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全成皇后(1808年—1840年)姓钮祜禄氏,本名不详。她是承恩公钮祜禄·颐龄之女,满洲正红旗,道光十四年抬旗至满洲镶黄旗。嘉庆十三年(1808年)二月二十八生。道光帝第三位继妻、即位后所立的第二位皇后。
道光二十年正月十一(1840年2月13日)丑时,钮祜禄氏皇后突然驾崩于皇后寝宫——紫禁城东六宫之钟粹宫,年仅32岁。道光帝十分悲痛,特赐谥号为孝全成皇后。
她于盛年暴崩,死因不明,至今扑朔迷离,成为清宫疑案之一。关于孝全成皇后的死因,历来众说纷纭,都说皇后死于非命,且矛头都指向婆婆孝和皇太后。
笔者通过查阅史料得知孝全成皇后的死因有两种说法。
一、被迫自杀说
此说法有两个版本,一是为父乞官被太后责备,羞愧自杀。
因为孝全成皇后死时年纪并不大,而她死时也的确有些蹊跷。因此关于孝全成皇后之死在宫廷中曾经有很多传言,其中《清宫词》记载道:“如意多因少小怜,蚁杯鸩毒兆当筵,温成贵宠伤盘水,天语亲褒有孝全。”
此诗原注为:“孝全皇后由皇贵妃摄六宫事,旋正中宫,数年暴崩,事多隐秘。其时孝和太后尚在,家法森严,宣宗(道光)亦不敢违命也,故特谥之曰:‘全’。宣宗既痛孝全之逝,遂不立他妃嫔之子而立文宗,以其为孝全所出,且于诸子中年龄较长。”照这首诗看,孝全成皇后暴崩,好像是宫中摆家宴,酒中为人下毒所致。但“温成贵宠伤盘水”兼用宋仁宗张妃悖宠及庆历八年(1048年)近侍作乱纵火,曹后率宫人救火擒贼的故事,含沙射影,牵连到了孝和皇太后。史载:宋仁宗张妃颇与闻外事,曾为其伯父尧佐乞官,或者孝全成皇后亦有类似的举动,为父亲颐龄向道光帝求官,而孝和皇太后有所责备,孝全成皇后因而羞惧服毒。真相究竟如何,没有人敢再追查下去,只能不了了之,诚所谓“宫闱事秘,莫得闻矣”!
第二个版本:据《清朝野史大观》记载,孝全成皇后谋害奕?阴谋败露,被迫自杀。
奕?(即后来的恭亲王)是道光帝的静贵妃(后谥孝静成皇后)所生,文武双全,而且聪明过人,后来更支持洋务运动,和西方人“洋鬼子”接近,有“鬼子六”之称;而孝全成皇后所生的奕札则软弱无能,一副老好人模样,难堪大任,道光帝原先最中意奕?,有意立他为嗣。孝全成皇后为确保自己的儿子能够继承皇位,遂摆下毒鱼宴,企图毒死奕?。一天,奕?正好来到孝全成皇后和奕札所住的钟粹宫找奕札玩,于是孝全成皇后便派人通知奕?之母静贵妃,说让奕?在她自己寝宫里吃饭。临近开宴,皇后偷偷叫来儿子奕札,让他不要吃桌上的鱼。奕札不明白原因,不肯听从,皇后只好把图谋告诉了他。但奕札忠厚仁慈,且与奕?关系最好,所以在吃饭时,当奕?要夹鱼吃时,他狠命地踩了奕?一脚,如此数次,聪明的奕?自然明白了,便再也没有要吃鱼。皇后的图谋没有得逞。这时,皇后宫中的一只猫在桌底下吃了奕?吃掉下来的鱼骨头,但吃完没多久,就突然狂窜起来,没跑多远就倒地而死。奕?大惊,回家告诉了母亲静贵妃,静贵妃也大吃一惊,忙去告诉孝和皇太后。太后大怒,便命令道光帝赐死皇后。道光帝虽然舍不得皇后,但母命难违。孝全成皇后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够保全,只好自尽。
二、太后下毒说
但也有人认为《清宫词》诗注中所说下毒者乃是孝和皇太后本人,至于太后为何下毒,也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和被迫自杀的第一种说法差不多,即皇后大概因为父乞官犯了家法而被太后责备,不同的是皇后没有羞愧自尽,而太后却用毒酒害死了皇后。
不过第二种说法更为流行,即婆媳二人早就关系不和,太后因此用毒酒害死了皇后。
相传道光十五年(1835年)孝和皇太后六十岁大寿时,道光帝为讨太后欢心,亲自制作皇太后六旬寿颂十章,在太后寝宫寿康宫(在圆明三园之一的绮春园中)颂读贺寿。而皇后为了讨得皇帝和太后欢心,也来凑热闹,且她诗词文章无一不精,当下一挥而就,写成“恭和御诗十章”,献给太后。过了几天,道光帝去向太后请安时,随便聊起皇后赋诗祝贺一事。太后却说:“皇后敏慧过人,未免可惜。”道光帝觉得她讲得奇怪。太后又道:“妇女以德为重,德厚方能载福,若仗着一点才艺卖弄,恐不是有福之人。” 言下之意即是“女子无才便是德”。道光帝听了也没放在心上。但宫中有好事之徒把太后的这种随意闲聊添油加醋地说给皇后听。皇后听后有些不高兴,觉得太后有意损她,心想:“我乃一国之母,生下皇子,又是皇长子,将来免不了身登大位,我便是皇太后的命,难道能说我没有福份么?”
才色俱佳的皇后,因道光帝的宠爱,更生骄娇之气,太后小看她,便不免心存芥蒂,表面上也就流露出来。孝全成皇后有时去寿康宫请安,言语中颇含讥讽。太后一贯养尊处优,无法忍受。婆媳两人越来越生分了,再加上宫女嫔妃们从中搬弄是非,关系更加不和。道光十九年(1839年)冬,皇后偶然受了些风寒,太后亲自驾临皇后寝宫探视,态度十分慈祥,使道光帝颇觉欣慰。转眼过了元旦,皇后的病已有起色,便坐上凤辇去寿康宫叩头谢恩,婆媳两人聊得很开心,关系似乎好转。过了几天,太后派人送了一瓶酒给皇后,皇后喝过后当天就暴崩了。照此说法,太后下毒的可能性很大,但却没有其它确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