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国传教士参加编纂吸收了欧洲立法的成果的著作是 欧洲历史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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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外国传教士参加编纂吸收了欧洲立法的成果的著作是
  2. 欧洲民法的基础
  3. 奠定欧洲民法基础的法典
  4. 中古时期西方出现的主要法律
  5. 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
  6. 日耳曼民族占世界人口
  7. 欧洲第一部字典
  8. 国际商务法的发展历史
由外国传教士参加编纂吸收了欧洲立法的成果的著作是

《崇祯历书》。

《崇祯历书》是一部中国比较全面的介绍欧洲天文学知识的著作,由徐光启、李之藻、李天经、汤若望等人编译,从明代(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崇祯二年(公元1629年)到崇祯七年(公元1634年),历时5年。

历史沿革

《崇祯历书》包括46种,137卷,全书分节次六目和基本六目,前者是关于历法的,后者是关于天文学理论、天文数学、天文仪器的。书中大量引进了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明确引入了“地球”的概念,在计算方法上,介绍了球面和平面三角学,在坐标系方面介绍了黄道坐标系。

此书编就后,因反对派的干扰与明代晚期的战乱,并没有得到颁行,直到清代(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早期汤若望对《崇祯历书》进行了删改、压缩,更名为《西洋新法历书》,并进呈清政府后,才被采用,并改名《时宪历》,正式颁行。

编纂过程

在编纂过程中,历局聘请来华耶稣会的龙华民(意大利人,参与短期编制)、罗雅谷(葡萄牙人)、邓玉函(瑞士人,参与短期编制)、汤若望(日耳曼人)等人参与译书,编译或节译哥白尼、伽利略、第谷、开普勒等著名欧洲天文学家的著作。从崇祯二年到崇祯七年陆续编成书。

由外国的传教士参加编撰,系统地介绍了欧洲的天文学著作,吸收了欧洲历法的成果的著作是

《崇祯历书》

欧洲民法的基础

《罗马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奠定了欧洲民法的基础。 《罗马民法大全》是指六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奠定欧洲民法基础的法典

先说结论,奠定欧洲民法基础的法典是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是拿破仑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组织法国法学家编撰的一部名士领域的系统性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的编撰,标志着欧洲民用法律条文的确立和成熟。民法典的编部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罗马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文献,奠定了欧洲民法的基础。

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中古时期西方出现的主要法律

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合作探究

探究一 罗马法的实质、特点与后世影响

1.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2. 特点:具有时代性、内容丰富、体系完善、与时俱进、后世影响深远。

3.对后世影响:

中世纪中后期西欧法律

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法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这类编纂工作大都由私人进行,著名的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和《博韦习惯法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等。

从12世纪开始,在商业发展的推动下,首先在意大利(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然后在法、德等国,开展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法院也引用罗马法,以补充各种法律之不足。法学著作中把这一现象称为罗马法的复兴(见注释法学派)。罗马法的采用有利于王权的加强,对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和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也是市民等级和王权结成联盟的反映。

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奠定了后世西方大陆法系的基石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一、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是《查实丁尼民法大全》。

二、简介: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敕》的合称。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

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

《查士丁尼法典》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奠定了后世西方大陆法系的基石。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公元527—565年),拜占庭帝国经济昌盛、文化繁荣,在此基础上,查士丁尼任命特里波尼安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搜集、整理罗马帝国所遗留下来的各种法律法令,并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增删、修订,最终编纂成一部汇编式法典,被人们统称为《民法大全》。

该法典包括四部分内容:529年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有所修订)、罗马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言论汇编《学说汇纂》、简明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以及收集534年之后查士丁尼所颁布法令的《新律》。由于《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编成,并且是《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对后世影响巨大,近代西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令时都将该法典作为参考。

日耳曼民族占世界人口

现有人口:约1.5亿

民族历史:2500年左右(公元前5世纪起)

日耳曼民族:第一,他们是世界上最勤谨的民族;在精神文明方面出的力,谁也比不上德国人:渊博的考据,哲理的探讨,对最难懂的文字的钻研,版本的校订,字典的编纂,材料的收集与分类,实验室中的研究,在一切学问的领域内,凡是艰苦沉闷,但属于基础性质而必不可少的劳动,都是他们的专长:他们以了不起的耐性与牺牲精神,替现代大厦把所有的石头凿好。普通人贪逸恶劳的本能,有教育的人不愿意劳动的可笑的虚荣,都被日耳曼人清醒的头脑和坚强的理性克服了。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规定氏族全体成员无论居住何地,都必须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谓“属人主义”

全球人口最多的民族肯定能脱口而出,汉族,没错我国汉族人口约14亿,全球第一;第二名其实是以美洲和欧洲居住的拉丁民族,人口约7亿多;排名第三的就是日耳曼民族了,人口约6亿多。

日耳曼族,即日耳曼人,他们在罗马帝国时期与凯尔特人、斯拉夫人一起被罗马人并称为欧洲的三大蛮族,也是现今欧洲人的代表民族之一。现在全球日耳曼族(日耳曼人)人口约6亿人。

欧洲第一部字典

1755年4月15日,英国文学家塞缪尔·约翰逊编撰的《约翰逊字典》出版,成为第一部正式的英文辞典。

《约翰逊词典》——这是英语习惯称呼——自1755年出版以来,一直是英语的词义标准和使用法式,并被评家称为英语史和英国文化史上的划时代成就。要到150年之后,《牛津英语词典》开始出版,英语才有了新的标准。要到173年之后的近代,1928年,《牛津英语词典》第一版各卷终于出齐,《约翰逊词典》才算被取代。

国际商务法的发展历史

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

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也有些学者认为公元前15世纪的《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法即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但今天普遍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这种看法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11世纪时东西方的贸易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繁荣。随后,贸易逐步扩大到大西洋沿岸等地,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与这种繁荣的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一些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许多商业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商人团体迫切需要新的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Merchane Guid)。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它鲜明地体现出了商事活动盈利、迅捷的特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且只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商事团体的内部规则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

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衰弱,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相应地,一些封建法和寺院法被废弃,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成国内法,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但严格地说,欧洲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一种确认。法国于1807年制订了著名的商法典,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97年和1899年制订了独立的商法典。19世纪,出于商业上的需要,英美等国还制订了一系列商事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893年英国的《货物买卖法》,1906年美国的《统一买卖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自20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商事统一立法运动。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文件有: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商会在统一国际商业惯例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它负责制订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