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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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简介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然而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法令颁行不足一年,围绕变法,拥护与反对两派就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及斗争,史称“新旧党争”。

御史中丞吕诲控诉王安石变法十大过失,神宗贬为地方官,王安石举荐吕公著代替其职。韩琦上疏规劝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对派的巨大压力下,神宗打算同意,执政曾公亮、陈升之等乘机附和,王安石虽多方辩驳,神宗仍然认为应听取各方面的建议。随后,王安石称病在家,继而请求辞官归隐。韩绛等规劝,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陈数朝廷内外诸官互相依附勾结的情况,进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怀天下。

熙宁四年(1071年),开封百姓为逃避保甲,出现自断手腕现象,知府韩维报告朝廷,王安石认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争议纷纷,百姓更容易受到蛊惑。神宗则认为应听取百姓之言。

熙宁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内外守旧势力以“天变”为借口,又一次掀起对变法的围攻;免役钱激起群情汹汹、民心不稳,神宗忧形于色,寝食不安。安上门监郑侠绘东北《流民图》以告急文件特进。神宗反复观图,竟夕不眠,认为“天变”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26] 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随着改革深入,变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发生动摇。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亲高太后亦向仁宗哭诉“王安石乱天下”。宋仁宗对变法产生怀疑,罢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职务,使变法遭受重挫。

熙宁八年(1075年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经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变法派内部分裂、宋神宗的动摇,变法很难继续推行下去。

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长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辞去宰相,www.lishixinzhi.com从此隐居江宁,法令亦陆续被废止。

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新法几乎全被废掉,史称“元祐更化”。元祐元年(1086年),王安石病逝于钟山。

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前后历时九年,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祐党人”。宋哲宗亲政后,重新起用变法派,但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更加激烈,新法已成为各派系倾轧的工具。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由于深得宋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进行变法。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并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

在改革中,他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

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变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两宫太后、皇亲国戚和保守派士大夫结合起来,共同反对变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1074年)第一次罢相。次年复拜相。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于熙宁九年 (1076 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王安石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变法与新旧党争

北宋自范仲淹推行新政失败后,积贫积弱的情况依旧,为改变这种局面,另一次改革遂应运而生。这次变法的主持人为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王安石。

王安石是庆历进士。他在仁宗嘉佑三年(1058年)曾献上《言事书》万余言,要求革新政治,但未被接纳。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以王安石为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副宰相),令其著手进行变法。次年,神宗又以王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使其进一步推行新政。王安石变法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施行,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逝世之后渐止。新法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理财」: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2)「整军」: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置将法;(3)「育材」:更定贡举法,太学三舍法。其目的在于富国强兵。

新政虽切中时弊,亟应行之,然朝中守旧大臣群起而攻之。其中不乏有影响力的人物,如司马光、欧阳修、苏轼等。在朝廷一片反对声中,王安石曾两度退职。最后一次是熙宁九年(1076年),罢相后他一直隐居于江宁,未再被起用。及至神宗死后,新政遂一一被废,王安石的变法乃以失败而告终。

自神宗熙宁二年实行变法起,围绕着新政,引发了一场新旧党争:新党支持新政,旧党反对新政。党争前后凡五十余年,对北宋的政治产生颇大影响。由于新、旧两党更迭执政,新政时行时废,国策摇摆不定,臣民无所适从。党争最初因为政见不同而起,后来变成党同伐异、排除异己的夺权之争,使朝纲不振,政风日坏。到了后期,权奸蔡京当政,打着新政之名,与宦官童贯等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结果朝廷忠良尽去,国事不堪闻问,加速了北宋的覆亡。这种局面,实非王安石所能预料。

中国两千年来的历史表明,一切有关经济、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除了分裂割据时期,如商鞅变法,凡在中央集权王朝中叶所推行的,鲜有成功者。前如两汉之际的王莽新政,中如北宋中期的王安石变法,后如清代后期的康梁维新。其因无他,盖吏治败坏、病入膏肓之故也。

王安石变法

中国11世纪的改革高潮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

在向前发展,统治集团感到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

涨起来,终于掀起一次更大的变法活动。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人。其父王益做过几

任州县长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

认识。庆历四年(1044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

(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

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

安石进一步认识到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机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

于夷狄。因此,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

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

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

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

任何反应。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

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

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

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

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

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

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

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到熙宁九年(1076年)

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

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

个方面。

一、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东南六路设置发运

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

发运司只照章办事,各路丰年物多价贱时不敢多办,歉年物少价贵时却又必须办足。

物货运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价抛售,朝廷所需却又要另去搜括。这些做法给富

商大贾操纵物价,控制市场,囤积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

湖六路均输法规定:总管东南六路赋入的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

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

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这项新法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

既保证朝廷所需物资的供给,又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人民的负担。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主要内容是在京城设市易务(后

改为市易司),以100万贯作本,负责平价收购商人滞售的货物,赊货给商贩贩卖,也

向商贩发放贷款。商贩赊货物及借款,需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

市易法最初实行于京师,后来又推行到其他较重要的商业城市。

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

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

己」。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向市易务(司)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

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

估定物价。

二、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

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青苗法。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

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

「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

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

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2C10,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

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

「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

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

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

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

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数额,

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2C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荒年不征收役

钱时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

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此法分

「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

「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洛阳seo牛广。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

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条约奖

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

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

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

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

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三、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

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

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

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

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

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

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

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除以上几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变法派还实行了改革科举制、整顿学校等措施。王

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15

年。在这15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为

变法派自己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效

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阶级的下层和自耕农民从事

生产的条件获得一些保证。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好处则很有限。虽然如此,王安石的

变法总归多少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北宋的统治。封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

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

每一项新法的推行过程当中,遂无例外地都遭受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到宋神宗逝世之

后,哲宗继位,向太后垂帘听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此前的新法便在

元佑初期全被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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