就是,当着,白衣男自己带刀来的时候,白衣男一伙巴不得,某龙要抢白衣杂种的刀了。只要,白衣杂种一伙愿意,就不仅仅说,某龙要抢回某龙自己脱手的刀,而且,说什么,某龙要抢白衣渣的刀。总之,白衣渣仍然是自卫哈。白衣渣一伙,就是二重标准的人渣。要是,说某龙抢白衣杂种带的刀,提前出现,倒可以说,某龙一定要抢某龙脱手的刀。可是,首先出现的情况是,某龙根本不愿去抢,某龙脱手的刀,暂且,根据白衣杂种一方的白日瞎话,就算某龙要抢回某龙脱手的刀,那么,就能扯上,某龙一定要抢白衣男带的刀,就是,标准的白日鬼话。真不知道,白衣杂种一伙是怎么算的账,算的是什么叽吧变天账。刀把子,变天帐,我操尔等死嘛匕。暂不说,现实中某龙,怎么出刀,都不肯下毒手弄死白衣男的情节,被尔等遗忘了。白衣杂种一伙,怎么好意思,在某龙刀脱手后,说什么,白衣杂种的反杀,仇杀是恰到好处呢。不过,既然尔等,尔等把杨志搬出来,尔等对杨志拿着刀,不出刀则已,一出刀,一发狠就杀了牛二的情节,津津乐道。我就不能不提示尔等,如果说,牛二伸着脑袋都该死,那么,白衣渣蹿跶蹿跶,妄图抢某龙的刀,白衣渣一定是该死的,某龙一开始直接捅扎白衣男就对了!(这个情节,我倒是觉得特别重要,使我更加关注一个问题,某龙若是真想杀白衣男,持刀的某龙,恐怕就不是咋咋呼呼地,仅仅是撩砍白衣男了。很难想象,所谓特别危险的某龙,竟然没有哪怕一刀是下死手的,用刀直接捅扎白衣男的。或是说,某龙哪怕只有一刀,是通扎出去的,就是某龙下毒手了,都该算某龙要杀人了。这是一个任何正常的,能称作是人类的,都绕不过去的梗。要杀人,必下毒手,比如,捅扎,而不是,不关紧要的撩砍。这就好比,我站到尔等身边,伸手碰到尔等,我不能说我不想偷尔等的钱,但是,尔等绝对不能说我就要偷窃,不过,我要是,摸摸搜搜,尔等说我想偷尔等的钱,却是可以的。要偷钱,必定摸搜,而不是,伸手而已。但是,某龙坚决不肯,越过杀人的底线半步。否则,别说是白衣男,就算是真的武林高手,杨志来了,赤手空拳,面对某龙下死手的捅扎,杨志基本都得死。可是,某龙的不杀,偏偏被白衣男一伙裱纸说成是,某龙要杀人,某龙特别危险了。)青面兽等人残酷镇压方腊的时候,更是活脱脱地,出刀在前了,根据尔等指责某龙出刀在前,就是某龙极度危险,某龙该死,那么,青面兽一伙该不该死呢,尔等要说青面兽不该死,我是不是该说尔等就是裱纸下的呢。经在下粗略考证,杨志死在要杀人的半道上了。施耐庵是不肯,白日瞎话的,主要是,施耐庵不敢面对,一个曾经杀死泼皮的杨志,把屠刀对准,方腊一伙的时候,方腊是不是算泼皮呢,如果,方腊一伙不是泼皮,那么,杨志算不算狗腿子呢。关键是,杨志万一碰上石宝怎么办,杨志肯定死麻匕了,要知道石宝可是,把另一个水浒的狗腿子邓飞一刀两断了,把再一个狗腿子索超砸死球了。所以,杨志早早死翘算了。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让始终关注着“花臂男”砍人不成被反杀事件的人们松了一口气。警方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同时,检查机关也宣布了同样的决定。此案令人如此关注,不在于情节的戏剧性,而在于事件主角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不仅事关于海明个人,更在于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支持。的确有很多人,包括法律专家,根据过往司法实践的经验判断,于海明的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毕竟,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故意伤害的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经常出现争议。去年的“辱母杀人案”中,于欢用刀刺死侮辱拘禁自己和母亲的坏人,却在一审判决中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就引发了轩然大波。不法分子的肆意妄为,无辜公民的奋起反抗。类似的正当防卫,最能引发人们内心深处的同情,从而希望得到司法支持。但正当防卫认定之难,又让人内心忐忑。尤其是昆山案事发之后,江苏检察院的官方社交账号发布了“100起刑事案件告诉你,正当防卫只能靠跑!”一文,提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理由要求二审轻判的案例中,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结论是:“以暴制暴”不可取、“别动手,最好的办法是跑。”只能跑,并不是人们想要的公正。面对不法分子的侵害,大多数情况下是跑不了的。法律应当正确引导并支持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朴素的正义,应当得到保护。正如江苏检察院在昨天关于此案的释疑通报中所说的那样,“合法没有必要向不合法让步”。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司法原则,甚至可以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因为在类似事件中,有关方面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至于遵纪守法的一方反而吃亏,导致法治尊严与公信力的丧失。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事实上,在昆山案件中就是如此。“花臂男”酒后驾车、违法变道、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殴打侮辱伤害他人,所有的错都在他这一边。这时候跑是不解决问题的,谁也不知道一个失控的凶汉会做出何种举动。骑车男子于海明遭遇无妄之灾,始终在隐忍退让,在被逼到墙角的情况下,捡起“花臂男”失手掉落的凶器,这是他唯一的反抗机会,否则还将被“花臂男”继续砍杀。所以,不能要求于海明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保持情绪上的理性和技术上的精准。一个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民族是有血性的民族,这种血性是对正义的坚持和权利的坚守。面对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利进行勇敢的反抗,司法机关有义务在事实清楚明白的前提下予以支持。否则坏人就会得势跋扈,而好人只能唯唯诺诺。久而久之,就会让民族血性和权利意识受到严重挫伤。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对于海明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和支持。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维持民族血性,有着积极的意义。来源:钱江晚报
昆山骑车男被认定属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昆山反杀骑车男被认定正当防卫。27日江苏“昆山砍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反杀”刘海龙的于海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9月1日,仅过了4天,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人们对这起案件中所有的疑问被一一解答:1、“龙哥”醉酒驾车,强闯非机动车道!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发生的事情大家已经通过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看得一清二楚。2、“龙哥”的行为是行凶!这个“行凶”是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判断是否“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3、“龙哥”虽砍刀脱手但仍在侵害于海明!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醉酒滋事拳打脚踢,到取出砍刀数次击打于海明,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受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4、于海明杀人是正当防卫!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5、“龙哥”不是黑社会!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活动,刘海龙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6、公安为什么撤销案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如既往的客观、中立、克制、慎言,但所有人都能从中读出不同以往的炽热与激情。什么是正当防卫?穿越林林总总的理论,答案人人都能看得明白——就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合法从没有向不法让步的必要!不管是为别人还是为自己,法律鼓励引导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在这起刑事案件后,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四个大字:正义无罪!什么是无限防卫?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法律从来就不是冷冰冰僵化的条款。公平正义不是从字句里扣出来的,而是生长在每个人的心中。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所有人都清楚的道理:法律从不强人所难!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一个活的司法政策,更是难得的全民普法的鲜活生动教材,公平正义合法依规既是浓重的一笔,也是永恒的主题。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不会缺席,而且必将会越来越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共振和声!来源: 长安剑
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吗?
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构成特殊正当防卫。2018 年 9 月 1 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参考资料: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通报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也第一时间发出通报: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通报如下:2018 年 8 月 27 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8 年 9 月 1 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安机关对昆山反杀案撤案符合法定2018年9月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相继发出通报,对连日来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给予公开回应,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的行为之所以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的定义。那么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只能针对暴力犯罪实施。特殊防卫只能针对暴力犯罪实施,对非暴力犯罪不得进行特殊防卫。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能够进行的暴力犯罪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型:1、行凶。2、杀人、抢劫、强奸和绑架。3、其他暴力犯罪。二、暴力犯罪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1、暴力犯罪必须危及人身安全。2、暴力犯罪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制网-昆山反杀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限防卫权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无限防卫权”还是“特殊防卫权”一条“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官表示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同时,检察官也由这个案件说了几点自己的启发思考:一是在正当防卫实践适用标准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凭借朴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来先行预判,是否能得出倾向性或压倒性结论。如果能够得出,再通过法律规定、专业理论、逻辑推理来验证结论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后结论保持一致,则结论具有正当性。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不必一定通过正向推理演变得出结论,可以适当通过逆向反证方式进行验证检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过程中,人为地将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进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错误,进而得出错误结论。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能够明显判断某一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确属过当,否则宜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限缩防卫过当的追责例外,以充分彰显成文法对国民行为的引导作用,使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使主动施害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对后果自负的认知,达到震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二是对于不知从何渠道发现并传播的宝马车主劣迹斑斑等品格评论,需要指出,品格证据不是认定事实或判定性质的依据,充其量可以作为后期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方面。在法律面前,有价值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当时行为,而不包括既往行为。不给犯过错误的人贴上永久的标签,鼓励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应有的宽容。三是对于各界人士对实体处理纷纷发表看法的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即本案现仍属侦查阶段,对于我们看到或听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实仍属待定,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为主、主动代言,还需尊重有权机关的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来源:通州检察
昆山砍死纹身的宝马男的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属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2018年9月1日当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扩展资料:“昆山砍人案”案件经过: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宝马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宝马车内一名男子刘海龙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于海明,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详解“昆山砍人案”,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江苏昆山砍杀案适用“无限防卫”吗?
适用。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扩展资料案件定性及理由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参考资料:人民网-江苏昆山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参考资料:凤凰网-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属于正当防卫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然而,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文身汉随车携带长刃砍刀并轻易使用,似乎是“职业选手”,他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此刻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并不能保障安全。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当然,如果于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会接着砍文身汉,但这恰恰是由于警察一般受过格斗训练,又配枪配手铐,足以保卫自己。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碰巧获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来源:北京青年报你选择戏耍别人,就要原谅别人对你的开涮。你选择出尔反尔,就要原谅别人的言而无信。正如你选择持刀伤人,就要做好利刃脱手的准备,原谅别人的正当防卫。你不能在选择耀武耀威试图赶尽杀绝之后选择求饶,说你大意了,没有闪。你不能在舆论倾向自己时将众望所归归因于民心所向,又在舆论倒向对面时将众叛亲离归咎于水军作祟。当你要拿起什么样的武器之时,你就要想好自己能承受多大的痛苦。大家赤手空拳打架,大不了就是挨几拳。但当你拿起刀的时候,你就要做被砍的准备。我不喜欢被杀的人(但是这是个人心情所致)但是也说公道话,什么叫正当防卫,这案在英美法系的话,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另我国国情加上属于大陆法系,应该也属于正当防卫,主要看防卫是不是死者当时是不是已经倒下了没有了反击的余地了,如果是的话,就是属于防卫过当!(怎么确定,相信法医和刑警能力)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说杀人的人心情再爆表,这个是成年人,没什么说,不能看情绪,按法律了!适用无限防卫权,虽然宝马车主拿刀砍人,在砍人的这个过程中,作为骑车人可以为保护自己而去反击,所谓的以暴制暴。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扩展资料: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新京报记者 吴靖 摄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致一死一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被控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刀落地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刘跑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持有不同观点。有律师认为,于某某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此举属正当防卫。男子被夺刀后遭追砍7刀昨日,现场探访了解到,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位于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行人稀少,往来车辆较多。现场仍可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事发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27日21时36分,昆山市一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宝马轿车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辆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宝马车上先后有三个人下车与白衣骑车男子理论。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双方扭打了一会儿,骑车男子未有太大的反击。视频显示,约两分钟后,一黑衣男子返回宝马车,从车内取出一把刀冲向骑车男,多次作出挥刀动作,并和骑车男子发生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刀掉在地上,被白衣骑车男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其倒地。黑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又朝其砍了三刀。黑衣男子起身跑开,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限防卫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昆山“砍人反被杀”案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昆山龙哥死前喊得什么
昆山龙哥喊出了一声虚弱的“救命”。刘海龙手握长刀砍向于海明,这位电工负责人只能避让躲闪,但还是挨了几刀。也许喝了酒,也许是刀背砍人松手留给双方面子的缘故,刘海龙手里的长刀之后不慎脱落了,这给于海明防卫的时机。监控视频显示,掉在斑马线上的长刀,在二人争抢中被于海明抢到在手。随后,他先往刘海龙的肚子上捅了一刀,刘海龙倒地后,于海龙又砍了几刀,刘海龙爬起来往车的方向跑去,被于海明追着连砍了几刀。这段反转性的视频,随后在网络迅速传播。事后他拿刀砍人反被人砍死的事实,也引发了公众对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讨论。刘海龙什么时候开始转变的?不到1米65个头的刘海龙“非常自律”,酷爱“武艺”,每日练习从不荒废的“龙哥”刘海龙,手脚灵活,能够脚踢腰部以上,出拳孔武有力。甚至在出事五个月前,刘海龙刚刚被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奖”。2018年3月5日,刘海龙和于某某向昆山市陆家派出所举报甄某贩卖毒品。平日里被公安抓捕、拘留的“龙哥”,此次积极配合警方侦查,一举将甄某抓获。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为刘海龙和于某某的表现,申报了见义勇为。3月的最后一天,刘海龙获颁了“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以及奖励。无人知晓刘海龙举报出于何种目的。不过,对他举报质疑并非一时兴起。在上述的一起ktv打人事件中,判卷显示刘海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有立功,刘海龙获从轻处罚。
无限防卫权的具体案例
2009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上午11时,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在16日的庭审中,邓玉娇辩护律师主要围绕无限防卫权展开。2009年5月31日,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庭审中,控方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们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认为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昆山事件中,于某就属于无限防卫权。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扩展资料: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参考资料:人民网--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于海明是哪个公司的?石大胜华总经理
于海明:男,汉族,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高级工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1994年留校进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胜华炼油厂工作,1996—1998年任纪元公司机修部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胜华炼油厂机修车间主任、三修党支部书记;1999—2002年调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新地实业公司,任副经理、党支部书记;2002—2013年6月任石大胜华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石大胜华总经理。2010年至2017年7月兼任胜华贸易董事长;2012年5月至2017年7月任石大维博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任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2月至今任胜华新材料监事会主席。2017年7月至今任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年10月至今任北京胜华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如何看待“女孩因点烤串遭殴打”事件?
01唐人烧烤店寻衅滋事打人案,应该是严重的刑事案件了。九个打人者被抓,肯定要被严惩。只是不知道被围殴的4名女孩现在在何处?伤情怎么样?因为没有她们的伤情的正式官方的公告。她们像消失了一样。这次寻衅滋事打人事件,还延伸出一个老生常谈却无解的问题:现场那么多人,竟无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这事,说起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我一律师朋友在朋友圈说,唐山烧烤店一伙男子暴力围殴几个女孩,看过视频的人个个义愤填膺。我在想,如果我们也在店里吃烧烤,是否有胆量挺身而出呢?我猜多数人不会。假使我们站出来把对方也打伤了,是定你见义勇为呢,还是定双方互殴?我猜大概率会认定为互殴。罗翔老师说,在此事上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但我的这位律师朋友则说,我办过夺刀反伤被控故意伤害的案子,也办过被三个醉汉殴打还手被定寻衅滋事的案子,好心劝你们一句:以后遇到唐山案这种情况,没必要愤怒,该躲多远躲多远。是吗?认证为“江苏监察在线”的官方微博发文表示,在分析了100起刑事案后,发现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江苏监察在线”,遇到啥事都别动手,你正确的姿势就是——跑!正当防卫还得靠跑,惊不惊喜意不意外。所以遇到什么社会性事件,我们都希望有人站出来阻止犯罪分子行凶,但你想过没有,这些见义勇为的人在法律层面极有可能会被认为为互殴、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见义勇为,道德上提倡,法律很难认定啊。022017年、2018年,有两个标志性的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一是2017年于欢案。面对母亲被逼债者侮辱,儿子持刀将对方刺死,交织在公众视线中的孝亲伦理与伤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决,引发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二是2018年龙哥被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这次判决告诉广大老百姓,生命受到威胁时是可以用正当防卫的。但是,虽然有这两个案例性判决,但在实际认定和操作过程中又是非常难的。让上述两次判决好像成为个案,孤例。很多时候,你或许只有等对方侵害才行,不然就是防卫过当,要不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不过随后又有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披露出来了。2018年7月11日23时许,26岁男青年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前同事小雨家,与小雨及其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雨腹部、小雨母亲手部、小雨父亲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冲突中,一家三口反击,用铁锨和菜刀等反杀王某。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审查起诉。根据《起诉意见书》,涞源县公安局认为,这一家三口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河北这起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小雨被取保候审,涞源检方曾以“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向警方发出变更小雨母亲的强制措施建议,也被警方拒绝。这事一出,大家重新认识到“防卫有当”,那是非常难的事情。其实正常人都知道,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前同事小雨家,就是要威胁伤害小雨全家的架势,这哪是什么发生肢体冲突,这就是预谋伤害啊。首先是“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雨腹部、小雨母亲手部、小雨父亲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这种状况下,我TM就不能反抗?“冲突中,一家三口反击,用铁锨和菜刀等反杀王某”,我们生命都受到危险,一般都是抓到什么就用什么,那还考虑要用兵器,而且这个兵器要刺杀对方什么部位才不致命,自己才不会是防卫过当?这不是正常人,这是绝世高手才行!而是那种练了“金钟罩铁布衫”的武林高手才行!这不是搞笑吗?人命关天,我说的是被侵害的人人命关天啊。面对不法伤害,我未必还要对行凶者说,你慢点,我看砍你哪点才好,不然我也要遭的。这是神经病啊。我看过一个关于美帝关于正当防卫的案子,那叫一个干净利落。弗吉尼亚州的玛丽.多格特在家中与同居男友约翰·康罗伊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约翰·康罗伊将玛丽一拳打倒在地。玛丽15岁的儿子贝利见状,对母亲的男友连开5枪,致后者死亡……枪是贝利从母亲手提包里事先拿出来的。随后,贝利被弗吉尼亚州斯波特瑟尔韦尼亚巡回法院判处二级杀人罪。而在本月17日,陪审团推翻法院判决,裁决贝利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贝利无罪并当庭释放。贝利的两位辩护律师指出,约翰在患有严重躁郁症的情况下,在过去的一个月中都没有按时服药,导致病情恶化,对玛丽施暴,致使枪击案发生,而贝利开枪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母亲而做出的正当防卫。检察官们无法接受上述解释。但贝利的辩护律师马克说,这样的悲剧对双方家庭都造成了极大伤害,给一个15岁的孩子扣上杀人犯的帽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场噩梦。陪审团最终宣布未满16岁的贝利无罪。听到法官Joseph Ellis宣布自己可以回家了时,一直在法庭表情阴郁的贝利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泪洒当庭。的确,有一些人的确该死。就像于欢杀死的那位,就像被于海明反杀的那位,就被小雨一家人干掉的那位。其实,我们都知道面对不法伤害,有一个叫“正当防卫”的动作,但是无从下手啊。03正当防卫,指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要被认定“正当防卫”没有那么简单,你必须做到:1.起因条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中。3.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4.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6.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这说明认定正当防卫成立本身要求就很严格,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反之,以上条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那当事人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看得出,立法的初衷就是叫一般人你面对侵害人,拿不准上面所列举的6个必要条件,就最好不要反抗,因为一旦反抗过激,起码就是防卫过当,最有可能就是故意伤害。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中限度条件是最不好把握的。举例来说,甲受到乙的侵害,如果在符合其他防卫条件之下,甲可以实施防卫行为。但在那种情况下,甲并不能保证能非常冷静地面对侵害,准确地把握好防卫的“度”。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制止行为时,制止行为要达到什么程度,把握这个尺度其实是非常难的。一旦甲做出的反击行为给乙造成了较重的伤害,明显超过限度,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面对不法侵害人,我们是不是应该在他们侵害的同时抓紧看看“正当防卫”中的条款,看看那条漏掉没有,看看怎么时候才是出手的最好时机?既能解除自己的危险,又能制约不法侵害者,又能让对方完好无损,让对方不至于给自己提出赔偿要求,让对方不至于起诉自己,让对方.....为什么我们要开始正当防卫的时候,还要为不法侵害者想这么多?搞颠倒了吧?042011年,武功高手甄子丹演了一部影片《武侠》。甄子丹饰演的主角名字叫唐龙,他原来是一个黑社会的顶尖杀手,由于良心发现便隐居在小山村。可是,黑社会怎么能放过他呢?现身后黑社会的杀手来找他回去,不回去就打就杀,结果这些人在唐龙被逼反击下尽数被杀掉。这怎么能行呢?王羽饰演的大反派出场了。他不但杀村民,还凌辱唐龙的妻子、儿子,并嚣张地说:“大反派对他的儿子唐龙说:“你的命是我的!”然后又指着唐龙的儿子说:“他的命也是我的!”士可杀不可辱!唐龙在自断一条手臂的情况下,大反派还不放过他的情况下,唐龙奋起反击,终于杀死大反派,为社会除掉一个黑社会!也就是唐龙,换一个被侵害的普通村民能行不?法律不能保护弱者,那么只有孤单英雄挺身而出了。但并非人人都是甄子丹啊。可悲,可笑啊!前几天在朋友圈看到一个段子,太能说明“正当防卫”的问题了:查了下法律条文,终于弄明白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吓死个人啊!什么叫“正当防卫”呢?举个例子,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了。md,原来“正当防卫”还是个技术活呢!唉......这只是提供了一种防卫方法,但又有多少人能练就这功夫呢?“一招制敌”,当然够你练!当然你有甄子丹的功夫,那我们另说!上天保佑!
小伙明知女友患绝症命不久矣却偏要结婚走完余生,他如今怎样了?
小伙是个重情重义的人,他能跟爱的人结婚并且陪她到最后,他们两人都不会留有太多遗憾了,目前小伙的生活是很平静的。如今还是活在痛苦里,久久不能停息自己对女朋友那个亏欠,所以这样说就是他始终深爱女朋友了。明知女友患绝症偏要结婚走完余生的小伙,最近挺好的,因为最近回归生活了,很少出现在聚光灯下,所以没什么消息,祝他生活美满。关于承诺,我最喜欢的一句就是结婚时候的婚礼誓言,“不论是贫穷还是富裕,疾病还是健康,我都会一心一意,一直守护在你身旁“。这个誓言不仅只是个誓言,更是代表了对另一半的真心,对未来婚姻生活的认可。爱情,就是两个人毫无保留的相爱、相扶。在爱情中,没有偏见,没有心机,有的只是付出与宽容。只要能跟他在一起,就是最大的幸福。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讲的就是,在2014年,有一个男生,他明知道女友当时患了癌症,却依旧选择跟她结婚,陪伴在她身边,他的现况如何了呢?这个痴情的男生叫于海宁,他不离不弃的妻子叫范会香,他们在2003年就认识了,那个时候她们同在一个工厂里面打工。两人遇到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为了能有更多收入,他们白天上班,晚上还要出去做兼职。由于收入微薄,生活压力又比较大,两人只能选择租下一个几平米的小房子,房子小也就算了,她们有时候甚至连吃饭的钱都没有。在这种条件下,范会香并没有因为嫌弃于海宁没有钱而离开他,这也让于海宁非常的感动。她们两个人相处中还发生过一个小故事,当时两个人都很饿了,但家里只有一块面包了,两个人都想要留给对方吃,结果到了第2天早上,两个人起来一看,发现面包还在,两个人谁都没吃。也就是在那一瞬间,让于海宁决定了,这就是自己要守护一生的女生。然而就在2014年,范会香感觉身体有点不舒服,于是去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癌症晚期。范会香的家人知道这件事后,劝范会香跟于海宁分手,不要拖累对方。于海宁对此坚决不同意,直到后来再也瞒不住了,她告诉于海宁自己得了癌症,已经是晚期了。于海宁一听到这个消息,连夜赶到医院,守在范会香病房,任由范会香的父母如何驱赶,他却一直不肯离开。最后大家都拗不过他,就让他留下来照顾范会香了。在范会香住院期间,于海明一直将她照顾得非常的好。然而幸福的日子转瞬即逝,范会香的生命已经快支撑不住了。就在那时,于海明提出要与范会香结婚,他的话语一出,范会香虽然感到很幸福,但同时也十分悲伤。没过多久,于海宁突然向她求婚,范会香第一反应就是拒绝,但是于海宁说了一大段感人肺腑的话,最终范会香接受了他的求婚。她们打算在2014年11月4日去进行结婚登记,然而由于范会香的身体条件不允许,所以他们没能去成婚姻登记处。没想到的是,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听到了他们两个的爱情故事,也深受感动,于是她们亲自将结婚证送到了范会香的病房。这件感人的事情也被越来越多的多人知道,甚至还有人发布到网上。许多人都在祝福他们,两个人几天后直接在医院举办了简单的小型婚礼。范会香一直都想将婚礼办在海边,迎着海风,和爱人牵手并肩看夕阳。但是在医院结婚的那瞬间,她想是只要身边是于海宁就可以了,她的这段话也感动了所有人。婚后没多久,范会香就去世了,而于海宁则答应带着范会香的爱坚强的好好地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