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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庭15个成员国是哪些
- 上议院与下议院的区别
- 英国法律三大体系
- 英国的终审法院是哪个
- 简述一下英国司法制度···急
- 海牙规则有多少个缔约国
- 欧盟组织架构
国际法庭的法官由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15个法官全部来自不同国家,但不能代表国家,按名额分配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一直有人担任法官。
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这个“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们全都来自不同的国家,名额分配方式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且不能有二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法官一旦当选,就不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更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是完全独立的法官。
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这个“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们全都来自不同的国家,名额分配方式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且不能有二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法官一旦当选,就不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更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是完全独立的法官。
成员国包括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国家。东盟十国又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是15名法官,和安理会成员国保持一致,一般是亚洲3名,非洲3名,南美2名,西欧,北美和大洋洲5名,东欧2名,成员国一共192个
海牙国际法庭的15个成员国是美国、中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土尔耳、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爱尔兰、印度、南非、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和列土敦支登。
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这个“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们全都来自不同的国家,名额分配方式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且不能有二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法官一旦当选,就不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更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是完全独立的法官。
上议院与下议院的区别1、定义不同:上议院是两院制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
2、选举办法不同:国会上议院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上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下议院的选举原则规定为国会下议院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
3、职能不同:下议院只有立法权,其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上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
4、人数分配不同:下议院的议员人数是按各地人口的多少比例分配的;而美国每一州于上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5、人数不同:下议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下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而美国上议院全院员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席。
两者本质形式不同,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829年英格兰统一,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渡海征服英格兰,建立诺曼底王朝。1649年5月19日宣布为共和国。
下议院和上议院的区别:上议院代表贵族,没什么实权;下议院议员是一个选区一个选区直接选举出来的;下议院将产生内阁也就是政府;多数党领袖是首相,首相有党政军大权。也就是说下议院集党政军立法权力于一身,是人民选出来的;由于如今英国奉行议会制上原则,下议院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英国议会下议院,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上院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案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个比国会法桉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
1.上议院代表贵族,没什么实权。
2.下议院议员是一个选区一个选区直接选举出来的。
3.下议院将产生阁也就是政府。
4.多数党领袖是首相,首相有党政军大权。也就是说下议院集党政军立法权力于一身,是人民选出来的。
5.由于如今英国奉行议会制上原则,下议院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 扩展资料
英国的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1、两者人物构成不同,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2、两者司法职能不同,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上议院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下议院,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两者本质形式不同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英国议会下议院,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两者司法职能不同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会议常规,下议院没有限制议员的辩论时间。惟若果有议员持续地作出沉闷而重复,与议题毫不相干的发言的话,那议长就有权终止其发言。尽管会议常规没有限下辩论时间,但党派之间其实经常就辩论的时限订下非正式的协议,他们透过提出时间分配动议,往往就可以使辩论提早结束。
·两者组成人员不同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指定,任期比下议院议员长,有的终身任职、也有世袭。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通常人数较多,并定期改选对议员资格限制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
·两者职责权力不同
下议院具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而上议院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回答:
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主要在于:本质形式不同、司法职能不同以及组成人员不同。上议院有权否决下议院所通过的法案,其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指定;而下议院是一些国家两院制议会的组成部分,其议员由选民分选区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
英国法律三大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
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
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英国没有单一的司法体系。整个英国境内的法院分为三个彼此独立的法院系统,即:
1. 英格兰与威尔士法院系统
2. 苏格兰法院系统
3. 北爱尔兰法院系统
但是,对于某些领域的案件,在司法管辖方面有一些专门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 移民法领域
庇护与移民法庭(Asylum and Immigration Tribunal)和特定移民案件专门委员会(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负责管辖英国境内所有移民案件。
2. 劳动就业法领域
劳动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s)和劳动就业上诉法庭(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负责管辖大不列颠辖区内所有劳动就业案件,但对北爱尔兰辖区内的劳动就业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3. 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根据《2005年宪政改革法》设立,在英国司法体系中属于新设立的司法机构。最高法院承袭了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司法职能,并接管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对分权案件的管辖权。最高法院于2009年开始办公,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辖区及北爱尔兰辖区所有案件和苏格兰辖区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法院仍为苏格兰辖区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
英国的终审法院是哪个最高法院是全英国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机关;也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刑事案件的终审机关。
简述一下英国司法制度···急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 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陪审制度 源于诺曼王朝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了下来。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制度。原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审团。1939年陪审团人数由12人减至 6人(叛国罪除外)。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海牙规则有多少个缔约国截至2022年5月7日海牙体系目前有77个缔约方,覆盖94个国家。在海牙体系下提交国际申请时,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这些缔约方,无论指定多少个都可以。
1.截至到今日,全球共有124个缔约方,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英国、美国、西班牙、爱尔兰、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
2.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增多,国家之间迫切需要一种可以简化领事认证程序的文书认证流程,海牙认证应运而生,目的是“取消外国公文书须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海牙认证(Apostille)提高了国家间文书的可信度,在国际文书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海牙规则总共有126个缔约国,这些缔约国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捷克、意大利、日本、瑞典、芬兰、瑞士、克罗地亚、尼日利亚等西方国家。
126个缔约国。
海牙公约成立于1961年海牙公约总部位于荷兰海牙,该组织目前成员国一共有126个,包括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智利,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
海牙国际法庭有126个缔约国,比如英、法、德等欧洲国家都是,但他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机构也不具备国际性影响力,这是因为美国、中国、俄罗斯等几个超级大国都不是缔约国也不承认其合法性。
欧盟组织架构欧盟的组织机构有: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洲统计局,欧洲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外围组织(包含:欧洲经济区,地中海联盟)。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
欧盟组织结构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 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联邦的特征.欧盟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
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 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盟有三大机构,分别是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此外欧盟还设有欧盟对外行动署、欧洲法院、欧洲统计局、欧洲审计院、经济和社会委员、地区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还有两个外围组织,分别是欧洲经济区和地中海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