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革命党 揭秘清政府制造革命党内幕(2)

  这场论战,以往说革命派“大获全胜”,肯定夸张。双方各有道理,实难分胜负。但经此论战,革命派的影响、声势空前壮大却是事实。主要原因,还在拒不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清政府是“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梁氏一直反对激进革命,反复论述暴力将带来灾难性后果,极力主张温和改革,却能正视不利于自己观点、主张的事实,确实难得。因此,此话格外值得所有“反对激进主义”者重视。

  事实一再证明梁氏所言不虚。且看清廷1908年秋公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的十四条: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将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涉。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八、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专。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自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行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分歧。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决定,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总体而言,基本是抄袭皇权至高无上的日本明治宪法。不过日本宪法规定,在议会闭会期间,君主所发布的紧急敕令可代替法律,但下次会期在议会提出时若得不到议会的承诺,则政府应公布敕令失效。而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则改为“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日本议会对君权本就不强的事后否决权在此变成了更弱的“协议”权。明治宪法规定:“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钦定宪法大纲》则明确改为皇上有“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对于“臣民权利义务”,明治宪法共列有十五条,而清廷的《钦定宪法大纲》却根本未将其作为正式宪法条文,仅将其作为“附录”,足见其对“臣民权利义务”还不如明治宪法那样重视。并且,又将其简化为九条,删去了明治宪法中臣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书信秘密不受侵犯”、“信教之自由”、“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请愿”等条款。

  在这种君权比明治宪法扩大、民权比其缩小的宪法框架下,再加清政府的“立宪”实际步骤一拖再拖,连以温和的士绅为主的立宪派都指其为“假立宪”、“伪立宪”,更不必说广大民众和“逢清必反”的革命派的反应了。现在,有不少论者极力想搞清楚清政府究竟是“真立宪”还是“假立宪”,并有论者认为此时的清政府是“真立宪”。这种探索自有其意义,但对于研究清王朝为何灭亡、激进的革命党为何成功而言,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探索不是清政府此时的立宪究竟是“真情实意”还是“虚情假意”,而是它的行为给被统治者何种印象、何种感觉及他们最后的主观认识是“真”还是“假”。如果他们认定清政府是真立宪,则激进的革命党的活动空间将十分有限,更难成功;如果他们认定清政府是假立宪,温和变革的前提就全然而失,激进的革命党就能轻易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