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强奸罪吗 古代女子被强奸了怎么办

  中国从秦朝至清朝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为了配合朝代的政治统治,统治者们制定了很多法典制度,也设定了很多罪名规制人们的行为,诸如盗窃罪、抢劫罪、诬告陷害罪等都有很多的记载。但强奸之类的罪刑却鲜有提及,甚至有很多朝代在保护妇女权益这一块的立法都是空白的。这是为什么呢?古代有强奸罪吗?古代女子被强奸了怎么办呢?

古代强奸罪

  古代的强奸罪

  在古代,由于妇女的社会地位比较低,统治者也没有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所以很多朝代对强奸罪很少会有涉及。但也并不是说所有的朝代都漠视妇女的权益保护。历史上还是有几个朝代对妇女的权益保护有着比较好的立法保护,例如唐朝、元朝、明朝等。

  在中国古代,唐代以前把强奸罪叫做和奸罪、居丧奸罪,唐代及以后便称其“强奸”、“轮奸”等罪名。 唐朝对强奸的处罚极为严厉。如,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遂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五代后周时期,明文规定:“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到了元代,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者,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外,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古代强奸罪

  在明代,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到了清朝,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

  可见,古代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并不是长期无所作为,只是很少有定律规制而已。那么,为什么古代对强奸罪的规定会很少呢?

  古代强奸罪鲜有规定的原因

  古代妇女的地位高低跟强奸罪的规定息息相关。在唐朝、元朝时,人们的思想比较开明,法典规制比较完善,最主要是妇女的社会地位颇高。因此,统治者就没法无视妇女权益了,强奸罪之类的规定也就多了起来,并且也比较严苛,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分子处罚力度也比较大。当然,宋朝的女性社会地位身份也非常高,对强奸罪的规定也是非常严厉的,只是因为宋朝的规定和唐朝一致才没有另行列出。  

古代强奸罪

  其他朝代对强奸罪没有特别的严苛规定,也不只是因为妇女的社会地位低而导致的,还有两种情形也会导致这个结果。一种是犯此罪行的人特别的少或者妇女没有权益保护意识,都没有必要拟定这个罪名。在西周以前,妇女只是一种财产的象征,在世人乃至所有女性的眼里,妇女本来就是附属于男人,没有什么独立的人身权力,自然也不会提出规定强奸罪的提议。西周之后,人们受到了周礼的教化,众人以君子之礼来要求自己,“非礼勿视、非礼勿言”,对于强奸妇女这样的行为自然是一种非君子的行为,会被人耻笑。于是,也没有拟定这类罪名的需要。还有一种原因是,妇女深受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毒害,一旦被侵犯即视为受辱,必须要自尽保住贞烈名节。没有了首告之人,又有谁会去申冤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