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次对制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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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唐代次对制析论

作者:陈晔 原载:《天府新论》2010年第6期
一、引 言
一般认为中国历史进程于安史之乱后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此趋势下,唐王朝的中央政治运作也概莫能外。就决策而言,延英殿听政制度的兴起就是这种变化的具体表现。然而,政治结构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学界在揭示此现象的同时,对其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还注意不够,本文所要讨论的次对制度似乎就尚未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当前国内涉及这方面的研究是在关怀中央决策与考索典章制度两条理路下进行的,比较而言,在第一种研究理路下,由于次对在决策中的地位并不突出,所以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后一种研究理路尽管描述更为详细,却往往是平铺地对事实进行介绍,对我们深入理解这些制度尚有局限。当然,不同研究客体的研究价值与解释力度是有差异的,所以,次对推进我们认知历史的优越性更为重要。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奏对形式,是一般官员接触皇帝的重要方式,其建立、运作以及君臣对它的认识,无不牵涉到复杂的意义链条,以此为中心展开讨论,似能帮助我们更多地触及当时政治情态。本文想做的工作是以制度的视角,关注次对在历史演进的脉络中与外部环境诸因素的复杂关系,力图发掘其在当时皇帝听政制度、中央决策行为乃至整个政治结构中的地位、作用、意义,也为讨论中唐以来的中央权力分配、一般官员政治参与等问题提供一个观察视角。
二、中唐巡对与待制奏事的兴起
唐中期延英殿听政制的兴起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变化。本来常参时“对仗奏事”和“仗下后奏事”是唐代奏事制度的主要形式,不过这种情况在安史乱后发生了很大转变。唐肃宗当国于戎马倥偬之际,日常的政府运作不能完全保证,常参也屡因形势的危急而停废。这段动荡的经历显然助长了朝臣对常参的懈怠心理,虽说当时已有对缺席官员夺俸的规定,但这似乎并未改变他们散漫的作风。因朝班人少,唐代宗曾气愤地向宰臣抱怨说:“朕每日听政,未尝不晨兴,公卿大夫岂忘恭恪?”正是由于正衙常参之制无法稳定地执行,那么依附于该仪式的皇帝听政便无从落实,这就迫使皇帝需要调整自己的听政方式,以期顺利地完成皇权运作及日常行政流程。灵活而带有私底谈话性质的延英殿听政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崛起的。
鉴于学界已有对延英殿听政制度的杰出研究,此处无需赘述。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经历了肃宗、代宗时期的过渡,唐德宗时延英殿听政牢固地树立了优势地位,以至于君臣双方都认为延英殿这种便殿隐密性奏对更具有正当性,公开的常参奏事反而受到排斥。据《大唐传载》记载:
韩太保皋之为御史中丞、京兆尹,常有所陈,必于紫宸对百僚而请,未尝诣便殿。上谓曰:“我与卿言于此不尽,可来延英议,及大政,多匡益之。”亲友咸谓公曰:“自乾元以来,群臣启事,皆诣延英方得详尽,公何独于外庭对众官以陈之,得无不慎密乎?”公曰:“御史天下之平也,摧刚直枉,惟在公,何在不可人知之?奈何求请便殿,避人窃语,以私国家之法。且延英之置也,肃宗皇帝以苗晋卿年老艰步,故设之,后来得诣便殿,多以私自售,希旨求宠,干求相位。奈何以此为望哉?”
韩皋出任御史中丞、京兆尹的时间分别是德宗贞元七年(791)正月、十一年(795)四月,所以这则材料透露德宗时,不管是皇帝还是一般舆论,都认为在延英殿奏事更为恰当。贞元十八年(802)德宗正式废除正衙奏事,他要求奏事者于延英进状请对,于是常参在中央行政流程中的地位被彻底瓦解。对于这样的规定,一贯强调帝王应当兼听纳谏,多给臣下上言机会的士大夫当然难以接受,后人对此评价说:“正衙奏事,不易之制。……今(高)宏本自理,罪之可也。因人而废其事,不可。”不过在当时,这一举措并未引起什么大的震动,延英殿听政在功能上多少替代了常参,故常参奏事的停废已是水到渠成。此后常参便主要是作为一种仪式性的典礼而存在,而延英殿听政则在中唐以后新兴政治结构中拥有突出的地位。
相较于正衙常参奏事,延英奏对虽符合当时政情的需求,但也有相当弊端。延英听政主要是宰相集体进见皇帝商讨军国大事,以及召对重臣,加之常参奏事业已势微,这显然影响到了皇帝的信息来源,同时也限制了一般朝臣与皇帝之间的交流、接触。以往宰相为首,群臣广泛参与的多头均衡政治形势被打破,少数控制着信息资源及信息流通渠道的重臣、倖臣,很可能成为行政运行中的核心角色,他们有机会整合、侵夺其他臣僚的政治参与权,成为相对于皇帝之外的强大政治势力。如果说代宗时宰相元载还恐百官在正衙常参奏事时“攻讦其私”,需要玩弄手腕阻止百官直接奏事,那么现在制度的变化已将皇帝与百官区隔开来。另外,唐德宗生性多疑,对宰相并不推诚委任,常以为天宝之失正在于过分信任宰相,德宗推动的一系列听政制改革,其实一方面也是他想要宸纲独断的策略。让我们再回到前揭事例,面对亲友的指责,韩皋并不以为然,而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独对延英“私国家之法”、助长干进之风的弊端。对于这些问题,德宗显然心知肚明,相关记录显示,他很注意利用临时举措来广泛接触群臣,常参官甚至京兆府诸县令都被要求于延英殿对见。这种将延英奏事的参与资格临时性地扩大是对其缺陷的很好弥补,但奏事的场所尚不仅限于延英。兴元元年(784)的诏书同时提到了正衙和延英殿,而贞元三年(787)的诏书所说的“每坐日”,可能也包括正衙坐朝,这也许反映了德宗前期尚以常参、延英并重,但随着正衙奏事的罢废,独重延英的时代也就到来了。
贞元七年(791)十月,宰臣之外其他臣僚参与延英听政被制度化。 《旧唐书》称,德宗要求“每御延英,令诸司官长二人奏本司事。寻又敕常参官,每一日二人引对,访以政事,谓之巡对。”《新唐书》则记载说:“(薛珏)为京兆尹,司农供三宫畜茹三十车,不足,请市京兆。是时,韦彤为万年令,珏使彤禁鬻卖,民苦之。德宗怒,夺珏、彤俸。帝疑下情不达,因诏延英坐日,许百司长官二员言阙失,谓之巡对。”显然,德宗的这项规定以制度建设角度看故为突出,但其来也渐,不过将原本临时性的举措常规化。而经过这一改革,延英奏对不但议大事,也因之通下情,功能更为齐备。
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何者方谓之“巡对”?上面的史料其实提示了三种可能的理解:第一,常参官每日二人引对;第二,延英坐日,百司长官二员言阙失;第三,诸司长官、常参官奏对的合称。而且,这同时还牵扯到“待制”、“次对”两个概念。宋人程大昌对此有详细考辨,在其所着《雍录》中称:诸司长官奏本司事是“待制”,“巡对”只包括更迭引对的常参官,而“次对”本来应是“亚次待制而俟对”的意思,但到后来诸司长官之待制者也称为“次对”。不过这种观点并未得到胡三省的认可,尽管他也认为:“巡对,犹今云转对。贞元十七(当作“七”)年令常参官每日引见二人,访以政事,谓之巡对。”但又针对程氏之说指出:“唐中世以后,宰相对延英,既退,则待制官、巡对官皆得引对,总可谓之次对官。所谓次对官者,谓次宰相之后而得对也,非次待制官而入对也,唐人本不误,程泰之自误耳。据宋白所纪,贞元七年十一月敕,则次对官者,以常参官依次对为称。”这样关于“次对”的理解也存在歧义。
究竟“次”是指亚次待制、还是亚次宰相,殊难确断,不过“依次奏对”更可能是“次对”的原意。胡三省在另一处注文里提及宋白所持看法的依据是,贞元二十一年(805)御史中丞李鄘奏章,“准贞元七年敕,常参官并令依次对者,伏以朝夕承命,已有制官两员足备顾问,今更置次对,恐烦圣听”。如果我们将这里“更置次对”具体落实为亚次某官而对,那么,“依次对”三字便不好理解了。有意思的是,《新唐书庾敬休传》有“天子视朝,宰相群臣以次对”的记录,这里宰相居然也被包括到“次对”的范围之内了,所以“次对”的原初意义应当是奏对次序上的依次而对。其实,程大昌后来也改变了自己对“次对”原意的理解,他的另一部着作《程氏续考古编》也有《待制次对》条,他认为,“其曰待制云者,待有命则前进也;次对者,以班序差次其得对之先后也”。总之,“巡对”仅指常参之官引对,“次对”原义为奏对次序上的依次而对应当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次对”的涵盖范围怎样?诸司长官奏事是否就是“待制”?因证据的缺乏,仍有疑问。
三、唐后期次对制的历程
(一) 次对的变迁历程
德宗朝以后,次对由一种“对”的形式的泛称,逐渐成为一种制度的专称,意义渐趋固定,对其范畴的界定已不再是一件难事。如果我们将“次对”作为大臣依次而对的奏事制度来理解,那么包括“待制奏事”在内的所有除宰相的奏事者都可称“次对”,然而为何宰相不称“次对”?这不是与前述《新唐书庾敬休传》所记相悖吗?可能的解释是,整个宰相班子具有固定的奏事权力,且集体入见,而其他官员是依次入对。
由于史料的残缺,我们尚难勾画出次对制演变的全貌,不过细按上表,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除顺宗、宪宗初罢次对外,尽管执行力度容有差别,次对实已成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制度。(2)参与次对的规模虽曾扩大,但终究维持在一定的范围,保证了其重要性。(3)从刑法官次对行废不常的情况看,除两省官次对执行较稳定外,其他官员的次对资格,要看皇帝勤政与否。(4)“转对”这一概念作为“次对”的别称,已在晚唐出现。
(二) 次对的时间与地点
延英殿作为“安史之乱”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最重要政治场域,理所应当的成为首选。大量的史料也证明,唐宪宗、穆宗、敬宗三朝次对是在延英殿进行的,即便是正衙待制官,也被要求“退朝诣延英候对”。与之相应的,次对的时间也就是“只日”延英殿宰相奏事完毕之后。唐文宗当政时期对听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紫宸殿也成为奏事的场所。于是,作为延英听政组成部分的次对制也开始出现在紫宸殿这一政治空间中。根据《册府元龟》的记载,开成元年(836)的规定让次对在入閤的场合下进入紫宸殿。然而,次年八月望日,文宗御延英对刑法官的例子,似乎又与前论不合,其实,早在唐敬宗宝历年间(825-826)已规定,只在“月朔御紫宸殿入閤”,这很可能被文宗所遵循,于是原本要举行入閤的望日也就只开延英了。要之,文宗时紫宸殿奏事功能以延英殿的模式得到恢复,成为举行次对的又一场所。武宗已降,延英殿、紫宸殿都是次对的场所,但显然延英殿更为重要。唐末因局势动荡,皇帝听政次数很难保证,从唐昭宗试图恢复“旧规”,以每月一度入閤,一、五、九日开延英共计九度的情况看,“只日”视朝开延英的制度早已破坏。
(三) 次对的内容
按照规定,参与次对的官员只能奏本司事,换言之,他们“思不得出其位”,只能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公事发表意见。不过在皇帝的许可或是提问下,他们也可就其他政事提出看法,这就类似于同时扮演原来“待制”以承顾问的角色。例如,唐文宗时户部侍郎崔蠡,曾就文宗是否应强令韦温出任翰林学士的提问发表看法。除政务外,次对谈话言及他事的情况也往往有之。唐宣宗时,刑部员外郎杜胜次对就曾被问及家世。另外,从后文将要提及的次对重要性看,次对中君臣能够相互交换意见,而且有时似乎还能从容论政。总之,在次对场合中,君臣间的交流内容还是比较灵活、深入的。
(四) 君臣对次对的态度
虽然唐德宗已注意让待制奏事,向诸司长官、常参官开放延英殿场域,但宰相外的一般官员次对奏事的重要性,并不是人人都已熟知。顺宗及宪宗初短短三年间,次对制经历了两次兴废。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一是,不少人持次对与待制重复、“难议两置”的观点,认为“待制官两员足备顾问,今更置次对恐烦圣听”。二是,当时“承顾问者独一、二执政”,宰相独享与皇帝交流
的权力,控制着信息渠道,从《册府元龟》记录元和二年两省官次对由“宰臣奏罢,时议非之”推测,一些宰相可能不愿与一般臣僚分享政治参与权。当然不少官员从帝王应当“躬勤听览”观念出发,要求“次对群臣广聪明”,并说服皇帝继续推行这项制度。不过类似“广视听”这样含糊的措辞是建立在对帝王听纳之德期许基础上的,我们不易从中分辨基于实际政治的理由,究竟是“可备顾问”,还是各官言本职事以通下情,甚或是官员们对参与政治的诉求。由于这些理由间并不相互排斥,它们很可能都为时人所看重。另外从皇帝角度看,若顺宗患病,无力广对群臣,犹事出有因,那么,宪宗当国之初,显然未领会德宗对听政制度改革的深意,且不说元稹请复次对的建议未受重视,即便是一度恢复,也很快将其停废。不过经历了短暂的动荡后,次对的重要意义还是很快被君臣双方所认同,表现君臣对次对重视的记录不绝于书。
(五) 次对的重要性
次对的重要性是从它的作用上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从三方面来加以把握。从政治结构上看,由于次对官是依附于次对制而存在的,是次对保证了次对官成为政治过程的重要参与者,唐后期次对官与宰相分享议政、参政权,成为基本的政治原则。唐武宗面对群臣指责自己宠信道士赵归真的议论,就信誓旦旦地向李德裕保证,“我与之言,涤烦尔,至于军国政事,唯卿等与次对官论,何须问道士?”所以,次对可以说是当时政治过程的重要一环,对中央决策有着相当地影响。
再从官员的角度而言:第一,次对可影响个人前途。次对表现优异很可能获得皇帝的赏识。例如,唐德宗时穆赞“因次对,德宗嘉其才,擢为御史中丞”;唐宪宗时户部侍郎李绛奏对得体,“上耸然,益嘉其直”。反之言语失当,也可能招致贬官的处罚,唐宣宗时孟宏微在次对时向皇帝要求升迁反被责罚就是这样一个例子。第二,次对可让自己对政治施加影响。这方面李逢吉排挤李绅的例子很有代表性,唐穆宗时权相李逢吉势倾朝野,惟翰林学士李绅每承顾问,常加排抑,“逢吉患之,而上待遇方厚,不能远也,会御史中丞缺,逢吉荐绅清直,宜居风宪之地,上以中丞亦次对官,不疑而可之”。不久敬宗即位,李逢吉等人怕他被重新起用,问计于入朝的苏州刺史苏遇,苏遇认为:“上听政后当开延英,必有次对官,欲拔本塞源,先以次对为虑,余不足恃。”此外,唐文宗时刘栖楚排崔元略的事例亦与之近似。第三次对前所有次对官在一起候对,可能为来自各个不同系统的官员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唐武宗时的刑部侍郎李回,御史中丞魏謩便在这个场合发生了冲突。
最后,对于皇帝来说,坚持或是扩大次对制无疑塑造了自己勤于听纳的形象。苏涤在《宣宗谥议》里提到:“俯阅才彦,则命法官、谏官之次对。”而更重要的是,次对也为君王了解群臣、选拔人才提供了机会,是其重要的信息渠道。由于这一点是与臣僚角度相对应的反面,前已备述,无需再论。此外,优遇大臣的美名也能借助次对来实现,张固便以颂扬的笔调记录,“宣宗坐朝,次对官趋至,必待气息平均,然后问事。”
四、余 论
必须承认,由于史料的限制本文未能描绘出唐代次对制的全貌,当中遗漏的问题还很多。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给出这样的认识,次对是皇帝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形式与工具,是一般官员参与政治的途径,其加强了皇帝对政治的控制强度,在中央的决策中发挥着相当作用。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政治权力的分配,在中唐以后皇帝统治模式的转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最后,倘若我们将视野向下延伸,与宋代所谓转对制度相比,次对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一直被坚持执行,故不是一种短期的开言路举措。第二,一般来说参与门槛较高,故要担当起相当的政治责任。第三,规定的谈论范围是本司公事,故不得侵官指陈。再联系到唐代不存在大谈“治道”的政治风气,《新唐书》所言欲通之下情又为具体事务,那么臣僚上奏必多言及日常实际政务。于是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唐代次对是应对现实需要的调整性办法,更多着眼于政情,具有一定的行政性,作为一项行政办事流程,可能常常关乎决策。
比较而言,宋代的转对虽为正式场合听政的组成部分,但在内容上却非行政事务性的例行常事,更多的表现为议政、建议的言路存在,任事与议论截然分开,而这种差异的形成于五代的挫折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