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做事讲究择时。搬家、进宅、结婚等都要择个吉日来进行。在古代,杀人是一件“阴事”,所以为什么古时候斩首的时候,刽子手会选择在“午时三刻”。人们认为在阳气最重的时候斩首,被斩者不敢出来搞事。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小时候看《水浒传》,觉得最精彩、最激动人心的情节,就是“劫法场”: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场,“报道一声:‘午时三刻!’监斩官便道:‘斩讫报来!’”正在此时,梁山好汉一齐发作,“十字路口茶坊楼上一个虎形黑大汉,脱得赤条条的,两只手握两把板斧,大吼一声,却似半天起个霹雳,从半空中跳将下来”。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并非如此。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