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大量“生子不举”的现象,这一现象也引起两宋政府的极大关注。宋朝中央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直接参与救助、收养弃婴乃至幼儿的保护。宋代的幼儿救助,从贫困家庭的孕妇妊娠、新生儿出生,到灾荒、饥歉年间幼儿的遗弃,都有明确的救助和保护措施,此外还设有官方幼儿救助机构。研究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古代政府的幼儿救助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宋代的幼儿救助保护政策,对后世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幼儿救助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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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古代对幼儿的救助一直都很重视,从先秦到两汉,乃至魏晋、南北朝、隋、唐等朝代,都有一些鼓励生育和物质帮扶的政策。到了宋代,这一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学者郭文佳在其相关研究著述中提到,宋仁宗嘉二年(1057年),京东提刑韩宗彦就上书朝廷,请求“凡下户有怀妊而不能自存者,愿赐之粟。”到了南宋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朝廷正式下诏,在全国范围内救助贫民儿童的养育:“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给钱养之。”具体措施是“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绍兴十五年(1145年),又诏改支钱四千为予义仓米一斛。乾道五年(1169年)四月,孝宗下诏“……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