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超时的管理权在历史上是属于哪个部门的?

加班超时的管理权在历史上是属于哪个部门的?

在历史上,加班超时的管理权并没有明确的归属部门。在古代社会中,劳动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人们的工作时间往往是由天亮到天黑,而加班也并不是常见的现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时间和加班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官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劳动时间和加班的管理权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例如,在唐代,官府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为一日十二时辰,而超时加班是要受到罚款或者减薪的惩罚。同样,在明清时期,地方政府也会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补贴标准,以保障工人的权益。

然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加班超时的管理权逐渐成为了劳动部门的职责之一。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规定了工人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个小时,超时加班需要获得雇主的许可,并且雇主需要支付加班费用。而在中国,劳动部门也规定了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补贴标准,以保障工人的权益。

然而,尽管加班超时的管理权逐渐归属于劳动部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违法超时加班的情况。这表明,加班超时的管理权并不仅仅是归属于某个部门,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加班超时的管理权在历史上并没有明确的归属部门。在古代社会中,劳动时间和加班并不是常见的现象,而在现代社会中,加班超时的管理权逐渐归属于劳动部门。然而,加班超时的管理仍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以保障工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