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案件错判要承担什么责任

据统计,清代的知县进士、举人出身者占到了70%以上,他们都是通过科举考试入仕的。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知县都具有相当高的文化程度。

不过,文化程度和实际执政能力完全是两个概念。事实上,大多数知县在上任后基本上都是两眼一抹黑,并不擅长处理繁琐的刑名、钱谷之事。

作为知县,征收赋税、审理司法案件是两件最重要的事情。知晓法律是一个州县官的基本要求,否则他们就无法合法判决。但是,法律的繁多复杂及工作任务的重压,使得他们常无法对法律有透彻的研究。

一部《大清律例》有数千款条文,大部分州县官仅关注司法程序和审判有关的律例,主要司法工作还是由幕友负责。

不过,按照清代的典制,知县如果发生错判是不会追究幕友的责任的,尽管他们在决定判决时提出了建议甚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只追究知县的责任。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幕友并非是朝廷的正式编制,他仅对知县个人负责,作为正式官员宣布判决的是知县,因此他应负责任。

刑部相关规定表明,知县如果没有查清案情事实,就要受到处罚。若是错判,要受纪律处分。在法律上,“失出”(由于过失,宣告判决轻于该罪法定刑罚)和“失入”(由于过失,宣告判决重于法定刑罚)作了区分。

在“失入”的情况下,知县应受的处罚是罚俸一年、降级或革职,依案件的严重程度而轻重有别。如果错判已被执行,知县就要被革职。在“失出”的情形下,知县应受的惩罚是罚俸六个月到降级不等。

任何情形,无论是刑罚过轻或是过重,负责复审的上一级长官,以及按察使、巡抚、总督等可能依法受到纪律处分。

但若是知县做出判决而被上司驳回并相应地由知县自己加以纠正,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被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刑部驳回总督、巡抚批准的判决并命令他们重审。

与其他官员一样,错判案件的知县要依《大清律例》的规定受到处罚。如果他故意枉法裁决且已经执行,他将与被判刑人受到同样的处罚。

换句话说,比如他判决一个无辜的人徒刑,那么他自己也将被判处徒刑。或者,如果他宣告一个应处流刑的人无罪,那么他自己应受流刑。

如果判决并非完全不公正而仅是故意有所加重或减轻,那么知县的惩罚将依该案应当适用的刑罚与实际宣告和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差额来决定。如果故意拟判的是不公正的死刑判决,并且被告已在判决获准后被执行死刑,那么知县当受的惩罚就是死刑。

但是,如果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并非故意作出或宣告,而仅是由于过错,那么知县的惩罚就会减轻。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将主要责任追究到负责法律事务的书吏身上。

其理由是,刑房书吏应当知法,应当在任何发生错误的场合提醒知县注意错误。书吏没有指出判决错误者,也要受到减一等以上的刑罚。而作为知县,其惩罚要轻于书吏三等,也许一点惩罚也不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对错判的惩罚还是极为严厉的。它不仅限于纪律处分,而且包括诸如徒刑、流刑乃至死刑等刑罚,依案件轻重而定。这也说明,不熟悉律例的知县绝对需要有能力的法律幕友的帮助,如果没有,那么不仅仅是乌纱帽难保,甚至可能会受体刑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