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法律规定中国封建社会延续到唐朝,已进入了全盛时期,唐朝的法律制度也达到空前完备的地步。唐朝统治者深知: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因此,整饬
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法律规定
中国封建社会延续到唐朝,已进入了全盛时期,唐朝的法律制度也达到空前完备的地步。唐朝统治者深知: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因此,整饬吏治、严惩官员受贿,滥用职权攫取非法利益,就成为唐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方面,法律制裁枉法贪赃的官员。规定: 诸监临(辖区)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合今制0.933寸)笞四十,一匹(四十尺)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唐律?职制律》)行贿者、比照监临之官减罪五等,最重的杖一百。勘验、审判等官员受收财物、枉法裁判的,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收财物,没有枉法裁判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流刑三千里,强迫劳役三年)。因为唐朝时帛是货币,所以用尺、匹为单位。
另一方面,法律惩治以权谋私的官员。 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 《唐律?卫禁律》外交官利用因公出使外国的机会,私下买进卖出和以货易货,以标的物作为赃物计数,比照窃盗论处。监临之官擅自役使下属或借用辖区内的奴婢、牛马、车船、旅店等均为犯罪。监临之官接受下属猪、羊肉及其他禽类、酒食、瓜果等,按其所受的价值,以 坐赃论 。案发时,财物尚在,还主。强索财物,计赃,依 准枉法论 。强索较受收财物,罪加一等,即:一尺笞五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强行借贷较非强行借贷,罪加二等。借贷后。百日外比百日内归还处理更重。
此外,法律禁止官员经商。规定: 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唐六典?吏部》)本人或大功以上亲属从事商业,本人不得担任官职。在职官员在辖区内兼营商业属于犯法行为。买卖货物,即使交易公平,也笞五十,显失公平,比照曲法枉断论罪。官员为官府做生意或亏损欠债,按坐赃减二等处罚。官员派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经商,如得利,官员不知,为无罪;知,比照官员家人在辖区内经商,官员知情之罪惩治。根据情节轻重,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也要笞四十到杖八十。官员家人在辖区内做生意赚钱,比照官员本人经商之罪减轻二等。官员知情,与家人同罚;不知,比照家人之罪减轻五等。监临之官比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经商处罚更严。
唐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曾较为有力地保护、促进了唐朝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当然,封建社会的任何律令都难以严格执行,唐代贵族、官僚受贿经商的事,在不少史籍里也有记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的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如果对您有帮助,请帮忙分享这篇文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