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种类 历史上欧洲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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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代刑罚种类
  2. 中世纪的酷刑有没有痒刑
  3. 古代四大酷刑
  4. 历史上真有檀香刑吗
  5. 什么是锤刑
  6. 古代英国刑法
古代刑罚种类

非常丰富。
因为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刑罚种类相应也较为粗糙。
在中国古代,刑罚种类包括笞杖、杖责、流放、 凌迟、断头等;而在欧洲,刑罚种类则包括鞭笞、断手断足、火刑、绞刑、极刑等等。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刑罚方式,反映了当时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状况。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步,许多残忍的刑罚方式已经被取缔或者废除,现代刑罚则更多地考虑到了人权、公正等方面。

中世纪的酷刑有没有痒刑

欧洲中世纪貌似没有 中国古代到是有

具体做法是

将草料磨成浆 涂在罪犯的脚底 然后将其绑在木桩上 让一只羊舔食脚底的草料

羊的舌头和猫一样有无数细小的倒勾 接触时摩擦很大~罪犯表示很痛苦

古代四大酷刑

第一种:天堂之浴

这种酷刑在记载中被称为“木桶浴”,早在欧洲时期极为盛行,行刑时将犯人放在刚好能塞进的木桶中,并将头部放在木桶外。行刑中将木桶中放满牛奶和蜂蜜,这时候香气扑鼻。

相信很多人听到这里觉得这种酷刑极其“奢侈”,仿佛像如今的“牛奶浴”,但千万不要认为这是一种享受。犯人会被绑在桶内不能动,但凡坐下去就可能被淹死,因此会一直站在桶内。在这期间会好吃好喝伺候犯人,并让其在桶内解决排便问题。

等过几天后桶内牛奶会发生霉变,这时会引来苍蝇等蚊虫。苍蝇会钻进潮湿的桶身纹裂中产卵,接下来会直接孵化,不久后犯人身上、脸上、头发上都会爬满蛆虫。最终犯人基本上在无尽的绝望和恶心中死去。

第二种:五马分尸

《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

五马分尸其实就是车裂之刑,这种刑罚常用于春秋战国。但是根据周礼中记载,这种刑罚其实在周代就有了,行刑时犯人的四肢和脖子上套有绳索,然后分别拴在五匹马上并让其朝五个方向奔跑拉扯,最后结果可想而知。

当然有时候会用牛、车辆等代替马匹,在《东周列国志》中描述了用牛行刑的场景,甚至当时还用“五牛分尸”来形容。这种刑罚给百姓带去的震慑力非常大,因此令人闻风丧胆。

第三种:梳洗

这个刑罚比较费事,需要将犯人扒光衣服放在铁床上,并用开水浇灌几遍,等皮肉变得松软时,便用铁梳子往下刷,一点一点的刮去身上的皮肉。

在民间杀猪时会看到此场景,开水烫过后会将皮肉刷尽露出白骨,没等到行刑完基本上犯人早已身亡,可以说过程痛苦不堪,基本上犯人会选择自行了断,也不敢受刑。

第四种:凌迟

凌迟从元朝编入法典,直到清末才废除,主要惩罚三类犯人:谋逆君主之罪、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然而这个刑罚需要被特殊对待,大部分凌迟包含四肢切割和分离。

历史上真有檀香刑吗

历史上真没有檀香刑,古代的檀香刑并非真实存在。

莫言这本小说里的”檀香刑“在中国历史上并无记载,此刑罚也就是出现在莫言的这本小说里,或许莫言也是借鉴了中世纪欧洲木棍刑,演变而已。

《檀香刑》里面描述到在19世纪,1900年,莫言笔下的孙丙为了阻挠德国人在山东半岛修建铁路,破坏家乡的风水,被德国人施以中国史上最残酷刑罚“檀香刑”

翻遍史书,中国史上还真没有查找到有这个残忍至极的刑罚,倒是在欧洲史上,欧洲中世纪有类似这个刑罚:不过也并非檀香木,而是一根木棍,穿身而过。

什么是锤刑

锤刑是一种刑罚,通常用于惩罚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锤刑是指用一根木棍或铁棒敲打犯人的头部、胸部或其他部位,使其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这种刑罚在古代社会比较常见,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被废除。

锤刑是一种古老的酷刑,也称为“拷打”、“敲打”等。它通常是指使用铁锤或其他重器具对人进行殴打,以致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或死亡。

在历史上,锤刑曾被广泛用于刑罚和惩罚罪犯,特别是在欧洲中世纪和早期现代时期。这种刑罚被认为是一种残忍的酷刑,因为它不仅会导致身体疼痛和伤害,还会对罪犯的尊严和自尊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现代社会已经禁止了锤刑等酷刑,但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非法的刑讯逼供和暴力执法现象,这是需要引起重视和反对的。


锤刑是一种古代刑罚,指的是用锤子对犯人进行殴打的刑罚方式。
锤刑的原因是为了惩罚犯人,使其感受到极大的痛苦和折磨。
这种刑罚常常伴随着身体的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因此被视为一种残酷的刑罚方式。
锤刑的是,随着文明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锤刑已经被废除并被视为一种违反人权的刑罚方式。
现代社会普遍认同人的尊严和禁止酷刑的原则,刑罚方式也更加注重保护犯人的人权和尊严。

古代英国刑法

一、 刑罚就是死刑

汉穆拉比法典:死刑几乎适用于每一种犯罪。

古罗马法:死刑适用于叛国、通奸、鸡奸、谋杀、奴隶伪造、贪污、部分类型的拐骗、诱奸和强奸。死刑中的capital一词,源于拉丁文的caput,即头的意思。砍头是当时最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

13世纪的英格兰:死刑适用于除报复伤害和轻微盗窃之外的所有重罪。其中许多犯罪都具有宗教性质。直至,1677年,英格兰才废除了对信奉异教罪的死刑。

死刑执行方式仅仅受限于当时的既有工具和司法制度“对恐怖的想象力”。在中世纪的欧洲,被判处死刑的人,还可能被剥皮、钉在尖桩上、喂昆虫或野兽、沉水、石击、钉在十字架上、焚烧、肢解、砍头、勒死、活埋、压死、水煮、车裂、枪杀、饿死和做炮灰。

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里,刑罚实际上就是酷刑。羞辱、刑讯、伤害、致残、虐杀……从伤人皮肉到灭绝肉体,都曾经是刑罚的主要构成内容。作为“恐怖”的同义词,国家机器的操纵者们致力于不断丰富的刑罚花样,一切残忍的刑罚均以国家利益的崇高名义而推行,一如法国的断头台被尊称为“国家的剃刀”。

刑罚

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残酷刑罚,如火刑、肢解、苦役流放、鞭笞等已经先后取消;现行刑罚的特点是:①法定刑多样,有规定绝对确定刑的,有只规定法定最高刑的,也有只规定刑种而不规定幅度的;②刑种繁多,以监禁和罚金为主要的刑罚,特别是明定罚金可以代替监禁;③近年大量适用不剥夺自由的刑罚方式,如缓刑、缓期监禁、附条件释放、社会监督劳动等,把对犯人的惩罚和矫正工作转移给社会。

英国刑法的渊源述评

键词:比较法英国法普通法判例法制定法

英国法的普通法源

英国法最重要的课是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者判例法,就是由习惯和判例形成的法律

在古代英国,曾经有一段历史时期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法律,而各个地方的惯又各有

不到自106年诺曼第公威康征服格鲁一克逊人以后,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加以

一,由此逐渐形成了普通法,所通,就是通行于全国的通习惯。普通习惯成为法律,

并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制作判决,如果以后再发生同样案估的案件,案的判决,就可以

具有法律效力,通法,正是由此形成由于普通法在英国早已独立成为一个系统,当罗

马法在欧洲盛行的时候,尽管罗马法的势力胜于英国法,罗马法的内容也优于英国法,但是

英国法仍然立于欧洲,不仅不为罗马法系所同化,而月日益盛行于世界各地,逐渐成为

界上独立法系之普通法系

英国8纪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断领曾经说过:“英国之法律的主要基石,是一般的和古老的

习,或之普通法,在法院的判决中不时地公布出来“可见,英国剂法的渊源最早

是基于法判决和先例图形成的早期习惯。在最早的通法犯中,就有了那些及社会基

而往往处以死和没收财产之刚的严重犯罪,比如谋罪、强奸罪、盗罪等

随着首通法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依据解释和参考先前判例而判决案件的实践,往往通过扩展

已有之的范围创设新的名解释,实际上是对法精神的探求,在已经存在法律规

的情况下,现范的含义,一般情况下是易于了解、把握的,然而由于别法规范具有高度

性,其中的一些意义,有不同于售通语言意思约含义,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确切理解立法精

之已达,加之,以不变之法应万变之罪,难免,解释可以你补立法原之未及加之英

国早期刑法规的欠缺,尤其重视对于刑法精神的探,也就是更多学者的解释。另外,先

前判决,也为法官定量刑提供了大宝贵的经验丰富了刑法的泥正如拉克斯在

《英国法释义》中所说:“法律知识来源于经验和学习,所以法官应当道前例(sae

dcis)但是为了符合新的经验,规测必须有倒外,为了符合现实,先前的规则也

以作相反的考虑,因,除显然荒谬者不公正,前例和规则必须被遵循

这就使我们不难明白管早期英国法学教科书中对则法的书面闸述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但是有的历来就被认为具有根强的动导力,比如,克所著《英格兰法学总论》第

(1642年),黑尔所著《刑事诉论》(1678年),霍会斯所《利事论》(1716年1721

年),斯特所著《法》(1762年),布拉克斯顿所著《法律释义》第4卷(1769年)

伊斯特所著《事诉讼》(1803年)等,这些著作大大促进了普通法的发展,使普法上

法的原理、原则逐步得以成形,在一定意义上这些著作是刑法的道法面的重要成分

通上的一些零,现在已经被编成典,以制定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1861年的《侵

人身法》,1959年的《性犯法》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遵先例原的价值,是不容否定的。人们常常以自己本身或者自己国家的眼光视英国

提出种种的猜疑和责难,了解英国历史的人都常明白,为什么国的法官首先要求博行

好,为什么英国的法官首先是法学家,为什么法官判决可以垂范久远,成百上千年的历史

考验多不能有所更改,如果我们心自,我们的可法充斥的用职权、有私舞弊,贪赔束之高,或者强会难以见人,甚至因为陷害面备受指,凡是不实行判例法的国

家,有有无意纵容法官腐致和为的矩向,加之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没有垂范久运的追求,

全民丧失公正的理想,不义肆虑,恶盛行而者只能饮恨,不能奔走请命,因为法

是徒劳的象征,反之,如果说判何法有什么价值,最大的价值就是作为先例的判决维护了正

义,经得起考验,“普通法的语言,特定的原则法和权威性判钢无不充满诸如公正的

有的,合适的。“正确的”。常理的“和正义之美的词法官被自己的和国家的法

律贵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地处理”(注2)

二英国法的制定法渊源

英国法第二种重要的渊源是制定法,也称成文法,就是由立法机关将普通法定原则用条文

加以规定的法律,英国在没有实行议会制以前,制定法就是国王的合令:实行议会制以后

所有的法律草案必须由议会院分别通过再由王批准,才成为法律,在18世纪以前,美

国立法数量极少,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大部分还是普通法,制定法不过是一些枝枝节节的

,英国的制定法是因习惯存在,没有习惯法,则制定法成为无义的东西。如果国没

有习惯法只有制法,就不仅只有一些不连贯的法律,有上文无下文,而且有多关于生

活的问题,找不到法律规定,从18世纪起,制定法才有所发展,自19世纪以来,英国在形

事方面的法律就有好几千个,已超过中世纪的全部立法

英国议会从1215年《大宪章》之后,陆制定了各种法令,如1351年的《叛逆法》

1494年的《夜间偷法》1721年的《海罪法》等等。18世纪后开始了一些关于

刑审判方面的法令,如1806年的《证人法》,1865年的《事诉讼法》等法方

的法令,则日渐增多,当然全是单行法令,并无完备的法典现在,大多数犯是由制定法

规定的,比如1911年《伪证罪法》1年《伪造文书和伪造货币菲法》,即是如此

有的制定法已经完全取代了普通法上对于某些犯罪规定,比如1968年的《法》制

法可以创设全新的罪名,比如191年的《动持法》(现在已经被1982年的《航空安全

法所取代)

当然,在制定法不改变通法情况下,通法继续有效,普通法中还有许多内容尚未形成制

定法。因此,普通法仍然是英国刑法的重要渊源与制定法相相成,仍然决定着英国

的根本性质反过来,由于制定法毕竟是在害通法基础上所发生的东西,“也是善通法的

明,或者是通法中某些不足之处的修补”(拉克断领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制定

法优先被适用

英国法中还有一种类似于制定法,又不同于制定法的渊,即委托立法,犯可以由法

文件和地方法创设,这种权力受之于议会所以,也称之为委托立法

在英国法史上,曾经有过将制定法和案例上的某些内容法典化的努力。然可以说,在普

通法源远流长,定法后来居上的英国,制一部一的法典的目标仍然是远的因此

现在如果要查明英国的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作为依据,而要依通法,制定法,

以及由委托立法有产生的法令文件中。这就决定了美国利法的体,相对于大陆法系各国开

法言,佛是支离破碎的,但是,作为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古老的法律体系,其理论、其

内容是成熟的,完备的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务实的,科学的足资其他各国法制的借

三,英国法中关于法立法的争论

可法解释在英国法的发展当中所起的作用是大的,问题是,现在仍然有公右新法律的可

法权吗?如果有,那么这种权力有多广泛

法,却缺乏后人的督,很少有法官的论述成为后人奉行的宝典,而往往有的因为词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