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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傀儡皇帝和君主立宪制的区别
一、君主立宪制度
君主立宪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光荣革命”。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英国爆发了“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权力的同时保留了君主。但是随着议会权力的加强,英王的权力反而被逐步削弱。到了二十世纪初期,欧洲所有国家凡是有君主的,基本上都削弱了王权。该国国王的权力或多或少都会被《宪法》规定限制。
换句话说君主立宪制度的精髓是:“皇帝/国王有名无实,不负责具体的国家事务,是纯粹的国民团结的象征”。
换而言之,君主立宪制度下的皇帝/国王说白了就是吉祥物。重大事项只需要首相/总理大臣拿着文件进宫找他签字盖章就行,他没有任何过问国事的权力。君主立宪制度分为“二元君主立宪”以及“议会君主立宪”两种。实行二元君主立宪的国家有卡塔尔、阿联酋一类的少数国家,实行议会君主立宪的国家有英国、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挪威、丹麦以及泰国、日本、柬埔寨等。
二、傀儡皇帝
所谓傀儡皇帝,就是空有皇帝之名,没有作为皇帝的最高权力。实权往往掌握在另一人手里。掌握实权的人往往是皇帝的所立者,所废者,或者是皇帝的母亲或是权臣。此中涉及到中国古代的的皇帝制度。
在夏、商、周三朝,国家的最高领袖称之为“王”。当然了,周王又称“天子”,意为“昊天之子”。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秦王嬴政以他统一六国的功业“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登基称帝。“皇帝”这个称呼也来源于此。中国皇帝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主宰天下”的绝对权力。
为了更好地统治庞大的帝国,皇帝之下有一整套的官僚系统。秦汉至隋以前实行的都是“三公九卿”制度。所谓三公即“太尉”、“御史”、“丞相”。其中的太尉掌管兵权;御史掌管监察;丞相为百僚之首,管理行政。“三公”直接对皇帝负责,在他们之下才是“九卿”。但是这些都是“世袭制度”的产物,当然也有“举孝廉”当官的。隋文帝杨坚篡北周江山之后,创设“三省六部制”。所谓“三省”是指“内史省”、“中书省”以及“门下省”;六部指的是广为人知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用人上也开始实行科举制度。
与此同时,历朝历代都有两种处理国事的方式。一则是“廷议”,二则是“集议”。所谓“廷议”是说一旦遇到重大事务,由皇帝坐朝提问,大臣奏对;如有争议当廷议论出最后结果下发执行。所谓“集议”是指皇帝下诏由一些重臣集体商议出一个方案然后报请皇帝批准执行。无论是什么制度,都得为皇权服务、为皇帝服务。
到了明朝由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谋反案”影响,明太祖朱元璋干脆就把“宰相”撤了,改由内阁大学士代为辅佐;明宪宗朱见深继位后,内阁首辅制度在他的手里日益成熟。清初,有“议政王大臣会议”。清世祖章皇帝爱新觉罗·福临之所以能够六岁登基与这个制度有很大关系。雍正年间,清世宗宪皇帝爱新觉罗·胤禛以“对西北用兵”为契机绕过内阁创设了军机处。然而无论是“内阁首辅大臣制度”还是“军机处制度”都是为皇权服务。
此外,由于汉武帝刘彻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所以导致中国人普遍有忠君报国的思想。所以哪怕做权臣架空皇帝,也不会彻底立法让皇帝失去皇权。
中国历史的傀儡皇帝比如汉献帝刘协、北周静帝宇文衍、隋恭帝杨侑、清穆宗爱新觉罗·载淳、清德宗爱新觉罗·载湉等,都是没有实际皇权的虚君,但是没有一人敢于提出打立法的主意直接让皇帝丧失权力。
中国历史上一向是遇到此类情况,也就是“臣强主弱”或者“主少母壮”的情形会有三种结果:
1.权臣篡位为帝。比如说隋文帝杨坚就以“随王、大丞相假节銊都督内外诸军事”的身份篡了北周静帝宇文衍的江山改“周”为“隋”;
2.皇太后废帝而自立为帝。比如说武则天在唐高宗李治驾崩之后以“皇太后”身份废黜唐中宗李显自立为皇帝改“唐”为“周”;
3.皇太后干政架空皇帝。比如说西汉初年在汉高帝刘邦驾崩之后,晋封为皇太后的吕雉以汉惠帝刘盈为傀儡,干政大封吕氏宗族为王;再比如清末慈禧、慈安两宫皇太后联合做了“议政王”的恭忠亲王爱新觉罗·奕訢。架空了清穆宗爱新觉罗·载淳以及清德宗爱新觉罗·载湉代行皇权。
傀儡皇帝,形容没有实权,受人操控的皇帝。 比喻不能自主、受人操纵的皇帝。君主立宪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其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