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裹脚最早出现于宋朝,流行于明清。人们把裹过脚的称之为“莲花”,不同大小的脚也分为不同的等级,据记载,大于四寸的称为“铁莲”,四寸的称为“银莲”,而极品裹脚的尺寸是三寸,便是我们熟知的“三寸金莲”。
根据清朝乾隆时期民间习俗《清俗纪闻》所说,民间的女孩子在七八岁时,就要用缠脚布将脚的前部紧紧包裹起来,防止继续生长。因此,女孩子七八岁以后就不能轻易出门了。平时活动总是需要侍女的搀扶才行,要是出远门就得做轿子,步行是万万不能的了。
女子的一生,缠足是最重要的事,不缠足的女孩被叫做“天足”,而当时是“夫以为耻,母以为辱”,甚至会因此无法出嫁。俗话说“裹大脚嫁瞎子,要吃馍馍背褡子;裹小脚嫁秀才,要吃馍馍拿肉来”,所以脚越小越受追捧。
女子缠足这事对大户人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般人家也给女儿缠足,但是对于贫困人家来说,缠足的规矩就不那么严格了,因为女子需要干活持家。
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审美观,汉族女子追求窈窕曼妙的身姿,这种传统就是女子缠足习俗形成的最原始动因。除此以外,缠足似乎还有另一个目的。由于脚小不便于行走,让女人缠了足就可以防止“红杏出墙”。就如同中世纪的欧洲男人为女人制作了贞操带。
清朝入关之前,皇太极就曾下令,不准关外妇女缠足。入关后,顺治二年(1645年)即下令,严禁女子缠足并试图改变汉族妇女缠足之风。顺治到康熙时期,清廷曾多次发布禁止女子缠足的命令。
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康熙元年以前所生女子的缠足不再追究。元年以后所生的女子禁止缠足,违者严惩:对于父亲有官职的就由吏部、兵部处置;没有官职的平民家由刑部责打40大板,并流放10年;对失察的官员,也要由吏部等部门处理。
康熙七年(1668年),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认为这种规定太过严厉,会造成民间诬妄举报,以致牵连无辜,他建议放宽禁止缠足的法令。他的建议得到批准,缠足的禁令就此放宽。
此后,清政府虽然也时不时颁布新法禁止缠足,但汉族强大的文化传统不是一时就能改变的,而清廷对汉族习俗的干预也引起了士大夫的反对,所以在实际执行中,他们不再对汉族女子裹小脚严格干预,只严令禁止旗人妇女缠足。
清廷虽然反对妇女缠足,但清代却是缠足最为流行的时期。清初满汉之间即有“男从女不从”的默契,所以女子还要受缠足之苦。在汉族人看来,裹小脚已经不是单纯的习俗,而被上升到保持汉族传统,彰显民族气节的高度来严格执行。
男人为留发牺牲之大,对女人继续裹小脚的风气影响非常深远。陕西和山西的妇女裹脚最为有名,有“从来小脚说山西”的说法。要缠足的女孩子从很小的时候就得把脚缠起来,不让他们生长。她们把四个小脚趾折到脚下,紧紧的压住,再用缠脚布使劲的裹起来,只留下大脚趾在前面。
这些女子长大后多为残疾,要借助拐杖才能行走,成为“三足”。最典型的“三足”女子是陕西女子,即使是缠足之风不甚流行的广东地区,富贵人家也要以缠足来显示其出身的高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