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则徐-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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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结果这套抵制到底的理念,一直成为义律处理林维喜命案所坚守的重要原则。在此前提下,义律在给中方官员的函件中,明目张胆地表示:“最确切无疑的是,如果有人揭发这个不幸的人系因一名英国臣民的行为而丧失生命,而且该罪犯被发现,那末,将按照他本国(指英国——笔者按)的法律立即把他交付审判。”(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9年7月18日,同上书426页。)在另一封致钦差大臣委员的公文中,义律再次强调:“在本领事所管理之内,倘有犯罪者,义律自应加意勉力,认真查察。如果系英吉利国人犯罪,即将犯人依照本国律例审办也。”(注:《道光十九年第9 号——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一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67页。)义律的言论, 无疑为干涉中国的司法自主权走出了第一步。
当义律在香港调查此案时,其实已经掌握了6名疑犯的资料,最后,他运用自己权力的极限,决定将审讯付诸实行(注:义律曾向巴麦尊说:“在试图发现杀害这个无辜的中国人的凶手并把他交付审判时,我已经走到我的权力的极限,如果没有超过我的权力的话。”见《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9年11月16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82页。)。无疑,1833年12月9日通过的英国枢密院令,确实列明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可以行使权力,在中国领土内设置法庭,但必须强调, 此法令只属于临时性质(注:见  'Orders  inCouncil at the Court of Brighton, 9 December  1833',  inAdditional Papers Relating to China,No.1,in J.J.O' Meara( ed.),Irish University Press Area Studies, British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Vol.31, Opium War and Opium Trade, pp.26—27。 ),也是英国政府一厢情愿和未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和授权的做法。在此法令推出之时,巴麦尊已为驻华的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Baron, William John, Napier)行使这项权力时,提出了明确的指示:“虽然敕令认为立即组成法庭是可取的,可是,英皇陛下的旨意是:在您把整个问题作了最认真的考虑之前,除非遇有绝对必要的情况,您不应根据该敕令开始采取任何行动。与此同时,您应把您对这项最重要的职责进行考虑的结果向我提出全面的报告,以供英皇陛下政府参考。”(注:《巴麦尊子爵致律劳卑勋爵函》,1834年1月25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页。 )可见巴麦尊亦认为驻华商务监督在考虑行使这项枢密院令赋予的权力时,要首先向他报告才符合程序。未获他的授权,成立法庭是非法的。
当然,这个具有刑事和海事审判权力的法庭的成立,最关键之处并非是否获得外交大臣的授权,正如前文所述,这只是英国政府一厢情愿的想法。事实上,在1838年,巴麦尊还试图向国会提交法案,希望为这个打算在中国设立的法庭增添民事审判的权力(注:请参看Sir JamesGraham (1792 —1861 )在英国下议院的辩论发言, 见Sir  JamesGraham,'War with China', 7 April,1840, in No. II, Subjects of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  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p.687。)。英国国会下议院就此法案展开了甚具意义的辩论。Hawes 议员的发言是值得注意的,他说:“我希望向巴麦尊提出询问,中国政府是否会认为设立法庭一事是干涉其本国的法律呢?巴麦尊将会设立一个法庭,而这个法庭所附载的权力是他无法执行的。 ”(注:引自Mr. Hawes (封爵后改称SirBenjamin Hawes),'China Courts', 28 July, 1838, in No.  II,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  in Hansard's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XLIV(44) ( London:Thomas Curson Hansard, Paternoster Row, 1838) , p. 744. )SirGeorge Staunton 更进一步指出:“任何容许在华设立民事和刑事审判庭的法案,这个时候都是并不适合通过的,除非得到满意的证据证明中国政府同意这个做法。”(注:idem. p.745.)
1839年7月26日,义律在没有得到中国政府任何形式的同意下, 向全体英国侨民发出公告,宣布有关在中国开设法庭审讯的程序和条款,甚至拘捕令的样式亦附列其中(注:Charles  Elliot, 'Official Public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26 July,  1839,  in TheChinese Repository, Vol. VIII, August, 1839, No. 4, pp. 181 —187.)。8月3日及5日,义律分别致函广州知府和澳门军民府,通知他们有关开设法庭审判数名英国水手的决定,审讯的日期订于8月12 日在一艘英国船只上进行,审判将按照英国律例进行,并邀请中国官员列席(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广州知府函》,1839年8月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8页;另参看《道光十九年第10 号——义律海军上校致澳门军民府函》(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67—168页。)。
中国官员没有承认这次审讯,更没有派员出席,但审讯还是如期在英国军舰“威廉堡”(Fort William)号上举行。义律本人自任法官,大陪审团由17人组成,以John Harvey Astell为主席(注:大陪审团成员(Grand Jurors)由17名成员组成,由John Harvey Astell, esq.担任主席。原告陪审团成员(Petit Jury)由13人组成,由John Hudson, esq.担任陪审长,J. B. Compton, esq. 任记录员。见'Court ofCriminal and Admiralty Jurisdiction',in  The  ChineseRepository, Vol. VIII, August, 1839, No.4, p.187。),审判的结果在次日宣布:“大陪审团驳回了对‘曼格洛尔’号军舰水手长蒂德尔(Thomas Tidder)犯杀人罪的起诉书, 有五人被认为犯了骚乱和殴打罪而遭到起诉;两人因进行骚乱而仅被判处三个月的监禁,在英国任何一个女皇陛下监狱或教养院中接受强迫劳动,而且每人给女皇陛下十五英镑的罚金,同时有三人因进行骚乱和殴打而被判处六个月的同样监禁,而且每人给女皇陛下二十五英镑的罚金。”(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9年8月27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 430页;另参看ART. II. 'Affray at Hong Kong; death of aChinese, Lin Weihe;  court of justice with criminal andadmiralty jursdiction instituted; its proceedings;  CaptainElliot's address to the grand jury;  his address to theprisoners, with sentence of the court passed on the same', in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VIII, August, 1839, No. 4,  pp.193—194。)
这场审判的闹剧,完全是由义律本人自编、自导和自演的。在林则徐的公告里,中国的查案官员找到被英人指使收买尸亲的刘亚三(注:ART. V. 'Proclamation from the high imperial commissioner, concerning the murder of Lin Weihe', Taoukwang, 19[th] year, 6[th] month, 23[rd] day (2 August,  1839) ,  in The ChineseRepository, Vol. VIII, August, 1839, No. 4, pp.213—214.原文抄录自Canton Press,并没有注明期号或出版日期。);在上道光皇帝的奏折里,林则徐亦报称有不少尖沙嘴村的乡民亲眼目睹英国水手行凶杀人的过程(注:《鸦片战争》2册,319页。)。这些中国证人完全没有被义律邀请出庭作证,他的裁决又怎可被视为公正和使人信服的呢?但是在宣判后不久,已经有美国侨民在《中国丛报》发表评论文章,表扬义律执行审判的坚定立场,认为这种行为应会得到他的上司支持(注:ART.II. 'Progress of the difficulties between the English andChinese; the position of the American residents)。?C. ',by C. R., in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VIII, January, 1840,No. 9, pp.475—476.)。然而,义律所做的一切, 从未正式得到巴麦尊的认可。对于这个问题,可从下列两封发自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的公函中得到解答。首先,1839年3月23日,巴麦尊曾复函义律指称对于那些在广州进行贸易的英国商船水手的行为,义律无权制定任何管理的章程。巴麦尊表明其理由是因为女皇陛下的法律官员认为:“这些章程事实上等于在中国皇帝所辖领土内的黄埔建立一个警察制度,将是对独立国家所享有的绝对主权的一种干涉,只有通过明确的条约或习惯的默许才能够为它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据。”(注:《巴麦尊子爵致义律海军上校函》,1839年3月2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 334页。)
再者,当命案与中英军事冲突升级行动相继发生后,巴麦尊在另一函件中指示懿律和义律,与中国政府进行和平谈判时,主要的条款应该包括:“英国商务监督或总领事有权为管理在华英国臣民而制定规章制度并建立法庭,如果他本国政府命令他这样做的话;而且,如果任何英国臣民被人指控有任何犯法或犯罪行为,他应由商务监督或总领事为此项目而设立的法庭审判;如果他被认为有罪,应留待英国政府或它的官员们对他进行惩罚……当然,这个协定像所有其他协定一样,需要获得批准;但中国皇帝一旦批准之后,便可照此办事”(注:《巴麦尊子爵致女皇陛下驻华的两位全权大臣、尊敬的海军少将懿律和皇家海军上校义律函》,1840年2月20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 535— 536页。)。由上述两函看来,巴麦尊应不会支持义律未得中国政府同意而成立的法庭及其裁决的结果。
但是中英两国相隔数万里,对于一切通讯和公文传递往还,必然花费数月至半年的时间,义律在当时是否能够清楚了解其本国政府对林维喜事件的立场及是否得到授权设立法庭进行审判,是一项重大的疑问。可是义律却越过这些规定与约束,径自审理此案,并在法庭裁决后的数天,便将审判的结果通知澳门军民府,信件的内容提到他要依循英国君主的谕令,不能将罪犯交出,而且他亦没有发现该罪犯(注:《道光十九年第90号——义律海军上校致澳门军民府函》(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七月初八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220页。)。 义律这种做法尤如林则徐所指:“尔身为一国之吏,偏压受害死者之阴魂,有此理否?”(注:《鸦片战争》2册,214页。)事实上,义律所摆出的是一副为所欲为的态度,对中方官员要求交人之事,完全充耳不闻,他甚至有一段时期停止接收任何中方官员的函件(注:《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1839年7月21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8页。 林则徐与邓廷桢对义律拒收谕帖之事极为不满,见林则徐、邓廷桢《会谕澳门同知再行谕饬义律缴土交凶稿》,道光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及《札新安县将澳门厅缴回谕帖转给义律》,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林则徐集·公牍》,131、133页。)。中方官员当然不能容忍这种态度,署理澳门同知蒋立昂等地方官员立即在8月15日公布两则告示,断绝英人的食物供应,如有暗中接济者,定当严惩;对于为英人服务的买办、仆役和汉奸等,均限三天内撤离,否则“处以极刑”,决不宽贷(注:ART. VI. 'Two edicts from thekeunmin foo of Macao, depriving the English of food,  andordering the servants to leave their employ', Taoukwang,19[th] year, 7[th] month, 7[th] day (15 August, 1839) , in TheChinese Repository, Vol. VIII, August, 1839, No. 4, pp. 216 —219.此两告示由署理澳门同知蒋立昂、香山知县三福和署理香山县丞彭邦晦联署。)。而这种做法在嘉庆十三年间(1808年)已有先例,其时“该国兵头嘟路喱(Captain Drury——笔者按)等,在澳门违犯禁令,奏奉谕旨:‘饬即实力禁绝柴米,不准买办食物’”(注:林则徐、邓廷桢:《会谕澳门同知再行谕饬义律缴土交凶稿》,道光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林则徐集·公牍》,131页。)。 道光皇帝对林则徐等人所采取的行动甚为支持,亦希望他们能够做到“威德兼施”。在一道上谕中,道光皇帝说:“并于殴毙民人之案,不将凶手交出,当此法令森严之际,胆敢肆意抗拒,实属可恶。该大臣等现在禁绝柴米食物,撤其买办工人,自应权宜妥办,不可稍示以弱。至该夷等既以淡水为养命之源,务当稽查汉奸,毋许私行接济。”(注:《着钦差大臣林则徐等对英领事之抗拒不可示弱应相机筹度尽善事上谕》,道光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册,690页。)
林、邓二人还向义律重申中国政府要求交出杀人凶犯的法理依据,并表明中国是拥有司法自主权的。在给义律的公文中,他们说:“犯罪若在伊国地方,自听伊国办理,而在天朝地方,岂得不交官宪审办?且从前内地所办命案夷犯,历历有据,各国无不懔遵,岂义律独可抗违此例乎?”(注:林则徐、邓廷桢:《会批澳门厅转禀义律抗不交凶说帖》,道光十九年七月初九日,《林则徐集·公牍》,130页。 )他们还申斥义律“诬罔不忠”,因为英国君主远在数万里外,怎能命他不准交凶呢?(注:林则徐、邓廷桢:《会批澳门厅转禀义律抗不交凶说帖》,道光十九年七月初九日,《林则徐集·公牍》,130页。 )义律始终对中方官员的要求置之不理,澳门同知曾派遣引水邓成兆将谕帖送往义律的寓所,但义律却闭门不纳(注:林则徐、邓廷桢:《札新安县将澳门厅缴回谕帖转给义律》,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林则徐集·公牍》,133页。)。林、 邓二人只好再向义律传谕谓:“如果即日送出凶夷,并将新来鸦片悉数呈缴,尚可宽其一线。不然,即当肃将天威制其死命,毋谓言之不早也。”(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册,690页。)假使义律再不接阅及回复,此传谕将会在街上张贴,供华民和各国洋人共见共闻。
这封警告函件终告见效,可是义律仍然施展拖延的伎俩,为抗拒交凶的事情找寻新的借口。首先,他提出并不想随便找一个人来顶罪;再者,他只是奉命行事,根据其国主特谕:“倘蒙大皇帝恩准,英吉利人同如内地闾阎之民,一经亲诣部院衙门越欣(诉——笔者按),亲得在京控报进奏,方可善妥无疑,交人审办,不然切不可交人解究也。”(注:《道光十九年第92号——义律海军上校为交凶之事复禀》(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221页。)这是交出疑凶给中方审判的惟一途径。可是不久, 义律又转变了口风, 将调查林维喜案的责任推到英国东印度舰队司令马他伦(Sir Frederick L. Maitland)身上(注:《道光十九年第108号——义律海军上校为交凶之事复禀》(标题为笔者所加),原件无注明日期,《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229页。)。 义律经常吹嘘自己的查案态度是如何认真,实质上,他只是东拉西扯,拖延时间,静候其本国远征舰队的到来(注:根据英国上议院议员Lord Ashburton的发言:“这次远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赔偿;确立一个具裁判管辖权的法庭和进行谈判”。引自Lord Ashburton, 'War with China', 5 May, 1840,  inNo. 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Lords,  in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LIII(53), p.1209。)。
中国政府当然亦到了容忍的极限,遂谕告澳门葡萄牙总管,将英国人驱逐出澳门。整个过程在林则徐和邓廷桢的奏稿内都有很清楚的交待:“臣等谕饬之后,澳内西洋夷目亦即遵谕一同驱逐。自七月初九日至十九(8月17日至27日),一旬之内, 义律率其家眷暨奉逐未去之奸夷央吨等,并散住澳内英夷共五十七家,悉行迁避出澳,寄住尖沙嘴货船及潭仔空趸船上。据署澳门同知蒋立昂、香山协副将惠昌耀等禀称:‘该夷穷蹙仓皇,已觉十分兢惧’等语。臣等察其平日饮食居处,华靡相夸,今寄住各船,显有抑郁难堪之状。又经禁卖食物,虽其船内糗粮不乏,而所嗜之肥浓燔炙日久必缺于供。且洋面不得淡水,须于山涧汲泉,若汲道俱断,此一端足以制其命。”(注:林则徐、邓廷桢:《义律既阻英船进口贸易又抗不交凶已严断接济折》,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林则徐集·奏稿》中册,675页。 据林则徐《日记》道光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所载:“……据澳门同知禀报,澳门英夷自断接济以后,陆续避赴船上居住者共五十七家,计至本日驱逐尽净,澳内已无英夷矣。”《林则徐集·日记》,350页。)英国侨民在8月25日开会相商后,决定第二天全部撤离澳门(注:William Tarrant, Hong Kong Part. I(Canton: The 'Friend of China' Office, 1861), p.350.)。
中英两国的关系从交凶演化至逐客已是一发不可收拾,紧张的局势亦进一步升级,香港岸边张贴告示指称:“水中已放入毒药,如果饮用,将坏肚肠。吾民不得饮用此水”(注:《为反对水中放毒给中国人民的通知》,1839年9月2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46页。)。 清廷的水师巡逻船只亦在监视和阻止沿岸华民向英人出售食物(注:《关于我们的和平目的给中国人的通告》,1839年9月5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49页。), 义律将一切责任都归究于林则徐在澳门城墙上张贴的告示,认为是不真实和煽动性的,因而激起了中国人对英国人采取凶暴的行动(注:《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和两广总督的照会》,1839年9月2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50页。)。配备28 门大炮的 “窝拉疑”号 (Volage)在舰长士密(Captain H. Smith)的带领下,在8月31 日抵达广东水域(注:H. B. 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Chinese Empire, Vol.1, (London: Longmans Green & Co., 1910) ,p.241, p.449.),另一只装备18门大炮的“海阿新”号(Hyacinth )战舰亦于10月29日相继到达(注:W. D. Bernard, Esq., A.  M. ,Oxon, Narrative of the Voyages and services of the  Nemesis,from 1840 to 1843 (London: Henry Colburn, Publisher, 1844), p.213.)。爆发军事冲突的危机愈来愈浓, 林则徐和邓廷桢即晓谕:“所有沿海村庄绅耆,商人及居民等,效忠邦国,群相集议,购买器械,聚合丁壮,以便自卫。”(注:ART. IV. 'Proclamation from theChinese authorities, calling on the people to arm themselves,to resist parties of English landing on their coasts ',Taoukwang, 19[th] year, 7[th] month, 23[rd] day (31 August,1839), in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VIII, September, 1839, No. 5, p.265.)结果,9月4日, 中英两国还是在九龙山爆发了小规模的海战,这场战事被视为中英鸦片战争的一场前哨战。
虽然中国政府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断绝了英国人的食物供应,又将他们驱逐出澳门,使他们只能在拥挤不堪的船上栖身,岸边的食水又被下毒药,这些做法诚如义律所说:“把分娩中的妇女、病人和年幼的儿童逐出他们的住宅并剥夺食物供应和随从人员,是否符合和平或帝国的尊严。”(注:H. B. Morse, The Into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Chinese Empire, Vol.1, p.449. )当时居住在澳门的着名画家钱纳利(George Chinnery)在写给马地臣(Sir James William, Matheson)的一封信中就充分反映出这种紧张和不安的心情,信中这样说:“我还想在被杀前画几张好画(至少要试一试),我相信快有什么严重可怕的事情要发生。”(注:Maurice Collis, Foreign Mud:  Being anAccount of the Opium 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the Anglo-Chinese War, p.244. )马地臣亦恐惧地表示:“今天夜间我们在澳门的本国同胞将没有人敢睡觉。”(注:《马地臣先生致义律海军上校函》,1839年8月25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4页。)事实上当时前来中国贸易的大部分西方人, 绝对清楚中国的法律是以有罪推定和共同责任制(mutual responsibility )的法则为基础,与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迥异(注:对于中西法律观点的差异,曾有美国侨民于《中国丛报》上发表文章详加讨论,见 ART. II,'Progress of the difficulties betwee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the position of the American residents, & C.', by C. R., in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VIII, January, 1840, No.  9,  p.475。)。当然绝大部分英国侨民确实与林维喜的命案无关,只因为义律不遵守中国的律例,拒绝将该案的疑凶交给中国政府进行审讯,结果导致一些无辜英国侨民受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中方措施是否合乎人道标准,虽然有商榷的余地,但亦不能对林则徐所采取的措施的法理基础提出质疑。
其后,中国官员还是多次要求义律将凶手交出,每次皆宽限十天(注:林则徐、邓廷桢:《札澳门同知传谕义律准驳条款》及《会谕义律分别准驳事宜》,道光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及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二日,《林则徐集·公牍》,140、147页;关天培:《1839年11月3 日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由一名通事送来的水师提督的公开信》,《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79 页。《驻穿鼻水师副将致海军上校义律函》, 1839 年12月19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567 页。),但义律皆未有遵从。最后,道光皇帝下令:“其殴毙华民凶犯,亦不值令其交出”(注:《林则徐等奏轰击夷船情形一折上谕》,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1册,卷9,16页。另参看《皇帝为批复11月3 日穿鼻战役报告及批准完全停止英国贸易的谕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570页。 前引文被翻译为:“殴毙一名华人的凶犯,着不必令其交出。”),这件命案所引起的索凶风波才告一段落。
虽然中国政府自愿放弃追究凶徒的权利,但是由审判凶徒而引起干涉中国司法自主权的问题,还是余波未了(注:对于建立法庭一事,英国政府始终是念念不忘,特别是义律。见The Duke of Wellington在英国上议院的发言, 请参看The Duke of Wellington,  'War  withChina', 12 May, 1840, in No. 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House of Lords, 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Series, Vol. LIV(54), p.41。)。英国政府极力希望在华设立法庭,目的就是为了夺取在不平等条约下才获承认的领事裁判权。就中国政府的立场而言,不管是林则徐或是其继任人琦善,对此,都是极力否定的。1841年1月2日,琦善在与义律的交涉中,已经清楚说明:“在需要今后做出安排的其他细节问题中,关于必须建立在华刑事法院以审判英国臣民犯法行为的问题,琦善声称,只要外国人‘绝对遵守法律和礼节的要求’,便不会存在建立刑事法院的必要性。”(注:英国外交部:《关于自1840年7月11日女皇陛下分遣舰队到达白河口外起,至1841年1月20日海军上校与中国钦差琦善在珠江缔订一项初步协议为止,在琦善与英国两位全权大臣之间进行谈判的记述》,1841年5月1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91页。)
当《穿鼻条约》仍是一纸空文,不具法律效力之际,义律已迫不及待地于1841年1月20 日在《给女皇陛下臣民的通知》里宣布与钦差大臣达成初步协议,其中条约的第一项说明把香港岛和港口割让给英国(注:义律:《给英国女皇陛下臣民的通知》,1841年1月20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36页。),六天后, 英国人就把这片地方占领了。与此同时,道光皇帝却拒绝批准《穿鼻条约》,并下诏决心将在广东和浙江的英国军队“痛加攻剿,无稍示弱”(注:《道光皇帝上谕》,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七日,《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1册,卷19,42页。)。但是义律已迅速地在1月29 日向香港居民发出晓谕,并谓:“女皇陛下臣民或除该岛土着和前往该岛的中国人之外的其他各国人在香港所犯的一切违法行为,应由目前在中国设立的刑事法庭和海事法庭审理。”(注:义律:《公告》,1841年1月29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911页。 )《穿鼻条约》既未经合法的外交确认程序,更未经道光皇帝批准,可是义律却以其一贯的作风行事,公然侵夺中国领土,自行成立刑事和海事法庭,破坏中国的司法自主权。义律的玩弄借口,制造假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完全漠视国际法则,连英国政府也可能受到其摆弄。义律及其所代表的英国政府在林维喜一案中所犯的错失,是无法推卸的。
四 结语
在《南京条约》于1842年签订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有完全和绝对的司法自主权。任何在中国领土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国政府都有全权进行审理,不容外国政府干预。发生在香港的林维喜事件,涉案的疑凶虽是英国人,林则徐坚持由中国政府审理,并且要求义律交出凶手,是完全合乎法理的,也是坚决维护中国司法自主权的负责任的表现。
林则徐在采取正式索凶的行动之前,首先通过所辖的新安县知县及澳门同知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讯,在有充分的人证与物证的支持下,确定涉案的凶手是英国水手。继而更向美国人伯驾了解国际法的知识,从瑞士法学家滑达尔所着的《国际法》一书中,摘译其中重要的条文,清楚知道“自法制一定,普天之下,莫不遵守,故外国有犯者,即按各犯事国中律例治罪。”(注:魏源:《海国图志》(清道光丁未版),卷52,《夷情备采——滑达尔各国律例》,20页。)根据国际法准则,林则徐以坚定的立场,毫不激烈的手段,向义律据理力争,依法办事,要求交凶。在经过多次交涉不果之后,林则徐才采取驱逐英人离开澳门的断然措施,以迫使义律就范。这些举措,都证明林则徐办事有理、有节,毫不畏缩含糊。
反观义律,作为英国驻华的最高级官员,他早已知悉涉案的疑凶,却包庇凶犯,且自组法庭对六名涉案的英国水手进行审判。无论义律如何托辞狡辩,一时说无法找出真凶,一时又说凶案之中有美国人牵涉在内,意图拖延,拒绝交凶,以及最后自行作出裁决,都无法洗脱其侵犯中国司法自主权和破坏国际法准则的卑劣行径(注: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司法裁判权,如何与林维喜的命案拉上关系及如何遭受西方列强破坏,请参考以下一些书籍和论文。 G. W. Keeton, The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Vol.1(New  York:Howard Fertig, Inc., 1969), pp.137—170. Chang Hsin-pao (张馨保),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Cambridge: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64), pp.12—15 and pp.195—202. 吴孟雪:《鸦片战争前夕旅华美国人要求领事裁判权的活动》,《江西社会科学》1985年2期; 贺其图:《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司法冲突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1994年2期。)。
再进一步说,义律不但背离国际法原则,藐视所驻国的法律尊严,且对自己的国家和政府,也做了一些不能饶恕的错事。他派人贿赂收买中国官员和林维喜的亲人,意图蒙混过关,却又不敢向其上司巴麦尊交待实情。他在1837年9月23日写信给巴麦尊时曾申明,他不会把牵涉杀人罪的英国疑犯交给中国政府治理,而要依据英国的法律审讯。可是在两年之后,当中国政府要求他交出凶手之时,他却表示,如果是真正的凶手的话,愿意交凶,他拒绝交凶只是因为不愿找一个代罪的羔羊来顶替而已(注:H.B.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Chinese Empire, Vol.1, p.244.)。他声称根据英国的枢密院令, 代表英国政府成立海上法庭,执行对英国海外臣民的领事裁判权,可是又要邀请中国官员出席聆讯。义律既然认为英国拥有领事裁判权,又何须理会中国司法机关的要求呢?在H.B. Morse的着作中也提到,义律的裁决最终也不为英国政府所接受,因为连英国政府也不承认义律拥有司法裁判权(注:idem,p.238.这些在林维喜命案中曾被起诉和判刑的英国水手,在返回英国后,全部获得释放。请参看Jack  Beeching, TheChinese Opium Wars, p. 88.同时亦可参阅Immanuel C. Y. Hsu, TheRise of Modern China, p. 183. 英国国会下议院议员Mr.  W.E.Gladstone亦认为:“一名中国人在岸上为英国人所谋杀,义律也不能惩罚该凶手”。引自Mr.W.E.Gladstone, 'War with China', 8 April,1840, in No. I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p.820.)。其后,义律的权责受到英国商人的质疑(注:英国布利斯特市的商人曾经致函外交大臣巴麦尊,质疑驻华商务监督的权责问题,信中说:“……具呈人也不知道,商务监督有什么权力来管理英国在华的不法人民,或保护遭受英人或中国人损害的英国人民。具呈人深知:关于惩治犯罪行为,他的权力远不及英国的巡官,他又无力来保护英国人的生命财产,以免遭受中国政府的虐待与掠夺。具呈人听说:阁下曾向国会下院三次提出法案,在中国建立民刑法院,与一个海军法院。但六年已经过去了,在这期间每年有三千英人去中国,在澳门、黄埔、伶仃、广州居住,不受本国法律的束缚。每日每时,都与世界上最嫉妒的民族发生直接接触……。”亚克拉曼斯·布须·卡塞尔公司:《下列布利斯特签字商人致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1839年10月10日,《鸦片战争》2册,642页。关于驻华商务监督的权责问题,有些英国国会议员甚至认为是外交大臣巴麦尊没有向下属发出清楚的指示而导致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请参阅下议院议员Sir William Webb, FollettMr. Sidney Herbert, Mr.W.E.Gladstone及Mr. Hogg (封爵后改称SirJames Weir),Hogg的发言,载于'War with China', 7 —9  April,1840, in No. I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pp.724—725, 747, 802 and 862.Mr. Hogg当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总裁。),可见义律在整个林维喜案件中的所作所为,确实欠缺一个外交官应有的诚信,既不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又做出种种使自己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事情,使英国蒙羞。
从巴麦尊发给义律和懿律的公函可以得知,至少在《南京条约》签订以前,英国政府仍然视中国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义律曾经试图制定一些章程来管制那些在华贸易的英国商船水手的行为,但是已被巴麦尊指为越权,英国的法律官员亦认为那些章程是十分明显地干涉了中国的主权。巴麦尊再三提醒他们,一切条款需要经过中国皇帝确认,方可生效(注:请参阅以下两封公函:《巴麦尊子爵致义律海军上校函》,1839年3月2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择》上册,334页;《巴麦尊子爵致女皇陛下驻华的两位全权大臣、尊敬的海军少将懿律和皇家海军上校义律函》,1840年2月20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择》下册,535—536页。)。诚如英国下议院议员Sir Robert Peel所说:“英国政府知道商务监督并无合法的权力,枢密院令只是一纸空文……早在1836年1月, 英国政府已知悉缺乏权力的问题(指驻华商务监督的权力——笔者按),枢密院令只会成为一个笑柄……其实,在枢密院令通过之前,必须先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这种对英国臣民的司法管治不单是要获得中国政府的同意,而且还需要征求中国政府的授权”(注:引自Sir Robert Peel, 'War with China', 9 April, 1840, inNo.I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in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 p.912 and pp.916—917.)。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英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要在中国施行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最重要的是从外交上获得中国皇帝的同意,这才合乎国际法则。因此义律在林维喜命案中所设立的法庭是非法的,所进行的审讯亦是违法的,他的最后裁决当然也是无效的。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8452.html

以上是关于林则徐-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