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省-明初政治新探:以诏令为中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书省-明初政治新探:以诏令为中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明初政治新探:以诏令为中心
一、问题的提出
诏令是古代官方档案文书性质的第一手资料,是古代政治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文献。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政制下,权力之链的顶端是皇帝,皇帝发布的诏令即“王言”,是帝国最高决策的表现,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自秦汉以来,国家意志由诏令体现出来, “以文书御天下”的治理模式久已存在。因此,历朝历代国家政治体制的构建及其运转,都是依靠诏令的形成、下达与执行来实现的。诏令是古代政治的核心,它的形成过程与政治决策过程是同一的。围绕诏令,可以映现政治体制建立与演变的全过程。明代由于平民帝业的建立,更凸显了其特殊意义。
明代政治起源于洪武朝,一代政治体制的构建,成于洪武朝。学界普遍认为,洪武年间是中国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典型时期。沿袭自秦汉以来“以文书御天下”的治理模式,洪武朝诏令数量繁富,而且大量诏令为皇帝所亲撰,极具特殊性[①],对有明一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政治过程赖以运行的动力是权力,诏令是皇帝权力的具体表现。帝国通过最高统治者皇帝的诏令形成与下颁而运行,有关重大政务的决定是以诏令的形式出现。根据广义的诏令概念,包括皇帝或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敕、诰、谕、榜文等所有各种类型的下行文书。[②] 就所涉地域而言,洪武年间诏令遍及全国各省府州县以及周边各国,依靠诏令的传达实施对国家与社会的全面治理。围绕诏令形成和下达执行的过程,就是明初政治决策的过程,伴随一系列诏令的形成,最具意义的无疑是新体制的建构。
诏令作为表述明代政体形成认知的概念,是明代政治史的中心链条。以往明代政治史研究聚焦的明代皇权乃至皇权与相权之争,以及所谓内阁和司礼监的对柄机要,[③] 都与诏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可印证诏令确实是明代政治之关键。明代诏令如何形成的问题,也就是明初政治过程的各项决策如何产生的问题,从中可以了解明代中国的整体建构乃至政治过程的实态。然而,迄今未见从诏令这一关节点出发对明代政治的探讨。有鉴于此,本人在近年主持进行《明大诏令集》(洪武朝)课题,初步收集整理明太祖诏令的基础上,不揣冒昧,尝试以诏令作为明代政治史新的研究视野,通过明太祖亲撰诏令为中心,[④]结合其他史料,考察明初政治过程实态,进而探讨明代政治体制的建构与重构。
二、诏令所见政治过程实态
明太祖《即位诏》昭示了明帝国的建立。这一《即位诏》,见在《明太祖御制文集》之中,是以明太祖亲撰形式存留于世的。[⑤]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今文武大臣,百司众庶合辞劝进,尊朕为皇帝,以主黔黎。勉徇舆情,于吴二年正月四日,告祭天地于钟山之阳,即皇帝位于南郊,定有天下之号曰大明,以是年为洪武元年。[⑥]
从《即位诏》,我们可以了解明代体制建立之初,经历了臣民拥戴的过程,这是合法化皇帝建立政体的开端。《明太祖实录》记载: “吴元年十二月癸丑,中书省左相国、宣国公李善长率文武百官奉表劝进”。[⑦]这一程序与历朝没有不同之处。古代皇帝的合法化,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有臣庶的“合辞劝进,尊为皇帝”,才有即位之合法。“众庶”只是名义上的,实际参与“合辞劝进,尊为皇帝”的,只能是“文武百官”。标志在帝国建立之始,君臣共同选择了国家体制——帝制。君臣之间确立了各自的名分,也建立起一种默契,在开国之始明确由皇帝诏书表达了出来。
明代政体的建立,采取了先沿袭后改革的方式。“国家新立, 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 中书政之本, 都督府掌军旅, 御史台纠察百司, 朝廷纲纪尽系于此”[⑧]。后来,明太祖以诏令的形式说明:“当即位之初,会集群臣,立纲陈纪,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以宋朝之典”[⑨],明初国家政治体制,是对汉、唐、宋代的延续,而最重要的,是“会集群臣,立纲陈纪”的结果。
从诏令的起始语来看,明太祖改元朝诏书的起始语“上天眷命”为“奉天承运”, 启用“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一直在帝制中国沿用了五百多年。《明太祖实录》载:
上以元时诏书首语必曰‘上天眷命’,其意谓天之眷佑人君,故能若此,未尽谦卑奉顺之意。命易为 ‘奉天承运’,庶见人主奉天命,言动皆奉天而行,非敢自专也。[⑩]
《尚书》称“敕天之命”,也就是奉天而行的意思。明太祖正是用此意。明人余继登曾指出“奉天而行”,“非敢自专也”,[11] 揭示明太祖更改诏令起始文字的真实用意。诏令文字的重要更改,似乎把明太祖尽心奉顺天命、不敢自专的心理充分表达了出来。无独有偶,明初宫殿大门命名为“奉天门”,正殿命名为“奉天殿”,自然可以说是出于同样的心理。沈德符曾评述说:
按太祖‘奉天’二字,实千古独见,万世不可易。以故《祖训》中云:皇帝所执大圭,上镂‘奉天法祖’四字,遇亲王尊行者,必手秉此圭,始受其拜。以至臣下诰敕命中,必首云‘奉天承运皇帝’。太宗继之。[12]
明太祖对于诏令起始句的改革,是诏令程式的一大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这种改变后的形式,不仅在明朝一直使用,而且为清朝所沿用,直至帝制在中国灭亡,在历史上行用了500多年。
日本学者大庭脩在对汉代制诏进行研究时,依据内容划分了三种形式:一是“皇帝凭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二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为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提议和献策,皇帝加以认可,作为皇帝的命令而发布”,三是“皇帝表明立法意志”与“官僚的答申采取奏请的形式得到认可”相结合的复合体。[13]依据明代诏令的内容来看,有继承,也有更新。
具体而言,明初诏令的形成,也即政令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皇帝根据自己意志直接颁发的诏令
对于官员的任命与派遣,皇帝拥有最高权力。举《命曹国公李文忠提调都督府事敕》为例:
大都督府掌天下兵马,其迁选调遣,辨强弱,知险易,发放有节,进退信期,度行卒之劳逸,察司队者邀功。若防奸御侮,非止一端。于斯职也甚贵。朕以贵赏功,其于机也甚密。恃以机密讬之腹心,所以都督天下兵马,谓裁其事耳。今府佥事已任,左右都督、同知都督未职。特以尔曹国公李文忠,专行提调府事。都府一应迁选调遣,务从尔议,然后一同来奏。若府官及大小军职少有不如律者,即便究治。若有功并如律者,奏毋他隐。奉敕往治,钦哉。[14]
这类诏令在《明太祖御制文集》中有大量例证,从诏令题名来看,给予对象是某官员人等个人的,往往都属于此类。如《赦汪束朵儿只诏》[15]、《谕山东承宣布政使吴印诏》[16]、《谕山西布政使华克勤诏》[17]等。也有不少是颁给中书省以及各衙门的,下面将述及。
《明太祖御笔》,是明太祖御笔手书诏令,其中大多属于此类形式。如《谕秦王》,包括天象示警、边防、军务等事[18],《谕魏国公》是令其回京[19],《谕户部》是令派人前往河南调查水灾事[20],《谕蒙古蛮子哈剌章》是称许其忠于元嗣君[21]。涉及政务日常处理的方方面面。《明太祖钦录》中给予诸王的手书敕谕是以诸王为对象,也多属于此类。[22]
《明会典》载:“凡诰敕等级。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诰命,是明初授官职时, 由皇帝颁发给授职五品以上官员的委任书。[23]《明太祖御制文集》中收录大量明太祖亲撰诰命,现列表如下,以便分析:
西安卫都指挥使叶昇林济峰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96-98
飞雄卫指挥使司佥事郭洪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98-99
李世昌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99-100
信国公汤和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0-101
西平侯沐英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1-103
驸马都尉李祺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3
大都督府佥事陈方亮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3-104
驸马都尉黄琛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4-105
光禄卿徐兴祖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5-107
吏部尚书王敏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7
追封陇西王李贞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7-108
追封宁河王邓愈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8-109
追赠义惠侯刘继祖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9-110
追赠义惠侯刘夫人娄氏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0-111
封康鉴母朱氏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1
安庆侯仇成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2
永昌等侯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2-113
申国公邓镇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3-114
致仕官诰敕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4-115
真人张宇初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5-116
建昌卫指挥使月鲁帖木儿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7-118
贵州宣慰宋诚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8-119
普定府军民知府者额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9-120
参军府参军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0-121
谏官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1-122
文渊阁大学士宋讷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2-123
华盖殿大学士刘仲质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
武英殿大学士吴伯宗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
东阁大学士吴沉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
袭封衍圣公孔讷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124
建昌卫指挥使安配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4-125
刑部尚书开济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5-126
中书左右丞相诰左丞右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27-128
左右都督诰同知 佥事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28-130
御史左右大夫诰中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0-132
太常卿诰少卿同 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2-133
户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3-135
礼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5-136
兵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6-138
刑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8-140
工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0-141
钦天监令诰少监同 监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2-143
翰林承旨诰学士 侍讲 侍读 直学士 侍制同 修撰 应奉 编修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3-144
国子祭酒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4-145
太仆寺卿诰少卿同 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5-147
漕运使诰同知 副使同 判官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7-148
尚宝卿诰少卿同 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8-149
内外卫指挥司诰使 同知 佥事 千户 卫振抚同 百户 所镇抚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9
功臣庶子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9-151
都指挥使诰指挥使 同知 佥事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1-153
承宣布政使诰参政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3-154
王府武相武傅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5-156
提刑按察使诰副使 佥事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6-157
各处知府诰同知 知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7-159
以上收入《明太祖御制文集》的官员诰命达54通,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颁发给个人的有名有姓的诰命,二是以分类官职颁给的诰命。除了给予分类官职的,在颁给个人的诰命中,既有文官,也有武将;上至公侯,下至王府官、地方官,乃至民间平民百姓。六部中仅吏部尚书的诰命不是皇帝亲撰[24],覆盖面如此宽泛,足见明太祖在体制创建过程中,重要官员职掌与任命方面亲历亲为程度之一斑。
直接撰有具体人名的诰命,在形成以后,下达各直属部门来执行。例如《建昌卫指挥使安配诰文》中就明确说:“特授建昌卫指挥使,右封印署事。尔兵曹速为施行,毋稽往。钦哉”。[25]
对于五品以下官员的任命,明太祖也亲自关注。在《明太祖御制文集》中,皇帝亲撰的敕命以分类官职的形式出现,共有18通。[26]
关于全国政务的处理,特举两例诏书如下。
《免天下秋粮诏》:
朕荷上天眷佑,山川效灵,祖宗积德,君主华夷十有三年。仓糜盈,府库充,皆民之所供。今民力未甦,诏告有司:洪武十三年天下秋粮尽行蠲免。其放回事故官员,自思情无实犯,则亲自来朝,仍授以职。于戏!欲消衍而弥祸,非致吾民于仁寿之乡,将何以答天心之永顾。故兹诏谕,想宜知悉。[27]
《平云南诏》:
朕荷上天眷佑,海岳效灵,祖宗积德。自即位以来,十有五载,寰宇全归于版籍。惟西南诸夷为云南梁王所惑,恃其险远,弗遵声教。特命征南将军颍川侯傅友德、副将军永昌侯蓝玉、西平侯沐英,率甲士三十万,马步并进,罪彼不庭。大军既临,渠魁尽获,云南已平。诏告天下,臣民共知。于戏!福民永已,圣贤之为。逆天违命,根祸殃民,身家被罪,惟西南诸夷应之。故兹诏谕。[28]
《免姑孰金陵京口等处六州四县秋粮诏》中有“尝思六州四县之民,久劳于前”之语,说明于是有蠲免诏书的发布,是属于皇帝以自己意志直接下颁的诏书。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诏令的形成存在一个信息源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皇帝根据自己意志直接下颁诏令前,往往是有前因的,此可以《求言诏》为代表,其中曰:
迩来钦天监报五星紊度,日月相刑。于是静居日省,皆古今乾道变化,殃咎在于人君。寻思至此,惶惶无措手足。惟诏告臣民,许言朕过。[29]
于是我们知道,此诏令是出于钦天监的奏报,所以引发皇帝的自省,特别下颁表示听取臣民的意见。
再举一例。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明太祖手诏中书省臣曰:
昨张冲上书言时事,其所言有可取者二事:一谓在廷之臣,令各言朝廷得失,庶上有所据而用其所长;一谓中书省令各衙门正官各言得失,每月用三人言,言贵简当,选其陈事剀切不避忌讳者,量加擢用,以养忠直之气。此言甚可取也。夫闻得失则知利病,知利病则生民蒙其福,听忠直则正人多,正人多则朝廷清明矣。自古治世之君皆由是道,若秦二世隋炀帝所以亡者,坐不用此耳。[30]
此手诏说明,皇帝诏令下颁实有当时上言的背景,是君臣互动的结果。这也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需要说明的是,明太祖在位31年中,日常政务过程所产生的诏令成千上万,数量极为浩繁。其大量亲撰诏令,收入《明太祖御制文集》的也只是一部分[31]。如《明太祖御笔》中的绝大部分都不见于内,而以上仅是举例以见一斑。
(二)皇帝与中书省双向形成的诏令
由于明初沿袭元朝体制,设立中书省左右丞相总领百官,故在洪武十三年废相之前,皇帝与中书省双向形成的诏令数量很大,谕中书某事,命中书某事,手诏中书省臣,是明太祖诏令中常见的形式。下面以《明太祖御制文集》中明太祖亲撰诏令为例,以见中书省存续期间皇帝下达中书省的诏令之一斑。这些诏令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表现出中书丞相总领百官,辅佐皇帝处理朝政庶务,即“出纳王命”、“分理天下之多务”的特点。
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
页82-84
中书左右丞相诰左丞右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27-128
谕中书天象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3
命中书议律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4
命中书免浙西秋粮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4-185
命中书免浙西秋粮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4-185
命中书诛户部主事赵乾过期赈济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5-186
命中书赏赐北平等处军士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6
命中书整理甲胄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6-187
命中书诛知县高翼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7
命中书谕止安南行人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7-189
命中书西河等处中粮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1-192
命中书劳袭封衍圣公孔希学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2
谕中书却高丽请谥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2-193
命中书谕高丽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3-196
大祀礼成谕中书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6-198
谕中书赈济京城孤老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217
命中书召李思迪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5-226
命中书礼部访求卜士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6-227
问中书礼部慢占城入贡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7-228
问中书礼部慢占城入贡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8
废丞相汪广洋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8-230
命中书劳西番指挥何锁南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八
页253-254
中书舍人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十
页320-321
《明太祖实录》记载:“吴元年冬十月甲寅,命中书省定律令。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其中叙述了此事的来龙去脉:“初,上以唐宋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胥吏易为奸弊。自平武昌以来即议定律。至是,台谏已立,各道按察司将巡历郡县,欲颁成法,俾内外遵守”。于是有命善长等详定之事。并首先将自己的旨意传达下去:“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使奸贪之吏得以夤缘为奸,则所以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非良法也。务求适中,以去烦弊。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在规定了框架以后,又提出了具体的做法:“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逐日来上,吾与卿等面议斟酌之,庶可以为久远之法”。[32]这是重大政务命下中书省,由中书省丞相主持提出方案,再经君臣面议商讨,最终做出决定的典型事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题名没有下达中书省字样的情形下,不少诏令的内容仍有中书申的环节,如下两例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特敕中书省下达全国的重要诏令,并可由以了解当时诏令形成和运行实施的过程。
《农桑学校诏》:
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道理之原。朕尝设置有司,颁降条章,使敦笃教化,务欲使民丰衣足食,理道畅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给由赴京者,皆无桑株数目、学校缘由,甚与朕意相违,特敕中书令有司今后敢有无农桑学校者,论拟违制杖降,罚历三年后,注以吏事出身。民有不奉天时而负地利者,如律究焉。于戏!彝伦不整,实君师之过,坐享民供,亦岂职分之当为?斯言既出,臣民听行,永怀多福。故兹诏谕,想宜知悉。[33]
《赦宥诏》:
诏曰:释罪宥衍,昔君未尝轻发,发则精祥至甚,岂有罪重而脱,侥幸以自欢,致
冤深而含忍无诉者。故有眚灾肄赦,怙终贼刑,载之于书,至今明焉。汉唐及元,懦君承祖业,权内奸佞所持,因有大赦之说。虽服君子之微差,善良之误失,则奸顽得为漏网之鱼,郁含冤于满地。朕德薄才疏,失仿圣人之道,相继行之,是致五星紊度,黎庶匪宁。若悖理乖仁,非朕者谁,今不敢不察。若概脱凶顽于侥幸,致善良以无伸,岂圣人恤刑者欤?特命中书条陈,若果真犯,虽笞罪以上俱各不原。其余诖误,因人致罪过失者,尽在赦下。所有条画,开列于后云云。于戏!肆赦于眚灾,为善良者图,贼刑于怙终,实王纲而治恶。凡吾臣庶,律己修仁,勿干刑宪。故兹诏示,想宜知悉。[34]
又如《免河南等省扬州池州安庆徽州处税粮诏》,其中提到“今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中书下户部,使之度出几何,量入几何。对云:官军足食可三二年。于是诏令河南、北平等省直,直隶扬州等府,悉将今年民间夏秋税粮尽行蠲免,所有事宜条列于后云云”。[35]此诏使我们明确诏书形成和运行的步骤是:首先皇帝敕中书,其次由中书下达给职掌仓库的户部,了解税粮事宜,第三是经调查了解上报以后,皇帝做出选择,于是颁行了蠲免税粮的诏书。
《免山西陕右二省夏秋租税诏》中云:“今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中书度仓库,军有余粮”,[36]没有提到中书下达户部,表明仅敕中书即可使其下属六部遵行旨意,最终是执行结果由中书省反馈上来,产生了蠲免税粮的诏书。
大多数情况下,中书省主持各部门官员或儒臣集议,对于重大事务提出建议或方案,上奏皇帝,等待皇帝定夺。而一般情况下得到皇帝批准执行。如“洪武元年闰七月庚戌,诏定军礼。中书省臣会诸儒臣议……奏上,诏并从之”[37]。在《明太祖实录》中 ,记载着大量“诏从之”,但是也有得不到皇帝批准的时候,如洪武四年(1371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举百官起居之礼及进膳用乐”,结果是“上弗许”[38]。这说明皇帝拥有最终决策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书是外廷政务总机关,即使是赠予个人的诰命,也仍需经过中书省下吏部去执行。下面这通《赠翰林承旨宋濂祖父诰》,是由皇帝敕中书,再由中书下达吏部执行的一例诰命:
朕勅中书下吏部,特赠尔濂祖徳乂为太常少卿,父文昭为礼部尚书。故谕卿知之,奉迎前去,以爵囗囗者也。[39]
在政务处理中,皇帝拥有最高权威和最终决策权,中书省官只是参与决策者兼执行人。这一点在诏令形成过程中是明确的。现举发生在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的三件事为例:
洪武元年二月壬寅朔,中书省臣李善长、傅瓛、翰林学士陶安等进郊社宗庙议。先是,上敕礼官及翰林、太常诸儒臣曰:……卿等其酌古今之宜,务在适中,定议以闻……从之。
壬子,先是,上尝命中书省及翰林院官议于社稷坛创屋以备风雨。至是,翰林学士陶安奏考诸礼,天子大社必受风雨霜露,以达天地之气。若亡国之社,则屋之不受天阳也。今于坛创屋非所宜,若祭而遇风雨,则于齐宫望祭。上是之。
乙丑,命中书议役法。上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必资民力,恐役及贫民,乃命中书省验田出夫。于是省臣奏议…… 上谕中书省臣曰:民力有限而徭役无穷,当思节其力,毋重困之。民力劳困,岂能独安?自今凡有兴作不获已者,暂借其力。至于不急之务,浮泛之役,宜罢之。[40]
第一件壬寅条所记之事,是在皇帝敕谕礼官及翰林、太常诸儒臣的背景下,中书省臣李善长、傅瓛、翰林学士陶安等进郊社宗庙议。第二件和第三件均为在帝授意下,由省臣与相关部门臣僚收集资料,集中商议,提出方案后,由皇帝做出抉择,这是明初政治决策的典型过程。
(三)皇帝与各部各衙门多边形成的诏令
从《明太祖御制文集》所见下达各部执行的诏令,虽然不如给予中书省的那样多,但也有不少,可见明初在具体政务处理时,皇帝也直接对专门职掌的官署,即相关职能部门下达诏令。
如《命户部定俸禄》:
稽古建官,略知等第,其于品级次序,自汉以上未闻有是,所以汉官之制,以食禄列等差。其品之礼,始于魏,唐因之,以辨服色。禄之重轻,亦法品赐食之。朕观古之无品也,则以禄为式,是尚质也。惟魏之定品,是尚文也。其于文质之道,虽华朴之有殊,亦模范之可经,守之不紊,履之不烦。今也任官惟贤,食禄法品,勒石昭示,命户曹司之,毋紊轻重之条,依期而给与之。斯至公之良哉。故兹敕谕。[41]
再看《命礼部谕有司谨祭祀》,此敕是皇帝直接给礼部的敕谕,由于较长,故摘录如下:
近者溧水县官为祀事缺鹿醢,以牛醢代之,被人所言。礼部奏云:凡祭礼缺者,曾
许以他物代之。今溧水有鹿可求,而在官者不能用心,御史按实各当其罪。
朕思人之在世也,若不畏神,人是不可教者也。世之所以成世者,惟人与神耳,岂
可慢耶? 今令天下有司:凡四时祭把之物,若在典故,境内所产及商人货而有之者务备,不许有缺;若境内不产及商入无贩卖者,从缺毋代。尔礼部遍告诸司,如敕。[42]
从这一敕书,可见皇帝溧水县祭祀以替代品事被人告发,礼部上奏,皇帝强调祭祀的严
肃性,并直接命礼部传谕天下有司知道。
又如《赦工役囚人》:
奉天承运皇帝制谕尔故违宪章官吏、人民:曩者命礼曹布令天下,朕访古制,以礼导人,后以律至诸司,是绳不循轨度者,斯乃行刑也。且刑,圣人不得已而用者,为良善弗宁故也。今朕一寰宇而兆民众,如尔等官贪吏弊,民纵奸顽,诈良侮愚,若不律以条章,将必仿效者多,则世将何治?尔诸人所犯,若论以如律,人各尽本犯而后已。奈何工已久矣,构成楼阁以居大觉金仙,塔就而志公之神妥其下,因是将尔等罪无轻重,一概宥之。于戏!君子非善,何以永世;志人非功。何以名书。释迦志公,巳逝数千百年,犹能生尔等众,其善正之道,志者可无觉乎?故兹制谕。[43]
此敕颁给全体官民,首先提到的是,帝先“命礼曹布令天下”,随后有“律至诸司”,至此有赦书的下颁,这里显示出皇帝诏令在与多部门的互动中形成。
总之,明初根据皇帝旨意存在各种规模的集议。主要是中书省主持的集议,或称众议,以及某部尚书主持的部议。这样形成的诏令,都是皇帝与各部门互动的结果。翻阅《明太祖实录》,如“下丞相、御史等议”、“下廷议”、“下百官详议”、“下群臣议”等,都是皇帝下旨情况下,召集的官员会议。多为讨论具体问题,拟出方案,然后上报皇帝批准。正是在这样的君臣互动过程中,有明一代开国的一系列典章制度成型并确立了下来。
(四)朝议形成的诏令:兼及其他会议
皇帝的决策权,主要由诏令来体现,诏令的形成,即决策的过程,关系朝政的正常运转。明朝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的主要方式是视朝理政和章奏批答。而皇帝视朝理政,在朝会上形成诏令,这是百官参与的政治过程。
明代朝议,也称朝会,主要分为大朝和常朝。大朝会更具礼仪的性质。
《答太师李善长等表请御正殿制》正是大朝开始之际的制书:
朕闻尧舜之君,德备天地;禹汤之治,大洽民心。朕本才疎德薄,惟知图治,弗克行仁,乖上帝后土之好生,负海岳之呵护,累祖宗于地下,致五雷奉命着迹于殿廷,虽不遑宁,处于斯时,甚畏无知于悠久。昨卿等请御大朝,故不违群情,朝臣民于正殿,赖尔臣僚,毋隐匡辅。[44]
大朝之外,还有朔望朝,主要也是礼仪性的。洪武三年(1371年)定:“省府台部官诸衙门有事奏者,由西阶陞殿。奏事毕,降自西阶。引班引百官以次出。如无事奏,则侍仪由西阶陞殿跪奏如之。俟侍仪降阶,引班导百官出”[45],说明其中也有“奏事”的内容。
常朝则是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最高决策的基本方式。明代常朝又分早朝和午朝(或称晚朝)。早朝多四方奏事,各衙门依次进奏。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所定各府部衙门“奏启事目”达187项,由此可见皇帝在早朝集中处理庶务之一斑,也可见证早朝之上会产生大量诏令下颁。现按上述“奏启事目”次序简列如下:
五军都督府:军情、机密、守卫门禁等事、修筑城池、改设卫所、赏赐等23项。特别规定:五军所属在京卫分,凡奏启事务,除军中机密事情、及守卫门禁关防等事,不分官旗军人,许令径奏,其余合行事务俱由该府具奏施行;
吏部:除授官员陞调改除黜陟、开设革併衙门、袭爵封赠、诰敕散官、土司承袭等18项;
户部:岁奏会计税粮马草、改拨粮储、赈济饥民、赏赐、水旱灾伤等16项;
礼部:赏赐、军官祭祀、建言、表笺、灾异、旌表、科举、四夷进贡等23项;
兵部;选用军职陞调袭替除降等项、军务、诰敕封赠等23项;
刑部:追问党逆、处决重囚、犯法军官、送问并申诉回话等13项;
工部:水利水害、修筑河岸桥道、在外修理城池衙门公廨仓廒等项、营造支用官物、差拨军民人匠在京在外卫所营造、及修理船只、关支一应物料成造军器军装等12项;
都察院:处决重囚、追赃不足家属、追问并申诉回话、追问党逆、病故原告及军官相视等11项;
大理寺:有引奏军官、日奏审过刑名、月奏囚数、军官应合袭荫子孙并授封祖父母父母妻有犯、驾前将军力士校尉有犯重罪并二次犯罪者等7项;
五军断事官:有追问党逆、送问并伸诉回话、军官原告患病及病故等10项;
十二卫:奏事内除军中机密事情,及守卫门禁关防等事,不分官旗军人许令径奏。其余事务自下而上,俱由本卫具奏,有军中机密事情、守卫门禁等事、整点大军等30项。[46]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规定:“朝班奏启事务,除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断事官、十二卫,照依定例具本奏启。其余官员军民人等,若有事奏,仪礼司打点,六科给事中各一员,每日于午门外,照依该管事务,总收奏状入奏。监察御史一员公同看视。其有不经由各该官员,将自已琐碎事务径自奏启紊烦者,罪之”。次年又定:“通政司许早晚朝奏事,及有军情重事,不时入奏。其各衙门,凡有一应事务,止于早朝大班内奏启。不许朝退又将琐碎事务于右顺门题奏。御前奏对,务必从实。知则为知,不许妄对”。[47] 因此,“百司皆于早朝奏事,非警急事当奏者不须赴晚朝,听在司理职务,惟通政司达四方奏牍,早晚须朝”的情形,在洪武年间已经形成。[48] 通政司在朝议中的作用凸显。通政司始设于洪武十年(1377年)七月, 其职掌为收受内外章奏,于早朝汇达御前。明太祖曾敕谕首任通政司使曾秉正,特录于下:
孔子有云;致知格物,物格而后知至。所以累朝名臣及士夫君子,能成其名者,皆因履此道而不妄,故美矣。今尔曾秉正等,职专详审内外文书当否,奏闻行止,是其务也,别无相干行移。[49]
其中“职专详审内外文书当否,奏闻行止,是其务也”,说明了通政司的重要职掌所在。
明代常朝的参加者,主要是在京勋戚和文武百官。万历《明会典》详载了“朝仪、朔望朝仪、常朝御殿仪、常朝御门仪、午朝仪、忌辰朝仪、辍朝仪、诸王朝见仪、外戚朝见仪、百官朝见仪出入等仪附、诸司奏事仪”, 根据明代“常朝御殿仪”:洪武初定,凡早朝,文官自左掖门入。武官自右掖门入。依品级列班,各衙门官以次行礼讫,有事奏者、于奉天门、或华盖殿进奏。二十二年(1389年)奉天殿常朝,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锦衣卫等官于殿内侍立。奏事止于华盖殿。二十四年(1391年)定:侍班官员,东班则六部堂上官、各子部掌印官、都察院堂上官、十三道掌印御史、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仆寺、应天府、翰林院、春坊、光禄寺、钦天监、尚宝司、太医院、五军断事官、及京县官。西班则五军都督及首领官、锦衣卫指挥、各卫掌印指挥、给事中、中书舍人。二十六年(1393年)令:凡文武百官于奉天、华盖、武英等殿奏事。[50] 而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的入朝次第是:“令朝参将军先入,近侍官次之,公、侯、附马、伯又次之,五府六部又次之,应天府及在京杂职官员又次之”[51],这使我们了解到应天府县及在京杂职官员都在朝参之列。
洪武初年给赐朝臣公服、朝服, 受赐者多达2813人[52],有学者认为这些人按理都应是朝参者。[53]然恐怕受赐者并非都是同时朝参者。而明朝规定,朝服“凡大祀庆成、正旦、冬至、圣节,及颁降开读诏赦、进表、传制,则文武官各服朝服。见职掌。其武官应直守卫者,不拘此服”[54]。 也就是说朝参时还有不服朝服的武官,故朝参人数尚难以确知。
《明太祖实录》中的记载,更使我们了解到明初朝参扩大规模的背景:“上以天下初定,欲通群下之情,日诏百官悉侍左右,询问民情,咨访得失,或考论古今典礼制度。故虽小官亦得上殿,至有踰越班序者”。[55]
凡早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定在奉天门的奏事次第:一都督府、二十二卫、三通政司、四刑部、五都察院、六监察御史、七断事司、八吏部等五部、九应天府、十兵马司、十一太常寺、十二钦天监。若太常寺奏祭,则在各衙门之先。而于奉天、华盖、谨身殿奏事,也由仪礼司依次赞某衙门奏事。在文华殿则由詹事府在先。[56]正如明太祖所云:“六部、六科给事中、承敕郎、参军、仓场、卫分,日逐随朝。朕之所言目击耳闻”。[57]在废除丞相以后,上至六部官员,下至卫所小吏,都要随班朝参,亲聆皇帝发出诏旨。
在京百官之外,还有外官的来朝:“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诸司官吏来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册、仍画土地人民图本、如期至京”。[58]当时“四方来者云拥而林布”, 除了官员, 凡奉召来的耆老、人才、学官、儒者等, 皆令“随朝观政”,将官子弟也“随班朝参,以观礼仪”。[59] 皇帝亲“试文辞,询问经史及民间政事得失”。[60]
以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为例。太祖谕来朝守令曰:“朕设置百官,各司厥职,以分理庶务。惟都守、县令为牧民之官,凡赋敛、徭役、诉讼,皆先由县,次方至府。若县令贤明,则赋敛平,徭役均,诉讼简。一县之事既治,则府可以无忧矣。苟县官贪虐以毒民,或怠弛以废事,民间利病,尸坐不闻,不惟民受其殃,府亦受其弊矣。为府官者知其弊,能绳其奸贪,去其阘茸,请更贤者而任之,则上下皆安矣。若知而不举,上下蒙蔽,虽苟且一时,终必为其所累。智人君子,必能察于此矣。尔等勿谓身居远外,朕不能知。异日政绩有闻,必有嘉赏,顾尔等为政何如耳”。命赐以酒食。明日陛辞,太祖复谕之曰:“慈祥恺悌,身之德也;刻薄残酷,德之贼也。君子成其德而去其贼,故惠及于人;小人养其贼而悖其德,故殃流于众。且人莫不有是德,君子守之不失,故天理恒存;小人舍而不为,故私欲恒蔽。朕之任官,所用惟贤;举廉兴孝,惟欲厚俗;崇德劝善,惟欲成化。若伪为慈祥,必无仁爱之实;伪为恺悌,必无乐易之诚。尔等宜勉修厥职,广施惠政,以副朕怀。”[61]
实际上早在吴元年七月,除授郡县官234人。明太祖对中书省臣曰:“新授郡县官多出布衣,到任之初,或假贷于人,或侵渔百姓,不有以养其廉,欲其奉公难矣。”于是赐予道里费。次日,各郡县官受赐后入谢。太祖谕之曰:
自古生民之众,必立之君长以统治之。不然,则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纷纭吞噬,乱无宁日矣。然天下之大,人君不能独治,必设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锄强扶弱,奖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民得其安,然后可以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予今命汝等为牧民之官,以民所出租赋为尔等俸禄,尔当勤于政事,尽心于民。民有词
讼,当为辩理曲直,毋惑尸位素餐,贪冒坏法,自触宪纲。尔往,其慎之。[62]
信息渠道是否畅通,关系到决策是否正确与及时。国家大事千头万绪,涉及到方方面面,了解全国各方面情况的多种形式,面奏召对是重要形式之一。皇帝决策依据信息源的获取,地方官员的作用非常重要。皇帝定期接受常规汇报,此外,还派遣巡按代天子巡行,派定期到京师向皇帝直接汇报各地情况,以通民情为目的,保证下情的上达,成为朝廷和各地信息联系的中介。洪武十年(1377年)七月,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入辞时,太祖谕之曰:“近日山东王基言事,不务正论,乃用财利之术以惑朕听,甚乖朕意。今汝等出巡天下,事有当言者,须以实论列,勿事虚文。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汝等当询民疾苦,廉察风俗,申明教化。处事之际须据法守正,务得民情。惟专志以立功,勿要名以取进。朕深居九重之中,所赖以宣布条章、申达民情者,皆在汝等。汝其慎之”。[63]
明太祖曾云:“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官吏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放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鸣呼!所在城市乡村者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彰有德,朕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64]这里道出了还有民间“年高有德”者颇具规模的赴京师面奏。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正月,“诏免天下耆民来朝。先是,诏天下民年五十以上者来朝京师,访民疾苦,有才能者拔用之;其年老不通治道,则宴赉而遣之。至是来者日众。 上谕吏部尚书詹徽等曰:朕念来朝耆民,其中亦有年高者,跋涉道途劳苦,可遣人驰传于所在止之”。[65]
不仅国家的军政大事、重大制度的兴革,都在面奏讨论之列,而且简直是事无巨细都要向皇帝请旨定夺。明初对于建言有明确规定,后世一直在延续:
按祖训,大小官员、并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当理、即付所司施行。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姦论。所以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今后在京衙门,有奉旨发放为格为例,及紧要之事,须会多官计议停当,然后施行。又令“各衙门会议事、六科给事中与议。若有众论不同,许面奏定夺”[66]。这里表明凡各部门集议,有不同意见,需要面奏定夺。
明初,设立给事中,职专主封驳纠劾等事。洪武六年(1373年)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凡每日早朝,六科轮官一员于殿廷左右执笔纪录圣旨。仍于文簿内注写某日某官某钦记相同,以防壅蔽。凡各衙门题奏本状、奉旨发落事件,开坐具本。户、礼、兵、工、刑五科俱送吏科。每日早朝,六科掌科官同于御前进呈。[67]
总之,百官奏事是常朝最重要的内容,主要原因是新体制规定,凡事都要请旨,旨不发则政不行。洪武年间参加常朝的官员人等众多,所奏事项繁琐,几乎可以说百司所有政务,无论大小轻重, 均在皇帝视朝时上奏,在朝君臣共同讨论政事,由皇帝当场处理,形成诏令颁行天下, 这是“以文书御天下”的真实场景, 无疑是明初政治的一大鲜明特色。
需要说明的是,常朝之后,遇有重大国事,皇帝随时召集有关臣僚商议。在实行重大决策前,一般都先与大臣面议,或命令中书省臣主持集议,集议后,主持者将所议结果上奏,由皇帝裁决。皇帝有三种选择,一是同意,二是否决,三是下令重议。第三种情况是新一轮讨论,结果上报后,皇帝再次作出抉择。
洪武年间朝议的繁盛景象,意味着广开言路,广泛听取各种意见,集思广益,判断是非,选用良策,这是明初政治体制与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过程。明初凡有大政,必下达诏书,而在下达之前,群臣的议论,是诏令形成的重要前提。从遗存下来的诏令文书来看,明初制度的兴革,大都是由官僚士大夫儒士提出后由皇帝做出抉择的。君主专制体现的另一面,是君臣共议、共建、共治的形态。
(五) 章奏批答形成的诏令
章奏批答,是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诏令形成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明代政治过程中,请旨而后行是必须的, 但并不一定都要面奏,通过章奏,得到皇帝的批答,同样形成诏令的下颁。
政务中的信息畅通是行政正常运转的关键,章奏作为政务信息的重要来源,与国家政务处理,也就是诏令形成过程有着密切关系。明太祖出自社会底层,他充分认识到下情上达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早就认为元代之弊主要就是“言路堵塞, 上下壅蔽”,以为“治国之道, 必先通言路。言犹水也, 欲其长流。水塞则众流障遏, 言塞则上下壅蔽”[68]。所以一直致力于“通民情”、集思广益,官民章奏的大部分得到了皇帝采纳,形成决策形式的诏令颁行下去。
《明会典》记载: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于朝廷者为奏本,东宫者为启本,皆细字。后以在京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启本略小、而字稍大。[69]
洪武九年(1376年),因灾异事,皇帝“特布告臣民,许言朕过”。一月后,有15人上书,其中有布政使、知县等文官,也有卫所指挥等武将,有国学生,也有平民百姓。当时明太祖准其言的有8人,共17件事;不准的有6人,还有1人被认为是“假公济私”而治罪。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书陈言,长达万余言,实际内容才500字。明太祖大为不满。但事后深夜令人诵读其上言的五事,认为四事可行,于是“当日早朝,敕中书、都府、御史台,着迹以行”。并“因如是,故立上书陈言之法,以示天下。若官民有言者,许陈其事,不许繁文,若过式者问之”。其令中书省所立上书陈言之法,即《建言格式》,由明太祖亲自作序,颁布全国:“若官民有言者,许陈实事,不许繁文,若过式者问之。”。[70]
明太祖对于官民人等的上奏,特别是建言极为重视。洪武十年(1377年)六月,下令天下臣民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71]。明初建立起一整套政治社会制度,考其起源,大多数是皇帝采纳建言的结果。如洪武元年(1368年)十二月,监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殽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取,则一事非理,则海内之人转相视傚,弊可胜言。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厚风化”。史载:“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72]。又如洪武二十三年,镇海卫军士陈仁建言造海舟,“上是其言行之”[73]。这样形成的诏令数量很大。《明史》卷一六四《邹缉传》“赞曰: 明自太祖开基,广辟言路。中外臣寮,建言不拘所职。草野微贱,奏章咸得上闻”。[74]
下面这一敕书是皇帝下令群儒集议建言的典型一例。
《命群儒议建言事敕》:
昨忽闻沙门上言,自云为教门事。朕弗许而囚禁之。少时,开书视之,实为本等宗
门,所以言僧多不奉敕,污处其俗。况僧寺田粮役重,特上干朝堂,意在免僧寺、道观
税粮、差役。有此无知,今左右究其所以。
是僧昔职运司典吏而上言。朕欲进人言,擢为县牧。而乃不循轨度,居徒役,遇宥
而归。其人志不力田,业不商贾,窘于乡里。于是乎去须发,作沙门,所以特与僧便,
因是朕责之。且本僧昔役运司,而不能清煮海之课过;擢为县牧,既不询民瘼而干宪章,
侥幸遇宥。观斯情况,补朕之功甚少,蠹政害民之心如渊泉焉。令收入禁,何如处之?请决。[75]
此敕反映出僧人昔为典吏上言,擢为县官,不能守法,去官为僧,又有上言之事。由此
可知,当时上言及其被采纳的情形,同时也佐证了明太祖令群儒议建言事,让群儒来协助作出抉择。
值得注意的是,章奏批答,具有多种形式。下级官吏的奏章是皇帝随时了解中央各部门乃至全国各地发生情况的重要途径,是皇帝理政的信息源。“上封事”,就是臣下直接上书皇帝言事;建言,是对于政事有益的意见与建议,成为皇帝决策的重要依据。明太祖规定臣下给君主奏章表疏的内容,必须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当以“欺君”论处。明初专门设置通政司这一机构,主要职能是受理臣民章奏。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伸诉、及军情消息、灾异等事。明初,凡军民人等陈情建言,奏告词讼,例由通政司转。通政司不能于事先窥见所奏之事,臣民告发官吏,“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76]。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陈情建言、伸诉冤枉民间疾苦善恶等事,知必随即奏闻”[77]。具体的过程是:凡天下臣民实封到司,须在公厅共同开拆,仔细检看。如事涉军情机密,调拨军马,及外国来降、进贡方物、急缺官员、提问军职有司官员,需要请旨定夺的事务,即于底簿内誊写略节缘由,将原来实封御前陈奏。奏毕。就于奏本后批写旨意,送该科给事中收,转令该衙门抄出施行。[78]
在废相后,明太祖需要处理的章奏成倍增长。根据给事中的统计,在洪武十七年(1384年)九月十四日至二十八日的8天时间中,共有内外诸司章奏1660通,奏事3391件。[79]因此章奏批答是处理政务的重要方式,而且数量极大,负荷极重。
综上所述,自从秦始皇确立“命为制,令为诏”以来,制诏就成为皇帝决策的表现形式。皇帝诏书的内容包括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诏令形成的主要形式。实际上诏令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形成,如通过对翰林近侍官员和高层臣僚的口谕, 针对有关衙门事务和向全国发布的榜文、大诰等。总之,令下辄行,以诏令形成和颁行为中心形成一种运转机制,帝国政治体制以此建构起来并全面运行。
归纳明初诏令的形成过程,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第一, 是皇帝将问题交臣下讨论,提出方案.经由皇帝批准,形成诏令下颁执行。
第二, 是皇帝视朝,于常朝会见百官,一切军国大事和琐细日常政务均在其列,形成诏令颁行。
第三,是皇帝亲自批阅文武百官的奏章疏报,直接决定军国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大臣面奏取旨,执行皇帝的诏令。
重要的是,我们从以上诏令形成,也即明初政治过程实态,可以了解到即使是在学界普遍认为是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典型时期,政治体制建构也明显是君臣共议、共建、共治的结果。
三、诏令所见政治体制的重构
(一)中书令的废而不设
洪武初年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承袭元朝的。元朝的政治体制,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最高长官中书令由太子担任,中书令之下设左右丞相,下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在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
洪武元年(1368年)春正月,以李善长、徐达为左右丞相,[80]
《明太祖御制文集》中亲撰的《中书左右丞相诰》,全文如下:
朕闻贤者辅君,则君德备倍焉。何哉?盖冢宰之职,出纳王命,若使出纳非宜,则君德亏矣;出纳合宜,则君德张矣。然何止出纳王命而已矣,其进退庶职亦为重要,所以庶职为重要者,为分理天下之多务。若多务理,则民之乐苦晓然矣。既知民瘼之艰辛,必使之无艰辛矣。于斯之道,岂不君德备倍焉?
若为人臣,异此道而他强为,则众职臧否不分,事多繁而不律,则君德亏矣。然用人为易,惟得人为难,若欲必得其人,使见之于行事。
今尔其国之旧臣,施设诸事,已有年矣。今特命尔为中书某官,当夙夜奉公,上美皇天之昭鉴,下契黔黎之仰瞻,使阴阳和而四时序,均调玉烛,海内晏然,蛮貊来宾,朕与卿等同阅熙熙皞皞之年,岂不伟欤?今承朕命,当崇乃功、广乃业,为邦之柱石,亦尔嗣之陟,安得不贤智者欤?尔宜懋哉。[81]
《诰命》的内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训诫,重要的是要让所任命的官员明了任官的职掌所在,随后才是任命官职。此诰云“盖冢宰之职,出纳王命”,是所谓丞相之职掌。《诗·大雅·烝民》曰:“出纳王命,王之喉舌”[82]。 喉舌在这里是代言者之意。明太祖认为丞相是皇帝的代言者,所代之言,无疑即指诏令。因此,他不允许有诏令之外的政令,这本是题中之义,以此,皇帝不能容忍“内外诸司上封事”时由丞相先于皇帝取阅,一旦丞相有隐瞒不报,或不奏径行,就有政出相门之嫌,则就犯了大忌。后来的事态发生,正是如此。
次年,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皇帝以手敕的形式,谕中书省臣曰:
中书法度之本,百司之所禀承,凡朝廷命令政教,皆由斯出。事有不然,当直言改正,苟阿意曲从,言既出矣,追悔何及。《书》云:股肱惟人良臣,惟圣自今。事有未当,卿等即以来言,求归至当,毋从苟顺而已。[83]
“凡朝廷命令政教,皆由斯出”,这里再次突出了丞相“出纳王命”的重要地位。
始命丞相之次日,中书省奏定六部官制。起初,中书省只设四部以掌钱谷、礼仪、刑名、营造之务,后来皇帝“命李善长等议建六部以分理庶务”,于是乃定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官。接着明太祖在奉天殿接见六部官,谕之曰:
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所以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须竭心为朕经理,或有乖谬,则贻患于天下,不可不慎。[84]
“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诏令明确了六部对中书的隶属关系。
元朝体制,设中书令以皇太子兼领,“典领百官,会决庶务”。[85]明朝初建,对于中书令的设置与否,君臣曾经进行过讨论。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中书省和都督府曾议奏以太子为中书令,明太祖认为取法于古,择善而从,且太子年令未长,学未充分,历练不够,故命今后凡军国重务向太子报告。[86] 而中书令便废而不设。
(二)废相的铺垫
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儒士严礼上言治道,云臣民不得隔越中书省直接向皇帝奏事。明太祖览后对侍臣说:“夫元氏之有天下,固由世祖之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今礼所言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弊也。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87] 。由此看来,明太祖认为元朝败亡直接相关的重大弊政,就是“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他以为天下主必须保持不被蒙蔽,这是保证统治延续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不被蒙蔽,就要“躬览庶政”,首先要保证的是君主信息源的通畅,即充分认识到君主亲自掌控全国庶政信息,对于国家具有成败关键的意义。这是明太祖关于下情上达问题的深刻认识。
至于上情下达的问题,也即诏令下颁执行的问题,明太祖认为对于统治至关重要。明太祖的体制改革从地方机构开始。洪武九年(1376年)六月,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职,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以“掌一省之政”,主管民政和财政。《明太祖御制文集》中明太祖亲撰的《承宣布政使诰》,阐明了以承宣布政使司替代行省的深刻内涵:
迩来朕有天下,更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所以承者,朕命也;宣者,代言也;布者,张陈之;所以政者,军民休戚,国之利病。所以四者,必去民之恶,导民之善,使知有畏从。于斯之职,可不重乎?若非其人,则方隅之军民失所仰瞻;若得其人,则方隅之事,军足食、民乐耕,其鳏寡不失其所焉。不但如是而已,则朕虽菲卞,德必张矣,国家磐石矣。[88]
根据上述诰命,这不仅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保证皇帝诏令下达全国各地的重要步骤。在名称改变的背后是性质的改变:承宣布政,就是上承皇帝诏令,作为皇帝在地方的代言人,布政于民。明确省一级官员不再是中书省派出的地方机构,而是皇帝派出的、中央派驻的承接诏令、布政于民的地方官,具体表现形式是秉承诏令,传达于民。通过布政使,下达各府、州、县地方官员,秉承诏令治理地方,而不是秉承中书省丞相的政令来治理地方。一般认为,这是集权于中央,实际上以诏令为中心来审视,作为皇帝,他认为布政使“其人甚重,所以重者何?重在承流宣化、通达民情者也”,他考虑的是:“上德不下究,则郁而不彰,下情不上达,则塞而不通。为政郁塞,则远迩乖隔,上下不亲,得失无所闻,美恶无所见。如此则弊政百出,民不可得而治矣”[89]。取消行中书省后,主要是使诏令与政令划一,统一治理,保证大一统帝国的有效运行。
(三)废相
关于废相的缘起,上文已经提到,洪武十年(1377年)六月, 朱元璋下令天下臣民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七月, 设置通政司,“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收受内外章奏, 于早朝达之御前。《明太祖实录》中记载皇帝敕谕通政使曾秉正等,与《明太祖御制文集》完全不同,现举如下,《实录》言:
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达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皆其职也。今以是职命卿等,官以通政为名,政犹水也,欲其长通无壅遏之患,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无隐蔽,当引见者无留难。毋巧言以取容,毋苛察以邀功,毋谗间以欺罔,公清直亮,以处厥心,庶不负委任之意。[90]
“官以通政为名,政犹水也,欲其长通无壅遏之患”,可见通政司之设,明太祖主要考虑的仍然是不被“壅蔽”的问题。
洪武十一年(1378)三月初十日,谕礼部臣云:
《周书》有言:“人无与水监,当于民监”。人君深居独处,能明见万里者,良由兼听广览,以达民情。胡元之世,政专中书,凡事必先关报,然后奏闻。其君又多昏蔽,是致民情不通,寻至大乱,深可为戒。大抵民情幽隐,猝难毕达,苟忽而不究,天下离合之机系焉,甚可畏也。所以古人通耳目于外,监得失于民,有鉴于此矣。尔礼部其定奏式,申明天下。[91]
上述敕谕内容涉及了元代中书“壅蔽”的问题,云元制中书掌政,凡事先报中书,然后达于御前,导致民情不通,甚至大乱,“深可为戒”。这里已露废相的前兆。
下面让我们来看洪武十二年(1379年)《问中书礼部慢占城入贡敕》,其中包括两通敕谕,特录于下:
九月二十五日午时,直门内使报占城国王所进象马至于承天门,合无发付。何该朕闻之,甚难容辅弼者。且朕居中国,抚四夷,若夷有诚从者,必以礼待之;若肆侮者,必异处之。前者爪哇非礼,所以贡物不以礼受,但拘收而已,使者囚之。其占城来贡甚诚,王非侮我。行人方物既至,则当陈设,晨朝以礼而进。今不令使者进献为何?宰相之职,出纳朕命,礼接百僚。今以重事视为泛常,岂不法所难容。特敕尔等自思,果何理道哉?!
又:
敕问中书礼部,必欲罪有所归。古有犯法者,犯者当之,此私罪也。今中书礼部皆理道出纳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贡事,问及省部,互相推调。朕不聪明,罪无归着。所以囚省部,概穷缘由。若罪果有所归,则罪其罪者,仍前推调,未得释免。[92]
此一涉外事件,竟然引发的是明朝内政的重大变化:丞相胡惟庸与汪广洋的下狱。右丞相汪广洋以是十二月贬海南,至太平赐死,复遣使斩之。明年正月诛胡惟庸,并发的是体制上的重大举措——废相。
胡惟庸自洪武四年(1371年)被任为丞相,十年来相权与皇权的矛盾终于以对外关系的微细处理而爆发,发人深思。
起初,任命胡惟庸为相,可见明太祖亲撰《命丞相大夫诏》:
朕闻古帝王之治天下,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上下相资,同心一德。于斯之时,民
安物阜,万邦来庭,皆由德政所致,非昏君邪臣所能及也。
朕平天下之初,数更辅弼,盖识见浅薄,任非其人。前丞相汪广洋,畏懦迂滑,其
于伸冤理枉,略不留意,以致公务失勤,乃黜为岭南广省参政,观其所施,察其自省。
今中书久阙丞相,御史台亦阙大夫,稽古揆今,诚为旷典。特命左丞相胡惟庸为中书右丞相,中丞陈宁为右御史大夫。且惟庸与宁自广洋去后,独署省台,协诚匡济,举直错枉,精勤不怠,故任以斯职,播告臣民。呜呼!皇天无私,福善祸淫。惟尔二臣,当寅畏天地,恪恭朕命,勿以怠为先,以勤为后,各尽乃心,以臻于治。钦哉,钦哉,故兹诏示,想宜知悉。[93]
当时明太祖不满于汪广洋,而胡惟庸以“精勤不怠”见称,故有是命。其中,皇帝念念不忘的是让他与陈宁“恪恭朕命”。
早在洪武二年(1369年)九月,明朝定蕃王朝贡礼。凡蕃王来朝,程序是这样的:至龙江驿,驿官具报应天府,由府报中书省及礼部,礼部以闻。次日,中书省奏知。引蕃王及其从官诣中书省见丞相,中书省取旨宴劳。也就是说,重要程序之一是“中书省奏知”。[94]上述敕谕中“宰相之职,出纳朕命,礼接百僚。今以重事视为泛常,岂不法所难容”。即指丞相没有上报入贡事。在明太祖看来,不奏报是一种直接的欺瞒行为。他一贯唯恐“壅蔽”,而胡惟庸因此触犯了大忌。
下情不上达而形成“壅蔽”,正是在这一点上,明太祖开始向丞相发难。以后事态急转直下,发生涂节告变等,均在此基础上引发。
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明太祖以谋危社稷的罪名杀左丞相胡惟庸,并对文武百官宣布:“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则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雍蔽”[95]。最后的“事不留于雍蔽”一语,道出了皇帝的心结。清修《明史》,总结胡惟庸的罪名是“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四方躁进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职者,争走其门,馈遗金帛、名马、玩好,不可胜数”[96],其中“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和“内外治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列于首项和次项,是颇有道理的。二者都涉及了“壅蔽”的问题。起初,内外诸司封事上奏,经由中书省,由中书省丞相拟议取旨,章奏才呈皇帝,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明太祖认为的专权“壅蔽”。
实际上,明初重大政事和用人必须经过中书省颁下诏敕解决。明太祖以为丞相借皇帝权威行使自己的权力,丞相制度成为诏令颁行的障碍。他总结历史上的教训,认为:“昔秦皇去封建,异三公,以天下诸国合为郡县。朝廷设上、次二相,出纳君命,总理百僚。当是时,设法制度,皆非先圣先贤之道。为此设相之后,臣张君之威福,乱自秦起。宰相权重,指鹿为马。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继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君国者”。[97]由此可知,明太祖吸取元朝政治最重要的失败教训, 以为相臣蒙蔽和专权,阻碍了皇帝得到真实民情,而主要以丞相命令施政。明太祖最终决心废除元代弊政,进行改革,“事必躬亲”,说到底,就是要诏令与政令统一。围绕诏令,强化君主专制的关键步骤,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构,集权一身,使皇权得到高度的扩张。
杀胡惟庸等之后,明太祖谕文武百官曰:
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然,有滔天燎原之势。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则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卿等以为何如?
监察御史许士廉等对曰:“历朝制度皆取时宜,况创制立法,天子之事。既出圣裁,实为典要。但虑陛下日应万机,劳神太过。臣愚以为宜设三公府,以勋旧大臣为太师、太傅、太保,总率百僚庶务。其大政如封建、发兵、铨选、制礼、作乐之类,则奏请裁决;其余常事循制奉行,庶几臣下绝奸权之患,主上无烦剧之劳”。史载”上然之”[98]。实际上却未见这方面有所举措。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下令废除中书省和中书省丞相,仿周官六卿执政之制,把中书省权力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提高六部的品秩。明太祖亲撰《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曰:
朕膺天命,君主华夷。当即位之初,会集群臣,立纲陈纪,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以宋朝之典,所以内置中书、都府、御史台、六部,外列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转运盐使司、提刑按察司,及府、州、县,纲维庶务,以安兆民。朕尝发号施令,责任中书,使刑赏务当。不期任非其人,致有丞相汪广洋、御史大夫陈宁昼夜淫昏,酣歌肆乐,各不率职,坐视废兴。以致丞相胡惟庸构群小寅缘为奸,或枉法以惠罪,或执政以诬贤,因是发露,人各伏诛。特诏天下,罢中书,广都府,升六部,使知更官定制,行移各有所归,庶不紊烦。于戏!周职六卿,康兆民于宇内;汉命萧、曹,肇四百年之洪业。今命五府、六部详审其事,务称阙职,故兹诏谕。[99]
更定官制以后,大多学者认为是加强了皇权,也有学者以为六部地位尊,提高了六部的职权。然而重要的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诏令形成过程中,皇帝直接面对六部,免去了原来中书省的中间环节,有利于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使皇帝的信息不至于“壅蔽”,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了皇帝诏令的推行全国。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废相以后,诏令与政令统一,使官僚士大夫回归了诏令执行者的身份。因此,明太祖认为这一改革“立法至为详善”,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他颁布《皇明祖训》,将废相作为家法传世: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100]
《谕天下有司》,《明太祖御制文集》归类于卷七《敕》,说明皇帝由此加强了下情上达的情形,现录敕文于下:
前者奸臣乱法,事觉伏诛。初,将以为中书、御史台供用非人,是致上干五星紊度,下戾地气而节候乖常,既以明彰法律,扫除奸臣,想天下诸司有职掌者,必人各精审其事,与朕共治升平,安黔黎,乐雍熙于市乡。故于二月初一日发丹符出验四方,令有司将连年秋、夏税粮课程从实具陈无隐,以奏目来闻。不以文繁,敕谕分明,必各各职掌者,以忠诚来闻……今再差人各抵所在,务要县不通州,州不通府,府不通布政司,即将自洪武某年本郡入籍当年直至洪武十二年诸名项钱粮、金银、疋帛尽数报来,当该佐贰官、首领官各一员,吏一名,与赍符者一同赴京面奏。[101]
此敕颁发时间应在中书省事发之后,皇帝命令全国各布政司、府、州、县各自报送钱粮等实数,并派官吏赴京面奏。这通诏谕印证了体制重构的中心,就是天下章奏不再经过中间环节,先达御前。
(四)四辅官的设置
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明太祖废除丞相后,同年九月,以四季为号,设置了四辅官。明太祖亲撰《谕王本等职四辅官》:
朕观上古君臣,必正直无私,心同气合,方乃上悦天心,下忻地祗,致海岳效灵,于是乎经邦论道,永安社稷,利济生民,臣亦昌焉。
朕本寒微,遇天更元运,偶与群雄并驱,逢多难,遇艰深,率英俊,自中土渡江东来造基。于是君天下,子庶民,十有三年。朝无辅佐良臣,以致道乖政靡,弗获太安。于是访近臣而求士,得尔诸儒来朝。朕欲洗心涤虑,与贤者志同,永安寰宇。今将旬有余日,彼情难知,丹衷无究,若或用之,倘心怀异志,无利济之诚,则昊天昭鉴,加以祸淫,又何救焉?故敕尔群儒等,若果心无异志,诚可会神,与朕同游,以安天下。故兹敕谕。
又:
昔者莘耕者为政,社稷永安;傅岩之野者在朝,君仁民康。斯二贤,叠出于殷商,
致君六百年之大业。是贤者虽处同处异,其忠君济民之道一。
然朕政未施,访近臣而求士,召尔王本等来朝,命为四辅之官,兼太子宾客,位列公侯都府之次,必欲均调四时,德合人天。卿等慎之,同安盛世。故兹敕谕。
又:
斯等受斯重任,朕与卿等,民生系焉,可不重乎!且卿等昨为庶民,今辅朕以掌民
命,出类拔萃,以显父母,岂不天人交庆? 呜呼,慎哉!二仪之敬,事理无乖,心常
格神,言常履道。故兹敕谕,想宜知悉。[102]
以上是3通给予王本等四辅官的敕谕,是通过3次场景产生的。总的说明特设四辅官,其目的是“与朕同游,以安天下”,明确四辅官位隆:“位列公侯都府之次”,任重:“朕与卿等,民生系焉”,期待的是“均调四时”,“社稷永安”。《明史》载太祖罢中书省以后,“既又念密勿论思,不可无人,乃建四辅官,以四时为号,诏天下举贤才”。[103]
《明太祖实录》载,皇帝敕谕四辅官王本等曰:
朕尝思之,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而辅臣必择乎正士,若尧舜匪咨四岳,政事不免于壅蔽;商辛能任三仁,启沃岂亡于禆益。故尧舜以得人而昌,商辛以弃贤而亡,此古今之龟鉴也。朕惟鉴兹,乃惟贤是求。卿等受斯重任,宜体朕怀,心常格神,行常履道,佐理赞化,以安生民。且卿等昨为庶民,今辅朕以掌民命,出类拔萃,显扬先亲,天人交庆。于戏盛哉!故兹再谕,尚克念之。[104]
自胡惟庸不法之后,特召天下贤材,而有司又多泛举。尚书范敏独能荐卿等以辅朕,朕视卿等皆年高笃厚,故九月告于太庙,议立四辅,以王本、杜佑、龚敩为春官,杜敩、赵民望、吴源为夏官,惟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是年自春徂秋,天灾叠见,维秋之暮,天气尚暄,尝谕本等沐浴致斋,精勤国务,以均调四时。本等奉命尽诚,逮立冬朔风酿寒,以成冬令。呜呼!天其兆吉人乎,感应之机如响斯答。古者三公四辅论道经邦,理阴阳,顺四时,其或有乖戾,则曰公辅失职。盖人事有不齐,则天应之有如此者。卿等尚当竭忠诚以勤厥职,庶几感格天心。苟在己之诚一有不至,则不足以动人,况于动天乎?可不慎欤![105]
四辅官的职责主要是“协赞政事”。所知参与政事的主要有“刑官议狱,四辅及谏院复核奏行,有疑谳,四辅官封驳”[106],“凡郡县所举诸科贤才至京者,日引至端门庑下,令四辅官、谏院官与之论议,以观其才能”[107]。四辅官设置时间不长,史载其职掌多语焉不详,四辅官的职掌应以备皇帝顾问为主。
洪武十四年(1381年)皇帝又敕谕四辅官王本等曰:
天道福善,祸淫不言而见。君有德,则降祥以应之;不德,则降灾以警之。故天之于君,犹父之于子,子不善而父警之,安敢不惧?盖谨惧无违,犹虑有非,尝之灾若恣肆,不戒岂能免当然之祸?朕与卿等皆当慎之。[108]
其后,还有《谕四辅官王本毋陪祭敕》:
祀神之道,非会人也。古法:刑、丧不预。禡旗之祭在迩。卿极刑,毋列班。[109]
从洪武十四年(1381年)四辅官安然之死,明太祖亲撰的《祭四辅官安然文》来看,明太祖对于安然是不满的,而安然是以忧卒。黄彰健先生早已揭示出《实录》中的祭文有所改易,事实也不是如《明史》记载的那样“帝眷注特隆”[110]。特将祭文录于下:
尔中土之士,昔当元末从事义旅,效力于元。职掌兵夫。及元运终,大将军长驱齐鲁,当是时,尔守齐东。尔为中土之士,祖宗丘陇在焉,所以弃胡归我,其来甚诚。朕于尔嘉,是以数授之以重任。每临方面,累有极刑之犯者三,朕尝释之。前年为坐视胡惟庸、陈宁为恶,意已同奸。朕思来归之美,仍前释之。昨为朝无人用,复召尔来,想必加诚事朕,何期鬼神鉴焉。尔怀自愧之疾,遽然幽往。朕观所以,必有究乎?然朕尚思初归之意,犹加牲醴之奠。[111]
此祭文中“昨为朝无人用,复召尔来”之语,揭示了皇帝对于辅佐之臣的需求。当时四辅官不能胜任,在很短时间里相继致仕或罢死,启用“耆儒”辅佐的改革,以失败告终。
学界一般认为,这些四辅官都是来自乡间的老儒,起不到“协资政事”作用。黄彰健先生曾详考四辅官事迹,并指出:“四辅官的职责,就燮理阴阳说,与宰相相同。就诸司不隶于四辅说,则四辅的权力实远逊于明初之丞相。章奏由通政司进御,凡事先经帝裁决,在必要时,始交四辅封驳拟议,则政务之处理既不致为四辅蒙蔽,亦不致草率或积压。这一办法可以说是有旧日丞相制之利,而无丞相制之弊”[112]。这里的关节点还在于四辅官是否与诏令形成有实际关系,虽因资料的缺乏使事实不明,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丞相是外廷总领百官的行政首脑,而四辅官则完全没有这种职能。
(五)殿阁大学士之设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下令废除四辅官。于当年十一月,仿效宋朝的制度,置殿阁大学士,以礼部尚书邵质为华盖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典籍吴沉为东阁大学士。[113]
明太祖亲撰《华盖殿大学士刘仲质诰文》和《文渊阁大学士宋讷诰文》,是我们了解明初大学士职掌以及皇帝设置目的的第一手资料。
《华盖殿大学士刘仲质诰文》文武英殿大学士吴伯宗诰文同又与东阁大学士吴沉诰文同
朕阅《宋书》,见尚文之美,崇儒之道廓焉。且当时诸儒皆本贤之徳,所以辅景运三百有奇,未尝文辱君命,事体滞行,可见文华君子之贤,君子行文之盛。今特仿宋制,以诸殿阁之名礼今之儒,必欲近侍之有补,民同宋乐,文并欧苏。然久未得人,朕甚歉焉。迩来朕观前某官某才颇称任,授以某殿某阁大学士、奉议大夫。尔吏曹速为施行,毋怠往。钦哉。[114]
《文渊阁大学士宋讷诰文》 翰林典籍吴沉敕文同
朕观古今贤能者,遇君有迟速,名彰有先后,奈何时运之不齐,壮衰之相临,何谓?盖壮志贞而名未出,君将知而暮年垂,虽有贤能,为斯所艰。然昔望于磻溪,亦老而已,犹有非熊之兆,而乃兴周八百。尔某年虽高迈,特授某官。宜往,钦哉。[115]
由诰文不难看出,设置殿阁大学士,任命之人都是当时儒士,特别是耆儒,备顾问的性质是极为明显的。
当时还设置了文华殿大学士。史载: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耆儒鲍恂等四人被征至京。先是,礼部主事刘镛举鲍恂、余诠、张绅、张长年皆明经老儒,达于治体,可备顾问。遣使驿召之。至是,恂、诠、长年三人先至京。恂年八十余,诠、长年亦皆七十余矣。上见之,喜甚,赐坐顾问。一日,上召三人,命为文华殿大学士。恂等力以老疾辞。上谕之曰:“以卿等年高,故授此职,烦辅导东宫耳。免卿早朝,日晏而入,从容侍对。不久当听卿等致仕还乡,以终余年。庶不负卿等平生所学,而乡里亦有光矣。卿何辞焉”?恂等复固辞。翌日放还乡里。[116]
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述内容,这些大学士都是“明经老儒”,以学行见称,明确是皇帝以备顾问之选的前提。
殿阁大学士主要由翰林官充任。洪武十八年(1385年)三月,又以翰林待诏朱善为文渊阁大学士[117],其职司御前讲读。[118]
殿阁大学士中不少人以年高不能久任,上述鲍恂、余诠、张绅、张长年可为典型。其他因故不久任的,有坐事降官的,如吴伯宗[119]、刘仲质[120];有降官改他官的,如吴沉。[121]
这些殿阁大学士或出身于翰林,或以儒臣见召,名义上有“辅导太子”之责,品秩仅正五品。《明史》称:“当是时,以翰林、春坊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122]。 而正是从翰林近侍官与诏令形成具有紧密关联这一点,构成了所谓的“清要”,后来内阁由翰林院生发,是有渊源的。
四、余论
诏令是中国古代政治史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以上研究作为开辟有别于以往明代政治史研究视角的新尝试,从明太祖亲撰诏令入手,动态地考察明初政治过程与政治体制建构的实态,可以归纳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中国历史上以皇帝为中心建立的国家体制中,皇帝的“王言”——诏令是古代国家立法治国的基本形式。以往的研究没有给以充分的重视,是忽视了一个轴心问题。明初以皇帝诏令为中心,形成政治决策过程的核心内容,对于有明一代政治体制的重构、各项制度的创设乃至全国治理具有重大影响和作用。 颇具特色的一元多维政治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大一统帝国长达近300年的根基。
第二,明初废丞相,提升了六部地位。对此学界普遍认为是君主专制集权,却鲜见有人注意到政治体制的变化,也是明太祖吸取元代“壅蔽”的历史教训,力求“通达民情”的诏令、政令高度统一的改革。皇帝直接与六部等职能部门接触,在皇帝一元之下的六部等部门是一个平面多维的关系,互相并无统属关系,各自直接面对皇帝,君臣减少了中间层次,从而建立起有效的行政体系,前所未有的上通下达,提高了政务效率,使兼听独断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这是一种体制朝向扩大决策参与面的政治运作,是不同于前代贵族制国家的适应社会现实的调整。而诏令与政令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国家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诏令是以皇帝名义颁布的国家指令,标志帝王拥有至高无上的决策权。明太祖亲撰诏令之多,应是史无前例的。他是帝国的最高权威,不像汉唐皇帝诏敕必须有宰相副署,也不像宋代皇帝御笔尚遭非议[123],而是堂而皇之享有最高决策权。如此多的亲撰诏令和御笔的存留,就是例证。然而即使是在这一君主专制最典型的时期,细查明初诏令形成的具体过程,政治过程实态昭示我们,作为皇帝诏令的产生,并非都是皇帝一人的意愿,而是聚集了官僚士大夫的集体讨论,是君臣集体智慧,也即君臣共治的产物,是君民互动,乃至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进一步说,虽然诏令无疑是君主专制体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但是诏令并非全部是皇帝个人意志的产物。明初的政治过程映现出的基本特征,是君臣互动共议、共建、共治的实态。
第四,在古代史研究中,以往我们过度强调了皇帝个人的权力,强调皇帝与官僚士大夫的矛盾,把二者视为势不两立的争斗不止的关系,而对于整体治式中的君臣合作共理朝政,共同形成诏令决策,促成体制的建构及其运转的作用,却有不同程度地忽视。实际上,诏令的形成,即政治决策过程所显现的,是君臣共治的面貌;在明初政治体制建构中,清楚可见的是二者共建的场景。诏令不仅展现了历史上皇权与相权的争斗,而且涉及皇权如何与士大夫在政治上达成一致来治理整个国家,形成了皇帝与士大夫既矛盾又斗争,乃至胶着的合作执政,即君臣共治的实态。
第五,从诏令出发考察,明初重构了政治体制的新模式,即一元多维的政治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君主专制政治在明代的发展与延伸。决定其“新”内涵的首要一点,是当时的高层政治中,不再是贵族社会阶层的一统天下,而是通过扩大政治参与面的形式,包容了全民信息源的、扩大了政治决策群体的一种政治体制。而这与平民皇帝的登基密不可分。
第六,广泛的参政、议政的制度化,是明初政治的一大特点。明初权力集中于上的同时,权力又分散于下;是集权化的政治,却又体现了政治参与面扩大、集议性决策的特点。特别是官僚士大夫的权力不是由于废相而被剥夺,而是由于六部地位的提升,有更多士大夫的参政、议政权得到了提升,成为参政、议政的主体,在明代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明初从民间荐举的官员众多,再加上科举制的实行,朝为田野郎,暮登天子堂,以扩大的常朝、集议和建言为特征,明初更多的官民参与了议政。皇帝不仅扩大了接触面,也扩大了信息的资源,更扩大了政治决策的参与面,影响所及,是政治决策参与权力的分散,而不是集中。故称之为一元多维政治体制新模式。
第七,平民帝业的背景,使得明代政治具有鲜明特色,凸显了政治参与扩大化的特点。明代平民皇帝的合法化,是对古代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种民众政治参与形式的承认,这是古代帝制中国政治发生重要变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从唐代贵族政治发展到宋代官僚政治,而金元又回归了贵族政治,到明代形成君主专制一元多维政治体制,是与平民帝业的成功相联系的。比较元明的朝会,有很大不同。元代不行常朝,没有皇帝定期上朝接见百官、讨论政事的制度。而御前会议“得奏事者”只有中书省、御史台、宣政院、枢密院等“二三大臣”以及怯薛近侍“数人而已”,参加者由上奏大臣和陪奏怯薛两部分组成[124]。而作为国家最高政务决策的重要方式,明代的常朝规模空前,还有集议、众议、部议以及多种形式的会议,使得明初决策的集议性极为明显。在明太祖亲撰诏令之中,不仅有“人民”、“民众”这样的词汇,而且还可以看到更多“安民”、“保民”、“抚民”的话语,在“通达民情”背后,显然有着和平的期盼和长治久安的利益诉求。
第八,笔者完全无意否定明初君主专制发展到高度的历史事实,因为诏令本身就是皇帝最高权力的象征。但明代政治过程实态昭示我们,明初政治的主体是君与臣,政治过程凸显出君臣共治的面相。对此如何解释?这个问题曾经困扰过我。然而,历史是多面的而非片面的,是立体的而非平面的,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自秦汉以来,中国古代政治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君主专制体制,一是官僚政治体制,二者是并存相辅相成的关系。着眼于诏令背后的权力关系,围绕诏令,皇帝与官僚士大夫结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政治上的复合性远比我们以往所知的简单化的专制复杂得多,通过“以文书御天下”的治理方式,帝国统治得以长期延续,而诏令则成为一个无所不在的大一统国家存在的标志。[125]
诏令的研究,涉及古代国家的整体治式。政治是人类高度文明的体现,中国古代存在一条独特的政治发展道路。明代中国平民帝业的成功,产生了颇具特色的政治过程,“以文书御天下”,形成了君主专制一元多维政治体制。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典型意义。因此,诏令的研究还有待开拓。
发表于《明史研究论丛》第九辑,2011年
[①] 至今保存下来的,不仅有文献资料,还有作为档案遗存的文物资料,如藏于特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明太祖御笔》,就是代表。
[②] 参见拙文《明代诏令文书研究:以洪武朝诏令为中心的初步考察》,《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
[③]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官定制》。中华书局,1959年,下册,第814页。
[④] 明太祖朝发布的诏令有不少出自翰林其手。如王祎有《开科举诏》、《免租税诏》、《拟封诸王诏》、《封安南占城二国诏》、《招谕廓帖木儿诏》、《阿都刺除回回司天少监诏》等,为代言之作,见《王忠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陶凯也是重要的诏令撰写者,《明史》称:“一时诏令、封册、歌颂、碑志多出其手云”。见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三六《陶凯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934页。
[⑤] 一般认为,明太祖文集中的诏令为明太祖所亲撰。明人如此认为,现代学者也作如是观,参见拙文《明代诏令文书研究:以洪武朝诏令为中心的初步考察》,《明史研究论丛》第八辑。
[⑥]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即位诏》。明内府刊本,台北学生书局,1965年,第38页。
[⑦] 《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上,吴元年十二月癸丑,第429页。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
[⑧]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吴元年十月壬子,第386页。
[⑨]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第83页。
[⑩] 《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丙子,第483页。
[11]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8页。
[1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列朝·更正殿名》,第46页。
[13][日]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70~176页。
[14]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九,第303-304页。
[15]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第39-40页。
[16]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第63-64页。
[17]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第64-67页。
[18] 《明太祖御笔》上册第1件,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2010年笔者蒙邀赴台得见此珍藏,在此谨致衷心感谢。今后拟在台北故宫索予明研究员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整理研究,将另文处理,在此不赘。
[19] 《明太祖御笔》上册第24件。
[20] 《明太祖御笔》上册第46件。
[21] 《明太祖御笔》下册第6件。
[22] 《明太祖钦录》,明钞本,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
[23] 申时行等:《明会典》卷六《诰敕》载:“凡诰敕等级。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中华书局,1989年,第33页。
[24] 吏部尚书诰命为宋濂所作,宋濂曾官翰林承旨、知制诰。其所拟诰命见《宋学士文集》卷一《拟诰命起结文》。收入其中的有《吏部尚书》、《吏部侍郎》、《吏部郎中》、《司勋郎中》、《考功郎中》、《中书左丞》、《中书参知政事》、《中书左司郎中》、中书断事官》。《万有文库》本。
[25]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第125页。
[26]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0收入明太祖亲撰敕命18通,包括《考功监令敕》丞同、《中书舍人敕》、《东宫官敕》洗马 中舍、《兵马指挥敕》副指挥同、《翰林院典簿敕》、《翰林院典籍敕》、《国子助教敕》、《王相府长史敕》、《王相府审理敕》副同、《王府典宝正敕》副同、《王府典仪正敕》副同、《王府良医正敕》副同、《王府工正敕》副同、《王府典膳敕》、《王府司酝敕》、《生药库大使敕》副使同、《生抄纸局大使敕》副使同、《染织局官敕》,第319-330页。
[27]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第84-85页。
[28]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第86-87页。
[29]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第40页。
[30]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庚寅,第621页。
[31] 关于明太祖亲撰诏令以其文集版本的初步考察,请见拙文《明代诏令文书研究:以洪武朝为中心的初步考察》。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以明内府刊本《明太祖御制文集》为主,笔者已考为洪武十六年后刊本,其中诏令以洪武前期诏令为主,万历本《明太祖集》补充诏令仅20通,也主要为洪武前期的。
[32]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吴元年冬十月甲寅,第388-389页。当时除了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外,还任命“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右司郎中徐本,治书侍御史文原吉、范显祖,经历钱用壬,监察御史盛原辅、吴去疾、赵麟、崔永泰、张纯诚、谢如心,大理卿周祯,少卿刘惟敬,大理丞周浈,评事陈敏、孙忠,按察使李详、潘黼、滕毅,佥事程孔昭、傅敏学、王藻、逯永贞、张引、吴彤为议律官”。
[33]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第38-39页。
[34]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第79-80页。
[35]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第52-53页。
[36]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第54页。
[37] 《明太祖实录》卷三三,洪武元年七月庚戌,第581页。
[38] 《明太祖实录》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癸丑,第1202页。
[39] 《明太祖集》卷三,黄山书社,1991年,第48页。
[40] 《明太祖实录》卷三〇,洪武元年二月壬寅、壬子、乙丑,第507、523、531页。
[41]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第231-232页。值得注意的是,在《明太祖实录》卷六0,系于洪武四年的此事,是以“命中书省户部定文武官岁禄”而出现的,洪武四年正月庚戌,第1182页。
[42]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第249-250页。
[43]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第92-93页。
[44]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第95页。
[45] 《明会典》卷四四《朔望朝仪》,第312页。
[46] 《明会典》卷四四《诸司奏事仪》,第314-318页。
[47] 《明会典》卷四四《诸司奏事仪》,第318页。
[48] 《明太宗实录》卷二九, 永乐二年三月壬戌, 第521页。
[49]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50] 《明会典》卷四四《常朝御殿仪》,第312页。
[51] 《明会典》卷四四《常朝御门仪》,第312页。
[52]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一一一,《礼部》九《冠服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380页。
[53] 胡丹《明代早朝述论》《史学月刊》2009第9期。
[54] 《明会典》卷六一《文武官冠服》。第382页。
[55] 《明太祖实录》卷四八,洪武三年正月癸巳。
[56] 《明会典》卷四四《诸司奏事仪》,第314页。
[57] 《大诰续编•朝臣蹈恶第五十》,《皇明制书》本,日本古典研究会,1966年,上册第86页。
[58] 《明会典》卷一三《朝觐考察》,第78页。
[59]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洪武五年三月己酉,第1335页。
[60]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八月己酉,第3579页。
[61] 《明太祖实录》卷七八,洪武六年正月乙巳。第1421-1422页。
[62] 《明太祖宝训》卷六,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442页。
[63]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洪武十年七月。第1871页。
[64] 《御制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上册第49页。
[65]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四,洪武二十六年正月戊申,第3274页。
[66] 《明会典》卷八0《会议》,第459页。
[67] 《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第1061页。
[68]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甲辰年六月戊戌,第196页。
[69] 《明会典》卷七六《奏启题本格式》,第440页。
[70] 《明太祖集》卷一五《建言格式序》,第304-305页。
[71]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 洪武十年六月丁巳。第1864页。
[72]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第709-710页。
[73]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正月甲申,第2986页。
[74] 《明史》卷一六四《邹缉传》第4461页。
[75] 《明太祖集》卷七,第128页。
[76] 《菽园杂记》卷九,中华书局,1985年,第116页。
[77] 《明会典》卷二一二《通政使司》,第1056页。
[78] 《明会典》卷二一二《通政使司》,第1056页。
[79]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第2544-2545页。
[80] 《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乙亥,第482页。
[81]《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第127-128页。
[82] 《诗经》,广州出版社,2001年,第255页。
[83] 《明太祖实录》卷三九,洪武二年二月乙酉,地797页。
[84]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丁丑,第610页。
[85] 宋濂等:《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6年,第2120页。
[86] 《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巳,第491页。
[87] 《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第1158页。
[88]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第154页。
[89] 《明太祖宝训》卷六,第471页。
[90]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洪武十年七月甲申,第1869页。
[91]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十一年三月壬午,第1917-1918页。
[92]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第227-228。
[93] 《明太祖集》卷二,第28-29页。
[94] 《明太祖实录》卷四五,洪武二年九月壬子,第886页。
[95]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正月己亥,第2049页。
[96]《明史》卷三0八,《胡惟庸传》,第7906页。
[97]《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一《敕问文学之士》,第337-338页。
[98]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正月己亥。第2049页。
[99]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第82-84页。明太祖还亲撰《废丞相汪广洋敕》“敕谕:怠政坐视废兴,丞相汪朝宗,虽相从之久,初务事军中,凡有问,则颇言是非;不问,则是非默然不举。既入台省,叠至两番,公私不谋,民瘼不问,坐居省台,终岁未闻出视。兴造役民处所,工之巨微,茫然死知,有问无答。奉祀诸神所在,略不究心。自居大宰之位,并无点督之勤,公事浩繁,惟从他官。剖决不问,是非随而举行。数十年来,进退人才,并无一名可纪,终岁安享大禄。昔命助文正于江西,虽不能匡正其恶,自当明其不善,何其幽深隐匿,以致祸生。前与杨宪同署于中书,宪奸恶万状,尔匿而不言。观尔之为也,君之利乃视之,君之祸亦视之,其兴利除害,莫知所为。以此观之,无忠于朕,无利于民,如此肆侮,法所难容。差人追斩其首,以示柔奸。尔本实非愚士,特赐敕以刑之。尔自舒心而量已,以归冥冥。故兹敕谕”。见《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第228-230页。
[100] 《皇明祖训•祖训首章》,《皇明制书》本,日本古典研究会,1966年,下册第2页。
[101]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第246-248页。
[102]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第128-130页。
[103] 《明史》卷一三七《安然传》,第3944页。
[104]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洪武十三年九月戊申,第2115-2116页。
[105]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洪武十三年十月戊午,第2121页。
[106]《明史》卷一三七《安然传》,第3944页。《明太祖实录》记载:“命刑官听两造之辞,果有罪验,正以五刑。议定然后入奏,既奏,录其所被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谳,则四辅官封驳之。着为令”。见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第2144页。
[107]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丙申,第2140页。
[108]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九月丙午,第2192页。
[109]《明太祖集》卷七,第130页。黄彰健先生已考证王本坐事诛是在洪武十四年九月以后,至十五年 三月已无四辅官。见黄彰健《论明初的四辅官——并论明初殿阁大学士之设置及东宫官署之评驳诸司启事》,《明清史研究丛稿》,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85页。
[110] 《明清史研究丛稿》,第60-61页。
[111]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八,第589-590页。
[112] 《明清史研究丛稿》第78页。
[113]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午,第2359页。邵质应为刘仲质,见黄彰健先生考证注,《明清史研究丛稿》第118-119页。
[114]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第123页。
[115]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第122-123页。
[116]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辛酉,第2359-2360页。
[117]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二,洪武十八年三月,第2631页。
[118]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三,洪武十八年五月辛酉条记:“上御华盖殿文渊阁,大学士朱善进读《心箴》毕”。此前,还有吴沉进讲《周书》,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五,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第2414页。
[119]《明太祖实录》载:“十六年冬,坐弟仲寔为三河知县荐举不以实,伯宗为所累,复降为翰林检讨”,见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乙未,第2508页。
[120]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午条记“质寻以事降试监察御史”,第2359页。
[121]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六年八月丙戌,降东阁大学士吴沉为翰林侍书。以进讲后期,考功监劾之故也。寻改为国子博士。见卷一五六,洪武十六年八月丙戌,第2425页。
[122]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第1733页。
[123] 根据宋代文献资料,学界一般认为,宋代御笔不合法,宰相可以拒绝执行。日本学者德永洋介提出,自北宋末到南宋,御笔已成为宋代文书制度根干的观点,值得关注。见德永洋介《宋代の御笔と手诏》,《东洋史研究》57卷3期,1998年。
[124] 参见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08页;李治安:《元代常朝与御前奏闻考辨》,《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
[125] 关于明代诏令从法制史视角的初步研究,参见拙文《明帝国的特性:以诏令为中心》,《学术月刊》2010年第6期;另拙文《明令新探:以诏令为中心》将发表于《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