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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中)
清代徽州鱼鳞图册以“图”为编制单位,每图一个字号,但因土地买卖频繁,在册登记的业主并不属于同一都图。“大”字号鱼鳞册属二十四都七图,其中业主在二十五、二十九都的不少。明代鱼鳞图册登记的业主就不仅有不同都图,还有不同县份的。①换言之,明清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并不一定属于同一黄册里甲内的农民所有,鱼鳞图册是在适应了地权转移的情况下实施的。其实,鱼鳞图册出现伊始业主就散在各乡都。如宋人朱熹在福建漳州推行经界,“打量纽算,置立土封,桩标界至,分方造帐,画鱼鳞图、砧基簿及供报官司文字”。②又设计了“县簿”、“都簿”、“税簿”,遇有土地交易,“即将契书及两家砧基,照县、乡簿对行批凿”,以便“田业散在诸乡”的地主照实纳税。③
康熙“库册”所见最晚登记为民国31年(1942),如果从康熙二年算起,使用时间达280年。据介绍,休宁县档案馆所藏一千余册清代鱼鳞图册,大多数为康熙年间攒造,并“一直延用至民国三十二年利用土地陈报成果征赋”。④就休宁县看,未见有康熙以后鱼鳞图册的记载。“大”字八百九十九号田清至民国地权变动如下:
土名:江塘下,见业:程万化、程观生(均),新丈:中田四百二十七步二厘三毫,则税:一亩九分四厘。分庄现管业户:
六甲程永丰户观五佥田五秤,税六分二厘
二甲程长源□□□佥永丰名下五秤,税六分二厘
二十九都九甲黄培衍佥六分二厘(长源户出)
嘉庆二十五年黄培衍卖税六分二厘与二十九都八图七甲黄大成佥
同治元年五月二甲程琦户丁日陞补佥万化原归税九分七厘乞
同治四年二十九都八图七甲黄大成户补佥原税乞
光绪二十年六月程琦户原归税九分七厘拟入二十九都三图又四甲程育本户归乞
民(国)卅一年执程原归九分七厘换入廿十都八图十甲庐维翰归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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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鱼鳞图册实物可证,如安徽省博物馆藏明初《逊字号鱼鳞图册》登记的业主有祁门十四都,黟县七都,休宁县十一、十三、三十三都,业主分属三县。龙风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业主大多在祁门县十四都五保,也有部分业主属其他都保。参见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朱熹:《晓示经界差甲头榜》,《朱子文集大全类编》,《政绩》卷8,第31页。
③朱熹:《条奏经界状》,《朱子文集大全类编》,《政绩》卷8,第l7页。
④余坚:《民国时期休宁县的土地陈报工作》,《徽学丛刊》第2辑,合肥:安徽省徽学会印,2004年,第186页。
另外粘有“浮佥”条:“大字八百九九号,土名 二十九都八图七甲黄大成户原归田税六分二厘,出当与二十九都二图二甲程三槐、树荣为业。民国二十一年三月 日浮佥阻供。”“浮佥”条上钤“推收所佥业图印”长印,又在粘贴处骑缝阳文方印“张经明章”。民国土地“出当”为“浮佥”,即明确受当者程三槐只对六分二厘田具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拥有地权的“佥业”者。
徽州土地陈报始于民国26年,此间《黟县土地陈报歌谣》有云“省厅颁发有大纲”,①表明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目的无非为了加强土地税收。黟县《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吴元生等业户陈报收据》载:“兹据吴元盛、吴元生遵章签证陈报本乡镇第35、36段后列土地,除将证明、证件发还外,特给此据,以凭请领管业执照。”②所见同样几张收据,均在天头批注“复查不讹”。民国土地陈报由业户自行陈报,然后经政府组织人员复查,发给陈报收据,具领管业执照。由于民国没有进行土地清丈,康熙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数据无疑是业户自行陈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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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歌谣全文:“各位民众听端详,土地陈报为哪桩。只因财穷地籍紊,整理土地救民殃。整理办法哪一种,省厅颁发有大纲。无粮土地不究往,粮少地多不罚洋。红契白契能陈报,亩少税多可减粮。减轻附额平负担,厘正经界免讼烦。确定产权有执照,代代儿孙保久长。大家争先来陈报,政府从优给奖赏。如若存心图破坏,执法以绳定难当。新政施行无限好,希各努力广传扬。”见《徽州文书》第1辑第4册《黟县八都燕川吴氏文书》,第458页。
②《徽州文书》第1辑第4册《黟县八都燕川吴氏文书》,第456页。
二 土地类型与所有关系
(一)非生产用地
册载761号田土,共375亩有零,平均每号约0.5亩,分田、地、山三类。③田、地又分上、中、下三等。山不分等级,不载面积,只登税亩。其土地资料如表1。
以上总计田、地面积相当,山在其次。徽州土地特点是山多田少,但所属六县亦有区别,如明初鱼鳞图册所载祁门县山场面积“比田的面积多两倍以上”。④该册“上地”几乎都是非生产用地,计244号,合88亩,约占土地总面积的23%。其中以宅基地、坟墓为主,包括路、坦、园、水口等。
宅基地登记名称有:厅、楼、新厅、后楼、前门厅、后楼屋、厢房、偏楼、中楼、门楼、中门更楼、柴房、厨房、厕地、怡荆堂、怡荆堂后屋、棣萼楼、茂荆堂、仁寿堂、善庆堂、观公所、六甲众所、书屋、学堂、关帝殿、上帝殿、东岳殿、地藏殿、灵宫殿等。这些房屋可分为家居生活、公用厅堂、文化殿堂三类。其中“茂荆堂”、“仁寿堂”、“善庆堂”等名称蕴涵着家族文化理念。汪道昆曾为徽商孙承训作《荆园记》,“荆”为丛生植物,寓意兄弟团结,以园中“荆其世世茂”象征家族兴旺发达。⑤文献记载不仅为册中房产名称作了诠释,同时也反映了明中叶以后徽州村镇建筑有着徽商经济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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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明清徽州土地分田、地、山、塘四类。由于休宁县“田塘同价”,本册中塘等同于中田,如1274等号图中注明为“塘”,但清丈登记归“中田”一类。
④参见栾成显:《龙风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56页。
⑤汪道昆:《太函集》卷77《荆园记》,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1580页。
房屋宅基地有的两百年间产权稳定,祖孙相传,如一千一百二十六号,土名上园,见业程时法,地税0.448亩,图中标明房屋有“楼、偏楼、厨”,分庄栏空缺,没有买卖记录。也有的产权“均业”,如一千一百六十五号,土名前村,丈积九十六步九分一厘八毫,税0.485亩,见业程炎。图中分作“中楼”、“善庆堂”两块,分庄为“程镗、程奇逢等均”。
房屋基地中还有一类属于民间宗教信仰场所。霞阜村有关帝、上帝、东岳、灵宫、地藏诸殿位于村落水口。“程玄”并不是人名,而是程氏族人建立的“玄会”组织。坐落在水口边的这三大殿基地虽然不产粮,但都有“税”。“玄户”在水口三殿外还有田产,如一千三百九十九号中田2.257亩,由“程玄户佥全业”收租管业。
“路”作为一种土地形态在册登记并佥税。一些路权归宗族某支:一千一百六十七号,土名“前村巷路”,税0.254亩,见业程宗,同治元年程宗户“加佥全业”。此路西至“大井基”,在积步处又注明“大井众巷路”。这是程氏族人通往“大井”——村居饮用水源的必经之路。有的归程姓“公众”,如一千一百七十六号,土名前村,丈积五十一步五厘九毫,注为“荔枝街洗菜巷”,税0.255亩,见业“观、罗、宏、象、求公众”。这是霞阜村程氏各支下子孙公用之路,五位见业者均为支祠之祖。册载:“观”为观公,房产有“观公所”之名;“宏”为宏公,墓地有“宏公坟”之称。在一个聚族而居的村落,程姓支祠下的“公众”几乎包括了全体村民。其分庄现管业户登记繁复,但由此可窥见徽州村居“公路”产权之一斑:
程可久五步 程文用六步 程镗、钦各一步(出,和泰) 程大綵二步 程锁、贵各一步 程和一步 程梦阳二步 程公望五分五厘 程高孙一步 宗德户九步三分 程祖兴三步五分 程本清户二步 程德立八分 二甲程和泰一步○九厘 程怀美三分 二甲程位兴佥二分,税一毫(德美名下) 程长源户星舒佥位兴税一毫 程诏户丁云瑞佥地五分,税二毫五丝(利丰户永□出) 六甲程一林户天俊佥税五毫,地一步(利丰出) 廿九都三图二甲高永进佥税二厘五毫,地五步(可久户出) 六甲程含美户丁盛章佥税二毫五丝,地五分(云树名下) 咸丰八年十二月程有福等立据补佥七图六甲程一林户税五毫,换入二甲程应芳户 同治元年七月程吴氏立据补佥二甲程应芳户税五毫 同治二年七月程应芳归税五毫,换入本图十甲程世盛户丁高永进乞
0.255亩路地归二十余户所有。由于面积小而占有人户多,以税亩为单位分割困难,登记中有的只采用积步(面积):240步1亩,积步1分为1/10步,等于1/2400亩。其中如“程位兴佥二分”,占地只合税亩1/1200亩。①地权分割零碎无以复加。
明中叶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徽州“庐舍、坟墓不毛之地日多”。②坟地在册登记,明初世家大族有“膳茔户”,后来子孙分佥地税。③册载坟地分为三类。首先是宗族大坟。如一千三百一十五号,土名巴坦,见业程祖兴,上地6.472亩。注明“宏公坟”,现管业户只一条记录:“光绪十八年程祖兴补佥全业”。地权从未分割,只在光绪朝进行了一次补登。程祖兴并不是具体人名,而是“祀户”。据《新安名族志•程》载,程灵洗下十八世程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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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明清土地面积计算之“亩”、“步”,程大位说:“亩: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即阔一丈,长六十丈也;步:方五尺也;分:五寸;厘:半寸。”见氏着:《算法统宗》,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71页。
②嘉靖《徽州府志》卷8《食货志》,第42页。
③《歙县双桥郑氏族谱•墓地图志•六世祖妣墓图书后》载:“洪武十二年丈量系谷字八百五十三号,下地四十步,郑吉翁膳茔户装……洪武十四年造册,不许挂膳茔户……永乐元年造册,转入十三府君衿翁玄孙郑继祖户支下子孙通众祭祀管业。”明万历稿本,安徽省博物馆藏。
始迁霞阜,其后代名“宏”者有“义行”。①“宏公”是霞阜程氏某分支始祖。其次是一般家族坟茔。如一千三百。七号,地税l.397亩,见业姚洲明。姚姓祖坟占地规模虽不如“宏公坟”,但地权保持稳定。坟地也有卖出者:一千二百二十六号,土名遐富前村,上地0.157亩,图中划出一块为“坟”。这当然是小户人家的坟地。分庄有墨笔批注:“(程)光启、凤贵分法,地一步七分五厘,凭亲族公议,原葬有坟穴,其税无得出卖,以永保坟穴。”但最后一条记录“二十九都三图高永进户佥税一分四厘八毫(祀户出)”。尚留坟地0.009亩,仅存尸骨所在了。
明清鱼鳞图册登记非生产用地未见有人论及。但江南城乡宅基税收纳入田赋,明万历时,杭州城“所有地基面积都被包括在当地的土地数据中,而且这种间接收入也被纳入田赋之中”。②城市尚且如此,农村的宅基、墓地等纳税在所不免。山东历城县“杂项、教场、坡、房基、宅墓皆视民田金地”征税。③民间文书所见,如《隆庆六年张良玑推单》载:“二十一都张良玑,原将土名墙里基地并屋,价卖与兄张珍名下,夏税秋粮计地伍厘,税粮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并收足讫。”④明代黄册十年一大造,买卖土地需到“册年”方可推收过割;以上“基地”虽已卖出,但税粮仍由卖主交纳。
清初张履祥说:“尝论赋役重困,基址、坟墓,各宜思粮之所出。坟旁种芉芅,便可取薪。基址宽旷,则前植榆槐桐梓,后种竹木,旁治圃,中庭植果木,凡可以取为祭祀、宾客亲戚馈问之用,即省市办金钱。”⑤农民在家庭经济生活中,不产“粮”的土地要考虑税的出处,因而充分利用庭院种植——节约开支与增收具有同样的意义。
虽然地权所有者要向国家纳税,但因为房产在村居生活中举足轻重,徽州民间对于宅基地的争夺非常激烈:“徽在万山间,原隰坟衍之地少,居窄民稠,民鲜力田而多货殖。土瘠民贫,俗尚俭啬,而务蓄积。居窄,故子孙非甚贫困不得已者,皆世守不肯舍去;积厚者利其去,倍其值以兼并之。是以乡田有百金之亩,廛地有十金之步,皆以为基,非黍田也。”⑥徽州山区“居窄民稠”,可建造房屋的平衍之地少。贫困者坚守着赖以生存的每一寸土地,而一些经商“积厚者”则不惜“倍其值以兼并之”,抬高了徽州土地的价格。所谓“十金之步”是指有些共业的地产面积非常小,税亩难以计量,只有以几何面积之“步”才可以精确计算。明清时期,精确的土地数据(面积、税亩)在民众经济生活层面至关重要。《休宁县赋役官解全书》载:“大抵本郡山乡土瘠,粮额原轻,田每亩而五升,地每亩不上四升,山每亩而只一升。粮之贵贱亦不等,有屋基、风水,税不上亩,而价值千金者;有荒山野土,粮该数斗,而价值不满百金者。”⑦由于土地价值的特殊性,导致土地面积与赋税额度的背离。村居用地与农田的巨大价格差距使得前者更显金贵。有无住屋甚至关系到乡村社会阶层的形成。明清徽州盛行的庄仆制就和“住主屋”有关:“徽州之俗,在房东则以主人自居,在佃人即以庄仆自认”。⑧该册有几号地注为“火佃”,当是庄仆居住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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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戴廷明、程尚宽等撰:《新安名族志》,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67页。
②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140页。
③乾隆《历城县志》卷4,第6页。
④《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第498页。
⑤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50《补农书下》,同治十一年刻本,第11页。
⑥道光《休宁县志》卷1《疆域•风俗》,第37页。
⑦《休宁县赋役官解全书•本县申详》,天启刻本,第21页。
⑧《郑维明、许多保诉状•万历十五年祁门县张复南京屯院文》,载《郑氏誊契簿》,安徽省博物馆藏。
(二)土地所有关系
清代土地占有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从休宁县康熙时鱼鳞图册和乾隆年间休宁县编审册的统计情况看,“无论如何,70%以上的土地还在农民手中”。①需要说明的是,本册仅残存761号田土,所得数据充其量只是在极小范围内反映了某些土地占有关系的特征。
由于此册登记土地资料是动态的,土地占有只能据册载康熙年间的“见业”统计:375亩土地归358户所有,平均每户约1亩。关于清代徽州人均耕地数,章有义通过对康熙休宁县三都和十三都部分编审册的研究,得出“平均每户田地不过5—7亩”的数字。②若以每户5口计算,人均耕地l亩有余。而利用徽州地方志数据统计并估算,明代弘治年间人均耕地约为2亩,人口高峰的清道光朝人均耕地仅为1亩有零。③这大体与鱼鳞图册反映的土地占有情况接近。各类业户占地情况如表2。
5—18亩一类中占地最多的程福荫户18.80亩,分属26个字号,每号0.723亩。虽然有些业主拥有二十几号土地,但共业现象普遍,有的一号土地分属于多个业主。如八百六十九号,山税0.2亩,6户分庄:“程伯龙一股;程文用、程可进各三厘三毫三丝;程文羽、程国成、程魁共三厘三毫三丝。”这里程伯龙一股为0.1亩,而“各三厘”加“共三厘”亦为0.1亩。共业在登记中称作“分法”,如与之相连的八百七十号“下地一十八步九分,则税五厘四毫”,分庄写“照前号业主分法”,平均每户只得0.00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