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王建:嘉靖初期毁淫祠与废佛寺政策的地方实践 ——以江南、福建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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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建:嘉靖初期毁淫祠与废佛寺政策的地方实践 ——以江南、福建为重点

作者简介:王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200235
原发信息:《史林》(沪)2016年第3期
内容提要:毁淫祠与废佛寺是嘉靖初期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其推行背后有着帝王偏好、礼制改革、乡约推行等多重因素的驱动。在这样的背景下,理学家们得以一伸其志,居官期间多通过毁淫祠来传播自身理念,而对大多数地方官员来说,毁淫祠、废佛寺的盛行又给了他们纾解财政困难的机会,寺观田产更是成为从地方到中央觊觎的对象,一些官员甚至提出了十分具体的操作建议。不过,在不同的地域社会中,扩大化的废毁行动一方面引起了地方士人的强烈反弹,另一方面他们在编纂地方志书,构建地方话语时,也曲折地表达着欲迎还拒的心态。
正德十六年四月,正德皇帝去世后,嘉靖帝以藩服入继大统。由于种种原因,当其在位的前期,对宗庙祭礼、郊礼以及孔庙祭祀制度等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大致而言,这些改革都在嘉靖十年左右告一段落。对于这些改革的具体内容及其推进过程,前贤已多有论述,并认为这是一次较为典型的复古运动。①
滨岛敦俊在其研究中曾提出所谓“原理主义祭祀政策”的概念,认为明初洪武三年改制为明代“原理主义祭祀政策”之嚆矢,至16世纪初则又有一次原理主义者兴复礼制的高峰,地方官员的毁淫祠行动日益高涨。②朱海滨也认为嘉靖朝地方官员多在嘉靖礼制改革的影响下开展毁淫祠的活动。③
目前学界对于嘉靖朝毁淫祠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福建、广东等华南地区,尤其以对嘉靖初年广东提学副使魏校毁淫祠行动的研究最为深入。④最近亦有学者讨论了嘉靖十八年湛若水在南京地区的毁淫祠活动,希望以此来探明所谓“淫祠”在地方的生长史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⑤
不过,至目前为止,关于嘉靖朝中央政策对地方毁淫祠的推行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毁淫祠与废佛寺有着怎样的关系?王朝的宗教政策在地方社会又是如何被执行和理解的等等问题,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另外,对于以上问题的深入考察,也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理解明代宗教政策的制订与施行。⑥故笔者不揣浅陋,草成此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 王朝政策动向与地方毁淫祠的推行
嘉靖初期,随着礼制改革的步步推行,地方官员对于此次改革与洪武初年改制运动之间前后相承的关系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如在嘉靖十五年修纂的《宁国府志》中,作者便把嘉靖帝降杀孔子祀典的举动视为国初朱元璋改定祀典之余绪:
初,国初肇定祀典,山川、城隍等神已悉正其封号,惟孔子尚仍旧称,四配以下亦无所改。嘉靖庚寅(九年),上用辅臣言,乃考正礼制,称孔子曰至圣先师孔子,四配曰复圣颜子、宗圣曾子、述圣子思子、亚圣孟子,十哲以下曰先贤某子……并撤诸像,易以木主,改大成殿曰先师庙,戟门曰庙门,笾豆各损其四,乐用六侑,以示天下尊崇之意。⑦
一些地方官员和士人也是直接引用最高统治者所施行的复古政策来解释其毁淫祠,崇正祀的行动:
如嘉靖九年任山东阳信知县的徐九皋在毁淫祠,立社学时,便首先搬出王朝旧制为自己的行为提供理据:“近皇上令郡县申明旧制,甚盛典也。本职到任之初,首见社学荒芜,教养无法,无以称上旨意……意欲率尔创建,则时属民艰,不忍重费,因念境内多有私创淫祠,已经差人查拆营造外,所有教规相应斟酌。”⑧嘉靖十年,池州府重修西祠,时人亦言“今上皇帝考正大祀,又偏正天下群祀不经者毁之”。⑨嘉靖二年,福建泰宁县知县潘旦毁淫祠,修儒学,记文作者林俊就坦言“今天子崇正辟邪,诏不在夫子之道者祠可毁,材可因,址可市”。⑩
毫无疑问,在这一轮的毁淫祠运动中,一批崇尚理学的官员得以利用机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毁淫祠的运动,其中最着名的当然是嘉靖初年广东提学副使魏校的毁淫祠行动。不过,除此以外,当时还有另一批崇奉理学的官员也在开展毁淫祠的行动,并同时推行修书院、立社学的政策。如欧阳铎于正德末年任延平知府时,就曾经在当地毁淫祠,修山川坛,改夫人宫为祠祀杨龟山的上达堂,并以为当“适事之会”,“百需出淫祠,不必敛”。(11)此举开一地之风气,嘉靖《延平府志》甚至说:“毁淫祠,前此未之闻也,自郡守欧阳子铎、陈子能始。”(12)嘉靖初年,他升任广东提学副使,在相关地方官员的配合下,更是展开了更大规模的行动,即以韶州府为例,嘉靖三年,韶州府通判符锡“奉提督学欧阳公檄去六邑淫祠,且属之务祸本之斯绝,庶风教之可兴,乃六月适英德,访诸不在祀典祠寺凡百六十五区,立命毁之……翁源如英德,去祠寺之当毁者七十七区……仁化如翁源,毁诸祠寺百十三区……乳源有挟而作奸者,廉得其实,先置于法,乃尽去所蔽祠寺八十九区”。(13)
再如邹守益任广德州判时,亦曾于嘉靖五年在当地毁淫祠助修复初书院。(14)欧阳德于嘉靖三年知六安州时,改淫祠为龙津精舍,祀二程。(15)曾先后受学于王阳明、湛若水等人的闻人诠在嘉靖初年出任宝应知县,“毁撤淫祠正人心”,(16)后升任南直隶提学,则又曾命毁宿州东岳行祠,在欧阳德等人的基础上修六安懋中书院等。(17)从欧阳铎、闻人铨等人的例子可见,对于这些理学官员来说,当其居官在任时,毁淫祠,崇正学已经成为了其从政要务之一,而其背后的主要目的自然是为了推广儒学,教化民众。
此外,根据常建华的研究,明代嘉靖朝,中央还曾明令地方推行乡约,正如叶春及所言,“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18)嘉靖年间较早的推行乡约的例子如嘉靖三年山东巡抚陈凤梧曾经申明乡约,要求按照洪武礼制,“每里设坛场一所,就查里淫祠寺观毁改为之”。(19)嘉靖五年时,江南地区也曾经有过较大规模的推行乡约的活动,大致亦是要求遵从洪武礼制,在“里社的基础上,并结合实行社学、社仓,形成综合性的乡里社会制度”。(20)可见,乡约的推行包括建立里社坛场、立社学、建社仓,而从地方实践来看,这些设施的建立往往是通过毁淫祠来实现的,所以,推行乡约也就自然与毁淫祠结合在一起了,从史料可见,嘉靖初年很多毁淫祠的官员往往又有推行乡约的举动。
如正德末嘉靖初年上海县令郑启范“损益吕氏乡约,设长正颁示科条导之,使知趋避焉……淫祠佛庐夷为社学,凡九十六所,闾党之间,弦诵洋洋矣”。(21)嘉靖五年任上海县令的曹煜亦“毁淫祠以振俗,饬乡约以兴行”。(22)嘉靖十八年福建诏安县令何春“教民行乡约,习文公家礼,毁淫祠”(23)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嘉靖朝的毁淫祠行动与王朝裁汰佛寺的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嘉靖即位之初,即着意矫前代之弊,正德十六年四月壬寅,令将“正德元年以来传乞升法王佛子国师禅师等项礼部尽行查革,各牢固枷钉,押发两广烟瘴地面卫分充军,遇赦不宥”。(24)正德十六年六月丁未,“裁革僧录司左善世文明等一百八十二员,道录司真人高士柏尚宽等左正一周得安等七十七员”。(25)
至嘉靖六年十二月壬子,“礼部尚书方献夫等言尼僧道姑,有伤风化,欲将见在者发回改嫁,以广生聚,年老者量给养赡,依亲居住,其庵寺拆毁变卖,敕赐尊经护敕等项追夺,戒谕勋戚之家不得私度。诏悉如言”。
同日,嘉靖帝“复谕献夫曰:昨霍韬言僧道盛者,王政之衰也,所言良是,今天下僧道无度牒者,其令有司尽为查革,自今永不许开度,及私创寺观庵院,犯者罪无赦”。(26)
此后,中央政府仍然时有相关敕谕发布,如嘉靖九年“敕谕误农害义,莫甚于释氏之徒,今尤众焉。夫彼不过生死以恐吾民,小民愚甚,直信无疑,骎骎然而不知省,遂至伤伦败俗,废人事,舍农业,甚是有害世道,牧民之官常加省谕禁戒。未来其见被惑者,有能舍非从正,还做生理,如一府中有能一年化正二百人以上,州一百人以上,县四十人以上者,巡按御史奏来,否亦奏来,以凭考课”。
同年十月,大学士桂萼“奏准寺观田土合行抚按官通行所属查勘,但有荒废无僧行住持,遗下田土无人管业者逐一清查见数,各照彼中时价,召人变改名入册,办纳粮差”。(27)
嘉靖二十一年,巡按御史舒汀改苏州府长洲县福宁寺为儒学,徐阶为作记文,其中便明确指出“我皇上践履仁孝,发挥敬一,数诏有司汰沙门,毁僧舍,所以树尊经之教,盖迥出千古”。(28)
笔者在检讨嘉靖初期的毁淫祠史料时,经常发现有所谓“例毁”“诏毁”“敕毁”“制毁”等说法,兹稍举数例:
嘉靖元年,山东东阿:“诏毁淫祠,大中丞陈公凤梧奉命惟谨”。(29)
嘉靖九年,江苏如皋:知县吴宗元“奉敕谕,毁境内淫祠”。(30)
嘉靖十一年,山东济南府:“诏天下毁淫祠,于是有司议毁华阳。”(31)
嘉靖十年,山西朔州:“会诏毁淫祠”,知州改五岳行宫为社稷坛。(32)
嘉靖十一年,河北曲周县:“官署咸俯焉卑时,制下毁淫祠,(知县皇甫访)乃遂毁淫祠,徙其宫而庸之,乃堂宇廨舍靡不焕然崇也”。(33)
这里的“诏”“敕”“制”究竟何所指?笔者以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就是指的中央王朝废毁无额寺院、私创庵院的诏旨,也就是说很多地方官员实际上是借着废佛寺的王朝政策在地方展开了毁淫祠的活动。
二 废毁淫祠佛寺与充裕国用
关于明代中期地方财政日益窘迫的事实,学界已多有探讨。(34)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在具体政策上又对地方官员“修举废坠”的行为多有限制,如弘治中江阴县令黄傅所言:
“朝廷以六事责守令,其一曰修举废坠,监司察焉,以定幽明,铨曹凭焉,以为黜陟,其所系重矣。然而工物之费,不许取之于官(国俗,有司申请支给官钱修理公署,上司概不准许),不许取之于民(律禁因公科敛),又不许取之于罪人(见行例令罪人出办砖瓦木石修理公用,亦问罪降调)。如之何其可也?”(35)
这种地方官员在具体施政过程中捉襟见肘的局面在嘉靖初期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是愈加发展。不过,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当时随着毁淫祠的日益频繁,地方官员越来越将其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补充来源之一。
如嘉靖九年,浙江湖州乌程县营修便民仓,其初,县令戴嘉猷“悉索县帑,得金数仅七百”,后以为“邑□多淫,淫斯毁,毁斯售,售可得金四百有奇,二者合作,吾□其庶几也”。(36)
嘉靖十四年,武康县令冯霄主持重修儒学,“是役也,令以费商于学谕丘君曰:‘民初息,不欲伤,吾将撤淫祠矣。’丘曰:‘崇正辟邪,政之卫哉,曷继诸?’曰:‘帑簿正不欲支,吾将入讼金矣。’丘曰:‘剔蠹植良,典有序哉,曷竟诸?’曰:‘善作人,不自爱,吾将捐捧赀矣。’丘曰:‘损上益下,悦无疆哉。’”。(37)
嘉靖十三年,南直隶和州儒学修建时,州判王朝用“并所得毁淫祠、革滥恩、清官房、鬻殡(耳宾)地诸金八百,尽委督役阴阳官李钺、卢勋诸人,即百福寺撤去佛像,葺理学宫,式示厥程”。(38)
从这些例子中可见,毁淫祠之收入俨然已经被官员看作为重要地方财政来源之一。而在其他记载中,甚至直接便将朝廷毁淫祠之诏旨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联系在一起理解,将毁淫祠归纳为“朝命下废淫祠以益公帑”。(39)
毁淫祠究竟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多少收益,这自然取决于当政者推行政策的力度如何。在某些个案中,这一举动所能累积的财力还是相当可观的。如嘉靖三年至六年间,与欧阳德同为阳明弟子的江西金溪人黄直任漳州推官,在任期间,斥毁淫祠,在长泰县斥卖淫祠地,“裒其价千余,以积罚锾计之充足修学之费”。(40)嘉靖四年,漳浦县建云霄石城,“凡糜金钱四千六百缗有奇,出诸推官黄君直市淫祠之积”。(41)嘉靖九年,漳浦县又分设诏安县,“所少者惟县与学耳。工费不过两千金,见今贮库淫祠银约有三千余两,动支绰有余裕”。(42)因毁淫祠而能够积至数千余金,其所毁者大概已经不是一般的淫祠,而是扩大到了普通佛寺了,也正如后人所特别指出的,“明节推黄公以微时厄于寺僧,奏毁各处淫祠梵宇”。(43)
事实上,通过毁淫祠、废佛寺而充裕国用的想法在当时是较为普遍的,尤其是在以福建为代表的华南地区。嘉靖七年,理学家聂豹巡按福建,在任时便曾主张“清寺田以备赈恤”,根据他的观察,当时福建一省“总官民田粮计八十四万九千有奇,内寺观田粮已计有十二万八千有奇。夫僧道在四民之中百分未有其一,而僧道所得产业十分乃有其二”。(44)而在一省之内,各府情形又有不同,嘉靖九年福建建宁道佥事张俭作《议处寺田议略》一文,其中便针对建宁一府的情形特别指出当地“国朝以来仕宦颇少,故其田地尽为游僧所据,非如福、兴、漳、泉等府多为世家所夺”,因此“建宁一府,寺观之田,半于农亩”。(45)
根据福建的具体情形,聂豹的建议是每所寺观有田百亩以上者给田百亩,百亩以下者给田六十亩,僧道每名给田二十亩,“其余田地俱没入官”,“该收租谷储于官之别仓……而预备仓之积,一年之间可得数万石,积之数年,八闽之荒可备矣”。(46)而张俭的主张亦相类似:寺观“每田一千亩拨还五百亩,以为香灯、斋粮、差役之用,其大寺原当坊里长二三名者每一名给还田五十亩,或六七百亩,以足其用。其余收入官”,根据他的计算,此议如能施行,则这些被没入官田的收入大约每岁可为建宁府八县“省派银三万两”。(47)
此外,嘉靖四年《延平府志》的作者郑庆云也认为:
今郡邑仓粮无数年之积,民逋负朝廷额税贫不能偿,为今之计,出僧道于境,尽斥寺观之田,给民耕种,官为敛其租入以实仓廒,及为民偿逋负之税。或以法难尽去,每寺观置守者二三人,存田粮一二十石,以供洒扫役,情法可谓两得矣。今朝廷边境多事,国计不足,未免取财于民,尽锱铢不止,而冠带纳粟之例四出无时,尤以不足为忧,乃无有一念及此者,何哉?尽废天下寺观,田市于民,财充于国,取之不扰,惠而不费,平天下之要道在是矣。夫明正学,排异端,崇先贤,拯贫乏,今之为政者,夫谁而不知之?夫谁而不行之?知之而不明,行之而不力,斯与不知不行者等耳。(48)
郑氏的提议显然更为激进,特别提出要将寺观田地统统罚没为官田,然后与民耕种,再以其租赋补充国计之不足,可以说较为典型地表达了当时部分士人对天下寺观广占田庐现象的不满。
笔者在华南地区的一些方志中,尤其发现一些志书作者在田亩统计中,特别列出废寺田、废寺山、废寺地等项,(49)亦正可表明地方官员重视废毁佛寺,没收其田地的态度。
另外,在中央政府的层面,似乎也曾经有过处理寺观田地的讨论,如霍韬在《与林汝恒书》一文中批驳对方欲用公帑将寺田赎回给僧的观点时,所列理由中亦有所谓“戾户部所以议处军饷之意”,“夫弃僧田数十百顷而不取,乃屑屑算夫淫祠之数亩,是犹弃岱岳而取尘埃”的说法,(50)可见当时中央政府也确实曾经有将寺观田充军饷的议论。(51)
尽管类似的建议最终都未能得到完全的施行,但是嘉靖初利用寺观及其所属田地修盖儒学、书院、名贤祠宇,或者充作生员廪饩的情形却是较为普遍的。如嘉靖九年,建宁府政和县儒学修明伦堂,因经费不赀,张俭即建议以松溪县普载寺寄庄于政和之田地充费。(52)再如宁德县有“涌泉寺,自永乐间废,一饱豪佃”,嘉靖十三年前后,县令叶稠“以给学士,俾充廪饩”。(53)嘉靖十五年,泰宁县将当地天王寺改为儒学。(54)嘉靖八年,安溪县儒学膳夫“议定原额之外,加银八两,不增编于均徭,取给于邻县废寺田租”。(55)
但是,在王朝的政策架构中,佛寺与淫祠毕竟不同,淫祠可以全毁,沙门则难以尽汰。朝廷诏旨的重点在于废毁无额庵院,而对于那些代有敕额的寺庙,一般地方官员在处理时还是比较慎重的。如上文提及的符锡在韶州府的毁淫祠行动中,遇有翁源县翁山寺,“僧会在焉,院有躭石,余襄公碑刻在焉”,遂“曰:僧会制也,宋碑刻也,不在毁列,遂去之”。(56)
而且,正如郑庆云所指出的,“近良有司有拨寺观田入学以养士者,诚盛举也,而佛老之徒尚怒目抵掌,日讼于上,誓不尽复不已,而士之食业于学者如捉风扑影,尤恐失之”。(57)此处言及的僧徒与官府之间的拉锯大约是较多存在的现象。如嘉靖初年延平太守“陈侯能其为政尤密而实,先欧阳太守铎尝取小南峰诸废寺田租若干硕为郡若属县凡七学师生费,才一岁,迁去,摄事者仍返之寺。侯至,喟曰:‘是独可已乎?’稍益条约,置典司者,白诸巡按御史简公霄,督学副使邵公锐,守巡参议魏公启,佥事郑公佐,议克协,田始为学永业”。(58)嘉靖八年间,聂豹巡按八闽时,在福州以治平寺旧基创建养正书院,“查废寺之田,得五百余亩,岁收其租,而诸生廪饩膏楮及塾师之贽皆取于是”,但自其离任二十年后,“书院圮矣,养士之田亦莫知其所属”。(59)
所以,当魏校在广东捣毁淫祠时,于广州城为每所社学置学田二十顷,就数量而言,很难想象这些学田全部来自一般的淫祠,为了使这些学田能够长久归于社学,魏校所能想到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乘嘉靖元年为“造册之年,合收其田入官,改为社学之田”,(60)从而将这些田地的性质固定下来,以为长久之计。
三 地方社会的反弹与曲从
明人徐复祚《花当阁丛谈》中曾经记载了这样一则轶事:
苏城集福庵在吴尚书名宽所居之北,施知州名□之西。宏治中诏毁淫祠,有司欲为尚书后圃,尚书曰:“僧庵吾世邻也,不忍其毁,忍作吾圃耶?”有司复欲为施公别业,施曰:“何不送原博尚书而送吾?”有司述尚书言,施曰:“我独不能为吴先生耶?”故诸淫祠毁而庵独存。嘉靖初,又有诏毁。伍太守名畴中用价承佃矣,毛贞甫名埕,都御史,亦价佃之。一则曰近吾家也,一则曰地旧吾家施也,竟成讼夺。且毛与伍新结姻娅,时人追思往事,因为谣曰:“昔日吴与施,官送犹逊辞。今日毛与伍,讦告到官府。”(61)
对于这则轶事,表面的理解自然是可以借此反衬出作为弘治间吴中名臣的吴宽与后来者在品格上的高低差异。不过,如果换个角度看,似乎也正可反映出弘治年间的毁淫祠行动(62)与嘉靖初毁淫祠的不同,即后者较之前者的力度更大,尤其是将佛寺纳入了广义的淫祠范围。故此,伍畴中与毛埕才会如此公然地围绕僧庵告讦争讼。
还是以江南为例,王世贞在《重修法华庵记》中亦言及嘉靖初废毁淫祠佛寺的情形:
出太仓城东北为冈身路,古捍海塘址也。自冈身而北三十余里为涂松冈,居民数百家聚焉,为涂松镇,镇之中有法华庵,唐之龙朔二年开士所创建也……法力所摄历千余年,虽栋宇间新,而宝额如故。属明嘉靖之辛卯有诏毁天下淫祠,株及庵院之私创者。涂松异见婆罗门陆姓居邻其傍,窃谋据之,谓可以别置廛室,置网利源,而顾姓婆罗门亦与之同欲而生妒构讼于台,寺僧文英乃走京师疏白,其状下之台,台下常熟,以邑志证之,兹庵得不毁,而顾陆俱抵罪。(63)
在该文中,王世贞明确指出嘉靖十年(辛卯)左右的毁淫祠行动不仅针对一般淫祠,同时还“株及庵院之私创者”,以法华庵为代表的地方寺院如果没有邑志为证,则很容易便被指为淫祠,可见当时废寺之氛围。
而在嘉靖十七年的《昆山县志》中,其编撰者方鹏进一步指出了这些废毁寺庙的去向:
谨按老佛之宫,莫盛于宋,莫滥于元,逮我国朝,殊为落寞,迩者有司屡奉部檄,废毁无额庵院,固崇正黜邪之善政也。若撤其余材以葺公宇,收其地价以给公费,贫老缁黄处之得所,夫谁不服?若悉归之巨室,为第宅、为冢墓,为园圃,所偿之值,十才一二,使实繁有徒,退有后言,则无以服其心也。(64)
可见,在当时的江南,有大量的庙宇被地方巨绅以低价购入占据,并用以修建第宅、冢墓、园圃,上文提及的集福庵的命运大约亦复如是。
当然,不仅在江南,华南的情形更有过之,嘉靖中,高邮人沈尚经“以举人历广州府同知……督学魏校毁淫祠寺观,势豪多承田土,或至兴讼,尚经剖断,均其徭役,舆情惬服”。(65)嘉靖《惠州府志》在论及惠州地区的寺观时,也同样指出“惠之寺观,自嘉靖初督学副使魏校改置书院之后,其余莫究所从废矣,然今东南二氏之宫与其田产,不为豪族私者几何”?(66)而科大卫在讨论嘉靖初年魏校毁淫祠的个案时,亦曾指出方献夫、霍韬等当地士大夫在那次运动中获利颇丰。(67)
这样的情形自然会引起部分地方人士的不满,不过,若以江南和华南为比较对象的话,则前者的反弹似乎要更大一些,其原因一是江南的理学风气要大大薄弱于华南,因此对于地方佛寺明显要更为宽容,二则是江南地区仕宦众多,他们占有较多的田地,所以很少有像华南那样占有数千亩、上万亩田地的寺庙,因此,地方社会对于佛寺的观感亦复不同。
嘉靖十年左右,吴县士人黄省曾曾经上书时任苏州知府的聂豹等人,请求停止夺取地方寺观:
伏闻各县承奉台札,毁拆淫祠。夫淫祠者,案之祀典则不经,考之图志则无据,私为建创,巧自诬额者耳,非曰曾经圣祖所留二氏之寺院也。……况甲里久次,征役元逃,教虽属于异端,民实同于赤子……川太蹙而波生,人过迫而狂作,于城郭犹凭约束,在海滨或致跳梁,万一蜂毒之兴,谁任激变之咎,且命言一下,求者纷如。钞没非擅行之举,宫殿非可据之场,历年瘗埋之骨塔,发掘何堪,万岁祝 之圣牌,毁坏安忍。以缙绅之盛丽,虽百地之赠,不以为恩,在披剃之荒凉,得寸土之依,亦堪活命。割无辜覆胄之区,资富贵嬉游之所,佃价轻微,无益于府藏,流民播荡,有损于邦基,况古刹俱亡,淫祠皆在,伏望慎之又慎,思而更思……若释老必欲遣之归宗,则栋宇亦当听其自鬻,则人心有辑,隐祸无阶,仆非有爱于宗风,但实深忧于国事。衅皆起于纷扰,道莫贵乎安绥。须乞采纳刍言。(68)
嘉靖九年至十年间,聂豹曾短期担任过苏州知府,嘉靖十年十月初因丁父忧而离任。(69)由黄省曾的上书可知,他在苏期间,确实曾在某种程度上实践了其在福建巡按任上要求“清寺观”的政策建议,但却引起了以黄省曾为代表的地方士人的强烈反弹。
这篇文章中,黄省曾首先指出必须将淫祠与佛寺区别对待;其次则以为僧人同样负担赋役,故与编氓无异,没有歧视的理由;再次,佛寺资产轻微,取之无益于国课,反而容易滋生事端;复次,则指出佛寺即使要鬻卖,也应该有僧人作主,以免他人从中渔利。
其实,对于地方官员、士绅通过毁淫祠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中央政府亦曾有所禁止,如嘉靖十二年十月,户部奏称当时“毁坏寺观间田租赋不入于县官,而豪族右室渔以为利,贫民不得分尺土焉……宜下抚按臣,分委廉干之吏,尽入其地,假与无业贫民,量其肥瘠以定岁入高下,此不烦公家之费,而贫民得有所赡”。(70)嘉靖十三年,礼部发文称“先年奉旨拆毁淫祠事例,巳将私创及不系应祀之神俱巳拆毁矣。今后仍严禁有司不得假以拆毁之例,肆为鱼猎之场,或利木石而克落修理之价,或改为书院而身动帑藏之积,名则为国家毁淫祠,实则为贪官开骗局”。(71)而方献夫、霍韬等人更曾因私占佛寺田地而被言官所弹劾。(72)
这种带有渔利性质的运动式的废毁淫祠佛寺的行动,其效果显然是难以持久的。万历间南京士人顾起元便曾言及嘉靖间霍韬在南京废毁尼庵之后的情形:
嘉靖间,霍文敏公为南大宗伯,檄毁城内外诸淫祠,一时尼庵之折毁者亡算。顾当时祗行汰除,而不计尼之亡所归者,是以久而渐复营建,至今日而私营者,闾闬间且比比矣。尼之富者,衣服绮罗,且盛饰香缨麝带之属,淫秽之声,尤腥人耳,而祠祭之法独亡以及之。(73)
所谓“祠祭之法”的难以始终贯彻,还表现在方志的撰修中。小岛毅曾经以福建为例,指出嘉靖以降,方志中关于淫祠的定义日趋严格。(74)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笔者发现嘉靖十年后编修的各地方志中,编纂者在明定淫祠的同时,还往往会以各种名义收录大量不在祀典的地方神灵,兹举数例:
嘉靖二十年修撰的《建宁府志》:“国之大事在祀,故以秩宗掌之,而有令式以颁郡邑,其他淫祠弗预焉。我朝之祭法严矣,建宁坛壝祠庙固皆载在令甲,然亦有礼虽当祀而未经奏请者,兹固有司从民俗以举行者欤。”(75)
嘉靖十五年修撰的《临江府志》:“祀典不载,法不应书。旧俗相传,攻祷辄应,未可尽废。今附于祠祀,曰乡示。”(76)
嘉靖十六年修撰的《思南府志》:“祠庙曷?宅夫义也,是祀典之攸明也。……今之不忘诸祠者,情也。夫鬼神依人者也,其感通精爽之气,丽于时也久,信于人也深,则亦自有潜孚崇恋而不可解者,虽非明祀,亦人情也。情不可拂,祠乌可忘。又况水旱凶灾,祈祷多应,功德虽未闻于前,呵护能已见于右?揆诸御灾捍患之典,是殆不可以淫祠论也,夫乌得而不祀诸?虽然,此固乡人因时之见云尔也。”(77)
有些地方神灵前代曾经禁绝,但却仍然被收录于嘉靖问编纂的方志中。如苏州府昆山县有山神庙在当地马鞍山下,“宋崇庆以后重封累赐,淫渎不经,我国朝止称昆山之神。每岁四月十五日祀之……邑人如狂者三日,弘治中知县杨子器悉禁绝之,及其去任而复兴矣。旧志俱称惠应庙,今改称山神者,遵时制也”。(78)
在以上这些方志中,作者一方面自然要充分表达尊重祀典以及与淫祠决绝的姿态,但另一方面则又主张依从民俗与人情,在“遵时制”的前提下,将一些地方神庙载入方志,笔者以为这样的态度事实上也正是较为隐晦地表明了他们对于王朝废毁淫祠、佛寺政策的某种抗拒。
总之,毁淫祠与废佛寺共同构成了嘉靖初期宗教政策重要内容,废毁淫祠佛寺运动的形成与王朝礼制改革、乡约的推行以及裁汰僧道的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理学家们因此而得以一伸其志,通过毁淫祠而建社学、修书院,传播儒家思想。对于大多数的地方官员来说,王朝的政策则又给他们提供了纾解财政困难的机会,毁淫祠的收入越来越与赎锾等一起被看作是地方财政的补充来源之一,而寺观田产更是成为从中央到地方觊觎的对象,一些地方官员甚至提出了十分具体的操作建议,但在施行过程中亦多有阻力。总体而言,这一运动在推行过程中带有明显的渔利性质,也无法维持长久,一方面受到部分士人的强烈反弹,另一方面,他们也在编纂地方志书,构建地方话语时,曲折地表达着欲迎还拒的心态。
注释:
①参见小岛毅:《嘉靖の礼制改革につぃ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117辑;赵克生:《明朝嘉靖时期国家祭礼改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②滨岛敦俊:《明清江南农村社会与民间信仰》,朱海滨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109、144-146页。
③朱海滨:《祭祀政策与民间信仰变迁:进世浙江民间信仰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④参见科大卫:《明嘉靖初年广东提学魏校毁淫祠之前因后果及其对珠江三角洲的影响》,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井上彻:《魏校捣毁淫祠令研究》,《史林》2003年第2期。
⑤参见陈熙远:《在民间信仰与国家权力交叠的边缘:以明代南京一座祠祀的禁毁为例证》,邱澎生、陈熙远主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台北“中研院”,2009年。
⑥关于明代宗教管理制度的相关研究,目前较为全面的研究可参见赵轶峰《明代国家宗教管理制度与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但关于明代各朝宗教政策的异同,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⑦嘉靖《宁国府志》卷9《禋祀纪》,《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年影印版,第23册。
⑧徐九皋:《社学教规申督学文》,成丰《武定府志》卷36《艺文志八》,《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凤凰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巴蜀书社2004年影印版,第22册。
⑨桂鏊:《重修西祠记》,嘉靖《池州府志》卷9《杂着篇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4册。
⑩嘉靖《邵武府志》卷7《学校》,《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30册。
(11)欧阳铎:《延平改建山川坛记》,《欧阳恭简公文集》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版,集部第64册。
(12)嘉靖《延平府志》卷13之《祠庙》,《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9册。
(13)符锡:《拟沂亭记》,嘉靖《韶州府志》卷2之《山川》,《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影印版,第389册。
(14)参见邹守益:《广德州新修复初书院记》,《东廓邹先生文集》卷4,《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65-66册。
(15)欧阳德:《宗贤庄记》,万历《六安州志》卷7《艺文志》,《日本藏罕见中国地方志丛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10册。
(16)《遗爱碑文》,嘉靖《宝应县志略》卷4《附录涛文》,《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5册。
(17)参见嘉靖《宿州志》卷6《建设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丛刊》,第23册;欧阳德:《宗贤庄记》,万历《六安州志》卷7《艺文志》,《日本藏罕见中国地方志丛刊》,第10册。
(18)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叶春及:《惠安政书》卷9《乡约篇》,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9)张鹤鸣:《重建八蜡庙记》,道光《济南府志》卷65《艺文》,《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1-3册。
(20)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第212页。
(21)唐锦:《郑侯去思碑》,《龙江集》卷5《碑记》,《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影印版,集部第1334册。
(22)道光《浮梁县志》卷13《人物》,《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府县志辑》,凤凰出版社2013年影印版,第7册。
(23)何乔远纂:崇祯《闽书》卷65,《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4-207册。
(24)“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明世宗实录》卷1“正德十六年四月”,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影印版。
(25)“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明世宗实录》卷3“正德十六年六月”。
(26)“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明世宗实录》卷83“嘉靖六年十二月”。
(27)张俭:《义处寺田议略》,嘉靖《建宁府志》卷19《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28册。
(28)徐阶:《长洲县尊经阁记》,《世经堂集》卷14,《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9-78册。
(29)苏佑:《东流书院记》,道光《东阿县志》卷19《艺文志五》,《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92册。
(30)嘉靖《重修如皋县志》卷9《诗文》,《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影印版,第10册。
(31)陆 :《崇正祠碑记》,道光《济南府志》卷65《艺文》,《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1-3册。
(32)孙继荣:《置社稷坛碑记》,雍正《朔州志》卷12《艺文》,《中国地方志集成·山西府县志辑》,凤凰出版社2005年影印版,第10册。
(33)嘉靖《广平府志》卷4《建置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5册。
(34)如郑振满:《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35)正德《江阴县志》卷3之《公馆》,《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影印版,第57册。
(36)刘麟:《乌程县重建便民仓记》,嘉靖《湖州府志》(十六卷存四卷)卷11《艺文志上》,《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89册。
(37)前人:《重修儒学记》,嘉靖《武康县志》卷5《艺文志上》,《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0册。
(38)嘉靖《和州志》卷4《职官志》,《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26册。
(39)赵应式:《重修仁祐祠记》,嘉靖《郾城县志》卷10《文集》,《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9册。
(40)朱涮:《重建儒学记》,乾隆《长泰县志》卷11《艺文志》,乾隆十六年刻本。
(41)周宣:《重建云霄石城碑记》,光绪《漳浦县志》卷17《艺文志上》,《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巴蜀书社2000年影印版,第31册。
(42)许仲远:《奏设诏安县疏》,康熙《诏安县志》卷12《艺文志》,《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第31册。
(43)康熙《平和县志》卷12《杂览志》,《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第32册。
(44)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双江聂先生文集》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2册。
(45)张俭:《议处寺田议略》,嘉靖《建宁府志》19《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28册。
(46)聂豹:《应诏陈言以弭灾异疏》,《双江聂先生文集》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2册。
(47)张俭:《议处寺田议略》,嘉靖《建宁府志》卷19《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28册。
(48)嘉靖《延平府志》卷4之《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9册。
(49)参见嘉靖《安溪县志》卷1《地舆类》,嘉靖《惠安县志》卷6之《田赋》等,《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33册、32册。
(50)霍韬:《与林汝桓书》,黄宗羲辑《明文海》卷186《书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版,第1453-1458册。
(51)事实上,嘉靖中后期直至明末,随着倭乱的加剧,以谭纶为代表的抗倭将领确实曾经在福建等地践行过以寺田充饷的政策,不过效果并不如人意参见林枫:《福建寺田充饷浅析》,《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2)嘉靖《建宁府志》卷17《学校》,《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28册。
(53)《去思碑》,嘉靖《宁德县志》卷4之《名宦》,《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1册。
(54)嘉靖《邵武府志》卷7《学校》,《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30册。
(55)嘉靖《安溪县志》卷3《官制类》,《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33册。
(56)符锡:《拟沂亭记》,嘉靖《韶州府志》卷2之《山川》,《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89册。
(57)嘉靖《延平府志》卷4之《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9册。
(58)丰熙:《延平府学田记》,嘉靖《延平府志》卷19《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9册。
(59)聂豹:《重修养正书院记》,《双江聂先生文集》卷5,《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2册。
(60)魏校:《庄渠遗书》卷9《公移·化愚顽以息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7册。
(61)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5《集福庵》,《续修四库全书》,子部1175册。
(62)关于弘治年间地方社会的毁淫祠行动,可参见王健:《十五世纪末江南毁淫祠运动与地方社会》,《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明代中叶吴中士人居官毁淫祠现象探析》,《史林》2015年第3期。
(63)王世贞:《重修法华庵记》,《弁州山人四部稿续稿》卷65,《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9-1284册。
(64)嘉靖《昆山县志》卷4之《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9册。
(65)郝玉麟等修《(雍正)广东通志》卷40《名宦志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62-564册。
(66)嘉靖《惠州府志》卷14《外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2册。
(67)参见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122页。
(68)黄省曾:《与聂蔡二郡公黄朱二令止夺寺观书》,《五岳山人集》卷3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94册。
(69)聂豹:《乞恩休致疏》,《双江聂先生文集》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2册。
(70)“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明世宗实录》卷155“嘉靖十二年十月”。
(71)俞汝楫等辑《礼部志稿》卷85下《严名宦乡贤祠祀》,《景印文渊四库全书》,第597-598册。
(72)参见“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明世宗实录》卷140“嘉靖十一年七月”。
(73)顾起元:《客座赘语》卷2,《四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43册。
(74)小岛毅:《正祠と淫祠—福建の地方志におけゐ记述と论理》,《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14辑。
(75)嘉靖《建宁府志》卷11《祀典》,《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7-28册。
(76)嘉靖《临江府志》卷5《祠祀志第五》,《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9册。
(77)嘉靖《思南府志》卷4《祠祀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7册。
(78)嘉靖《昆山县志》卷2之《学校》,《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9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