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是杀害岳飞的第一帮凶和主要执行者,他所说的“莫须有”,追溯其源,实是秉承赵构意思,对此不便说明也不须说明、很难说明,因而就为后人带来争议,诸说不一。
通常的解释是,“莫须有”就是“或许有”(蔡美彪等着《中国通史》五,1978年4月人民出版社),“也许有”(曾琼碧《千古罪人秦桧》,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或说“莫须有是当时的口语,相当于‘可能有’的意思”(徐兴业《中国古代简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1月)。
它们的意思同一内涵,它是和下句韩世忠责问“何以服天下”,互为呼应和连接的。
因此,王曾瑜认为,“莫须有”意即“岂不须有”。“宋时‘莫须’两字常连用”,但他界定,此处之“莫,有岂不之意”(《岳飞新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柏扬也说,“莫须是一个不合文法的句子,无法解释,秦桧是江宁人(江苏南京),或许是当时江宁方言。根据情况推测,应是‘不见得没有之意’。”(《中国人史纲》,时代文艺出版社1987年)
有人就“莫须有”提出不同见解。金毓黻认为,“莫须有,谓当有须有、尚须有也。宋人话中喜用莫字,莫须二字连用,见《长编》中非一,如曰,莫须与指挥、莫须曾商量皆是,凡此莫字作当字尚字解。莫为未定之辞,故世忠以为不足服天下“(《岳飞之死与秦桧》,重庆《文史杂志》第6期,1941年1月)。王瑞明同此见。他的意见是秦桧对岳飞的冤狱要”竭力加以掩饰“。还认为秦桧”强词夺理“,不用两可之词,”授人以柄“,”故‘莫须有’不能解为‘大概有’,而应赋于肯定之意。“(《‘莫须有’辩》,《文史知识》1982年11月)对此,王瑞来也持此说,他引用南宋宁宗时人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先是,狱之成,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因争之,桧不听。“王瑞来说,”如果作‘必须有’,就与‘莫须有’的传统说法语意有歧。而王瑞明同志此文的解释倒是基本相合的,即秦桧是用一种肯定的口气来回答韩世忠的质问,而不是含糊其辞“,(《文史知识》1983年第4期)。李安《岳飞史迹考》也引用宋无名氏《冤狱记》说,当《刑部大理寺状》(即最高法院判决书)送到赵构面前,赵构召集文武大臣审议,“秦桧会于朝曰:必须有!必须有,高宗在殿上,相距丈许,若无所闻者,听者皆默然。桧色厉而声颤动,重复言曰:岳飞子岳云与张宪书,其事体必须有。言时,回顾西班诸将臣,高宗目光亦与桧同,西班中独张俊点首,示与桧意同。俊在班首,次为韩蕲王,又次为待卫亲军马步都虞候王德。德初目视殿上,闻桧言,微转首视蕲王,蕲王色变,趋前诣桧,相离不三尺,桧以笑答之。蕲王向桧争曰:必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何以使人甘心?桧不答,亦无怒意。
高宗仍若无所闻,传旨退朝,钟鼓声大作,靳王拂袖下殿,不悦而去。“此段双方对白和神态栩栩如生,写出秦桧是秉承赵构旨意,当然不能以“莫须有”含糊了之;称“必须有”,也可解释为“一定是有的”,其中仍蕴含有“应该是有的”内涵;如果以“莫须有”,是难以搪塞人口的。秦桧之奸诈、阴毒,也不致于采用这种含糊其词掩饰了的。
李安还引用俞正燮《癸已存稿》于“莫须有”三字考证。即这句话应谈作“其事体莫,须有”。俞正燮说,“此事桧言‘其事莫’为一句,‘须有’为一句。盖桧骄蹇,反诘世忠,诣其事?‘莫’而后自决言‘须有’,故世忠不服,横截其语,牵连一句,合‘莫须有’三字何以示天下,此记言之最工者也。必须有,则三字非奇,不足折桧,又或解莫须有为,‘不必无’,盖不知莫言绝句也”。所以有人认为,“这样的解释是合乎情理的”,“这是因为秦桧在复述‘其事体莫’之后,借提顿的刹那,稍作迟疑和审度,以思考对策,然后才发狠说出‘须有’两字,既搪塞了韩世忠的质问,又诬陷了‘尽忠报国’的岳飞。这就把当时秦桧的心理,真实生动地表现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