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遗诏-满文档案与清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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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满文档案与清史研究


近十多年来,我国大力推行改革开放之后,清史学界也和其他各个学科一样,每年发表有较高质量的专题论着不下成百上千篇,取得了可喜的长足进步。清史研究有不同于以往的一点,在于掌握有大量的满文档案资料作为研究根据,可以进行细致而深入的探讨,经过分析和考核,得出符合或接近符合当时历史真相的结论来。因为一切缺乏根据的推断是经不起历史的核对和时间的检验的。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馆藏的满文档案资料是举世无与伦比的珍贵基本史料,可以提供给研究者利用,对清代近三百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外交、典章制度、语言文字、宗教信仰诸方面以及迄今尚未得到解决的许多空白和疑难问题,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令人信服的答案来。
稀世珍宝的满文档案
明清档案与殷墟甲骨、敦煌经卷、汉晋简牍四种历史文献资料,被誉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东方世界的四大学术发现,是我国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共同创造的极为珍贵的光辉灿烂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
满文,创制于16世纪末、17世纪初,被清朝满族统治者视为“国书”或“清书”、“清文”,作为清代官方通行文字,先后相继沿用了近三百年之久。档案,满语作dangse,译汉为“档子”、“档册”或“档案”,是研究清史的头等基本史料,亦可称之为第一手资料或直接资料。迄今保存完好无缺的满文档案文书数量之繁多,内容之丰富,为清朝以前历代封建王朝所望尘莫及。北京一史馆所藏的明清档案总数达1000多万件(册),其中明代档案仅3000余件(册),只占馆藏档案的万分之三,而馆藏满文档案至少有160万件(册),约占馆藏档案的六分之一。满文档案的内容,涉及有清一代300年间的方方面面,为研究清史、满族史、东北民族史以及全国五十多个兄弟民族各民族史。可以提供丰富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第一手历史文献资料。众所周知,一史馆之外,台湾故宫博物院所藏满文档案文书亦有数以几十万计的件(册),尤多珍异稀见之品;其次沈阳辽宁省档案馆尚有数以万计的满文档册,颇不乏珍本写本;三者合计,满文档册可达二百万件(册)以上。这些满文档案资料,主要是清朝中央政府及其与各省地方政府的原始档案和来往文书。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馆之外,其他如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西藏、新疆等省区也藏有数量可观的纯满文的,或满汉、满蒙、满藏、满维合璧等多语种的各类文书档案。公私所藏,目前尚无法做出准确统计,故均未计算在内。
一史馆初名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部、掌故部,后又改称文献馆,直至80年代初始改今名。据近年报道1,早期1924—1937年10多年间,对康熙至宣统间(1662一1911年)的《满文起居注》4679册、《满文黄册》1400多册和军机处档簿437册,进行了译名、登记和编目;对内务府档簿1178册和内务府事简2200余件,也进行了登记上架。而对1935年在内阁大库发现的《满文老档》、《满文木牌》等入关前的珍贵档案,则着手进行了翔实的校对、整理和初步研究。已发表的成果有:张玉全、李德启合着的《满文老档之文字及史料》、《述满文老档》等论文;李德启还对《满文木牌》进行了翻译和考释,撰写成《阿济格略明事件之满文木牌》和《满文书籍联合目录》两书。张玉全又对乾隆朝编纂的满文《无圈点字书》进行了校补,而由北京大学奉宽教授指导翻译的《满文俄罗斯档》,后因抗战中辍,未克成书出版。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迄“十年浩劫”之前(1949—1966年),一史馆曾将清朝入关以前的内三院档簿从天聪元年至康熙二十七年(1626—1688年)间的400余册,按机构和年代进行了排列和登记,并将军机处几种重要的档簿进行了译名和登记,计有满文《月折档》2423册,《上谕档》1035册,《议覆档》839册,《寄信档》280册以及其他各种专题档等,共计5985册,同时也将乾隆二十年(1755年)前的《军机处录副奏折》15000余件,按十八大类整理,共组有1552卷。特别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大力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先后选译满文档案而成汉文,全部告成付排出版的较大项目,计有:《新译满文老档》约85万字,全部用墨笔书写,由北京中华书局分两册影印出版;此外《清代锡伯族档案史料选编》、《锡伯族档案史料》、《满文土尔扈特档案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选编》、《盛京刑部原档》、《镶红旗档》、《雍乾两朝镶红旗档》、《天聪九年档》等近20种均先后出版问世,而《黑龙江地方中俄关系史料选编》亦相继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中陆续发表。又1980年曾将散存在一史馆各库房的零散残缺的满文档案资料,按机构、文种、年代先后进行过区分和归并,并组卷、编目、上架,共计整理折件277000余件,档簿26000余件,分别隶属于内阁、军机处、宫中、内务府、宗人府等七十多种全宗。与此同时,仍将残缺的满文题本进行了初步整理,共计有54万件,装入11000余包,以及对内阁《密本档》、内务府《奏销案》也进行了小规模的整理摘卡尝试。
目前略嫌美中不足的是,一史馆尚有50多万件零散的满文档案有待整理编目,而全馆的满文档案编目和索引工作尤为当务之急,除编有《殊批奏折财政类目录》、《历史档案目录索引》和《明清档案工作标准文献汇编》等几种外,迄今还没有一本系统的能反映出本馆所藏有清一代满文档案全部内容的目录,以致给清史研究者利用满文档案带来一定不便。
以档证史的几个实例
满文档案是清代历史文献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说是在清朝一代的满文档案文书几乎全部都已翻译成了汉文,有的还经过多次修改润色,甚至其中还有不在少数的满文档案文书是先有汉文而后从汉文转译成满文的,越到清朝晚期越是如此。但我们知道,清朝开国和前期遗存到今的许多满文档案文献资料并没有百分之百地都译成了汉文,即使是译出的满文档案中,尤以经过几次反复修改润色的满文档案有许多地方不是翻译走了样或润色失实,就是为了满族统治者政治上的需要而往往为之大改特改、隐讳、删削、篡改,使其面目全非,不复能窥见其历史真相了。加之,当时边疆地方政府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往来档案文书,多用满文书写,其中也有不在少数的满文档案文书仍然当作原始历史档案文书保存着,迄今未能译出汉文来。
上述已译出汉文而被大改特改、隐讳、删润失实,甚至多次篡改以及迄今尚未译出的部分原始满文档案文书资料,无一不是我们研究清史和满族史上极其重要的许许多多问题中的关键性资料。
下面仅就我个人在从事清史和满族史研究的过程中所碰到的几个实例,举出来说明以满文档案证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例一:
50年代中,我曾撰写了一篇《明代女真人的分布》2文章,对《明太宗实录》永乐四年(1406年)十一月己亥(二十三日)设立撒尔忽一卫的所在地,当时我根据日本着名学者和田清氏指出的撒尔忽即《辽东志》卷九所说“海西东水陆城站”中撒鲁温站,亦即见于《清内府一统舆地秘图》和D’Anville《地图》中的“Sargou Kajan”,在今黑龙江畔与乌苏里江合流下面的撒尔湖(Sargu)附近。定点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出在居住在这一带的女真人,明末清初叫虎尔哈人,清朝人叫新满洲,他们当时的居住情况究竟怎样?刘小萌君从一史馆为我抄得《军机处满文月折档》乾隆七年(1742年)二月初八日宁古塔将军鄂弥达Omida用满文写的《为清查世袭佐领原因事》一折中有一段云:
……amban meni ba I kubuhe Fulgiyan i ice manju nirui janggin sicengge i alibuha bade:mini eshen unggu mafa nigaan baci gaan i da bihe sarhe ba i niyalma ujala hala
译汉为:
……臣属镶红旗新满洲佐领四成额呈称:职曾叔祖尼克善原任噶珊达,萨尔和地方人,乌札拉氏3……
按满文月折中之Nigasar,(尼克善),原籍Sarhe(萨尔和),与《皇舆全览图》着录的Sargou Kajan(萨拉库噶珊),当系同一地名的同音异译。也就是说清代的萨拉库是明代的撒尔忽的旧址,它位于今黑龙江下游右岸敦敦河与巴勒尔河(今俄罗斯宏格力河)之间的撒尔湖畔。那么,撒尔湖、撒尔忽、撒鲁温、萨拉库与萨尔和均系满文Sarhe或Saihu一字的音同译异,Kajan当系满文gaan(噶珊)的不同译音。然则乾隆七年新满洲世袭左领的尼克善(nigasan),乌札拉氏(Ujala hala),原任噶珊达(gaan i da),萨尔和(Sarhe)地方人的这一《满文月折档》,对明代女真人撒尔忽卫定点在黑龙江下游右岸的萨拉库湖畔,岂不是一个绝好的确凿无误、令人折服的满文档案历史文献的补充证明吗?
例二:
50年代中,我又写过另外两篇文章,即《满族在努尔哈齐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和《皇太极时代满族向封建制的过渡》4,认为努尔哈齐时代满族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两个对立阶级:额真(ejen)和阿哈(aha)。ejen一译厄真,主人的意思,即奴隶主,为阿哈的对称;阿哈全称为booi aha,译汉作包衣阿哈,booi(包衣),意为“家里的”或“家的”,包衣阿哈全译为家内奴隶、家奴、家仆,或简称奴才、家仆、奴婢、仆人,是额真的对称。而阿哈是满族历史上的最低社会阶层,为贵族所占有,没有人身自由,遭主人任意打杀,被迫从事各种家务劳动和生产劳动。至于jusen(诸申),原作jucen (朱里真、朱先),汉译满珠、满洲或编氓、部属、民间,本为早期满族社会的自由民,满语irgei译汉伊尔根,意为平民、一般老百姓。到了皇太极后期,由于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分化,一部分自由民上升为贵族(额真),而大部分自由民下降为奴隶(阿哈)。阿哈特别是包衣阿哈,他们从事家务劳动这一点,清史学界无任何疑问和异议。成为问题的是,阿哈是否也从事田间劳动?他们从事田间劳动的人数究竟占多大比例?我引用了日本学者今西春秋氏所着的满和对译《满洲实录》中天命年间两条材料:一条为天命三年(1618年)九月二十五日有云:“usin weilere aha”,意即“耕田的奴隶”;另一条为上引同日的:“ahai weilehe jeku”,意为“奴隶所收获的粮食”;而《满洲实录》原汉文所译则前者作“耕田之农夫”,后者作“仆所事之农业”。汉文原译固然十分典雅,但满文中的aha为从事田间劳动的奴隶身份这层涵义未能完全表达出来,那么,aha可以是封建社会的农夫或农奴,也可以是奴隶社会的奴隶。如果把这两条满文aha的原文涵义全部译出,则知阿哈为从事田间劳动的奴隶,当然只能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而不是其它。
关于阿哈从事田间劳动的人数究竟占多大比例的问题,就更难找到准确答案了。在前引我写的两篇文章中,多次谈到拖克索(tokso),汉译作庄子、屯里或庄屯、屯庄,即朝鲜人当时所说的农幕、农所。据史载,除努尔哈齐时,各牛录(佐领)每庄由壮丁13人、牛7头、地100垧组成。到皇太极时,重新改编农庄,改为每庄只给庄丁8人、牛2头,占地照旧。佛阿拉(Feala)和赫图阿拉(Hetu ala)一带(均在今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境内)满族贵族占有农庄,“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与清初入关当时朝鲜太子李滢所目击的沈阳附近“诸王设庄,相距十里,或二十里,庄有大小,大不过数十家,小不满八九家,而多是汉人及吾东[朝鲜]被掳者也。……土地多辟,庄居颇稠”的庄屯情况正相吻合。如果依据当时计丁授田的规定,以天命六年(1621年)下令划辽阳、海州[今海城]等处30万垧土地分授给八旗兵丁为例,按每丁授田6垧计算,则30万垧可分给5万丁;再以每庄10丁计算,则应该有5000个庄。当然,八旗兵丁是很难私自设庄的,能设庄的必然属于满洲贵族,满洲贵族占有农庄的数目亦各有不同。根据不完全的估计,除努尔哈齐和皇太极他们本人各自占有50多个庄以外,其他诸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们好几百人,每人以占有5~10个庄计算,总有数百上千个庄吧。每庄以壮丁10人计算,则从事田间劳动的阿哈,至少也有十几万人,这十几万从事田间劳动的阿哈都属于奴隶性质,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例三:
二十年前,我撰写了一篇《清代旗地性质初探》5文章,对作为满族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旗地,进行了一次初步的探讨。众所周知,从20世纪初年起,历时二三十年,不少日本学者在我国东北辽宁一省大量搜集有关旗地的租、押、典、卖等契约文书,刊印为《满洲旧惯调查报告》6七巨册,计有“典的惯习”、“内务府官庄”、“一般旗地”、“租权”、“皇产”等,上自皇室庄园、下至一般旗民房地的契约,其中大多部分都属于乾隆以后的汉文房地契约。后来日本学者周藤吉之氏所着的《清代满洲土地政策之研究》一书,亦只有乾隆初期少数几张房地契约,而顺、康、雍三朝的满、汉文房地契约则付诸阙如。7
作为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重要标志之一的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只能从清代官私文书中偶而透露出来的一点信息:“或指地借钱,或支使长租,显避交易之名,阴行典卖之实”和“名曰老典,其实与卖无二”一类概括性言词来代替旗地买卖的典型实例。我曾检出旧藏的康、雍、乾三朝满汉文京旗典卖房地契约四份,写成一文发表过,8兹简介如下:
第一份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三月初二日立的残缺的满文卖房契约,明云:
……gulu suwayan i nahatai bosoku canglai i juwe giyan wase boo ba susin yan menggun gaime emu gusai he i nirui Hobose de uncaha……
据此契约,正黄旗纳哈岱(Nahatai)下拨什库常来(canglai)将瓦房两间卖与了同旗何易(Hei)牛录和博色(hobose)名下。“卖与了”三字,满文明作“de uncaha”二字。这一卖契与康熙初年“不许越旗交产”,只许同旗交产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第二份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正月十八日立的满汉合璧的典地契约,汉文契约中有云:
立典契人系是镶黄旗公夫尔淡佐领下典簿厅官拉巴同子德明……将地五十五亩……情愿典与镶白旗包[衣]阿赖佐领下太监苏才敏名下为业……言明一百年为满,银到许赎……
按满文契约一开头就明说:“usin diyalaha wensu bithe ilibure niyalma”译汉为“立典田文书人”,usin(田)即指旗地而言。这是一张旗地典契,与一般典契不同。所堪注目者,契约中汉文有“言明一百年为满”一句,而满文“aikabade amala口口aniya jalufi jalure erin de”一句,“aniya jalufi”(年满)二字前缺“emu tanggu” (一百)字样。典契长到一百年,与死契何异?官私文书上说它是变相的旗地买卖行为,是很有道理的。这张满汉合璧的典契真是一个强有力的历史文献的实物见证。
第三份雍正十二年(173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的满汉合璧的卖地契约。汉文契约中明云:
……镶黄旗满洲关寿佐领下闲散人傅勒浑,有地四块共一顷十七亩五分,……卖与本[同]旗五十保佐领下赞礼郎英寿名下,价银二百九十两,纳税银八两七钱。……
这第三份契约与第一份契约不同的是,前者卖的是“两间瓦房地”(juwe giyah wase boo ba)而后者卖的是“地四块共一顷十七亩”(usin duin farsi uheri emtu king juwan nadan mu sunja fun),其中所说的田当然是指旗地而言。虽说是同旗(镶黄旗)交产,但还交纳了八两七钱的税银,契约上又盖了满汉合璧的“左翼管税关防”和“dashuwan galai cifun be kadalara”三颗篆体满文朱色印,是一份红契。这份雍正末年官方户部左翼管税关防颁发的京旗卖地红契是最好的同旗交产满汉文历史档案文献的实物见证。
第四份乾隆二十年(1755年)四月二十六日立的只有汉文而无满文的不同旗交产契约中有云:
立卖契人贡格,系正白旗蒙古色克慎佐领下笔贴式, ……情愿将地一段,……卖与镶白旗方[缺名]名下,永远为业。……恐后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正白旗与镶白旗交产,是越旗交产,越旗交产为康、雍年间所严禁。不到半个世纪到了乾隆前期,越旗交产虽不见清代官私文书明文记载,而实际上准许越旗交产的事实似早已普遍存在,这一份不同旗的越旗交产卖契就是一个强有力的铁证。
由于满族在入关前仍处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阶段,它的土地所有制也是与之相适应地处在由土地国有制向领主制、地主制转化的过程当中。因此,旗地作为满族社会土地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清初是不许买卖的,只能有典、押、长租等变相的买卖行为和租佃关系,进而向前发展,才准许同旗交产而不许越旗交产;再向前发展一步,才准许不但同旗交产而且也准许不同旗交产。这种迅速变化是在清朝建立大约100多年光景,经过满、汉两民族广大人民在政治、社会、文化、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的相互学习、相互吸收、相互进步,共同性日增而差异性日减的情况下,满汉两民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趋于同流并无二致。这最后一份只有汉文而无满文的京旗不同旗旗地卖契,岂不是正好说明这种真实情况的反映吗?
例四:
我在《皇太极时代满族向封建制的过渡》一文中,曾根据金梁先生译辑的《满洲老档秘录》所载天命六年(1621年)七月十六日计丁授田一谕,作出结论说:“所种之粮,准各自收获。可见被分给以五日种粮、一日种棉的六日田地的每一男丁,已经开始获得财产权,而被剥削的方式却是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和每二十人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很显然就是劳役地租的关系了”。近些年来,我又核对了《满文老档》原文,发现天命六年计丁授田一谕前后所讲有所不同,前面讲的是对八旗兵丁授田之事,而后面讲的乃是对辽沈地区汉人充兵应役说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所以,我又另外写了一篇《满文老档中计丁授田商榷》9文章,俾以修正我过去所作出的错误论断。因为天命六年计丁授田一谕虽说是当时对辽东广大乡村包括汉人在内的满汉军民人等而颁布的,但具体到海州、辽阳一带30万日(垧),则是平均分给了驻扎在该地区的满族贵族和官兵,《满文老档》中是有明文记载的。所以我重新作出推断:天命六年计丁授田一谕的颁布,只能说明它的土地所有制仍是国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庄园制即系奴隶主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农奴制的劳役地租关系。
至于《老档》原谕的末一句:“orin haha de emu haha be cooha ilibumbi,ineku orin haha de emu haha be a1ban weilebu”。最早金梁先生把它译成汉文:“每二十丁以一丁充兵,一丁应役”,是以充兵与应役分为二事。而日本学者藤冈胜二氏译作:“每二十丁征兵一人,即每二十丁出一人当差”,是以征兵与当差合为一事,与金先生所译迥乎不同。80年代初,郭成康、刘建新两同志重译为:“二十男丁内一人当兵,此二十丁内一人应役”,与藤冈氏所译略同。但早在60年代出版的由日本着名学者神田信夫氏等编译的新日译本《满文老档》10,改译成“每二十人征兵一人,同时每二十丁一人应役”,与藤冈氏异而与金先生同。此句两种不同译法,关键问题出在满文ineku一字的不同理解上,它可以译为“即”,也可以译成“同时”。仔细检阅《老档》,记载有天命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汗谕众汉人“倘有急事,十丁中出一人应役;若无急事,百人中出一人应役”。七年(1622年)正月初四日谕“每十丁出一丁”应役;和同年三月内又谕“金州、复州每十丁出二丁”以及“百人以下、十人以上则酌情应役”等。可见应役有百人抽一、二十人抽一、十丁抽一、五丁抽一的不同规定,充分说明征兵有定额而应役无定额,则征兵与应役为两事确凿无疑,自以新日译本与新汉译本11所译为是。
档案价值的局限性
我写的《清圣祖遗诏考辨》12一文,就是根据《清圣祖实录》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717年12月24日)载有康熙对满汉王大臣一次长达3000余字的“面谕”来证实迄今遗存的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1722年工2月20日)满汉合璧的所谓《康熙遗诏》是雍正为了篡位而一手伪造的,所谓《康熙遗诏》的满文残缺部分一开始:“……hulha be geterembung sy sang ni bai emu falgai da ming gurun i taidz h[uwangdi]”中有脱落,直到mimbe umesi alhudahabi amba doro be afabuci……mini sirame”按“mini Sirame”上有缺文,末署“biyai yuwan ilarl de”,根据完好无损的汉文《康熙遗诏》末署的年月日应为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无疑。“mini Sirame”[继我]上的缺文当系“雍亲王皇四子胤禛人品贵重,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统,着继我登基,即皇帝位”等语。所堪引人注目者,汉文《康熙遗诏》中的“昔汉高祖系泗上亭长、明太祖一皇觉寺僧”一系列的语句,与《实录》所载的“康熙面谕”别无二致,很显然《康熙遗诏》(在后)是从“康熙面谕” (在前)转抄而来,而满文《康熙遗诏》只不过又是从汉文《康熙遗诏》移译过去罢了。在拿《康熙遗诏》与《清圣祖实录》和《康熙起居注》对勘之后,我认为:从目前仅存的《康熙遗诏》满汉合璧原件的比勘考订,证实了《康熙遗诏》系从《清圣祖实录》中的“康熙面谕”增删改订而成;如果没有“康熙面谕”这份第一手资料幸存下来,雍正一手篡改而成的《康熙遗诏》几乎可以说能以假乱真,使后人错误地相信《遗诏》真的是出之于康熙本人了。幸而今天我们终于找到了伪造的《康熙遗诏》取材依据之来源所从出,同时亦可为雍正篡位增添一个历史档案文献的实物见证。不可否认,从中不难看出,满文档案包括满汉合璧档案在内的史料价值也是有局限性的,不能因为有了满汉合璧的《康熙遗诏》,就说它是真的。如所周知,一个历史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实事求是地对任何历史文献要经过严格的鉴别、认真的考核,不能轻易地以档案资料之有无来判断历史事件之真伪。“尽信档不如无档”13,信哉斯言。
  其 他
中国历史上汉族建立的历代中央封建王朝,对各兄弟民族的族名往往给以侮辱性的称呼,如先秦之称匈奴为“俨狁”,新莽之称匈奴为“恭奴”(一说音近),唐宋之称彝族为“摆夷”,朱明之将苗、瑶、侗、壮各族加犬旁改写“猫”、“猺”、“獞”、“獞”等。自来是以南蛮、北狄、西戎、东夷来称汉族四周以外的各兄弟民族。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各自政权,对此亦莫不产生反感而加以回报。如南北朝期间,南朝之称北方诸族为“索虏”,北朝之称南方诸族为“岛夷”,真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者也。
兹据佟永功、关嘉禄两君合着的《论满文的使用及其历史作用》14一文中提到明朝“抚顺”一名,满文写作“fu si” (抚西)的问题,又承佟、关两君将辽宁省档案馆所藏乾隆、嘉庆两朝盛京内务府原档两件转录寄我。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只有满文原档,文内有云:
……abkai wehiyehe i deti ilaci aniya jukun biyai orin emu de hese wasimbuhangge, enenggi duleme yabuha fu Sun sere ba i gebu be manju hergen fusi seme ararangge, daci umai tasarame mudan de acabuhangge waka ainci ming gurun i forgon de musei ba be bilume ijishun obuki sere gunin be gaime fu sun seme gebulehe bihe,musei inu ming gurun i niyalma be uju fusibukini seme geli fusi seme gebulehebi, erebe tuwame ohode,daci meni meni gunin gaihangge turgun aku seci ororaku,ereci julesi furdan i tule ere gese ba i gebu be hono nikan hergen i mudan de acabume arara be baiburaku, gemu an i manju gisun arakini,erebe karhudai bade afabuffi dahame icihiyaci tulgiyan,kemuni jiyanggiyun hung sang de ulhibufi emu adali dahame arakini sehebe gingguleme dahafi,erebe acafi icihiyarabade yabubufi yabubuci acara bade ulame yabubuki,abkai wehiyehe i dehi ilaci aniya uyun biyai ice niggun15
按上引为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初六日之满文上谕,所最堪注目者,其中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奉旨,译汉为:“本日经过名为抚顺之地;清字写作抚西[fusi],原来并非写错对音。盖明朝时取抚绥边疆令我等顺从于彼而命名为抚顺之意;后我等亦取使明朝人剃发投降于我而命名为抚西也”。是知抚顺之改名为“抚西”是在天命三年(1618年)清太祖努尔哈齐攻取抚顺关之时,李永芳降,因封之为抚西额驸也。所不可解者,从此不到二十五年,即在嘉庆六年(1801年)一次汉文上谕中竞云:“本内所称抚西字样,详查《盛京通志》所载各城,止有抚顺城,并无抚西名目。今清文缮写无误,汉字竞对音书写‘西’字,实属错误。……将‘西’字改为‘顺’字……”16。曾几何时,抚顺之所以改名为抚西,嘉庆皇帝连满语动词fusibumbi之意为被剃发亦不之知,岂非咄咄怪事?然则满文中像“抚西”这类对汉族统治者带有针锋相对地侮辱性的名称一定还有不少,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注释:
1、屈六生着:《六十年来的满文档案工作概述》,载《明清档案与历史研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六十周年纪念论文集)1988年出版,上册,第59-68页。又屈六生着:《简述我国满文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载《满学研究》第二辑,1994年,第350-364页。
2、参拙着《清史新考》,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43页。
3、刘小萌着:《关于清代新满洲的几个问题》,载《满族研究》1987年,第3期,第27页。
4、参拙着:《清史杂考》,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98页。
5、参拙着:《清史新考》,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71-86页。
6、按《满洲旧惯调查报告》:《典之惯习》$t-,日本大正元年(1912年),宫内季子编:《内务府官庄》一册,大正二年(1913年),天海谦三郎编;《一般民地》,上中下三册,大正三年(1914年),龟渊龙长编;《租权》一册,大正三年,眇田能右衙门绵;《皇产》一册,大正四年(1915年),天海谦三郎编;全书日本大正五年(1916年)河出书房刊本,昭和十年(1935年)长春大同印书馆再版。
7、日本周藤吉之着《清代满洲土地政策之研究》,系《东洋学丛书》的一种,昭和十九年(1944年)河出书房刊本。
8、参拙着《清史续考》,台北华世出版社,1993年,第218--231页。
9、同上,第198-217页。
10、《满文老档》,日本满文老档研究会译注,七册,东洋文库出版,昭和三十至三十八年(1955~1963年)。
11、新汉译本《满文老档》两册,1990年,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出版。
12、参拙着《清史新考》第309~332页。
13、韦庆远着《档房论史文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7页。
14、载《满族研究》,1987年,第3期,第63页。
15、沈阳辽宁省档案馆藏《盛京内务府档》第12825号卷(旧卷号为113—5860)。
16、同上,第30147号卷(原号为213—5741)。  (中华文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