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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灾民流动与基层诉求的政府应对
嘉庆六年(1801),一场突如其来的水灾降临天子脚下。京师“自六月以来,阴雨兼旬,永定河水泛溢”[1];直隶“被水成灾共计一百二十八州县”[2],“诚从来未有之大灾患”[3]。这场突发性灾害,对嘉庆初年清朝政府的赈灾机制提出了严峻考验。本文拟从安辑灾民和稳定社会角度,对政府的应对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一 核心办赈思想
赈灾,作为一种政治过程,其间能否有条不紊地按既定思路从事,直接关乎办赈大局的成败,尤其皇帝的办赈理念更将化约为官员的具体行动,对灾赈全局产生相当影响。因此,嘉庆提出的独具特色、贯穿赈灾全程的核心办赈思想,值得特别关注。
其一、“办赈之道,总在周施博济,宁滥无遗”。嘉庆六年六月,针对永定门、右安门关厢一带有人冒领口食问题,嘉庆认为:“灾民等嗷嗷待哺,不能稍缓须臾,若必一一查明始行分给,势必过事盘诘,其实在饥困不前者转未免有所遗漏”,因此正式提出了“周施博济,宁滥无遗”原则,[4]直隶散赈亦照“周施普济,宁滥无遗”[5]办理。当然,此原则的意义在于其表征作用,而非放任官员滥施资财,“虽应博施济众,宁滥无遗,然亦须有节制,勿启影射冒领之渐”[6]。从表面讲,它在告诫办赈官员不要吝惜钱粮;从深层讲,则透露出对官员匿灾行为的隐性担忧,唯恐积累矛盾,影响赈灾全局。以“周”、“博”、“滥”而求“无遗”,既明确了办赈覆盖范围的广度、深度,更为官员提供了运作的尺度。同时,它又以国家角色定位为前提,即提供充足钱粮,督促基层官员认真散放。故嘉庆很自信地认为:“节次所发银米不为不多,地方官如果妥为放赈,俾颗粒皆在民间,则灾黎餬口有资,自不致轻去其乡”。[7]
从事后编纂的大型公牍汇编——《钦定辛酉工赈纪事》来看,嘉庆对划拨钱粮赈灾的请求,基本是有求必应,而且经常催促钱粮不敷或勘灾漏报、误报州县要及时奏明动拨。如六年十一月,嘉庆传谕署直隶总督陈大文,前此奏拨银一百五十万两,“自系稔知帑藏情形,不肯多为请拨。所办赈务只就已发银两,酌量分给,谅亦未能宽裕。其所查户口及极贫、次贫,或未尽确实,并偶有遗漏,俱未可定。……现在大赈已办理过半,如该署督察看情形,银米尚有不敷,不妨据实奏明,候朕量为添拨。”[8]所以,评价嘉庆提出的办赈“自须周溥无遗,俾灾黎不致一夫失所”[9]的理念时,不应将其完全视为官样文章,应该体会到确有爱养“子民”的真实情感寓于其中。
其二、“救荒之策,莫善于以工代赈。” [10]以工代赈,作为赈灾的常见形式,既可吸纳灾民,又可兴筑工程,可谓一举两得。嘉庆更提出了“救荒之策,莫善于以工代赈”的思想,已将工赈提升到全局性高度,这种做法历来为后人所称道,也成为此次救灾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仅就京师而言,永定河工工赈规模当属最大。[11]嘉庆下令官员召集人夫佣作觅食后,至冬令停工前,参与工作者“共有五万余人”[12],其中“灾黎居其大半”[13]。七年(1802)各段相继开工之初,募夫不过三千余人,而卢沟桥一带却饥民云集。嘉庆传谕兵部左侍郎那彦宝等,“如工次或可添用人夫,即量为雇用”。[14]那彦宝等认为,卢沟桥一带工程,“需用匠役居多,所有雇用人夫,祗可挑水、挖土、抬运灰石,计各工段现有三四千至一二千人不等,通共祗需一万余人,无庸再为增加。”尽管嘉庆承认所奏“自系实在情形”,“食力者已属不少”,但念及饥民众多,仍命“能多用一夫,即少一饥民嗷嗷待哺”。[15]督促之下,那彦宝等选择年力壮盛者,“分送各段佣趁餬口”,通计卢沟桥及永定河南北岸各工,“需用人夫共有二万余人”。此时,嘉庆依然叮嘱,“如尚可增添,不妨再为雇募工次,多一佣作之人,即可少一饥民”。[16]三月初,那彦宝等回奏称,南岸雇夫11,200余人,北岸9,100余人,加之石景山一带堤工,总数已达3万余人,“此外难以增添”。[17]嘉庆对工赈真可谓情由独钟,大有不到极限不罢休之势。本应较少用人,佣工者仍达3万余人,其规模可窥一斑。
二 灾民进京与留养、遣返
在灾民看来,京师不失为其主要生存希望点,朝廷绝不会置灾民于不顾,京城周边直隶各州县更是如此,所以水灾发生后,大量灾民涌向京师。就政府而言,灾民大量进京却是灾后最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其最不愿看到,又不得不全力应对的局面。如六年六月,近京已行普赈,远处乏食之人闻风而至。嘉庆认为,此“皆由各该处尚未一律给赈,以致贫民纷纷赴京觅食”,于是命同兴于涿州迤南,“或分段设厂煮赈,按灾属之轻重,责成该管府厅州县实力经理,使灾民就近餬口有资,自不复远涉来京,且可使现在来京者,知本处已有赈恤,亦必复归乡里。”[18]而对大量进京灾民如何予以妥善安置,则成为当前亟待解决又一重大“政治性问题”,留养和适当遣返作为安辑灾民的一种手段也因此倍受关注。御史胡钓璜提出,将灾民安置于京城庙宇和王公大臣、文武官员及殷实铺户之家,“如京城雇工之法”,“量力厚薄,分匀散给”,“既分其啸聚之势,复去其饥寒之苦。”嘉庆并未立即表态,“此事可行、不可行,朕不先定主见,九卿议奏上时,再降谕旨”。[19]大学士庆桂等认为:入住庙宇,“僧俗杂处,男女混淆,殊不成事”;责令王公大臣收养,“视如雇工,以平日力田手作之人,徒以偶值偏灾,一旦率其妻孥,下与奴仆为伍,灾民必不乐从。是该御史所奏,名为体恤灾黎,其实与犯属发给大臣之家为奴无异,持论纰缪已极”;铺户“本皆自食其力”,“无端亦令多养冗食,自古无此政体”。[20]时隔两日,御史和静又有限令灾民回籍之议。他以目前“田庐可复,淤地可耕”,提出“似宜限定京城施赈之期,并将各处设赈及水退后可以经理生计情形,明白宣示,兼令放赈官役面加劝谕,令其及早谋归就食,……否则来而不散,聚者日多,虽国家大赉频施,恐亦难继其后;且各灾民一时虽得餬口,将来何以自存?”嘉庆初感此议似属可行,命九卿并议具奏。[21]但庆桂等并不认同:“如果本籍地方官认真散赈,一切抚恤得宜,小民开赈旋归,其情无不踊跃;若州县办赈不得其法,……即在籍者尚不免四散觅食,况外出者安肯归籍坐受冻馁?是目前安插抚绥之要务,不在劝令回籍,而在原籍地方官办理合宜,令其得所” 。灾民“远赴京城领赈,不若归家领赈之便,自必扶老携幼,各归故土。”[22] 此时,嘉庆基本采纳了大学士等的反驳意见:“近日科道条奏,每虑及各处灾民来京觅食。其最不可行者,如胡钓璜之欲令王公、大臣、官员及各庙宇铺户等分养灾民,固属纰缪。即和静所奏,……亦无此办法” ,灾民进京“必因州县散赈或侵蚀肥己,或假手吏胥,从中冒滥,有名无实,以致百姓不能存活,弃家觅食。否则,人情莫不系恋乡土,孰肯舍近图远?”[23]
聚之易,散之则难。究竟采用何种方案遣散灾民,使之平静返归故里,大臣们各执一词。六年八月,御史永祚提出由政府出资遣送(即“资送”)灾民:“每名各给盘费银三四钱,或数名、或数十名,给与顺天府或经厅印票一纸,各归本县”[24]。庆桂等认为:“灾民等或情愿回里,或情愿佣工,原宜听其自便。若一一资送归籍,不惟灾民散处,访察难周,势难遍及,且旋去旋来,已给资者未必回籍,又希冀重复得资,亦无从稽核。况官给印票,不免耽延守候,书役等或转藉此刁难,于灾民毫无裨益。”[25]嘉庆七年三月,万宁等奏称,清苑等县“差人到厂,领回数十名口在本处就食”,随即行文各州县“遣人前来认领,带回本处妥为安顿。”嘉庆斥其“所办殊属非是”,照此“势不能不签派差役纷纷押送,竟与递解人犯无异。况其中道路较远地方,非一二日能到,途中必致乏食;而老弱疾病之人行走维艰,又有差役沿途督催,更难保无在途饿毙者,是驱之转于沟壑矣。且各州县所差人役,岂能于本处灾民概行指识,彼此认领,徒滋纷扰。若各该州县果能于本境内普遍散放,何致饥民出外就赈?是即使差人领回,恐仍未必得食。此事断不可行”。[26]二十六日,副都统台费荫等又奏:数日以来,“督率地方保甲汛兵,指认附近土居之人,并详细确查外来贫民欲归无力者,均将籍贯、住址、男女、姓氏、名口登记册簿,各给手票,以便逐日稽查,并赁店房数间,暂令栖止”,将“应领饭米,扣至停赈之日,酌其程途远近,或自四月初十日,或自十五日,宽为核计,折钱豫行放给,其老病残疾者量行加增,俾贫民等得有口粮之资,途间不致乏食,自当欣悦及早回籍”。嘉庆同样认为:“此事断不可行”,居民、灾民“安能一一详细区别,周知其姓氏、籍贯?即每日放饭,已不能详加辨识,若散给钱文,必有今日领钱,明日又诡捏他处籍贯,变易姓名,重来支领者。又岂能逐一稽察必无舛误?且适滋胥役等藉词稽察,扰及贫民之弊。”既然资送、强行遣返俱不可行,那么在他看来,政府的主要责任则在于一方面长期展赈,同时反覆劝谕灾民主动回籍,毋恃官赈,自误生业。[27]
资送抑或地方政府派人领回等政府强行介入灾民回籍的言行被否定,突显了灾民自愿的原则。“赈”与“劝”,体现了政府角色的“有所为”,规劝而非强制,又为政府“有所不为”之内涵。劝与不劝、赈与不赈在官,回与不回则在民,嘉庆君臣对充分赈济基础上的规劝,抱有了较高期望。这基本继承了乾隆“与其留养于异方,何如厚加赈恤,使不致流移转徙之为愈”[28],“与其资送无实际,不如加赈济之期,俾民获实惠之为愈”[29]的思想,减少了因强制遣送导致的意外死亡,避免了官、民矛盾的激化,特别是嘉庆一再强调基层政府办赈的基础性作用,依靠足量赈济,将灾民吸纳住、引回来,从而确立了政府的全局性主导地位。不可否认,其结果确实颇有成效。[30]
三 基层社会的诉求与政府行为
水灾的发生引起了基层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种种矛盾通过不同渠道反映出来。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酿成更大祸端,各级政府必须正视此现实问题。这里,我们将基层意志的表达方式分为秘密(间接)和公开(直接)两种。张贴匿名揭帖即属于秘密之类。它以诗歌、辞赋等文本形式,动员社会舆论资源,煽动社会不满情绪,对政府或某阶层造成压力,以图达到某种社会效果。六年八月,御史多福等称:给孤寺揭得匿名揭帖二份,之一乃控告文安知县张桓扣减赈数,私征钱粮。嘉庆严辞指出:“不肖官吏,忍心藉端克扣,攘夺饥民口食,岂不丧尽天良?”[31]至于匿名揭帖,此前已有定例,本不查办[32],但嘉庆认为“所控系属灾赈,事关民瘼,未便置之不问”[33],因此令陈大文、钦差熊枚严密访查所列各款情弊,张贴者一并查拿。初步勘查后,熊枚奏称:文安知县办赈两次,报销册档户口及银米数目“均属相符。其非该县鲸吞,似属有据”;私征及蠲粮未减等情并不符实。问题只是清查户口,过于拘泥成案,“将极贫壮丁仍行删减,又将暂出户口不为即时开造”而已。另外,该县称城隍庙前也揭得一份匿名揭帖,揭露张桓“删减抚恤户口及钦差台费荫等任听减放,城内寒士未得沾恩”等。接报后,嘉庆两次指示陈大文:匿名揭帖“大干例禁”,自系该县城内生监妄为编造。灾黎固当赈恤,刁风断不可长,对案犯要严查治罪。[34]揭帖诋毁钦差之事,亦应系生监所为。[35]后经彻查,此案确因文安贫困生员赵连第不知生员例不赈之例,借机捏造诬陷所起。[36]
公开表达则包括越级京控和拦路求赈等形式,二者均为下层民众因特殊原因或动机,绕过地方政府,公开与上层发生联系,主动建立官、民间直接对话关系的重要途径。所谓“京控”,《清史稿》定义为:“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37]即涉案人越级赴京师各衙门呈控,以期通过自上而下的途径平息冤抑。此次水灾,有三件京控案值得注意:一是东安县僧人演亮呈控该县教谕杜鹏远查造大赈户册需索舞弊;一是直隶霸州被革生员张封呈控霸州知州顾宾臣侵吞肥己;一是通州魏洪泰等四名斗行经纪人联名呈控州书金鉴等人采买赈米,短发价值。又折钱交米,额外多索使费钱文等。此三者均为直接诉诸步军统领衙门,俱系赴京越诉。
娄万锁认为:直诉制度中,“芸芸众生渴望通过直诉能够平反冤滞,伸张正义”,而皇帝则借此树立和巩固自己的绝对权威。[38]针对京控案件日增之势,嘉庆五年曾谕:“嗣后各省军民人等,凡有赴京呈控之案,……若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来京控告者,即所告属实,仍当治以越诉之罪。着传知都察院、步军统领等衙门,遇有外省民人来京呈控之案,具奏后,交刑部讯明。如系越诉者,即按例先行惩治,再将本案审办。”[39]然而呈控案件因牵涉某阶层民众与官、吏之间的矛盾,在民众看来,基层政府根本不会或无力去解决,于是希冀通过在京衙门,引起最高统治者的关注,当然许多情况下亦是无奈之举;而在政府看来,越级呈控却有碍于维护各级政府司法、行政上的权威性,造成秩序紊乱。查与不查,嘉庆君臣身处两难,但他们坚持着这样一种理念,即“若非抱不白之冤,岂肯自出已赀,远赴京师呈控?难云尽属子虚。”[40] 因此,即时清理冤抑,缓解矛盾摩擦,稳定社会秩序似乎成为他们的共识,本应先交刑部审理的案件,也实际得到了特殊“关照”:步军统领明安认为,魏洪泰等“遽行来京呈控,即属越诉,但所控系吏役科派之事,未便置之不议”[41],于是嘉庆命解交直隶总督详加严审;张案先行发交刑部,初审官员认为官员侵蚀,实属干犯法纪,“若不彻底严办,不足以整饬官方”[42],嘉庆即钦差德瑛驰驿前往处理;演案则直接交由钦差熊枚密行查办[43]。或委钦差、或交地方最高长官专办,显示了嘉庆君臣特殊时期对地方社会和吏治的特别关注,尽管查办结果大部分是案情皆非事实,虚捏为多。
灾民求赈属于公开表达形式。左都御史熊枚周历各县查赈时,经常遭遇此问题:交河县泊头、三铺等地,“老幼男妇纷纷求赈”[44];香河县边境“间有数村老幼男妇环跪求赈”;宝坻县贫民“纷纷求赈”,县城“又有远近乡民遮道求赈”。 [45]兵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尹事汪承霈亦称:“大赈初开,各贫户闻风冀幸,日赴臣等并步军统领衙门纷纷求赈”,因此提出拨银15,000两,“公同按名酌量散给”。[46]当然,以上各案的缘起亦各不相同。交河泊头等地,“系市镇之地,例不给赈,是以该县未经造入赈册”,“该处滨临运河,水难消退,而泥泞尚多,被灾属实。若拘泥成例,概不给赈,其实在无业贫民住居该处,致令向隅,情亦可悯。” [47]香河边境则属“被灾情形尚属稍轻”,宝坻县竟为“勘未成灾例不给赈”或“业已领赈”之人。[48]进京求赈之马道等村,“皆系勘不成灾之区,盖以被水较轻,不过歉收四五分,是以有蠲无赈,并非遗漏”;祁家庄等十九村“俱系勘不成灾不应散赈之村;且所来之人俱穿棉衣,并无极贫形状。”[49]可见,求赈以例外索求居多。由于官方大量赈济,例不该赈或赈济较少民户心存不平,希图以告官求赈,侥幸获得赈灾物资。当然,事实真相未经官方认真对待,是不会轻易被挖掘出来的。
应赈与否,嘉庆君臣坚持了原则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交河求赈案,熊枚饬令地方官认真勘灾,极贫应行补赈之1,021户,得以“照六分灾极贫之例,给予赈粮一个月”。嘉庆对此极为认可,称其“并不拘泥成例”、“所办甚是”,并坚持其余被灾市镇亦应一体给赈。[50]但是,嘉庆也非随意赏赈。获悉近京村民求赈实情后,嘉庆批斥到:“若遽将不应给赈之人例外加赏,则近京地方未经给赈者尚多,……即再发帑银数十万两,亦不足以遍给。诚所谓惠而不知为政,焉得人人而济之?倘各处纷纷效尤,又将如何处理?……国家惠下之举自有等差,若于例外曲为施恩,则例得邀恩者转不免心生觖望。汪承霈等所请实太不知事体矣。”[51] “惠而不知为政”,可谓一语中的。宝坻求赈案,熊枚当即调查赈票,委员严行抽查;而县城求赈,则谕令灾民次日齐集城隍庙,听候逐加覆查。结果“丁壮男民均各躲匿,止令老妪少妇杂沓拥挤,求赏赈票钱文。询其男民姓名,俱不肯实说。”熊枚知其隐情,严令毋许混给,分投注册,所报户口又多浮冒。后晓谕倘再唆令妇女滋扰,立即查拿治罪,“该妇女等均各畏惧散去。” [52]总之,矛盾消除于萌芽阶段,减小了动荡的危险系数,“点”上问题的妥善处理,带动了“面”的整体稳定。
结 语
以上可见,此次救灾政府仍扮演着主要角色。在安辑外出灾民与稳定地方社会过程中,均彰显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及各级政府的角色划分。面临两大任务,政府应对的总体理路在于:坚持以州县散赈为最重,防止灾民流动性的产生,力争吸引外出灾民回乡;中央政府保证物资及时、足额调拨,开展大规模以工代赈。同时,力争消除灾民留养、遣返中的强制因素,使灾民自行回籍生产;对基层社会因利益引发的矛盾纠葛,特别是张贴匿名揭帖、京控、求赈等非常规诉求,不泥成例,高度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消弭了事件的不利影响。由此,进京灾民逐渐散去,地方亦未出现剧烈动荡,政府救灾取得了初步成功。
注释:
[1] 庆桂等辑:《钦定辛酉工赈纪事》(以下简称《纪事》,收入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 2004年版)卷六,页230。 [2] 《纪事》卷二十九,页437。 [3] 《清仁宗实录》卷九八,嘉庆七年五月,中华书局1986年版(下同)。 [4] 《纪事》卷七,页237。 [5] 《纪事》卷十三,页286。 [6] 《清仁宗实录》卷九六,嘉庆七年三月丙申。 [7] 《纪事》卷二十四,页396。 [8] 《纪事》卷二十八,页436。 [9] 《纪事》卷二十七,页422。 [10] 《纪事》卷十三,页292。 [11] 据报,永定河工最终实用银971,320两。(《纪事》卷三十七,页508)此外,另有香山旱河、钓鱼台水泡下游河道,及内外护城河等挑淤工程,通计工长13,131余丈,估需工料银29,581余两(《纪事》卷十二,页281-282)。 [12] 《纪事》卷二十三,页387。 [13] 《纪事》卷二十四,390。 [14] 《纪事》卷三十,页454。 [15] 《纪事》卷三十一,页456-457。 [16] 《纪事》卷三十一,页463。 [17] 《纪事》卷三十二,页471。 [18] 《纪事》卷六,页235。 [19] 《纪事》卷十三,页293。 [20] 《纪事》卷十五,页309。 [21] 《纪事》卷十四,页295。 [22] 《纪事》卷十五,页309-310。 [23] 《纪事》卷十五,页308。 [24] 《纪事》卷十九,页351-352。 [25] 《纪事》卷二十三,页382。 [26] 《纪事》卷三十三,页476-477。 [27] 《纪事》卷三十四,页491。 [28] 《清高宗实录》卷四五○,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丙辰,中华书局1986年版(下同)。 [29] 《清高宗实录》卷六八○,乾隆二十八年二月乙亥。 [30] 《纪事》卷三十四,页488,页490-491;卷三十五,页496-498。 [31] 《纪事》卷十八,页339-340。 [32] 嘉庆六年三月谕:“嗣后遇有布散匿名揭帖,及在各衙门投递者,其所告之事俱不必办理,务当查拏投递之人,按律治罪。俾共知儆惕,以杜倾陷而安善良。”(《清仁宗实录》卷八十,嘉庆六年三月庚辰) [33] 《纪事》卷十八,页341。 [34] 《纪事》卷二十一,页366-371。 [35] 《纪事》卷二十二,页374。 [36] 参见《纪事》卷二十三,页382―386。 [37]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中华书局1977年版。 [38] 娄万锁:《清代直诉制度的运作及评析》,载叶孝信等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页267。 [39] 《清仁宗实录》卷七○,嘉庆五年六月乙亥。 [40] 《清仁宗实录》卷六五,嘉庆五年闰四月丙寅。 [41] 《纪事》卷二十五,页404。 [42] 《纪事》卷三十三,页474。 [43] 《纪事》卷十九,页348。 [44] 《纪事》卷二十七,页420。 [45] 《纪事》卷二十八,页427-429。 [46] 《纪事》卷二十八,页429-430。 [47] 《纪事》卷二十七,页420。 [48] 《纪事》卷二十八,页427-428。 [49] 《纪事》卷二十八,页430。 [50] 《纪事》卷二十七,页421-422。 [51] 《纪事》卷二十八,页431。 [52] 《纪事》卷二十八,页428。
(资料来源:《石家庄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