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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朝的法律形式有
- 儒家思想维护封建统治的表现
- 为什么法律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 法家学派在汉代以来的命运
- 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前述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酣金律》《上计律》等大量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由于诏令的发布往往比较任意,其数量不断增多。“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汉代的主要几种法律形式。
1.律
律,相当于后世说的“法典”,在秦以前的夏商周时期,称为xx刑。律是一种比较稳定,也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由《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律序》记载:杜预曾言:律以正罪名,令一存事制。可知“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比较出名的如西汉建立之后,丞相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再如叔孙通制定的有关朝仪的《傍章律》等。此外还有与“律”性质差不多的“法”,如汉武帝颁布的《沈命法》。
2.令
令指皇帝的诏令。这是指皇帝根据需要颁布的诏书。由于是皇帝的意志,其法律效力往往有时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相关规定。当时的“令”非常的多,据《汉书·宣帝纪》如淳注:“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可知在汉宣帝的时候,因为诏令太多,不得不整理成《令甲》《令乙》《令丙》三部书。同时,“令”涉及的领域也是方方面面,如规定皇帝警卫的《宫卫令》;规定审判程序的《廷尉挈令》等等。是汉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杜律》作者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比
《后汉书·桓谭传》注云:“比谓类例”。”比”是判例的意思,是在判案的时候用来比照参考的典型判例。故比又被称为“决事比”。《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云: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上世纪80年代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就是一部判例集,跟“比”是一样的。
4.法律注释著作
这个在上一篇的《汉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中有介绍,由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使大量的利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使法律符合儒家思想的著作诞生,这类书籍就是法律注释著作。而这些注释著作经过皇帝的批准肯定的,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如郑玄的“郑氏章句”就被皇帝肯定,具有了立法意义,郑氏章句的注解也就成了一种法律形式;还如杜周、杜延年父子做注解释《汉律》的《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依据。
5.《春秋》经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在遇到遇到有关义理伦常,与现行法律不符或现行法律没有的案子时,以《春秋》里的有关事例和和道德原则来判案。《春秋》经成为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任何现行法律都不能违背《春秋》里的道德原则,董仲舒得到了皇权的绝对支持,将儒家思想渗透进了司法实践,也渗透进了立法实践。随着“春秋决狱”的发展,其他儒家经典也称为解决案件的重要准升,这也就导致了第四点,利用儒家注释法律著作的兴起。《春秋》,好比“宪法”之地位,其他的“律”,“令”,“比”都要合乎儒家规范。
汉朝立法,主要集中西汉初期和中期,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约法三章
“约法三章”是汉高祖刘邦在称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刘邦在攻入秦都咸阳以后,鉴于秦朝法网严密、刑罚残酷,为争取民心,宣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俱除去秦法”。公开废除秦朝的酷法严刑。“约法三章”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汉初相同萧何在损益律基础上作成,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投、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畜牧和驿传之事.
《傍章》
《傍章》是汉高祖时期儒生叔孙通奉命制定的关于宫廷、朝谨、礼仪方面的法规,共十八篇,与《九章律》同时施行.
汉朝法律制度是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
但王莽政权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儒家思想维护封建统治的表现儒家思想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统治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年之久,并不断被继承绝非偶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 被统治者所采纳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春秋战国属于混战时期,礼治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的社会趋势,儒家思想在当时的混乱年代必然无法得到重视。先秦时期,李悝携《法经》入秦,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法家思想成为了这一时期的主导思想,秦朝将法家的思想推向了极致,立法上采取严刑峻法的策略,同时实行文化专制。汉初的统治者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基础上,认识到了秦法严峻,一味的严刑酷法会导致政权的颠覆。提出“以无为思想放弃对秦法运行的干预,即无为而治,废除行政干预”,因此,汉初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道家思想被统治阶级推上历史舞台,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
汉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仁、礼、孝、义思想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终于取代了道家的统治地位。
2. 不断革新
孔子的其核心是“礼”与“仁”,在治国的方略上,他主张“为政以德”,用道德和礼教来治理国家是最高尚的治国之道。这种治国方略也叫“德治”或“礼治”,在春秋战国并不能适应当时统治者的要求。
孟子在孔子基础上提出“仁政”“民本”学说。主要思想:
在人性方面,主张性善论。以为人生来就具备仁、义、礼、智四种品德。人可以通过内省去保持和扩充它,否则将会丧失这些善的品质。因而他要求人们重视内省的作用。
在社会政治观点方面,孟子突出仁政、王道的理论。仁政就是对人民"省刑罚,薄税敛。"他从历史经验总结出"暴其民甚,则以身弑国亡,"又说三代得天下都因为仁,由于不仁而失天下。强调发展农业,体恤民众,关注民生。 他又提出民贵君轻的主张,认为君主必须重视人民,"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君主如有大过,臣下则谏之,如谏而不听可以易其位。至于像桀、纣一样的暴君,臣民可以起来诛灭之。他反对实行霸道,即用兼并战争去征服别的国家;而应该行仁政,争取民心的归附,以不战而服,也即他所说的"仁者无敌",实行王道就可以无敌于天下。
在价值观方面,他强调舍身取义,"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强调要以"礼义"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不能为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放弃礼义,"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在战国弱肉强食的环境下也不被统治者所接受。
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且在孔孟思想的基础上将周代以来的宗教天道观和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吸收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提出“天人感应“、“大一统““皇权天授”等学说,建立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成为汉代的官方统治哲学,对当时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给予了较为系统的回答。大大维护了汉武帝的集权统治,为当时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做出了一时的贡献。
随着历史的发展,每当儒家思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时总有一批学者进行发展、革新,从而使其更加符合社会意识形态,更加能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等,从而涌现一大批儒学大师,如韩愈、程颢、朱熹、陆九渊、王守仁、黄宗羲、顾炎武等,也涌现了不同学派如:程朱理学、陆王心学等。
儒家思想维护封建统治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天命论,大肆鼓吹天命观,宣扬命中注定,要求劳动人民顺应天道,安分守法承认剥削和压迫的合理性,其目的是愚弄劳动人民。
其次是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制度,以及三纲五尚,三从四德的伪道德观点,给广大受压迫的劳苦人民打上坚固的精神枷锁。
儒学被尊为正统主要开始于汉朝。汉朝初期,天下初定,经济萧条,生产力低下,汉朝初期统治者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
而历来统治者都需要一种手段来控制百姓,巩固统治,那就是宗教信仰一类的精神武器。
而儒家思想在这方面无疑是最佳选择,原因如下:思想方面,儒家思想内容之一是仁爱,喊着这个口号的话就更容易被大多数人接受。
另外儒家思想中较为消极的一面就是要求普通臣民对天子的服从,天子是什么?就是皇帝啊!
这一点更是让封建统治者推广儒家思想,这就在思想上禁锢住了普通人民,有利于统治百姓。
政治方面,确立了国家正统思想,那么国家的政事。
为什么法律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这一思想是随着西汉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最终成为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并全面贯彻到古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一、西汉——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从李悝的《法经》到秦朝的商鞅变法,均以法家理论为其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
法家学派在汉代以来的命运虽然汉代以来历代的统治者都采用儒家学说来进行思想统治,但是实际上都是以“外儒内法”的方针来治理国家的。因此,法家学派在汉代以来的命运并未得到压制与打压。
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推动了变法改革,备受统治者重视,可以说法家学派的理论对中国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建立乃至秦始皇统一全国,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自汉代以来,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体系中,成为维护专制政权的工具。
法家消失,思想留下来了。
儒家崇尚仁义礼智信,在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又遭焚书坑儒,但汉朝建立后,因为黄老道家兼采百家的治国策略,儒家逐渐崛起,最终取代黄老道家成为帝制时代的国家意识形态
道家推崇道、自然、天性、无为,分黄老派和老庄派,黄老派曾是道家正统,他致力于治国安邦,曾在齐国稷下以及后来的文景之治中大放异彩,但独尊儒术后黄老衰败,老庄派反而成为道家正统,魏晋玄学后,老庄派只能依托道教继续存在,并对中国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产生了极大影响
法家是从黄老道家分化出来的,他借用了黄老道家法术势的理念,但黄老道家道生法的理念却被他搁置了起来,结果虽然帮助秦国统一了中国,却导致了恶法横行盗贼蜂起二世而亡的局面,所以后来只能以明儒暗法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
墨家主张兼爱非攻,有美好理想,但因对人的自由限制太多,所以先秦后基本湮灭不存,其思想著作甚至创始人都被道教包容在自身的体系中了
法家学说。因为法家主张适时改革,建立专制中央集权的国家,适应了国家从分裂走上统一的现实需要,故被秦始皇采用。
墨家提出的“兼爱”等一些主张超出了当时社会实际发展的可能,在封建社会无法实现。
因为儒家的“仁政”思想有利于巩固封建统治。董仲舒又对儒学进行发挥,提出了大一统的理论,适应了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使儒学思想取得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地位。
儒法合流的完成——内儒外法
儒法合流的最终完成是在汉武帝时期。汉武帝继位时,窦太后掌权,地方诸侯依然具有一定的势力,边患也日益严重。汉武帝力图改变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局面。由于汉武帝从小受到儒家教育,窦婴田蚡等大臣都倾向儒学,因此推行儒学已经是大势所趋。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此举遭到了窦太后的反对,儒生辕固生被杀,罢黜百家暂时告一段落。公元前136年,汉武帝设置“五经”博士,儒学开始成为官方思想。第二年,窦太后去世,“罢黜百家”得以实现。此时,儒家吸收百家思想改造儒学已经基本完成,新儒学诞生,其代表为董仲舒。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等观念,提出了“春秋大一统”、“君权神授”;又结合阴阳学派的思想,提出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等理论,并将儒家的纲常总结为“三纲五常”。董仲舒完成了自荀子以来的儒法思想大综合。公元前134年,他在《天人三策》《举贤良对策》中向汉武帝阐释了自己的思想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推崇。
随后汉武帝根据董仲舒的主张实行了“独尊儒术”,建立太学“养天下之士”,行封禅之礼,进行太初改制,建立年号以鼓吹儒家天命观。在选官方面实行察举制,以儒家的孝廉作为选官依据。在地方建立学校体系,教育的教材为“五经”。这一些列的改革标志着儒学成为了中国的正统思想。随着这一系列制度的推行,儒家思想渗透到了帝国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里的成为正统的儒学并非是先秦孔孟之学,而是儒法合流后的新儒学。新儒学成为了正统,其他学派并没有完全遭到摒弃。汉武帝身边人才济济,有信仰道家的司马谈,刘德,有法家酷吏张汤、公孙弘等。汉武帝尤其注重法家思想,在很多人看来儒学只是帝国的辅助和装饰,法家才是其内在。“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人们将这种治国理念称为“内儒外法”,这一理念成为了汉朝的治国基本理念。汉宣帝曾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代之后,法家作为一个单独的学派便走向了消失,其主要原因在于儒法合流的形成,使得法家思想和儒家趋同;另外独尊儒术的推行实行天下文人基本都成为了“儒生”。儒法合流是学术的一次大综合,也是大一统时代在文化领域的表现。儒法合流给儒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得儒学得以复兴。兼容并蓄,众采百家之长成为了儒学在历史长河中保持生机的根本原因。
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论先秦法家法治主义的内在逻辑及其影响
势术法结合
1、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2、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3、法是指健全法制。
4、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
5、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影响具体如下
一、强调严格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家十分强调守法,把守法看成推行法治的核心。
二、法家强调建设“富国强兵”的先进社会,反对历史倒退思想。
“富国强兵”是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核心战略目标。任何思想文化,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反映着时代的特征和面相。
三、法家强调“法治主义”,反对“法虚无主义”法家对“法治主义”予以高度重视。由于儒家将周礼视为人类实施政治治理的最为经典的规则系统,因此儒家在设计其治国方略时,往往强调国家治理必须依据礼,建构了所谓“为国以礼”为核心、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内容的礼治主义。
四、法家思想树立了立法三原则。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在他的书中谈到立法问题时,提出了著名的立法三原则,即“一、显、固”。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是以法律约束全部国民,尤其是统治者。法治社会的法,是凌驾于统治者之上的,要通过法来保障全民的利益,要实现的是社会尽可能的公平,是让狼不能吃羊的法。
法家诞生之初,中原礼崩乐坏,诸侯征伐不断,通过法家的专制手段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尽快结束社会大动乱,在当时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动荡的结束,法家思想对于专制集权的推崇,让统治者肆意妄为缺乏约束,严重损害了普通国民的利益,遭到全社会的疯狂反噬,强极一时的大秦帝国轰然崩塌就说明了法家思想随着全国的统一而被全民抛弃,之后的王朝,虽然专制依旧,但已然不敢如此明目张胆。
不得不在法家思想之外披上儒家的外衣,同时也用儒家的王道思想和天人合一的神学概念,对专制皇权进行一定的制约,以在国民利益和专制皇权之间寻求平衡,才有了之后的两千年王朝政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重要一派,其思想对此后中国社会的影响极为深远.。历史上一般把春秋时的管仲视为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三国时刘邵的《人物志·流业篇》云:“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较是也。”这一说法也为后世部分学者所接受。
他们认为管仲在齐国所进行的某些改革已超出了礼制的范围,转而有利于封建制的发展,他的某些思想也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论语·宪问》中就有他剥夺“伯氏骈邑三百”的记载。
他还提出:“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富国强兵”、“与民分货”、“令顺民心”等主张都与后来的法家一脉相通,所以后世有人称他为法家的先驱。
一、正面影响
1、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
法家的政治思想,由于切合时代环境的需要,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暂新的局面。秦始皇推展中央集权的措施,实得力于韩非、李斯思想的运用;
而后汉代的大一统,虽然沿袭“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实际上政治上采用的手段是外儒内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巩固中央集权。
以至后来的唐代武皇时期、宋代的分封制时期、元代大一统、明清以至近代史,对于维护祖国疆域的领土完整和统一,法家思想都起着主导的作用。
而大一统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政策和法律的严明易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家重视法治,首先采取的措施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措施是“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
3、大力提倡法的拘束力和权威性。
强调人民和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把法的公平性、权威性和拘束力综合到一起。《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
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有其超越其时代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二、负面影响
1、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不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有其滞后性。
如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也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这一纯功利的刻薄寡情主义,曾迅速导致了秦亡。
2、法自君出,实行“独断”,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