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各个王朝对官员的私生活,即个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视。不仅对官员的“公德”,而且对其“私德”,即个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实行严密监管。
官员嫖娼被捉,终生不得录用
明代对官员的私生活管得很严,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还现身说法,劝导官员不要为“声色货利”所惑、所累。他在《明大诰》中写道:破武昌,灭了陈友谅,将其妾带回,送入后宫。“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朕为保身惜命,去声色货利而不为。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他说,将陈友谅之妾“没收”归己之后,自己也怀疑这种做法。究竟是好色呢,还是气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于“声色货利”的人,“朝兴暮败”,败亡肯定来得很快。
明代陆容《菽园杂记》说起明朝超过前朝的几大方面,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体,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数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挟妓宿娼有禁,甚至罢职不叙。”官员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丢官,并且永不录用的。
明代王錡《寓圃杂记》写到唐、宋、元官妓之害:“唐、宋间,皆有官妓祗候,仕宦者被其牵制,往往害政,虽正人君子亦多惑矣。至胜国时,愈无耻矣。我太祖尽革去之。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其风遂绝。”唐、宋官妓害政,元朝尤其如此。官员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给官员吹“枕头风”,于是官员就晕晕乎乎了,势必要被官妓牵着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规定官吏嫖娼,罪下杀人一等,虽然遇到大赦,也终生不得使用。由于明朝以严刑峻法治理嫖娼,一时竟也“风清弊绝”。
又据明代顾起元《客座赘语》,南京礼部尚书姜宝(字凤阿,说起来还是笔者家乡那个村子的先贤),曾在南京禁止嫖娼:“姜凤阿先生为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与银七分访拿帮嫖之人,责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罚银七分,该银用于缉拿“帮嫖之人”。不但如此,还要带枷示众,多丢面子的事情。
明代余继登《典故纪闻》一书记载了官员嫖娼被惩处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统年间,广东海南卫指挥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卫可能放纵惯了,在京期间,仍不加检点,竟然宿娼。事情败露,被“谪戍”威远卫,即遣送威远卫担任守卫。这个处分不可谓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