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公务员”公款吃喝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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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说,洪武初年起,大明朝廷就制定了官场公宴费用标准,严禁官员肆意公款吃喝,这在历朝历代中尤有个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人情”的国度里,官员们的吃喝与交游不可避免,毫无节制的公款吃喝往往耗费公帑,加重百姓负担。草根皇帝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君主都明白这个道理,对公款吃喝这个问题与其视而不见,不如制定标准,有章可循。对此,他制定了前所未有的官员吃喝规定,即类似于我们后世所说的公费吃喝标准。

洪武二十三年(1390)九月丑癸日,朱元璋对礼部左侍郎(相当于礼部副部长)、左都御史(相当于监察部部长)詹徽等人下了道谕旨,对解决公款吃喝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说:“以往官方举办公宴往往规模很大,常常惊扰百姓。自今以后,就由我们大明帝国官府来支付‘大明宝钞’,由省级布政司领1 000贯,以下衙门酌情递减,另外详细定出标准。”礼部的副部长张衡等人根据皇帝朱元璋的指示精神,做出更为具体的细则:一年中只有新年正旦、冬至及天寿圣节即皇帝的生日这三个日子可以举行公宴——也就是公款吃喝。除此之外,一律禁止,这三个节日公款吃喝的费用原则上由朝廷下拨支付。公款吃喝的费用标准:“凡布政使司有都司者千贯,府有都司者七百贯,无都司有卫者六百贯;无卫有所者四百贯,无卫所者三百贯;州有卫者五百贯,无卫有所者三百贯,无卫所者二百贯;县有卫者四百贯,无卫有所者二百贯,无卫所者一百五十贯,卫无州县者四百贯,所一百五十贯。”

上述规定的大意为:每一个节日省级布政司也就是省政府可用1 000贯,公款吃喝被请的对象是省级衙门所在地的大大小小衙门内的所有官和吏、学校里师生、社会贤达和被皇上赐帛的地方年老长者,还有驻扎在该省级衙门附近的军队卫所或都司(少数民族地区的机构设置)的大小官员,类似我们今天讲的省级地方军民联欢会。以此类推,府的标准为700贯(无驻扎军队的府为600贯);州的标准为500贯;县的标准为400贯,等等。府、州、县的公款吃喝的主要参与者与省级布政司相类,都是当地的衙门里的官和吏、军队的大小军官、学校里师生、社会贤达,等等。每年三次公宴的每次的公款消费标准处于何等水平呢?有人以省级布政司的1 000贯标准算过一笔账,因为省级参加者众多,有人估算不会少于5 000人,这样每人消费也就0.2贯。0.2贯是什么概念?我们满打满算,暂不去计算“大明宝钞”的通货膨胀率,以1贯折合成1石米来计算,每人消费也就是0.2石米价,而制定这个公款吃喝规定细则是在洪武中后期,当时“大明宝钞”贬值到了面额的1/5。因此,实际上布政司一级的平均每人消费大约为0.04石米价。这么低的公款吃喝消费与节俭的大明天子朱元璋的个人消费“四菜一汤”还是较吻合的。

但即使这样,全国性这么大范围内的公款吃喝,国家也承受不了了。洪武二十七年二月,洪武皇帝下令:“罢停在外文武诸司公宴。”

地方“公务员”朝觐费用补贴规范化、标准化

朱元璋对官员的俸禄标准定得很低,但他不是不食人间烟火之人。外官定期要进京朝觐,汇报工作,接受吏部考核,这一来一回的盘缠与路费由谁出?洪武初年似乎没有明确的说法。洪武十九年三月发布的《御制大诰续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今后每岁有司官赴京,进纳诸色钱钞并朝觐之节,朕已定下各官路费脚力矣。若向后再指此名头科民钞锭脚力物件,官吏重罪。每有司官壹员,路费脚力共钞一百贯,周岁柴炭钱五十贯。吾良民见此,若此官此吏仍前不改非为,故行搅扰,随即赴京申诉,以凭问罪。一、进商税路费脚力钞一百贯。一、朝觐路费脚力钞一百贯。一、周岁柴炭钞五十贯。”文人笔记也记载说,那时“有司官朝觐每一员给予盘缠钞一百贯,在任岁支柴炭钞五十贯,并后定给引钱,为堂食费”。

这个规定是说:地方官到南京朝觐,大明帝国一次性补助每个官员100贯,在职官员每年领取柴炭钞即我们现在讲的暖气费50贯;另外还对给引钱就是官员的食堂伙食和地方官上任的路费及其家属给衣料费,等等,都作了详细的开支标准规定。其细心到了无微不至的程度,当然朱元璋这么做的目的就在于,怕底下臣僚想方设法地捞钱,或揩公家的油,与其这样,还不如我来给;如果我定了标准给了你了,你再胡来,就于情于理都说不通,那将“天地不容”——杀贪官。另外一层含义,我大明帝国定出公款开支与官员“补贴”的标准与项目,超出了这个范围则属于贪蠹与不当得利了。

规范官吏8小时以外的行为,尤其重视对官员嫖娼宿妓的处罚

官吏的日常行为尽管与大明帝国的政治没有太多的、直接的关联,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纯粹属于这些“公务员们8小时以外”的个人的私事。可朱元璋不这么看,他极其“关心”官员们8小时以外的事,在家夫妻和美不和美,对待长辈孝敬与否,他都要管。汪广洋在中书省任职时被人告发,说是伺候“母亲不周”,立即遭到朱元璋的斥责与贬官;还有官员8小时以外的两性生活,朱元璋也十分重视,并把它提到了很高的高度。后期的中国“繁荣娼盛”,到了明初,社会上狎妓成风,而官员狎妓更是被视为官员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这是唐、宋、元以来的遗风。官员们往往“广种博收”,正所谓“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但朱元璋就不信这个“邪”,他认为作为一个大明帝国的臣僚,你的身份就不同于一般的商人或平民。官员要嫖娼,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钱,而我们说朱元璋提倡节俭,实行低薪制,因此官员们一般都收入不高,如果想要嫖娼宿妓,就必然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进行暗箱操作,引发贪污;另外,官员嫖娼,出入烟花风月之地,也容易沾染不良习气,时间一长,就会带坏官场风气。于是朱元璋下令:“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许入(妓)院,止容商贾出入院内。”

洪武严禁官员嫖娼宿妓到了什么地步?当时规定:无论是官员还是一般的衙门办事人员,只要是“公务员”嫖娼(宿娼),一旦被抓住或被人告发又被证实,不是付了“5 000元”治安罚款就马上可以回家,更不是与“联防队”或“公安”说说好,使使银子,就万事大吉,过后照样当你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照样在公堂上衣冠楚楚地吆三喝四;而是“罪亚杀人一等”,“我太祖尽革去之(指官妓之制)。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贪睡皇妃。其风遂绝”。即说将该嫖娼官员的劣迹罪行几乎等同于杀人罪,犯事被处罚后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时,可以赦免他的罪行,但这样的官员在大明帝国的官场上,绝不是挪个窝换个衙门再任用,而是终身不再叙用。由此带来了洪武年间相当好的官场风气与社会风气。

从《授职到任须知》《责任条例》到《六部职掌》《诸司职掌》,从规范“公务员”公款吃喝、规范地方“公务员”朝觐费用补贴、到从严管理官吏8小时以外的行为……由此下来,自县、州、府至省级布政司再到中央诸司衙门,各级官吏的工作责任范围、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及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都有了明确又严格的规定与要求。

按照现在十分时髦的说法,就是实行标准化,进而也就要使得每个级别、每个工作岗位的官员都成为君主专制主义大一统帝国机器上的那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只有这样的每颗螺丝钉按照标准化的章法工作着,大明帝国这台君主专制主义的机器才能正常有效运行。而螺丝钉会生锈,也会松动,对于这样的隐患,大明开国皇帝自有他的对付手段——定时检修,即对官吏进行定时定量考课。

大明“公务员”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化——考察与考满朱元璋从小就被抛到社会的最底层,饱受凌辱,对于元朝吏治的腐败及其对老百姓所造成的灾难深有体会。随着大明帝国的开创,朱元璋对于腐败的认识也有了深化:元朝吏治腐败不是因为它没有比较像样的官僚政治体制,而是因为官员素质低下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与举措不力——要么是武夫当道,要么是文盲或半文盲执政,他们没有很好地监督官僚和执行法规。因此在精心设计和构建好大明帝国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同时,洪武帝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制度主要执行者——官吏的考核。

朱元璋在治国的实践中,不断地探寻和总结整顿与考核官吏的方法和经验。到了洪武末年,大明帝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官吏考核体系,将中国古代政治文明中的官吏考绩制度推向了新的高峰。见我这么说,有读者朋友可能要发问:如此说法是不是评价过高了?

没有。我们先来看看朱元璋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参酌唐宋。”那么朱元璋要追及的历史上的唐宋时代,它们的官僚考核制度究竟又是如何的?

在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中,应该说,时的官僚考核制度已经是达到了比较完备的地步。考核官吏由专门管“干部人事”的吏部考功司来主持,但吏部考核官吏的权力有限,只能考核到四品以下的官员,三品以上的高官要由皇帝亲自考核。考核时限分为两种:一种叫小考,每年考一次,故又称为“岁课”,一般由本部门、本衙门的长官来主持;另一种叫大考,每四年一次,称为“定课”。开始时大体沿用唐代的官僚考核制度,但后来又有了发展,官僚考核由考课院专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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