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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三权分立的关系
- 欧洲1400年发生了什么事
-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 英国为什么采用判例法
- 18世纪英国王权如何被进一步限制
- 近代史上英国国王何时“统而不治”
- 18世纪英国三大现实主义小说家
- 司法会计概念的提出
-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三权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由不同职能的囯家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英国是单一制、君主立宪的国家,英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政府是行政部门,法院是司法机关,由于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立法权与行政权并不完全分立,英国并不是彻底的三权分立制!
英国的内阁制。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特点: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作为国家的象征地位更为突出。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利有议会和内阁行使。
2、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英国君主立宪制,世袭君主只是象征性国家元首,权利受宪法限制,是统而不治的虚君。
议会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阁与首相均对议会负责
1.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欧洲1400年发生了什么事在当时的欧洲,1337-1453英国处于英法百年战争时期。
英国为保障在欧洲大陆上的领地同法国混战,英国在初期占优势,1360年强迫法国签定和约。1400年时同法国处于停战状态。
英国国王权利有限,国内大贵族势力强大,国内由于年年征战,危机四伏。英国是中世纪欧洲典型的封建国,国王把土地分封给公,侯,伯,子,男爵大大小小的贵族,贵族有进贡和提供军队随国王调遣的义务。贵族养骑士作为自己军队的主力保护自己,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为贵族服务。土地都是历代世袭,不可买卖的。贵族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立法,司法,行政权,还有自己的军队,国王不得随意干涉。这样无异于国中之国。有些贵族的领地和军队比国王还多。
欧洲当时处于黑暗的中世纪,宗教几乎统治一切,科技完全被宗教压抑,凡是同教会理论不同的见解都是异端邪说。传播邪说的人,一般要受仁慈的不流血的惩罚—— 火刑。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1、组成人员不同,上议院也叫贵族院。
2、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3、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4、职责权力不同,下议院具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而上议院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英国的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两者之间的区别
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英国下议院由选举产生,掌握国家实际权力。上议院议员多数为世袭贵族,议员身份由继承而来,更多是荣誉性质,并不掌握实际权力。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英国为什么采用判例法判例法制度在英国首先产生,是中世纪出现的,当时英格兰统治者迫切需要创造出一种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它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借鉴.西欧大陆直到12世纪才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但那时英国已有了以王室法院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司法权.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了这样的传统:定期地公布重大的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参引以前的判决为根据.这就是判例法一开始的形成原因,便于民众理解,同样便于法官判案.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继承而来,因此,也保留了判例法的特色.
18世纪英国王权如何被进一步限制18世纪英国完全一步一步的被限制主要是通过革命,比如说1688年的光荣革命。
在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城乡中下层,人民群众的推动和支持下,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掌握了政权,确立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是异国的资本主义得以更快的向前发展,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
1688年,英国再次爆发革命。这次革命是新贵族想要推翻国王詹姆士二世的统治,他们废黜了国王,把詹姆士二世赶走了。总的来说这次革命非常顺利,是和平进行的,没有发生流血冲突。英国人非常引以为豪,所以称之为光荣革命。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玛丽和威廉都同意了这个法案。这个法案非常重要,英国因为这个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的大致内容是限制了英国国王的权利,议会的权力凌驾于国王之上。议会拿到了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英王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
为了继续巩固自己的地位,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这个法案对英国国王的继承权进行了限制,国王只能由新教教徒担任,杜绝了天主教在英国复辟的可能性。英国国王的权力被进一步限制。
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来限制王权。《权利法案》中的条款就是具体的手段。《权利法案》的实质(准确应为“本质”)是,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社会)的“政治权力”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公共性”的确立,就限制了“王权”将“政治权力”当做“君权神授”而“私有”的“所属性”。政治权力“公共”性的确立,就表明英国民主制度的建立。政治权力不再“属于”国王所有,同样,也不“属于”议会所有,而是“公共”性的,从而,从“法律”上实现(保障)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
《权利法案》是一部最准确简明的“人权法案”和“宪法”,它的特点不是罗列一大堆“允许”、“具有”什么的规定,而是“限制”什么是“非法”和“违法”的,这样,凡是该《法案》没有限制的,都是“许可”、“自由”的,人的“自由范围”就是很大的。实际上,表明人类社会是构建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并以此“自然法”来行为的。这正是民主制的本质,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政治权力”,回归到“自然法”的“公共”状态。
议会权
1669年颁布《权利法案》进一步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议会的权力,标志着英国古典的君主立宪制度成立了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1701年《王位继承法》,是《权利法案》的补充,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王位继承法!
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701年6月12日由英王威廉三世(1688—1702)签署生效。规定威廉死后由詹姆士二世(1633—1701)的幼女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女儿的后裔汉诺威选侯继承,从而排斥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性。该法还规定国王颁发诏令,须经1名大臣副署始属有效;担任王室职务和领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担任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职等。此法是继1689年《权利法案》之后,对王权的进一步限制。
近代史上英国国王何时“统而不治”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在确立议会主权的同时保留了君主。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后,英国确立了近代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是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与《王位继承法》共同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力(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
扩展资料: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但实权在内阁。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天主教的詹姆斯慌忙流亡海外。英国民众开始让君主立宪制取代君主集中制。一切大事都要由议会决定。实现人民的意志。英国国王女王的权利实际上已经被架空,变成真正的空头司令。因为如果议会不说话,国王的身份就像平民一样。
英国国王统而不治给英国的发展也带来了好处:人民更富有反抗精神,能够有权利当家做主(虽然这只是一部分人的民主)。进一步强化了君主立宪制在英国的根深蒂固,为日后近代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为日后英国成为全世界殖民地大户的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者人民,现在是为了自己而生产,不再为了王公贵族而服务,所以他们的生产力大大提高了,更多人有了创新精神,将自己的生命投入到发明与科学之中,基层民众的生活不再那么疾苦,工会也乘此机会开始了发展
光荣革命是伟大的,他不会一枪一弹,便推动了一个个的制度在英国的长足发展,影响欧洲,实际上,虽然英国此时还挂着我已经摆脱了国王贵族的统治开始自己走向未来的新世界
18世纪英国三大现实主义小说家迪福(Daniel Defoe)是英国文学史上第一个现实主义小说家,代表作是〈鲁滨逊漂流记〉.
斯威夫特是英国文学史上著名的讽刺小说家,以犀利的文笔对教会和社会的虚伪腐败进行了辛辣的讽刺.代表作是〈格列佛游记〉
菲尔丁是英国最杰出的小说家之一,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为英国小说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他的代表作〈汤姆?琼斯〉中,他塑造了众多栩栩如生的人物,展示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讲述故事情节,分析主题和主要人物形象。
英国现代小说的三大奠基人:英国作家笛福(D·Defoe,1660—1731)、菲尔丁(H·Fielding,1707—1754)和理查逊(S·Richardson,1689—1761)。
笛福只受过中等教育,但一生著述丰富,除《鲁滨逊飘流记》是代表作,还写有了《辛格顿船长》、《莫尔·弗兰德斯》和《大疫年日记》等小说。他的小说创作是标志近代英国小说逐步形成的里程碑,后人称他为英国小说之父。
菲尔丁自称其小说是“喜剧性的散文史诗”,其杰作《汤姆·琼斯》(见“小说中的《伊利昂纪》中的情节为一切文学作品中最完美的情节之一,堪称英国小说的典范,他是英国现代小说奠基人之一。
理查逊以书信体小说著称。他的小说“感动了一整代英国和西欧的读者”,狄德罗称之为“伟大创造力的表现”。《帕美勒,或美德受到了奖赏》是英国第一部现代小说,他将伤感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成为英国现代小说的先驱。
史家将笛福、菲尔丁和理查逊三位小说家称为“英国现代小说的三大奠基人”。
18世纪英国文学的主要成就是现实主义小说。迪福是这种新型小说的奠基人,他的《鲁宾逊漂流记》为小说的发展开辟了新路。斯威夫特的讽刺小说《格列佛游记》是当时的一部重要作品。四五十年代后,理查逊、斯莫莱特的作品取材日常生活,结构完整,语言通俗,把现实现实主义小说推进了一步。
菲尔丁集各家大成,是18世纪英国最杰出的小说作家。他的代表作《汤姆 琼斯》是18世纪英国现实主义小说的最高成就。
应该是四位:笛福、乔纳森·斯威夫特、理查逊和亨利·菲尔丁。
《鲁滨逊飘流记》是18世纪英国著名作家笛福的代表作品,小说主要描写人对自然的挑战。
在小说中,作者通过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强调的主要是西方18世纪启蒙主义的观点,歌颂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的冒险进取精神。
其代表作《鲁滨逊漂流记》,还著有《辛格顿船长》、《摩尔·弗兰德斯》、《大疫年日记》等。
亨利·菲尔丁 “英国小说之父”,再现18世纪英国社会的流浪汉小说。
《弃儿汤姆·琼斯》是围绕一对青年男女的身世和恋爱波折,通过他们的流浪经历,极广泛地描绘了英国城乡社会生活的真实画面。
亨利·菲尔丁的代表作是《约瑟·安德鲁传》和《弃儿汤姆·琼斯》。
乔纳森·斯威夫特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讽刺作家。
作为典型的讽刺作家,在斯威夫特笔下,丑恶人性的表现不胜枚举:背信弃义、无知浅薄、为非作歹、懒散腐败……这一切的症结皆在于人类道德的堕落。他通过对慧骃的描绘,就是寄托了自己对理想的人性和道德的追求。
代表作是讽刺小说《格列佛游记》。作者借托船长格列佛之口逼真地描述了在四次航海中的奇异经历,通过这种幻想旅行的方式来影射现实,极尽讽刺之能事,对英国的君主政体、司法制度、殖民政策和社会风尚进行了揭露。
司法会计概念的提出司法会计这个概念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的预算会计,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传入我国“司法会计”的词,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会计的同义词为法庭会计,日本司法会计的同义词为法务会计。
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上议院主要是贵族,而下议院主要是平民,两者的权力也不同。
1、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2、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3、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
一、两者本质形式不同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
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英国议会下议院,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二、两者司法职能不同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
会议常规,下议院没有限制议员的辩论时间。惟若果有议员持续地作出沉闷而重复,与议题毫不相干的发言的话,那议长就有权终止其发言。
尽管会议常规没有限下辩论时间,但党派之间其实经常就辩论的时限订下非正式的协议,他们透过提出时间分配动议,往往就可以使辩论提早结束。
在《国会法案》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案),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案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个比国会法桉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对议案进行修订,以防税收或供应议桉作出限制,不过,事实上,下院往往也会放弃这点权力,让上院进行一定的修订。另根据索尔斯伯利惯例,上院也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之法案。
总的来说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下道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
1、组成人员不同,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2、职责权力不同,下议院具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
而上议院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