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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满清十大刑法?要具体
- 乾隆给和珅的遗诏是真的吗
- 清朝都有哪些刑罚
满清十大酷刑包括但不限于: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弹琵琶,抽肠,骑木驴。十刑并不一定都是满清所发明,但却是清初所用最为频繁,主要用于清初六弊政中的屠城和不服从剃发令的汉族人,尤其是对汉及其他南方民族。“十大酷刑”也只是一个名目,其涉及的酷刑数量也不止是十个,大部分是明清时期发明加工而成的。
满清十大刑罚,是指用来惩罚犯人的十种主要刑罚,实际上古代主刑只有“五刑”,从上古时期以肉刑为主的“墨、劓、剕、宫、大辟”,后经不断改革,至隋唐后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时期。而所谓的满清十大刑罚,依旧主要是围绕五大主刑而细分出来的刑罚。
所谓“十大刑罚”其实只是一个名目,具体的酷刑数量其实并不止十种。此外,这些刑罚并非全由满清所发明,很多都是满清以前便已经存在的,但却尤以满清使用的最为频繁,故而在“十大刑罚”前又加上“满清”二字。
死刑:绞刑、斩刑、腰斩、剥皮、凌迟
也称极刑、生命刑,是结束人犯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的死刑斩、绞为正刑,此外还有剥皮、腰斩、凌迟等更为残酷的刑罚。
1、绞刑。绞刑在各种死刑刑罚中,算是比较轻的一种,毕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尸。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使用的绞刑通常是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2、斩刑。又称斩首,乃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根据罪行轻重又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类,斩立决便是经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斩监候则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而又被称为“秋决”。
3、剥皮。顾名思义,便是将犯人的人皮揭下来,乃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则发展为了活剥。关于剥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以利刃将人皮剥下来;另一种说法则是说将人埋入土中,然后在其头顶开口,将水银灌入,然后使人皮和肌肉分离。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
4、腰斩。也就是使用重斧将犯人从腰部砍作两节,由于腰斩是将人从中间切开,因此犯人并不会瞬间死亡,而是会保持一段时间的神志清醒,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亡,因而这是比砍头更为残忍的一种死刑。
5、凌迟。又被称为“千刀万剐”,不过凌迟行刑并没有固定的手法,而是根据罪犯的罪行轻重进行施行,轻者仅“分裂四肢”,重者则“千刀万剐”,少者十余刀,多者则多达3000余刀。据说,刽子手手法极为高明,不割满刀数必须保证犯人不死,否则刽子手也要受到惩罚,因而犯人往往受尽折磨才能死。
流刑:流放、发遣刑、迁徙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流放,通常犯人被流放至边远地区,宋朝时与墨刑配合使用(刺配),明朝时则发明了充军,清朝则为发遣刑。
1、迁徙。同样是清朝独创,即将犯罪人强制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案。
2、流放。流刑原按应流里数,由巡府衙门发至各荒芜州县,而清朝自乾隆八年(1743年)刑部开始编纂《三流道里表》,即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分为三等流刑,并分别载明各省、府的三等流刑应发征何省、由何府安排,以及按照里程,限定地址。这就有利于防范各省处分不均,随意发配,与明朝相同的是,犯人在被流放前往往还要受杖刑一百。
3、发遣刑。此为清朝所独创,也就是将罪犯发配到便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以此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如在一些文字狱案中,曾经将罪人发遣至新疆伊犁等地。
徒刑:徒刑、枷刑
徒刑自隋唐时开始成为五刑之一,有点类似于我们现代的有期徒刑,就是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根据罪犯罪行之轻重,刑期也有所区分。
1、徒刑。隋唐时,刑期以半年为一等,共被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并一直沿用到清末。罪犯通常被关押在本地监狱,为明朝以后也有被送至外省关押的现象,并在确定的时间之内,从事炼铁或制盐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2、枷刑。同样是自唐朝开始出现的一种刑罚,通常用于短期监禁或作为附加刑出现,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制的大枷,站在规定的地方进行示众。虽然是一种较轻的刑罚,但由于枷的重量极大(《大清律例》规定普通枷重二十五斤,重枷则为三十五斤),且犯人往往经过严刑拷打,因而被重枷活活压死的人也不在少数。从清朝定例看,主要是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而对于那些子孙不肖、违犯教令,或是触犯奸非、“光棍”等罪名的人犯,也经常枷号示众。
杖刑
也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自隋朝废止鞭刑之后,开始以笞杖代之,并以此作为比笞刑更为严重的刑罚。通常以十次为一等,共分为五等,即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笞刑:鞭笞、鞭刺
1、鞭笞。用竹、木板或鞭子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是五刑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刑罚。同样以十次为一等,共分为五等,即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2、鞭刺。即鞭笞和墨刑同时使用,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或盗窃罪犯。不过,与上古墨刑不同的是,康熙四年(1665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将刺字的部位改在了小臂,不过由于逃亡者越来越多,于是又开始恢复到脸部。
除了以上之外,插针、梳洗、骑木驴等刑罚则通常用作刑讯逼供的手段,或者作为辅助刑罚出现,并不作为主要刑罚使用。
乾隆给和珅的遗诏是真的吗关于乾隆给和珅的遗诏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乾隆帝是清朝的一位皇帝,而和珅是他的重要官员之一。据传说,乾隆帝在驾崩前给和珅留下了一份遗诏,对他进行了表扬和赞赏。然而,这份遗诏的真实性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历史学家和研究者认为,这份遗诏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它与乾隆帝对和珅的赏识和信任相符。他们认为,乾隆帝在世时曾经多次表扬和珅的才能和贡献,因此给他留下一份遗诏也是合理的。
是真的。
乾隆皇帝给和珅留过一个遗诏,说是用来保命用的,但是真的等和珅打开之后,却是一下子傻了眼,因为这遗诏上只有三个字“留全尸。”
而嘉庆皇帝正是因为这份遗诏,还有认为和珅“罪之大者,盖由事权过重。内外官员畏其声势,不敢违拗。”
最后赐予和珅一白绫让其自杀。自古帝王多无情,和珅到临死才知道这个事实,而在他死后,他所遗留的小金库就成为了嘉庆皇帝的国库,也算是十分的悲哀的。
没有
▲嘉庆皇帝正式上位,第一件事就是要杀掉和珅。
据悉乾隆晚年,和珅深知自己罪重,得罪许多人,知道乾隆死后自己必定难逃一死,所以向乾隆求了个免死金牌,乾隆没办法,只好留给了和珅一道遗诏;果然乾隆驾崩后,嘉庆马上要诛杀权臣和珅,在金銮殿亲自提审和珅,审完后嘉庆判决和珅推出午门凌迟处死。说时迟那时快,有人送来了乾隆遗诏,嘉庆帝和各大臣面色难堪地正视和珅,没想到和珅翻开遗诏后,脸色大变地喊着:这不可能、不可能…,于是大臣王杰忍不住抢过诏谕一看,上面竟然只有三个字:「留全尸」。
和珅万万没有想到乾隆的遗诏竟是「留全尸」三个字,万念俱灰;而嘉庆也遵照遗诏「留全尸」,判决和珅虽然罪大恶极,但是毕竟担任过先朝的大臣,应该赐和珅狱中自尽,最后赐和珅在自己家用白绫自杀;在处死和珅的第二天,嘉庆帝发布上谕,申明和珅一案已经办结,不大规模地牵连百官,以安朝臣之心。
是假的。
网络上一直流传着这样一个很有戏剧性的段子,说嘉庆皇帝扳倒和珅后,要判处和珅死刑。这时候,有人拿出乾隆皇帝的遗诏。和珅喜出望外,以为这是自己的救命稻草。没想到打开一看,遗诏里却只有3个字:留全尸。
于是,嘉庆皇帝遵从乾隆皇帝的遗诏,赐给和珅三尺白绫,命令他在家中自缢。
在这个段子里面,乾隆皇帝的英明神武、未卜先知,嘉庆皇帝的杀伐决断、孝顺父亲,和珅的贪婪狡诈、机关算尽被体现得淋漓尽致。但是,真实情况是这样吗?历史上真有一道所谓“留全尸”的密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我们首先来看《清史稿》的记录。《清史稿·卷三百十九·列传一百六》记载了和珅的被扳倒的事情:“四年正月,高宗崩,给事中王念孙首劾其不法状,仁宗即以宣遗诏日传旨逮治,命王大臣会鞫,俱得实。”
随后,嘉庆皇帝宣布了和珅20大罪状,如“以拥戴自居”“骑马直进圆明园左门,过正大光明殿,至寿山口”“乘椅桥入大内,肩舆直入神武门”“取出宫女子为次妻”等,赐其自尽。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文字记载里面,完全没有涉及到有乾隆皇帝遗诏的存在,“留全尸”一事更是不见影踪。除了《清史稿》,再查《清实录》《清代起居注册》等相关文献史料,也没有关于乾隆皇帝“留全尸”遗诏的记录。
如果仅仅是《清史稿》没有记载,还可以视为史家有意无意的遗漏。但如果所有的文献史料都没有记载,那这件事的真实性就大大存疑了。
其次,乾隆皇帝虽然英明神武、天资聪明,但他在世时,并没有发觉和珅是一个富可敌国的大贪官。否则的话,他也不会主动提出,将自己最钟爱的小女儿固伦和孝公主下嫁给和珅的长子丰绅殷德。
固伦和孝公主虽是女儿之身,却有男儿气概,极富英武之气。她“性刚毅,能弯刀弓,少尝男装随上狡猎,射鹿丽黾”,从相貌到性格,都与乾隆皇帝很相似。乾隆皇帝因此感叹: “如果你是皇子,朕一定立你为储。”这充分说明了固伦和孝公主在乾隆皇帝心目中的位置。
为人父母,总是希望子女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乾隆皇帝当然也不例外。他经过千挑万选,最终选择了和珅的长子丰绅殷德为自己的乘龙快婿。这里面,有两大重要因素。一是丰绅殷德英俊潇洒、一表人才,个人条件比较过硬;二是丰绅殷德的父亲和珅是朝廷重臣,国家栋梁,家庭条件比较过硬。乾隆皇帝晚年不免昏聩,可仍然很憎恨贪污腐败之徒。如果他早就发现了和珅贪污腐败的铁证,会不顾女儿一生的幸福,将她下嫁给和珅的长子丰绅殷德?这恐怕不符合起码的人性逻辑吧。
其实,嘉庆皇帝赐和珅三尺白绫,允许他在家中自尽,真实原因并不复杂,《清史稿》中也记载得清清楚楚。
《清史稿》记载:“内外诸臣疏言和珅罪当以大逆论,上犹以和珅尝任首辅,不忍令肆市,赐自尽。”大臣们给和珅议罪时,拟以“大逆”论罪。在古代,“大逆”排名十恶不赦的第二名,罪行极为严重,处罚极为严厉。如果真以“大逆”论罪的话,和珅至少得弃市。嘉庆皇帝考虑到和珅做过内阁首席大学士、领班军机大臣等,不忍心让他暴尸街头,便赐予自尽。
你看,和珅被赐自尽,与乾隆皇帝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那么,所谓乾隆皇帝遗诏“留全尸”的谣言,源头来自哪里呢?
这与一部电视剧《梦断紫禁城》有关。
2002年,成都电视台播出了一部电视剧《梦断紫禁城》。《梦断紫禁城》讲述了陕西状元、监察御史王杰和军机大臣、上书房总师傅朱珪与和珅斗智斗勇的故事。在电视剧的最后一集,乾隆皇帝死后,嘉庆皇帝下旨宣布和珅20大罪名,打算将他凌迟处死。这时候,一代侠女青莲为了救和珅一命,拿出乾隆皇帝的遗诏,说太上皇(乾隆皇帝)答应免和珅一死。谁知和珅喜滋滋地打开遗诏一看,却是三个字:“留全尸”。
很明显,这里的乾隆遗诏为和珅“留全尸” ,只是一种艺术虚构。但是,此后这种说法却在网络上流传开来,越传越广,俨然正史。
清朝都有哪些刑罚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虽是从长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数民族,但在取得统治后,仍是迅速继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参照明朝立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参汉酌金”,“十恶”已入律。公元1644年清朝开始统治全国,在详译明律的基础上,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朝代的不断总结,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在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清律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死刑于斩绞之外,还设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