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时,信奉的是道家黄老之学,主张的是无为而治,到了汉文帝也是这样,下面就来看看汉文帝时期的政治举措。
司法改革
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征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赏罚信”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汉文帝就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过渭桥,有人从桥下走出,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而跑。廷尉张释之判处此人“罪金”(罚四两金)。文帝要求处死。张释之向皇帝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们轻易地改变法律,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样做才对。”文帝终究表示廷尉做得对。
黄老思想虽然吸收了法家的“执法”“守法”思想,但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并不首肯。黄老思想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在这种思想作用下,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
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除“收孥连坐法”。明令宣布:“废除一人犯罪,家人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这是对旧传统的否定,对成法的改革。
刑制改革
废除连坐法(首孥连坐法)。
文帝十三年(前169年)五月,废除肉刑,改为处以笞刑和杖刑。
令列侯归国
文帝二年(前178年)十月,因当时列侯多居于长安,离封邑很远,吏卒供给输送甚为劳苦,而列侯亦无机会去德化其封邑的百姓。于是下诏让列侯都到自己的封邑去。其中有的身居高位要职与诏令恩准留京的由其太子到封邑去。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四》:诏曰:“朕闻古者诸侯建国千余,各守其地,以时入贡,民不劳苦,上下欢欣,靡有违德。今列侯多居长安,邑远,吏卒给输费苦,而列侯亦无由教训其民。其令列侯之国,为吏及诏所止者,遣太子。”
废除过关用传制度
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废除进出关要出示证件的法令。
入粟拜爵
文帝十二年(前168年),号称“智囊”的太子家令晁错向刘恒建议:“募天下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并在其《论贵粟疏》中宣传此思想,本套思想非常符合刘恒时期充实国力的目的。于是刘恒采纳了这个建议,采取公开招标价卖爵的办法来充实边防军粮。
晁错又建议,入粟拜爵办法实行后,边境积粟足以支5年,可令入粟者输于郡县,是郡县也积粟;边境和郡县都已充实,就可以免除天下田租。入粟拜爵办法的实行,使农民的处境暂时有所改善。
礼制改革
文帝十三年(前169年)鲁人公孙臣上书,称秦为水德,汉为土德,将有黄龙出现,应改正朔,易服色,色尚黄,但丞相张苍认为汉为水德,被文帝罢免。文帝十五年(前171年),成纪出现所谓黄龙,正是土德之应,文帝乃拜公孙臣为博士,开始策划改正朔、易服色等事宜。
翌年,赵人新垣平因善于望气而得到文帝信任,在其建议下建立渭阳五帝庙和长门五帝坛,并亲自祭祀,同时让博士诸生摘取六经文句作《王制》,并讨论巡狩、封禅事宜。文帝十七年(前163年),新垣平让人拿一个刻着“人主延寿”四字的玉杯,献给文帝。在新垣平的建议下,文帝以十七年为元年,令天下大酺。后来有人告发新垣平所称之神异都是在欺君,文帝就灭他了他三族,从此懈怠于改正朔、易服色、祀神明等事务,阳五帝庙和长门五帝坛虽然依然保留,但都是遣官致祭,不再亲自前往。
《史记 卷二十八 封禅书第六》:鲁人公孙臣上书曰:“始秦得水德,今汉受之,推终始传,则汉当土德,土德之应黄龙见。宜改正朔,易服色,色上黄。”
是时丞相张苍好律历,以为汉乃水德之始,故河决金隄,其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内赤,与德相应。如公孙臣言,非也。罢之。后三岁,黄龙见成纪(《集解》:徐广曰:“在文帝十五年春。”)。文帝乃召公孙臣,拜为博士,与诸生草改历服色事。……其明年,赵人新垣平以望气见上,言“长安东北有神气,成五采,若人冠纟免焉。或曰东北神明之舍,西方神明之墓也。天瑞下,宜立祠上帝,以合符应”。於是作渭阳五帝庙,同宇,帝一殿,面各五门,各如其帝色。祠所用及仪亦如雍五畤。夏四月,文帝亲拜霸渭之会,以郊见渭阳五帝。五帝庙南临渭,北穿蒲池沟水,权火举而祠,若光煇然属天焉。
於是贵平上大夫,赐累千金。而使博士诸生刺六经中作王制,谋议巡狩封禅事。文帝出长门,若见五人於道北,遂因其直北立五帝坛,祠以五牢具。其明年,新垣平使人持玉杯,上书阙下献之。平言上曰:“阙下有宝玉气来者。”已视之,果有献玉杯者,刻曰“人主延寿”。平又言“臣候日再中”。居顷之,日却复中。於是始更以十七年为元年,令天下大酺。平言曰:“周鼎亡在泗水中,今河溢通泗,臣望东北汾阴直有金宝气,意周鼎其出乎?兆见不迎则不至。”於是上使使治庙汾阴南,临河,欲祠出周鼎。人有上书告新垣平所言气神事皆诈也。下平吏治,诛夷新垣平。自是之後,文帝怠於改正朔服色神明之事,而渭阳、长门五帝使祠官领,以时致礼,不往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