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历史-太平天国前夜的广西社会变动——以台湾故宫博物院所藏档案史料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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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太平天国前夜的广西社会变动——以台湾故宫博物院所藏档案史料为中心


相关图片.相关图片.doc[日]菊池秀明着 梁雯 译
【摘 要】19世纪前半期,随着条件恶劣的荒地以及西部旧土官统治区开垦事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社会精英——以移民为主的土地开垦事业的中坚力量。与此同时,在处理纳税问题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对地方官的治理积极提出各种问题的地方领袖。尽管这些新兴势力并没有获得科举头衔,但对于陷入治理僵局的地方政府而言,他们的举动具有填补官方统治职能以及恢复人们对政府已经失去的信心的可能性。清朝政府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股新兴势力的重要性,而是做出了压制新兴势力的举措,因而大大加深了独占政治发言权的科举精英和非科举精英之间的矛盾。这正是太平天国发生的社会背景。
【关键词】广西;社会变迁;地方新兴势力
绪论
太平天国运动(1850~1864)对于中国近代史的巨大冲击是无可置疑的。
如果除掉那些基于迎合政治目的的看法,对于太平天国的实像和它对于后世的影响,至今有待考证的部分依然为数不少。美国的着名历史学者科恩(P.A.Cohen)曾说,过去太平天国被彻底地置于产生于中国清代的社会矛盾的运动的地位上①。但是,所谓的社会矛盾具体说来到底是什么,近代中国社会的究竟有着怎么样的特质,对于这些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探讨的地方。
本文将根据以上所提出的问题,对太平天国的发祥地广西在爆发起义的前夕存在的社会矛盾进行分析。笔者曾就广西实地搜集的族谱史料为基础进行研究,并指出了金田村所在的广西东南部在清代是已经得到开发并取得发展的移民社会,那些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的移民们引发出当地激烈的社会竞争,从而在通过科举考试获得成功的社会精英和非精英之间发生了深刻的对立②。
但是,这些分析都是建立在重点观察和把握一个静态的社会结构基础上的,所以对于19世纪前半期中固有的历史事件的动态分析成为了当时留下的课题。而且在解释为什么太平天国可以发展到如此宏大的规模的问题上,将当时中国各地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以1999年和2001年在台湾故宫博物院收集到的档案史料(宫中档案及军机处档案)作为基础进行分析,这些史料都是当时的地方官对皇帝提出的行政报告,当然官方常见的粉饰和虚假的成分自然不可避免,未能完全真实反映出当时的情况这一点也是可以想象的。但是,这些史料同时也是记录了当时历史事件的宝贵的第一手史料,从中可以分析当时的行政官员关注着怎样的社会问题,又是抱着何种认识的。
此外在这些档案中最有价值的一点是,在关于一些重大事件上,包含当事人的供诉词在内都有详细的记述。本文将充分利用该史料的这一特点,联系与之相关的地方志、族谱等各种史料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笔者希望这些考察对于认识中国的19世纪前半期是怎样的历史时期,太平天国为何能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运动给近代中国造成深刻影响等问题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途径。
一、关于开垦的进程和耕地所有权的纠纷——三个京控事件
广西自古被称为烟瘴之地,是汉族开发耕地相对落后的边境地区。通过以下的情况可以看到19世纪的一些变化。道光二十五年(1845)广西巡抚周之琦对该地区的荒地情况在上奏中向皇帝进行了如下的汇报:
盖缘粤西跬步皆山,田亩虽多,山居其半,且系苗懦汉土杂处,地皆硗确,土鲜肥饶,并无平原旷野、成片荒地。其山头地角,间有官荒,率皆沙石夹杂,不成蚯段,与他省旷地不同。
是以定例上中则水田一亩、旱田三亩,下则水田五亩、旱田十亩以下,例免升科,向听小民垦种,免其升科。各处官山隙地,每年查照省例劝谕开垦。凡有报垦之户,呈明地方官亲往勘明,给与印照承垦。溯自道光元年(1821)至今,节据平乐府属之恭城、思恩府属之武缘、上林、镇安府属之小镇安通判并天保、归顺、郁林州属之兴业等厅州县具报,开垦或数亩致数十亩不等,均经由司查明,照例升科,造册具题。
(这些耕地)悉系民人具呈报垦,并非定价召买。其未经呈报者,亦查无私垦隐赋情弊。又卷查民人因控争充公封禁各荒地,禁垦已久,自应官为谕垦,不使废弃,节经出示,援案召买,俱因地瘠民贫,不愿承受③。
根据这篇奏折我们可以知道以下的情况:广西因为独特的喀斯特地貌和岩石山,土地贫弱,在荒地中不能开垦者占了绝大部分。所以政府对于小规模的开垦土地的课税采取放任的态度,并且在1820年到1840年间也曾经收到一定的成果。但是对于那些没收充公和曾经遭禁的荒地的开发,因为地瘠人贫,政府即使采取鼓励的态度,也没有得到人民的响应。
那么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表1】是嘉庆和道光年间关于广西开垦荒地的报告的一览表,关于土地的规模表述中“数亩到数十亩”的用词相对较少,而地域也限制在天保县、奉议州、归顺州等广西西部旧土官统治地区。此外即使是在被申报的开垦土地数目最多的天保县,乾隆二年(1737)到嘉庆四年(1799)间的开垦面积是15,892余亩,与19世纪的4,392余亩相比开始显示出开垦的速度减慢,广西的土地开垦已经过了最高峰的情况也由此可见一斑④。
实际上担负土地开垦事业的中坚力量大多数是移民,他们作为当地的精英势力开始逐渐抬头。例如在乾隆年间庆远府宜山县,作为“士民”的陈子仁等人(原籍广东惠州)向政府借了白银2,400两,建造灌溉设备开垦了6,200余亩的土地⑤。与此同时,政府方面也积极奖励开垦和普及既有的农业技术。在广西广东两省接壤的廉州府合浦县,知府周硕勋等人开始建造水车并在各地进行示范操作的同时,还招集了富裕的江南出身者开展示范田开垦,让当地人学习他们的集成型农业技术⑥。
伴随着当时土地开垦事业的发展和新兴势力的增长,开始引发出激烈的社会变化,并频频出现围绕耕地所有权为中心的纷争以及势力对立等等问题。笔者有幸在档案史料里发现了当时留下来的两件京控事件的报告,也就是在地方上解决不了、而被提交到北京都察院进行审理的诉讼案件。下文将对其中的内容对当时的土地开垦情况给社会带来的变化做进一步的分析。
【案例1】迁江县原生员凌焕的京控案件(嘉庆六年、1801年)⑦:迁江县原生员凌焕告发同族监生凌汉芳滞纳隐报田地的租税,以及县里的教官收受贿赂,承认邻县宾州的科举考生违规越境考斌等事件。
根据广西巡抚谢启昆的调查,迁江县十五所⑧曾经是明代世袭军官留置的土地,屯田制实行后便免征了田税。清初,军官被罢免以后,其子孙作为所目接管了这些耕地,并按照佃租的收入缴纳一定的税金,但是没有进行土地的丈量。乾隆年问,第一属地的接管者凌镇安的长男病死后,为生员的堂兄弟凌镇廷(凌焕的祖父)计划将长房所继承的属地占为己有。凌镇安将其拒绝,于是凌镇廷就以滞纳土地税为由状告了凌镇安。
地方政府接到诉讼后对其进行了调查,发现在感安村一带有2,500余亩的“溢田(湿田)”,但是这些耕地有着“泥面石骨,地土瘠薄,栽禾一二年,必须抛荒二三年,厚壅粪草,以养地力”的恶劣条件。于是政府方面将这些耕地三亩换为一亩计算,按照下等旱田的情况10年后进行课税。而凌镇安和凌镇廷死后,凌焕曾经申请将这些耕地进行初量并主张土地所有权为自己所有,但此申诉被驳回,并继而因为“谋夺长房所业,讦讼不休”的理由被剥夺了生员的资格。
而凌焕的父亲凌天泽也是一个被剥夺了资格的生员。其原因始于乾隆年间迁江县的科举精英们在筹建书院的时候,凌天泽提议以宾州人陆扬等16人捐助资金为交换条件,想让他们在科举考试竞争相对缓和的迁江县进行应试。迁江县的乡绅们接受了1,280两白银的捐助,并答应了这件事。而后他们开始向县方面提出了陆扬等人原籍实为迁江县,请求许可其从移住地宾州迁回迁江县进行应试。
此时迁江县的乡绅们还做好了联名请愿书,而当凌天泽知道自己的名义被擅自用做申请人之一的时候,他又向陆扬等人提出谢礼的要求,但是遭到了拒绝。与此同时,凌天泽又涉嫌挑唆杀人事件被剥夺了生员资格。于是,心怀不满的凌天泽又跑去告发迁江县教师韦鉴等人以捐助资金为借口收取160两白银,允许他县人违规越境入学等事。调查中凌天泽为诬告被暴露,害怕处罚的凌天泽也再不敢回应地方政府再三的传唤。
此外凌焕再次告发长房凌汉芳隐报土地以及关于越境应试的贿赂事件,希望以此复原父亲凌天泽的生员资格。他还在诉状里举告了凌汉芳命佃农暴力抢夺、勾结官府差役诈取人民的伪证。
案件调查结果,凌焕因诬告罪被判流刑。此外,试图越境应试的陆扬等人被剥夺生员资格,答应了以接受资助为其交换条件的地方乡绅们也被追究了劳役的惩罚。
【案例2】忻城县原监生韦思信的京控案件(道光七年,1827年)⑨:忻城县原监生韦思信告发土知县(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世袭官吏,总称为土官或者土司)莫世嘻抢夺其财产,杀害帮助其进行诉讼的侄子韦德祖,而广西地方官包庇莫世嘻并隐藏毒杀证据等事件。
据两广总督李鸿宾报告,韦思信祖上曾在康熙年间获土知县莫式的许可,开垦板儿村的“官荒田地”,并每年根据收成交纳地租,充为土知县的公费。此外韦思信的父亲韦廷瑞在乾隆年间,借入壮族人卢扶远等人和木林村的土官500两白银,在属于上述等人的“官田”上进行耕作。此外,韦廷瑞还买下土官的同族莫尚仁等人卖出的那赖村等地的官田,并租给黄扶鸾等佃农进行耕作。
道光二年(1822),黄扶离等人对土官统治区的官田进行了调查,并得知有官田被出售5年后应该归还土官的规则。因为韦思信所收取的地租要比土官收取的高,于是黄扶鸾等人就“将租归官”等事由向宜山县提出了申告,并在审查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就将地租交给了土官莫世暿。对此心怀不满的韦思信想起了他母亲曾经借给莫世暿的父亲和哥哥1,500两银子,自己也曾经垫付莫世暿的欠款和利息420两,这些钱都没有偿还,于是韦思信便向广西的各地方官告发“莫世暿骗赈夺产”,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道光四年(1824),韦思信委托侄子韦德祖为代理人向广州的两广总督衙门再次进行了上告。韦德祖被审查后遣回广西,途中染病在马平县病亡。接到通知的韦思信便要求对其遗骨进行检查,调查官因为没有仔细将遗骨洗净而使之呈黑色,于是韦思信便认定这是韦德祖被毒杀的证据,并将其作为杀人事件向广西巡抚衙门告发。经过再次调查,毒杀可能性被否定。然而韦思信仍然不服,觉得是广西的地方官为了庇护土官莫世暿而隐藏杀人证据,又向北京都察院提出了诉讼。
最后依据李鸿宾的判断,再度否定了毒杀的可能性,并以“忻城土司所辖内外各堡,皆系土司田地,并无民田”为理由,判定韦思信曾经坚持为“民田”的那赖村一带的耕地实为土官的官田。韦思信因诬告罪被判流刑,自作主张将地租交给莫世暿的黄扶鸾等人被处以笞刑。木林村的官田依据嘉庆五年(1800)的规定被命返还土官。而曾经成为纷争发端的那赖村官田,考虑其曾被重复转卖,于是给予韦思信两年的地租。此外对于韦氏所开垦的板儿村的官荒田地,允许韦氏族人继续租种。
考察:以上是两个案件的原委,从中可以导出关于当时广西社会特质的如下几个论点。其一是对生产力低下的耕地进行开发取得进展的情况。调查迁江县事件的谢启昆曾在奏折中进行如下的叙述“粤西地瘠民贫,土人终年戮力穑穑外,别无生计,且地形跬步皆山,田土数寸下类皆石骨,穷民垦种,数年后地力竭,舍而他去,旋辟旋荒者居多,势难一律报垦升科”⑩。事实上虽然广西每年都有开荒的报告,然而另一方面,不能继续维持而放弃耕种的土地却不在少数[11]。此外其中还有地方官为了彰显自己的业绩而进行夸大报告的情况。乾隆初年,陈弘谋(广西临桂县人)告发广西巡抚金鉷虚报开垦田地达到20万亩就是其中一例⑿。且不说为如此不合理的开垦而投入的劳动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根据这些夸大的报告而设定的税额负担也沉沉地压在了人们的身上。
其次,笔者想指出的是,两个案件的原告们与过去的地方势力者(土官)不同,他们作为开垦事业的中坚力量成长起来,获得生员和监生的资格而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势力。比如,忻城县的韦思信一族,他们从清初就向土官借来土地进行开垦,并拥有可以向土官的亲族借与银两的相当数量的财产。而迁江县的凌焕一家则是祖父、父亲、本人三代都拥有生员的资格,并拥有作为迁江县的“绅士”在联名请愿书上拥有一席之地的政治影响力。
而且事实上他们的存在,与当时即存的体制并不是相对立的,反而发挥着补全体制功能的作用。比如,凌焕和15属地的凌汉芳原本就是同族,而韦思信和土知县莫世嘻也是“素无仇隙”⒀,甚至还曾有为对方承担债务责任关系的交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土官和壮族的屯田兵(狼兵)转卖土地、生活困窘、无法维持现存的支配体制的现实面前⒁,在当局看来这股新兴势力存在着带来社会变动的潜在威胁。
可以体现出清朝政府对于这股新兴势力的对应的事件里,土官统治区的少数民族请求科举应试的“土民应试”问题就是一例。如迁江县陆扬等人的案件所表现的情况,在清代广西,读书人从科举考试竞争激烈的内地违规越境,入学到应考生相对较少的边境取得生员资格的事例(冒籍)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受到汉族移民应考热潮的刺激,也出现了科举应考者。但是害怕自己的权力基础受到威胁的士官层,常常不允许自己领地内的少数民族参加科举考试,这就是所谓的土民应试问题。到嘉庆十年(1805)清朝政府开始承认耕作土官官田的少数民族的应试资格,但是要以若科举合格便不能拒绝交税、还要向土官归还官田作为条件⒂。
嘉庆十九年(1814),江南道监督察御史何彤然以这个政策“办理未尽划一”为由进行了申诉。他在奏折里做了如下叙述,那些有才干的土官允许不耕作官田的少数民族参加科举考试,于是当地涌现出许多人才。然而那些“贪劣土官”却制造各种各样的借口阻止科举应试,忍无可忍的少数民族的读书人们“纷纷控诉”。其中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土官利用官田返还的条件,将应归应考者所属的民田说成是官田,以此剥夺他们韵应考资格。何彤然还在奏折中指出“若民田系其祖父所遗及身买之业,倘概令退出,亦属无着。退以入官,则职官断无平空陷取民田之理。若令其转相售卖,则家产卖尽,是为流民。考试原凭田粮籍贯,以杜冒籍。若无田无粮,无籍可稽,何以考试”,⒃主张应该承认耕作民田的少数民族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
接到这份上奏的清朝政府,立即命令两广总督蒋攸锯等人前往调查实情。但是在嘉庆二十年(1815)提出的报告里,对于应该做为调查重点的民田和官田的区别点,却只停留在“粤西南宁、太平、庆远、思恩、镇安五府土属田亩、《赋役全书》内止载各土司官民田总数,并未分晰官民田各若干。其役田一项,亦未载明,此外并无档册可考”这样的叙述上,还做出了“查明土官尚无抑勒阻考”⒄等理由不充分的结论。根据这份上奏可以确认的是,如果少数民族可以证明自己的土地是民田的话就可以参加科举考试,土官如果有妨碍其进行应考的行为将受到惩罚,然而官田和民田区分的标准和现实情况无法明确的话,这些措施是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的。
【案例3】那马土巡检原任土目黄添宝京控事件(道光三年、1823年)⒅: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另一件发生在道光年间的京控事件。该年,原任思恩府那马土巡检土目的黄添保,向步军统领衙门告发土巡检黄河原“勒折浮收”,对少数民族采取刑讯拷问,并阻止他们参加科举考试等事。黄河原的父亲黄瑜也受到过同样的控告,并于道光元年(1821)受到罢免的处分。清朝政府发觉事态严重,于是命广西巡抚康绍镛调查此事。
根据调查报告,那马土巡检是在明代从土田州独立出来专门设置的土官,负责招集人们进行土地开垦。耕地大致被分为三类:官田每年一亩征收500斤粮的地租,粮田则收取作为土地税的租税以及土官的公费,役田不征收佃租只征劳役。其余也曾存在马兵役田,关于这些田地,只征收充为土官执行公务之用的佃租(每亩收取400文钱)。
那马土巡检的多数土官从乾隆年间开始“典卖”官田,数目达到1,200~1,600亩。嘉庆五年(1800)土官被命返还官田,于是他们又以每亩4,000~5,000文的价钱买回了680—720亩。于是因此而失业的壮族人陆世瑛等人两次向北京告发黄瑜“浮收科派,不准考试”。调查的结果,黄瑜因“废弛公务”罪遭到罢免,而陆世瑛等人也因诬告罪而遭受了处罚。
却说黄添保曾经开垦土官的粮田30亩,并以1两1钱4分的价钱交纳土地税(平均每亩为3钱8分银),然而他在道光元年(1821)、二年(1822)的两年间因为滞纳租税而遭到代理土官黄河原的叱责。因此,心怀怨恨的黄添保得知黄瑜父子照规定数目多收官田和马军役田地租(官田100斤、马军役田200文)的事情后,便告发了被收回官田的黄成秀等人和黄河原。此外他为了能使诉状被受理,还指控黄河原不仅放任官族黄璠和土役黄富玉等人的霸道行径,自己也实施暴政,并申诉广东、广西委员对陆世瑛的京控案件所做的裁定不公正。
康绍镛的调查之始,就提出“黄添保之意,重在分别官田民田、准其考试”,在陆世瑛的诉讼事件中曾被提起过的土民应试问题马上就成了争论的焦点。尽管黄添保自己也耕有粮田,还是以“将民田作为奴隶田,概不准考”为由告发了前任土官黄瑜。此外还对其在乾隆、嘉庆年间所报官田的数目提出质疑,主张黄瑜等人以“影射民田(将民田充替官田)”的做法阻止少数民族参加科举考试。
但是根据调查,并无黄瑜父子将黄添保的耕地看作奴隶田之事,并查明黄添保是因为滞纳租税而导致其亲族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此外,乾隆、嘉庆年间所报官田面积数目不对实际上是“造田”(土官开垦官有荒地)的结果,这些土地原也不是民田。还查明了关于多额征收官田和马车田租税的问题,是因歉收或者经费不足导致的结果,而黄瑜父子没有不正当诈取的行为。
真相大白后,黄添保因曾身为土目却告发上级官员的罪名被判全家充军边疆。此外曾对黄添保的诉讼活动做过经济支援并做过保证的在职土目曾美、黎世敬也受到解职处分。黄河原因无施行暴政的事实被判无罪,其官田和马军役田则要照原额进行征收。
考察:从这个案件里我们首先可以窥见到官田返还这个对于救济土官的政策,在当时给少数民族社会带来的影响之重大。从史料上看,对黄瑜父子提出诉讼的人除了陆世瑛、黄添保以外还有“土民”黄顺泰、黄汉能、欧杰合以及“官族(土官的亲族)”黄昌宣等人。告发的情事也无非都是关于土官为了红白喜事、接待汉族官员而征收附加税,以及土官的多妻多妾问题等各式各样的内容。但是多数的诉讼都是在嘉庆十年(1805)这个官田返还的期限以后提出的,从这点来看不能排除官田返还问题与诉讼事件频发性的因果关系。结果清朝政府不得不出于对失业佃农的考虑,于道光三年(1823)做出将归还土官的官田继续让“原佃土民”耕作的决定⒆。
其次,官田返还问题导致的诉讼事件频发也印证了一个事实,在曾经尽量避免与汉族官吏接触的少数民族里,以京控为代表的汉族社会习惯开始得到融合。清朝政府在当时曾经指出“土官往往典卖田产,久未撤归,遂土官日贫,土民日刁,兼之汉奸从中主唆,控案纷繁”⒇,并开始认识到这是汉族移民文化开始进入少数民族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陆世瑛的诉讼事件给土民应试问题带来的影响。负责诉讼的两广总督阮元等人提出,御史何彤然在奏折中做出“其民间置买产业之田,是为民田”的定义,其混淆了少数民族和汉族移民的惯例,是错误的解释。于是道光二年(1822)作成的《酌议土田考试各款章程》中,确认了民田是粮田,即是要向清朝政府缴纳税款的耕地,地租用来充当土官经费的耕地不论开垦者是谁,只要属于官田,那么耕作这块耕地的人就不能参加科举考试[21]。
照次类推,那么案例二中关于忻城县韦思信的开垦地不算民田的理由就显而易见了。总督李鸿宾在奏折中言:“讯据莫世嘻供:民田应赴宜山县完粮、官田系赴土司纳税”,“质之韦思信,亦供称并无赴宜山县完粮印事,其为官田无疑”[22]。出于将民田等同于粮田的理解,这自然是“妥当的”解释。当然,这样的理解忽视了在清代伴随着开垦的进程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地方政府回避了土官没落的问题,他们关心的只是能否能维持现存的统治秩序,并缺少保护和培养作为开发中坚力量的新兴势力的意识。
二、米税纷争和官民不信——阻米、抗粮和租税钱纳问题
在清代广西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广东的米仓得到开发,大米大量运往广东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围绕征税发生的纷争也成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本节将采用几个关于阻止大米运出、拒绝纳税事件以及围绕税的内容和纳税方法发生的诉讼对当时的官民关系进行一些探讨。
【案例4】柳州阻米事件(嘉庆十四年、1809年)[23]:该年二月二十日(4月4日)在中部要地柳州发生了一起运输广西米的广州商船被袭的事件。根据广西巡抚恩长的报告,该年广东米价高涨,广东方面向广西派遣专员催促运米船迅速向广东进发。此时,柳州府知府李杭为了不造成本地缺米,对当时停泊在柳州的47艘运米船发出了这样的命令:从其他地区运来大米的船可以出发,而在柳州购得的大米不能全部运往广州,须酌量留下在柳州出售。然而广东方面专员则不管是否在柳州购米,催促所有船只出发。
冬天在柳州农村收购大米、等到春天江水涨起之时将大米运到广东,是广东商人一向的惯例。前一年(1808)的收成是往年的八成,但是人们仍然担心商人若不在柳州售米将造成青黄不接时米价高涨。于是城内“禁止不许开行”的呼声高涨,广东商人也怕遭到阻挠而不敢扬帆出船。于是生员王振宇等人鼓动马平县知县许庭梧发出了“酌量出粜十分之二、以济民食”的命令,商人们没有答应。驻屯柳州的广西提督胡天格也尝试了进行同样的调停也没有结果。
二月十九日(4月3日)广东专员抵达柳州,翌日便催促所有运米船向广东进发。当做好出航准备的船夫们又在市场购人路途所食大米的时候,当地便陷入了相互求购大米的恐慌状态。米价迅速上窜到每升四文钱,而人们更是担心米价的继续上扬。 此时,柳州城兵卒张义(马平县人)目击市场混乱的情景后“心怀不平”,便打算阻止运米船起航。于是他“喝令墟众上船,夺取篙桨,使其不能开行,即可在境粜卖”,军队的同伙刘玉魁及平民马士亮等29人应声与附近的一群“无赖之徒”冲到船上,与抵抗的船员发生了冲突。张义等人用石头和木棍打破船只,又用木桶装水灌入船内导致两船沉没。此外还有四艘船严重毁坏,船上的大米也沉落河中。
接到通报的知府李杭等人前往管制,人们纷逃四散,张义等人被捕。此时船上原载有的28,212余石谷米、307余石大米中损失额已达到12,743余石谷米和298余石的大米。李杭等人为收拾事态,在残留15,469石的谷米中调出在其他地区购入的6,879石迅速运往广东,留下在柳州购入的8,590石出售用以平定当地米价。结果,张义被作为主犯流放边疆,鼓动政府调停的王振宇等人则被剥夺了生员资格。而未能防事于未然的知府李杭和知县许庭梧也遭到了处分。
【案例5】桂林抗粮事件(嘉庆十三年、1808年)[24]:该年四月十六日(5月11日),桂林府临桂县发生了一起滞纳租税者被官府带回途中被劫回、前往催款的官吏不但被施暴还遭受恐吓的事件。
据巡抚恩长报告,遭到暴行的六塘司巡检周以炳奉桂林府知府命令巡查各地,调查督促租税未纳和粮差(征税吏)的贪污情况。滞纳者秧塘村民周培叙,欠纳土地税19钱7分、大米7斗。周以炳到达秧塘村后,即以村里的当铺为据点并催促周培叙缴税。于是为难的周培叙拜托“游手好闲”、“为人强横”的村里好友刘老六:如果被捕,叫上子侄将其劫回。平日以好汉自居的刘老六便马上答应下来,并叫上各自的孩子和侄子和周培叙的侄子尾随其后。
周培叙出现后,周以炳就开始进行讯问,并打算若其不能缴清税款就把他带回继续追缴。周培叙拒绝后,周以炳便将其痛打一顿并命令将其押送到县里。知道周培叙被逮捕后,刘老六跑到当铺里辱骂:“司事不应容留官差在铺孥人”,周以炳便叫人也把刘老六抓起来一起带到临桂县城,于是“刘老六益加咆哮”。
这时刘老六、周培叙的儿子和侄子等人也来到当铺。他们在刘老六的号令下殴打粮差,并打破了周以炳的坐轿。刘老六更是自己挣开枷锁,叫嚷着“不惟殴差,并欲殴官”,然后用竹板痛打周以炳。粮差们看到周以炳被袭击后,便慌忙将其救出,跑到当铺的后院躲了起来。
刘老六知道殴官罪的后果重大,就想着要是将周以炳找出来,让他写下“差役误孥(周培叙)”的字据就应该可以免受惩罚,而且说不定还可以借机勒索一笔钱。于是他找到周以炳并将其关在屋内,向他“捏称差役扯破衣服,逼令赔钱二千四百文”。开始周以炳不肯,再次受到威胁和殴打,于是不得不向当铺借了钱写了字据交给刘老六。
根据被释放的周以炳的申诉,官府进行了调查。打伤官吏的刘老六被当作穷凶极恶的光棍处以斩首,周培叙也由绞首改为判处斩首。此外两人的子侄们也被判流刑押往黑龙江。
考察:简单综合以上两件案子,不论哪个都是因为其规模较小或者无事前计划性而被当作偶发事件进行处理的。作为主犯的张义、刘老六等人都是社会最底层的士兵和无赖,并以为自己像《水浒传》里殴打官吏的英雄一样以好汉自居。同时这些案子也恰恰显示出了中国社会底层所潜在的暴力能量。
此外从中还反映出地方官权限之小与其统治力之弱。在柳州事件中,知府不但不能对抗督运的广东专员的命令,而且将大米酌量在本地出售的调停措施也被商人们视若无睹。而巡检则不但不能执行其督税的任务,反被纳税人及其同伙痛打一顿。 在关于“西米东运”(广西大米运往广东)的国家政策上,稻田清一也曾指出:广东作为人口密集的一大消费地区和两广总督驻在地,确实有被更为重视的倾向。为防粤米不足而筹备的备东谷每年储备大米10万石,可以和为预防广西饥荒而筹备的常平仓相匹敌。当时广西当局被禁止与广东商人在收购大米问题上进行协议,没有购入储备米的主导权[25]。
对19世纪台湾的地方档案进行分析的美国学者艾马克(Mark Alle)的研究中曾提出,清代地方官在国家和社会间担任着调停各种纷争的角色[26]。但是因为民刑不分的粗放型法律体系、效率低下的行政体制、有限的人员、再加上要面对的是大量案情复杂的案件,即使他们十分努力,也不一定能拿出有效的对应方法[27]。
另外,这些档案史料所描绘出的地方官有的还是用高压手段压榨人民而被告发的“贪官”形象。例如前例中提起土民应试问题的御史何彤然,其在同一篇奏折中也曾提出严禁地方官二重征税(重税)的请求。
这里所提到二重征税是地方官贪污行为中极为巧妙的手法。他们在纳税额证明书中记下“如有重徵、准粮户于五日以内更正”的字样,将安分畏事者抓到县城里说他历年欠缴,并强迫其交纳实际上不存在的滞纳款。交出款项得以释放的人发觉被重复缴税后再进行申告的时候,地方官就毁灭证据。对于不肯缴交的人“则锁押拷打,十分刑逼,以为不遵粮照内准其更正字檬,责以挟制之罪”。另外若提出的证据中有不备之处,被害者还会被栽上诬告的冤罪。即使偶尔有人不服提起控诉,上司只要将其打回,下级官员就可以将其问题置之不理[28]。
于是,地方官暴政而引起人民反抗的议论,与嘉庆白莲教起事的“官逼民反”的口号一样作为理解19世纪中国社会的理论构架已经被广泛的接受。太平天国也不例外,为镇压陈阿贵的天地会造反而被派遣来的大黄江巡检黄基等人,在途中试图“勒索乡民”,于是招来拜上帝会员激愤而起的传说也仍在流传[29]。
然而到底真实的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表2】中列举了嘉庆年间广西遭受处分的地方官的案例。在这里,确实存在利用官员权威贪图私利的官吏。如看到违反禁例描有龙的模样的宗祠牌位便向所有人勒索钱财的胡志英(阳朔县典史、案6);因寡妇再婚提起诉讼便将夫家的亲戚抓起来、勒索20两银子作为释放条件的朱廷杰(昭平县马江塘巡检、案9);强迫杀人案件的被害人与犯人和解、并抢夺300两银子作为手续费的卢廷赞(南丹土州土目、案21)都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然而通观全部案件,更值得注目的是那些因为职务怠慢、对部下监督不利、对应措施迟钝以及害怕处分而强行处理案件而受弹劾和处罚的地方官占了多数。如案4中的黄通(岑溪县知县)为了隐瞒部下刑讯逼供的罪行而收买死者家属,结果诬告了上级官员知府和巡抚。案10中的钟茂金(阳朔县知县)得知受贿的幕友在调查书中做了手脚却没能通报,结果自己还落为自杀的下场。更有案11中的张锡瑕(署桂平县事通判)没能识破受贿差役的谎言,案14中的程龙孙(贵县知县)因没能及时处理案件嫌疑犯就被劫回,且导致被捕犯人自杀等事分别被解职。
此外,地方官员中还有不少因为热衷于推行政治却因意外的事故和财源不足而导致财政赤字、最后被解职者。例如案17赵济(岑溪县知县)案,连绵雨季导致仓库的储备米变质,而前任官员留下的用于购置大米的款项却已被其移用于逮捕押送盗贼、壮丁工钱、建造巡视船和设置关卡。案18中程龙孙、黄炳被后任知县告发其没有充分准备购置储备米的款项和没有交纳被指派的义务捐款。案19中的徐骧(融县知县)也因为挪用了购置大米的预备款作为修理仓库和城墙和鼓励揭发天地会员的经费,补充“民欠”(未缴税)和兵粮而导致储备米的不足。
在这些请求惩治地方官的奏折中还记载着“诘讯仓库各书斗级人等佥称徐骧、冯观潮所亏空仓库各款,均系因公挪用,并无侵蚀情事”[30],“实因春雨过多,仓廒渗漏,以致霉变,并无盗卖情事”[31]等说法,承认了他们并没有不正动机,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过失。此外案23中还记载了从嘉庆八年(1803)开始连续十年间,临桂县的12名知县中就有9名重复挪用购置储蓄米的款项,其缺失数额达到了31,106两银子。在这里显示出了当时地方财政上的重大问题,两广总督蒋攸铦在奏折中归纳了以下的原因:
粤西钱粮,历系年清年款,其实向有民欠,奏销时垫解全完。自嘉庆元年(1796)豁免积欠之后,旧欠本未报出,碍难徵还,而民间转以拖欠为得计。
又省例各州县向无额设图差(征收年供的使者),每村各轮派一人,随同粮差(征税差役)催徵,名为冬头,一年一换。其中或有不肖冬头,串同书役,以完作欠,而边田亡愚昧,竟有不知割串者,逮下年冬头更替,遂致无凭追查。
加以州县因循,催科不力,民欠愈积愈多。每届奏销,仍报全完,往往以流交之谷价垫解地丁,或假称出陈易新,延不买补,以致钱粮则挪解全完,仓谷以民欠作抵[32]。
如上所述,进入嘉庆年间未纳税增多,督税不利,还有征税差役侵吞税款的事件。应当监管他们的地方官却力量薄弱,还声称要将常平仓和社仓的旧米换新,挪用未缴的土地税来做抵。事实上,据嘉庆二十年(1815)广西巡抚庆保所调查的结果,未纳土地税已经达到160,334两银子[33],因为大米购置不足,为充未纳税而补上的储藏米有350,100石[34]。当然,蒋攸铦所叙不排除想推卸自己责任的意图,但对于纳税人、征税差役和地方官的批评也不能说一定是事实。姑且不说未征税数额的增加,还有如前文所见关于开垦停滞和浮夸报告等都是社会停滞不前造成的慢性结果,而且至少也超过了地方官通过其个人努力可以弥补的范围。
在这个现实状况的另一面,地方官的不正事件当然也给地方社会留下了恶劣影响。嘉庆年间的广西发生了巡抚、按察使等高官频频换人的事件。其中特别是案13中曾经两次并且担任过五年广西巡抚的成林(满洲镶蓝旗人),不但是一个“性耽逸乐,用度无节,不但州县仓库未经认真稽查,即己身银钱账目,亦复从不顾问”的挥霍家,还因为溺情嗜好、信用被叫为“劣奴”的家下人裴兴,让他经理一切而落得恶评[35]。此外案16中的德泰(广西按察使)也没能阻止随员向忠讲私情让自己的孩子入籍广西,并打算找关系让其得任户房的典吏的事件[36]。
案20中最初告发成林的人钱培善(元融县知县,浙江归安县人)的事件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指责前任知县徐骧“亏空”得罪了成林的钱培善因在一起抢劫事件中捏造被害者供词之事被罢免了官职。其后,他没有返乡而开始不停地在同乡兼亲戚的广西布政使叶绍骥处做工作打算复官。于是他再次告发了徐骧,并在到处向亲友筹备旅费赶赴北京的时候被逮捕了[37]。他的事例形象地表现出同乡人际和交际关系在当时的中国官界是一个重要的立足基础。
此外案26中的富纶(护理广西巡抚,广西布政使)目睹广西官吏腐败、杀人盗窃事件的调查延久不结、库房也多有亏空的情况,决意加以整顿并开始改革。然而在他行政的过程中反倒产生了更多的摩擦,“臬司以下各员,皆先经到任,一气相联,意欲文致其罪,便于消弭重案”等事件也频频发生[38],最后富纶遭到了部下们的反对而被孤立起来。另外案22中奉议土州[39]、24中的龙英土州[40]、25中的上思州[41]更是上演了一出官僚间相互检举揭发丑事,一齐被罢免了官职的闹剧。
如此接二连三地发生有失体面的事件使地方政府权威尽失,增强了人们对政府的不信感,同时也产生了谋求国家和社会之间新的调停机能的新动向。以下将选取两个案例对此动向和政府方面的反应做一些探讨。
【案例6】凌云县黄鸣凤等人抗粮及京控事件(嘉庆十九年,1814年)[42]:该年岁末,位处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凌云县发生了一起拒绝交税的人们殴打差役,又计划救出被捕的头人韦卜业的事件。该事件发生的前后,黄鸣凤两次以知县张其禄“浮收苛派”为由将其告上都察院。
凌云县于雍正五年(1727)实施了“改土归流”,土官统治时代的亭目制度也被保留了下来。县内按照各亭的头目征收地税的粮田以外,还要缴柴薪为税,壮丁耕作的“免粮官田”每两亩一天要出一个壮丁,负责搬运大米、押送犯人以及公差用人等各种杂役[43]。
凌云县人认为缴交柴薪、承担劳役实为“陋规”(即不法征收的附加税),并分别于嘉庆二年(1797)和十年(1805)告到了两广总督衙门。当时的总督吉庆和那彦成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同意他们的申诉要求并禁止了这些税的征收(但是也没有实施)。于是,嘉庆十七年(1812),黄鸣凤和生员黄金镛从各亭筹来银两(银40两,钱20,000文)作为旅费,赶赴北京都察院请求废止这些税项。总督蒋攸铦进行调查后判定该等税项合法,虽可轻减负担但要“照旧供给”。
嘉庆十九年六月,当黄鸣凤走到谋亭地方时,村民们便追逼其如果柴薪和人力税不能免除,便要归还原来充作旅费的银两。无以作答的黄鸣凤只得撒谎说;“续经告免,即钱粮庄谷亦可缓纳,不日可有告示”。于是人们信以为真,被催缴后也没有交纳土地税。凌云县知县张其禄得知与其它地区相比谋亭地方有激烈的“延抗”倾向后,趁因公下乡,带领六名差役前往谋亭,派其分别前赴各村传唤头人过来问取情况。
十二月初八日(1815年1月17日),差役唐先等人到达过柳墟,命头人韦卜业过去集合,韦卜业刚好在卖柴火便不予理睬,双方发生纠纷,韦卜业也被抓了起来。韦卜业命人们将其救出,于是墟民韦秀等人便开始殴打差役。另一头人覃或等人将韦卜业救出,“均因误信黄鸣凤之言,以钱粮毋庸封纳,头人不应听比,在旁喊嚷助势”。最后韦卜业等人就逃跑了。
张其禄回到衙门后便将情况汇报给了上司泗城府知府周之域,十二月十六日(1月25日)把总张文羽率12名士兵前往谋亭将韦卜业、韦秀、黄布夫等人逮捕。同时他也开始悬赏捉拿事件的祸首黄鸣凤。成为悬赏捉拿对象的黄鸣凤此时也遭到村人怨恨,知道不能过上安心日子,于是他再次想到了京控。当得知韦卜业和韦秀等人病死狱中后,他找到头人覃或商量并决定告发兵役殴打杀害韦等人,随后他又加上张其禄“催索陋规、发仆采买,纵令兵役,淫辱妇女,毁屋掠财等”罪状上告到都察院。清朝政府见事态严重,便罢免了张其禄,并对其“平日居官有无贪虐不职及滋扰病民之处”进行了调查。 庭审开始后,证人们就供述了张其禄确实有带来数十人兵役,但是却没有动粗的事实。此外,柴薪税和劳役税原为一直沿袭的惯例,因为不知道其在改土归流的时候已被设定为正规的税项,曾被怀疑为不当附加税。随后,人们对黄鸣凤的话信以为真暂停纳税的事情也被查清。结果黄鸣凤被判发配边疆流刑,黄布夫等人被课劳役刑。此外还判定柴薪税、劳役税仍按以前缴付,没有废除的必要。
【案例7】全州唐玉元的租税钱纳诉讼及设立公局事件(嘉庆十三年,1808年)[44]:该年二月,北部全州原乡保周如略等人向都察院申告:“赋役无定,民累难堪”。诉状中陈述了知州李惟寅“严立禁示,民无苛派之苦”,推行善政,然而后任知州褚其章、余清标却无视此惯例进行催缴。此案也曾告到两广总督衙门,没有得到解决。接到报告的嘉庆皇帝谕命,如报告果为事实,则将严加处置。
根据巡抚恩长的调查,全州原本就有以银征收土地税、买卖土地后向官员索取证明(税契)时也要交一两三分银为手续费的惯例。而人们也通常要先将米换成钱、再换成银子用以纳税。银价不但变动很大,在作为交通要道的全州流通的银子的质量也不稳定,十分不便。
嘉庆十年(1805)二月,知州李惟寅为了不使纳税拖延而导致决算不足的情况发生,叫来原任乡保唐玉元等人共同商量催缴办法。于是唐玉元以于民有利的理由,提议原乡保吕伯元等人改用钱受纳土地税。李惟寅接纳了这个建议,并商定了约1400文为1两银的标准纳税,而地契手续费也改为以钱72文为3分银的标准来收取。
虽然新的征税办法在二月就被公布,然而却贯彻得不够彻底,用银纳税的情况仍然存在。实际上,李惟寅接纳该建议的目的在于节约经费,利用银和钱兑换拿到的差价40两金作为押送银两、书役公差和伙食的费用。此外因为地契的手续费设定过高也导致没有人按照新办法交费。其后,李惟寅被调任到其他地方,不久便过世了。
六月,新知州褚其章到任后认为新的征税办法“系属违例”,便命撤回李惟寅的告示,仍照原来办法征税。买卖契约照旧收取3分银,并停止收取一枚5文钱的书吏纸笔费。正在自满于自己提案的新征税办法,并认为此将永久不变的唐玉元得知褚其章改回旧惯例后,便害怕会因此“不能取信乡民,再遇乡间有事,即难以出头”。于是,他于嘉庆十一年(1806)四月在剩余的告示里添上写有“摭拾书吏舞弊”字样的诉状,让赵杰元向两广总督衙门告发了此事。
八月,余清标接任知州,征税办法“悉依旧章”,仍然没有变化。于是唐玉元决定和周如晷等人将此事告到北京,力荐新征税办法的优点并试图维持,希望以此能恢复自己的威信。调查报告里一开始就阐述,“惟李惟寅出示,即系唐玉元等禀请,似此违例扰民之事,何以反谓便民之官”,对新征税办法的妥当性提出了质疑。而根据当事者的证言,查明了在全州并无以钱纳税的前例,所以可以说这个措施也并没有完全得到人们的支持[45]。
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还查出唐玉元和乡保们有一起筹划建立会馆,作为全州州城内乡保的活动据点,为纳税和告状进城的农民的休息之处。该会馆就叫做振湘馆,是用在州内各乡收集到的捐赠款购入的。此外还置有43亩水田为共有财产,用其收取的地租作为活动的经费。唐玉元常驻此会馆,“包揽”各种的乡间纷争调停和仲裁事务。他们去广州、北京告状用的经费也由各乡负担,并查明每回筹集到的捐款有160,000文。
调查的结果认定,唐玉元等人设计的以钱纳税的办法实为累民之本,而知州李惟寅为了削减少量的经费而采取这个办法“虽非入己,实属见小卑鄙”。此外唐玉元等人设立会馆、受理乡间纷争的情事,则为“把持武断,扰害乡民”之举,并裁定:虽然“所敛钱文悉归振湘馆,公同日用,并无入己”,但是不能因此减罪。结果唐玉元、周如略被判流发配边疆刑、曾经赞成以钱纳税的吕伯元等人也被处以劳役刑。会馆的房屋和田地则被官员没收。
考察:这两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那些已经不能一味满足地方官的统治并积极地提出意见的地方领袖(local leader)表现出的姿态。而他们这些行动的出发点都在于对官员的不信任,如凌云县的黄鸣凤怀疑柴、薪、劳役等杂税属于不当附加税的事件背后,则是出于对汉族官僚在改土归流时许下减轻赋税的承诺却不实现,和对行政毫无责任心的行为的反感[46]。而全州的唐玉元等人屡次告状的理由其实也在于,不服于只以不合惯例的理由就拒绝接受改革建议,完全不考虑人们利益的办事态度僵硬的继任知州们。其实在当时如山西等缺乏银子的地方人们就是用钱纳税,地方官员和兑款商统一进行兑银[47]的。
在这里登场的地方领袖,并不是那些科举的成功人士,其中拥有生员资格的也只有黄金镛一人。但是他们的举动却对社会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唐玉元只是提出“后任撤去告示,必致日后额外苛求,伊有揭存告示,若持赴东省具控,可以复旧”[48],就可以为后来的诉讼集到很多捐款。而凌云县的黄鸣凤的一句话也可以让各村信以为真,甚至希望可以免除税项[49],从而引起一股抗粮风潮。
那么又是什么可以让他们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呢?档案史料里曾描述唐玉元“素无家业,侨寓州城胡姓振湘号帽铺,嘉庆七年(1802)曾轮充恩乡乡保,与各乡保彼此熟识。适十年(1805)二月,故牧李惟寅因钱粮完纳迟缓,传令各乡保设法查催,令唐玉元等公同商议”,他的意见被接纳后便让吕伯元等人在各村宣传该举可以“久远便民,永不更改,皆伊之功”。结果“乡民被其愚弄,亦咸称系唐玉元稟官之力”。凌云县的黄鸣凤更是“声言柴薪夫役包管赴京告免国” [50],很明显,除了具有作成诉状的能力外,他们能代言地方民众与政府交涉的能力也是获得民众信赖的重要因素。
根据艾马克的研究,台湾在19世纪曾经有一群叫做“总理”的人,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发挥着媒介作用。与科举成功者相比,他们的出身更为低下,受命于地方官担负着调停纷争和维持治安的任务[51]。在黄宗智和杜赞奇(P.Duma)对华北社会史的研究中也曾分析过乡保的问题,乡保受地方官认可肩负着管理20多个村庄和征税的责任[52]。此外在广西除了在前文中总督蒋攸铦曾指出的“冬头”,在壮族地区还有叫做“寨老”的村落统率。根据冢田诚之对于壮族社会史的研究,无论冬头还是寨老,都没有世袭制的土官那样的地位,只是得到村民的信任受托调停纷争而已[53]。
这些人就是不能通过科举获得政治地位、也不能像官员一样获得升迁的地方乡绅。在广西和台湾,原本就存在不法越境入学的外地人侵占本地生员的名额、阻碍本地出身的科举人才成长的问题。到了19世纪,随着广西开发的进步和社会的安定,地方上杰出的人们开始追求成功和文人素养,却不一定能持有调停纷争和控制危机的能力[54]。于是这些不可能通过科举获得升官之路的地方领袖们,就往往会去寻求填补地方政府空缺和扩展功能的途径以此获得成功,同时这也是社会的需求。
然而,如前文中能积极接纳唐玉元等人意见的李惟寅一样,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地方官在当时的广西却是少数。唐玉元等人提起诉讼,却被地方官认定为不承担税务的“无业游手之徒”,他们的举动也被否定为“意欲就此取悦乡愚、并以利诱骗官吏,可以挟制,从中自作生财之计”[55]。尤其唐玉元伙同他人秘密建立会馆之事更是遭到地方官员的谴责,并被指在州城中建立会馆作为乡保据点,是要借此扩大其在地方的影响力。
于是接到报告的清朝政府便以“哄骗乡愚,敛钱至六百余千之多,纠党设局,意图把持……实属棍徒生事扰害”[56]的罪状严厉处罚了唐玉元等人。这个判定实际上不但失去了一个利用下层地方领袖来实现协调治理、借此恢复地方政府威信的机会,反而加深了通过科举获得仕途的精英和下层非精英的鸿沟,深化了两者的矛盾。从而看出,广西19世纪的地方政府虽然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新兴势力的行政作用,然而却缺乏进一步活用其能力的灵活态度。
小结
在此总结一下全文内容。19世纪前半期,广西已经过了耕地开发的高峰,条件恶劣的荒地和西部旧土官统治区的开垦事业都得到了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开垦事业的中坚力量的新兴势力开始抬头,并相应带来了围绕他们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变化。
从这个时期被送到北京的几个诉讼案件里,可以明确的问题是,这股新兴势力也不一定处于与旧来支配者相对立的位置,反而对其具有辅助统治的可能。然而,清朝的地方政府不但没有栽培他们的意图,反而为了稳固其统治,施行强行让其归还土官已经转卖的所有地的政策,因此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其中土官统治区的少数民族要求获得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即所谓的土民应试问题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当局还屡屡把他们开垦的耕地看作官田,从而否认他们科举应试的权利。这使得新兴势力失去前进的动力,也加深了社会的不满。
而另一方面关于19世纪的米税纷争提交的报告里,则浮现出了广西地方政府行政权限不充分、统治力量薄弱的问题。当然说到这个时期的中国,经常会被强调的“贪官”现象确实存在,然而不如说在超出解决能力之外的问题和慢性财政赤字面前,地方官们害怕处罚而蒙混事实的态度才是这个时期的更大的特点。此外,地方长官频频更换的闹剧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使得人们普遍对政府失去了信心。
这个时期在广西,围绕纳税事件为中心的京控事件里还出现了对地方官的治理积极提出各种问题的地方领袖。他们大多数是没有获得科举成功的头衔的新兴势力,他们对改土归流以来的惯例提出是否为不当附加税的疑问,申请废除的举动还引起了抗粮事件。此外还出现了以地方官所承认的乡保身分要求以钱纳税的改革,并设立会馆想充分发挥政府与地方之间的媒介功能的人。
对于当时陷入治理僵局的地方政府而言,这些后起势力的举动具有充分的填补统治职能和恢复人们对政府已经失去的信心的可能性。然而当时的清朝政府却缺乏利用这些势力的灵活性,其所做出的裁判压制了新兴势力,更加深化了独占政治发言权的科举精英和非精英之间的矛盾。太平天国也正是发生在具有这样的社会矛盾的背景下的。
注释:
①P.A.Cohen,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4(日文译本佐藤慎一译《知的帝国主义—东方主义和中国像》平凡社,1988年,第51页)。
②菊池秀明《广西移民社会和太平天国》【本文篇】【史料篇】风响社,1998年。
③周之琦奏,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宫中档道光朝奏折》第14辑,第284页。
④光绪《镇安府志》卷十六,经政志一,田赋。
⑤李锡秦奏,乾隆十九年正月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辑,第371页。关于陈子仁的父亲陈庆邦,清道光《庆远府志》卷16,人物•上•笃行篇记有“先世广东惠州人,父梦月充营伍,随征蛮寇,至庆远遂家焉”,并记载其于康熙年间的饥荒之际,自桂林带回小麦的种子,进行一年两次不同作物的耕作。
⑥班第奏,乾隆十九年二月初八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辑,550页。杨应琚奏,乾隆二十年五月初五日,同上书第10辑,453页。
⑦谢启昆奏,嘉庆七年二月初十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2辑,第499页。
⑧据光绪《迁江县志》卷2,乡里略、十五所所目载,迁江县的十五所是平定了马平、上林、迁江各处的叛乱后,任命军官们为千户、百户,“分给逆产,驻兵耕守”,清初改编为所目后“编额输量”。而第一所所目也由百户凌士的子孙世袭。
⑨那清安奏,道光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军机档,57402号。《广西庆远府忻城土县韦应祖控单》(道光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同57403号。李鸿宾奏,道光八年六月初七日,同60659号。
⑩谢启昆奏,嘉庆七年二月初十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2辑,第507页。
⑾如乾隆六年(1741)广西巡抚杨锡绂对于雍正九年(1731)申告的五缘县337亩开垦地,因“垦不成熟”免除了其中196亩的赋税(《高宗实录》,卷170,乾隆七年七月庚辰)。
⑿据《清史稿》卷307,列传94,陈宏谋载,时任云南布政使的陈宏谋揭发广西巡抚金鉷为了复官让废员报告开垦田有30万亩之事,并告发其将多余的田地伪报为新开垦田所为导致“田不增而赋日重,民甚病之”。乾隆元年(1736)两广总督鄂弥达被命调查此事,陈宏谋起诉金鉷“捏垦报捐,欺公累民”,让人报告的20万亩也“并未开成一亩”。而鄂弥达先称“粤西额荒甚多,绅民欺瞒不少”,又说“查借捐止有一十二万,并无二十余万,各属查报新垦成熟者,则郁林一州已有八千余亩,其余州县新垦甚多,陈宏谋所报不确”“陈宏谋偏信乡里不实之言,渎陈天听”,以此指责陈宏谋偏听地方上错误的情报,所作主张有误(《高宗实录》卷45,乾隆二年六月丙戌)。此后陈宏谋又第三次进行上奏,而乾隆帝指责陈宏谋身为广西本地人,对广西问题提意见之举有“启乡绅挟制朝廷之渐”,并对其加以降级处分(《高宗实录》卷45,乾隆二年闰九月甲申)。然而没过多久,陈宏谋的主张就被证实为事实,对于那些被夸大报告的田地施行了减税和中止课税。而被报告有8,000亩开垦田的郁林也在乾隆六年(1741)取消了3890亩田的课税(《高宗实录》卷149,乾隆六年八月丙辰)。
⒀李鸿宾奏,道光八年六月初七日,军机档,60659号。
⒁关于土官的贫困和统治力衰退的情况参照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0辑,497页,朱椿奏。
⒂《仁宗实录》卷144,嘉庆十年五月庚戌。
⒃何彤然奏,嘉庆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8辑、178页。
⒄蒋攸铦等奏,嘉庆二十年四月十三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31辑、471页。
⒅康绍镛奏,道光四年闰七月二十六日(同《奏稿》广西巡抚任内,东洋文库藏)。
⒆康绍镛奏,道光四年闰七月二十六日(同《奏稿》广西巡抚任内,东洋文库藏)。
⒇《宣宗实录》卷62,道光三年十二月壬寅。
[21]阮元的原上奏文仍未发现。光绪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5辑,803页,马丕瑶的上奏中记叙有“道光二年(1822)两广总督奏定章程,除承耕土司役田各户,仍照旧例不准考试外,其承耕粮田各户,与内地佃户无异,无论曾否退田,俱准送考”。
[22]李鸿宾奏,道光八年六月初七日,军机档60659号。
[23]恩长奏,嘉庆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4辑、186页。
[24]恩长奏,嘉庆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9辑、104页。
[25]稻田清一:《“西米东运考”——清代の両広関系をめぐつて》《东方学》71辑,1986年。
[26]Mark.A.Allee.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Noahem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中文版《十九世纪北部的台湾:晚清中国的法律与地方社会》,播种者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
[27]Allee同上书。又及瞿同祖,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East Asian Research Centre of Harvard University,1962(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
[28]何彤然奏,嘉庆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8辑、178页。
[29]光绪《浔州府志》卷五六,纪事(《太平天国时期广西农民起义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8年,132页)。当然给拜上帝会造成压力的中心力量是紫荆山里的生员王作新一族,这个传说也不能说是事实,但是这却体现出了人们对于金田起义爆发的原因的理解方式。
[30]叶绍晨奏,嘉庆二十年四月初十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31辑、411页。
[31]台斐音奏,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9辑、153页。
[32]蒋攸铦等奏,嘉庆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7辑、122页。
[33]庆保奏,嘉庆二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8,东洋文库藏)。
[34]庆保奏,嘉庆二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7,东洋文库藏)。
[35]蒋攸铦等奏,嘉庆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7辑,118页。蒋攸铦奏折中指出,成林有为了将自己平时的“肆意贪婪”蒙混过去,虚报广西亏欠的款项已经达到30万两的嫌疑。此时(据成林奏)“接任以来,藤县、兴业、来宾、融县先后揭报亏空,均已会奏参追。近据藩司详揭临桂、阳朔、贵县、象州四处交代,又有亏短,我因司详内起自何年何任,既未叙明,所亏正款捐款,又不分晰,随饬司查明另参。并与藩司史积容面商,统计已参未参各案将及十万两,又访闻各属节年垫解民欠钱粮约有十馀万,虽系尚可徵还之项,而垫即有亏。我因就要进京,恐将来再有亏案参出,难以悬拟定数,一时识见糊涂,想藩司稟说在二十万两左右即另有亏短之处,再不能多至十万两,就冒昧奏称约亏三十万以内,再行分案参追。我在任已经三年,实不敢以一奏塞责,妄希脱卸,但办理错谬,罪无可逭”。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他在接二连三地关于亏空的报告里动摇、并根据简单的推算提出上奏的情况。
[36]蒋攸铦等奏,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9辑,176页。
[37]庆保奏,嘉庆二十年十一月初四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5)。
[38]《仁宗实录》卷348,嘉庆二十三年十月丁卯。
[39]台斐音奏,嘉庆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28辑、135页。庆保奏,嘉庆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5)
[40]庆保奏,嘉庆二十一年五月初三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10)。
[41]庆保奏,嘉庆二十一年五月初六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10)。
[42]庆保奏,嘉庆二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10)。
[43]关于凌云县(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参照菊池秀明《广西移民社会和太平天国》【本文编】第2章,138页。此外关于“免粮官田”指的是土官,亭目等曾经世袭所有的非课税田(官庄),参照民国《凌云县志》第4编,县地方行政,4,财务行政,乙,关于赋税:“清以前,凌云为土官统治,系属特殊,日久无征。改流后,仍沿土例……。如各项杂役,应佚则有伕田,应工则有工食田,应役则役食田,若禁卒田、吹手田、鼓手田、书匠田、辕匠田、柴薪田”的记载。在本文中出现的柴,薪,夫役的负担就是如上这些土地的课税。
[44]恩长奏,嘉庆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六月十三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7辑,711页,同书第19辑,773页,784页。
[45]例如“花户”曾成富在供诉中说“我等应完钱粮,向来俱系用银,自封投柜。惟有嘉庆十年(1805)二月李州官出示后至六月十二日(7月8日)止,曾经折钱交纳。我等有银者仍旧交银,自从褚州官撤示后,我等照旧一檬完银”(恩长奏,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9辑,773页)。
[46]菊池秀明《广西移民社会和太平天国》【本文编】第2章,145页。
[47]比如说咸丰年间发生了抗粮暴动的山西壶关县,奏折里记叙“向来征收钱粮,众花户因本地银色低潮,须赴临境觅买足银,诸多不便,故按时估交钱,由县代买纹银批解,历久相沿,官民称便”如此所述,在山西曾用过人们按照时价用钱纳税,官员则一次性将税钱换成银子的收税办法(王庆云奏,咸丰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宫中档咸丰朝奏折》第16辑,163页)。此外在赵城县“花户完纳钱粮,向赴河南清化镇一带买银交纳,诸多不便。因托本城钱行总头代为买银交柜,历久相沿,民无异议”如此所述,由有势力的兑银商人承包银子的兑换(王庆云奏,咸丰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同书第15辑,262页)。
[48]恩长奏,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9辑,784页。
[49]庆保奏,嘉庆二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庆保《奏稿》广西巡抚任内,卷10)。
[50]恩长奏,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9辑,784页。
[51]同Allee前书,197页。同书中“总理”的英译为“Overseers”。
[52]Philip C.C.Huang(黄宗智),The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in Noah Chhla.Stanford Universityl985,page.50.(中译本《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 Prasenjit Duara,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ah China,1900-1942.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52-57.
[53]冢田诚之:《壮族社会史研究——以明清时代为中心》,国立民族学博物馆研究丛书三,2000年,99页。
[54]菊池秀明:《广西移民社会与太平天国》【本文编】,第1章,103页。
[55]恩长奏,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9辑,773页。
[56]恩长奏,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宫中档嘉庆朝奏折》第19辑,784页。
The Social Change in Guangxi Province before the Taiping Rebellion: An Examina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in the Archives Held in the Palace Museum in Taipei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Guangxi witnessed the development and opening up of harsh wastelands in the western districts of the province that were ruled by the tuguan. The new social elites, who were mainly emigrants, emerged and become the backbone of land reclamation. At the same time, local leaders also emerged in the process of dealing with tax problems. Local leaders actively put forward various issues about the local official's governance. In terms of local government whose domination fall into a deadlock, although these new forces did not have access to imperial titles, their ascent filled in a gap of official administration and restored the peoples' confidence in government. Qing government did not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se emerging forces and took measures to suppress them, therefore greatly deepen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imperial elites who have a exclusive right of political priority and non-imperial elites. This was precisely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the Taiping peasant uprising.
【作者简介】[日]菊池秀明(1961—),男,日本国际基督教大学教授。
【译者简介】梁雯(1982—)女,日本国际基督教大学博士研究生。
【文献出处】《清史研究》,2008年第4期,第96~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