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古代官员制度的时候,有一个现象必须要重视一下,那就是古代任官的回避制度。所谓的“回避”,就是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在任官时规定某些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而必须回避的制度。这种制度,开始于东汉后期,如相互通婚之家不得为上下级官员之类。以后陆续发展,普遍于唐宋,而严密于明清。回避制度大约又可分为三个方面: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
以下主要以清朝的官员回避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亲族回避
就是规定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师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应当回避,改任他官。
这种亲族回避以清朝最严,凡是京中各衙门主官的子、孙、侄、弟,以及舅父、岳父、妻弟、女婿、外甥等都不能在衙中任职,表兄弟、两亲家也得回避。
对于司法、监察、钱粮、主考等方面的官员回避制度尤其严格,凡三品以上京官的子弟一律不得担任监察系统的官职。对地方官的要求和京官大体相同,各级主官的亲族均不得在所辖地区做官,并特地加上师生关系这一条。
此外还规定,本省道、府以上地方官中有兄弟、叔侄等关系的,应与外省对调。凡省级主要官员如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受命之时,若与该省中其他主要官员如学政、河工、盐务等有亲属关系者应上奏皇帝,由朝廷决定是否需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