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在立法上改进的现象,其原因并不难找。从历史教训来看,秦汉那样严酷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能够起到阻止将士在战局无望时放下武器的举动。因为同时期的法律里,对于接受投降、不得杀降的规定也很明确,尤其是在战乱时代,各武装集团“招降纳叛”,投降者调转刀枪作战,有功就可以得到奖赏。而如果投降后返回原部,反而要招到严厉的处罚。特别是诛连亲属的做法,更会坚定投降者帮助敌对方作战到底的决心。因此隋唐以后的统治者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历史经验后,在正式法典里删除了这个罪名。
不过后代的统治者仍然希望将士为自己全力卖命,仍然需要以死刑来胁迫将士。因此将这项罪名归纳到“军令”系统之中。古代军队出征,将帅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处置权,可以发布“军中号令”。唐代法典明文规定,军中号令不受法典约束,“各随临时处断,故不拘常律”。将士违反军中号令,统帅可以直接处罚。只是在“军还以后”,如果违反的罪名是法律本身有规定的,按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合论罪”。另外一个策略是,在一些单行法令加以规定,有时这些单行法令的严酷程度甚至还要超过秦汉。比如明朝正统十四年发布的军令,规定“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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