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农业-《长安志图》与元代泾渠水利建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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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长安志图》与元代泾渠水利建设(下)


不足的问题,元朝政府又加大了对其他水源的开发利用力度。如由于云阳县北境高印,泾水不及,所以将冶谷水引入云阳,修成七条灌溉渠道。这七条灌溉渠道从《泾渠总图》上来看,分别是天井渠、王公渠、成渠、海西渠、通利渠、盐渠、仙里渠。宋代引漆沮水(即元所谓石川河)的渠道,据宋敏求《长安志》的记载,有堰武渠、白马渠、长泽渠、高望渠、文昌渠、石泉渠、永济渠、阳渠、直城渠⑤。元于宋的基础上,将石川河的引水渠道扩修至13条,分别是石川河东岸7条:判官渠、杨家渠、文相渠、永济渠、石水渠、永闰渠、杨九渠;西岸6条:偃武渠、白马渠、长泽西渠、长泽东渠、高望渠、阳陵保渠⑥。渠道的扩修,无疑加大了引水量。为了加强对泾水之外“青冶、浊谷、石川、金定、薄台等水,并耀州三原、富平,邠州管下淳化县行流河水”的利用力度,元朝政府于每渠设直渠长一名,按照泾水之例进行管理。《泾渠总图(清冶浊水附)》图中,对各灌溉水源也有标示。
第三,尽修渠堰之利。由于战争的破坏,水流的减少,元代泾渠内不少灌溉渠道已荒废,如元初三白渠“渠隁缺坏,土地荒芜。陕西之人虽欲种莳,不获水利,赋税不足,军兴乏用”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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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朱彝尊:《曝书亭集》卷35《序二·<长安志图>序》,四部丛刊初编本。
②《四库全书总目》,第621页。
③《长安志图》卷下《泾渠总论》。
④[元]脱脱等:《宋史》卷94《河渠志·三白渠》,中华书局,1977年,第2346页。
⑤[宋]宋敏求:《长安志》卷19《县九·富平》,台湾大化书局1980年影印乾隆五十二年刊经训堂丛书本。
⑥《长安志图》只于《富平县境石川溉田图》中标出各渠,清刘于义修,沈青崖等纂《雍正陕西通志》(雍正十三年刻本)卷39《水利一》据《长安志图》(《陕西通志》作《长安图说》)记载有各渠的具体名称,只是永闰渠作阎渠,杨九渠作阳九渠,阳陵保渠作杨陵保渠。
⑦《元史》卷65《河渠志·三白渠》,第1629页。
为此太宗时期即开始修三白渠。太宗十二年(1240年),梁泰向窝阔台上奏,陈明修渠的益处,请求“差拨人户牛具一切种莳等物,修成渠隁,比之旱地,其收数倍,所得粮米,可以供军”。窝阔台准奏,任命梁泰为宣差规措三白渠使,郭时中为副使,直隶朝廷,并置司于云阳。同时敕谕塔海绀不,要求当地驻军全力配合。其后大大小小各条渠道的维修,一直是元朝政府加强泾渠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繁重的修渠任务,使当地民夫“寒暑昼夜,不得稍休”,更有甚者,修渠时竟有溺死水中者,于是有些民夫宁愿不受其利,“以免劬瘁”①。由此可见,元朝政府维修渠道的力度是很大的。
洪口石堰是历代引泾的关键所在,也是泾渠水利建设的一个重点。石堰修得牢固,才能保证水流平稳,引水渠口不被激流冲坏,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导引泾水,避免过多地浪费水资源,但历代屡修屡坏。元代“因前代故迹初修洪口石堰,当河中流,直抵两岸,立石困以壅水。囷行东西,长八百五十尺,每行一百零六个,计十一行,阔八十五尺,总用困一千一百六十六个”②。密密麻麻的石困对截流和缓解泾水的冲击力显然是必要的。从太宗五年(1233年)创立渠堰以后,元朝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修,从而达到“囤行广密,委是坚牢”的效果。但因“泾水涨溢不常”,为了防止泾水涨溢冲坏渠道,起到防洪、护渠的作用,元朝政府又于秦修郑渠口之北、汉修白渠口之南开通一条新的退水槽(即《泾渠总图》所标之“退水渠”),“凡遇涨水,泄以还河”③。
第四,开通出土之便,即加大清理泾渠渠道、渠岸淤积泥沙的力度。泾渠渠内泥沙历代不断淤积,至元代,渠水所携泥沙使得“所灌之田,日复淤闭”。而渠道两岸累年淘出的泥沙,堆积而起,竟高至三十五尺,从渠岸“下窥渠面,如视井底”。不仅如此,所淘出泥土填满了前代开凿于渠道两岸的用于运送所淘淤泥的通道——鹿巷,“只于岸上堆积,或于霖雨,其土崩塌,复入于渠,是以渠道益浅,水来益小”。所以,元朝政府就不得不加大清理淤积泥沙的力度。每年“差五县人夫入渠,负龙挠曳而上”,清理淤泥。曾任承务郎、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监察御史宋秉亮向朝廷建议:“拟合于农务未忙,天暖人闲之时,差遣五县人夫,将鹿巷开至平地,搬运积土离渠岸,或运入河以渐而去,不得似前辄闭岸巷。”④
在用水管理方面,由于水资源愈来愈紧张,民夫用水纠纷也日趋严重,所以元朝政府对泾渠用水加强了管理,积极推进管理的制度化。泾渠用水的管理制度,在元代西北地区有典型性,对今天西部开发中合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并促进西北农业可持续发展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长安志图》卷下《用水则例》中有许多关于用水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而受处罚的记载,如“如违断罪”、“严行断罪”、“严加断罪”、“事发断罪”、“依例断罪”、“断罪有差”、“皆有罪罚”等等,这些记载一方面说明泾渠用水出现比较频繁的纷争,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为了解决用水中出现的问题,规范用水管理而采取了不少措施。政府设有河渠司等管理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分水”、“用水则例”,即用水的规章制度,对渠系内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具体来讲,这些措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闸分水,从总体上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分配。《长安志图》卷下《洪堰制度》载:“立三限闸以分水,凡二所。三限闸其北曰太白渠,中曰中白渠,南曰南白渠。太白之下是为邢堰,邢堰之上渠分为二,北曰务高渠,南曰平皋渠。彭城闸渠分为四,其北曰中白渠,其南曰中南渠,又其南曰高望渠,又其南曰隅南渠。中南之下,其北分者曰析波渠,其南分者曰昌连渠,渠岸两边各空地八尺。凡渠不能出水,则改而通之。”因为三限和彭城是五县分水的要害之地,所以元朝于此设闸分水,其中北限入三原、栎阳、云阳,中限入高陵、三原、栎阳,南限入泾阳。分水是否合适是保证泾渠水资源合理分配的关键,所以元朝政府十分重视分水的监督工作。如果“守闸之官不应或妄自起闸一寸,即有数徼余水透入别县”,从而出现矛盾,导致纷争,所以每逢分水时间,元朝政府即令各县正官一员亲诣限首,“眼同分用”,从而保证“庶无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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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安志图》卷下《泾渠总论》。
②《长安志图》卷下《洪堰制度》。
③《长安志图》卷下《洪堰制度》、《用水则例》;《元史》卷65《河渠志·洪口渠》,第1631页。
④《长安志图》卷下《建言利病》。
第二,立斗门均水,以保证渠系各地均能得到灌溉。《洪堰制度》亦载:“立斗门以均水,总为斗一百三十有五。渠岸两边各空地五尺。限上斗门十九,南限斗门十二,中限斗门十,北限斗门五,务高斗门二十三,平皋斗门八,中白斗门二十三,中南斗门十五,析波斗门一,昌连斗门三,高望斗门十一,隅南斗门五。凡水出斗,各户自以小渠引入其田,委曲必达。”并且记载有135斗的具体名称,对各斗辖区内的用水量有明确规定。各斗设有斗门子等负责人员,由河渠司的正官负责维修各斗斗口,“使无壅滞”。巡监官和斗门子要督促各户修理渠口,“或令石砌木围,无致损坏,透漏费水”,并要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各种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三,制定出一套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涉及用水程序、灌溉时间、浇灌顺序、灌溉田地的亩数、渠道的防护,以及各种处罚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互相配合,对促进泾渠用水管理的制度化有重要意义。《长安志图》卷下《用水则例》规定,如果民户要引水溉田,则须事先向负责的斗吏申明,由斗吏根据需要灌溉的民田亩数,写成申请状一类的书面材料上报,由官府发给申帖。经批准后,按应得徼数,限时放水。放够批准的徼数以后,则立即闭斗交付。若违犯规定,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开渠放水的时间是每年十月一日,至明年六月渠水上涨时歇渠,七月住罢。时间不同所浇灌的田地也不一样,十月一日放浇夏田,三月浇麻白地及秋白地,四月只浇一色麻苗一遍,五月改浇秋苗。放水的先后次序是“自下而上,昼夜相继,不以公田越次,霖潦辍功”。每夫一名可浇灌夏秋田二顷六十亩(元初和元末所浇灌的田地数量有所不同,至正初每夫实际只能浇溉一顷七八十亩)。渠水流量的最大标准是一百二十徼,一徼水一昼夜大约溉田八十亩。守限者每天要探量具体徼数申报,所司凭以分俵,水盛则多给,水小则少给。
渠堰若有微损,即便补修。渠堰维修的时间是八月兴工,九月工毕。每年春天,要在河渠两岸种上柳、榆等树木,以坚固堤岸。因为修渠工程浩大,所以元代泾渠维修多以官方组织民力维修为主,民间也自行修理、疏导渠水以溉田。值得指出的是,洪口囤堰设有十名水军从事囤堰的保护工作(后来从各县选派富实人夫2名,5县共计10名代替水军看守渠堰)。水军应属军队编制,令水军守护渠堰,应当是元代水利建设的一个特点。
针对用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元朝政府也制定出相关规定加以限制和处罚:“诸违官禁作奸弊者,断罚有差”;“凡搀越盗用,渠岸修筑不牢,浇溉不应地土,渠吏蔽匿不申,及斫护岸树木,无故于三限行立者,皆有罪罚”。
上述规章制度,不一而足,对保证泾渠农田灌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泾渠灌溉面积,元代前后期有些变化。据吴宏岐先生考证,元代前期泾渠所灌溉5县(三原、栎阳、云阳、高陵、泾阳)之地约为7到9千顷,元代后期当达不到元前期的灌溉面积①。
第四,用水管理体现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鉴于清理淤泥、维修渠道等水利建设事业任务繁重,民夫有逃避现象,因此为了保证泾渠水利灌溉的顺利进行,元朝政府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采取了民户支付劳动与灌溉受益相结合的措施,以调动民户的积极性。即民户所需浇灌田地的用水量,由其在开凿、维修渠道等劳动过程中所积的工数来决定,政府“验其工给水”。工数是民夫参与水利建设事业所支付的劳动量的计算单位,如天历二年,陕西屯田总管兼河渠司事郭嘉议上报给朝廷维修泾渠所需的工时就有“十四万九千五百十一工”。如果用水民户“不出夫役”,不积工数,那么“今后无得使水,监浇官、斗门子人等看循与水者,依例断罚”。这种措施直到今天仍然在西北地区一些农村中推行,即每户农民每年要在当地水利建设工作中完成一定数量的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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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宏岐:《元代前期泾渠灌溉面积考证》,《唐都学刊》,1998年第2期。
三 《长安志图》反映出元末泾渠水利建设的几点历史教训
元末,泾渠灌溉出现“水脉艰涩,所润益寡,分争讼阋,奸弊百出”的现象①,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时人已有比较深刻的总结,这可以说是元代泾渠水利建设的一些历史教训,不但对元末的水利建设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即使对今天西北地区的水利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些历史教训,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司因循姑息”,渎职、腐败。因为用水紧张,民户为了浇灌田地,便贿赂渠斗、人吏等有关官员,盗用灌溉,导致“可浇者不得使水,不须浇者却令使水”、“打立截堰,纵意多浇”等不法现象屡有发生;负责看水的官员“遇夜避寒贪睡,使水空过,至明却称不曾浇溉,迟违由时,枉费水利”;泾渠两岸堆积如山的淤泥,成为元末水利建设的一项主要困难,这也是由于“有司因循姑息”而造成的。这类例子很多。
第二,“选委不当,有所勒惜”,指选任官员不堪其职,投入资金不足。正如宋秉亮在给朝廷的建议中所说,“自王御史建言以来,三十余年而工尚未成者,原其所自,实由选委不当,有所勒惜”。而汉代的郑白渠、宋代的丰利渠能够功大利久、造福于民,即是“由其委任得人,不惜财费故也”。有感于此,宋秉亮向朝廷提出建议:“拟合择选谙晓水利、练达时宜、廉干官员,度宜优给,以成久利之功……行省必合选官兴治,毋惜小费,明立赏罚,使有惩劝,然后事可集而功可成也。”②宋秉亮的建议是在经过实地考察,一一巡视新旧渠口,吸收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他的建言是切中时弊的。
第三,“限亩法弊”,“条约限禁,琐屑尤甚”,指元朝政府制定的限制五县民户灌溉用水量的规定弊端重重,各种用水管理条约,不但烦琐,而且有些已不合时宜,因此不但起不到好的作用,反倒引起多种弊端,导致纷争,这是五县之一的云阳县人杨景道指出的。世祖至元年间,政府规定民户每夫可供灌溉的田地亩数是二顷六十亩,到元末至正年间,名义上规定每夫一名可以灌溉夏秋田还是二顷六十亩,但实际上只能灌溉一顷七八十亩。但元末“地广民稀”,情况已与至元时期不同,一家所占土地,多的有十顷、五顷,即使小户人家也有一顷多,因此减少民户灌溉田地的亩数,就会导致“货赂渠斗、人吏”,“匿地盗浇”,“买水浇溉”,“打立截堰,纵意多浇”,“分争讼阋”等“奸弊百出”的现象。
第四,“轮次不明”,指用水管理混乱,各斗之下的民户在浇灌田地时“既无先后排轮之次,亦无各家合使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并颁布各限、各村、各户的具体用水限量和灌溉日期,这也是导致各种弊端层出不穷的一个原因。针对这种现象,杨景道提出的建议是:在限首立石,上刻该限用水限量,使负责官员有所凭据;令需用水民户,上报名册,注明姓名、地段、亩数,有司凭此造成册子,明书放水的日期和数量,并发放给相关官员和斗门子,从而“使人知某日为某村之水,某时为某家使水之期”,这样就“自然不敢侵越,易避而难犯矣”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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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安志图》卷下《泾渠总论》。
②《长安志图》卷下《建言利病》。
③《长安志图》卷下《建言利病》。
Chang An Zhi Tu and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of Jing Canal in Yuan Dynasty
Chen Guang' en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 in Ji 'nan University, Guangzhou,510632)
Abstact:As an important northwest local chronicle, Chang An Zhi Tu has more historical data. The article makes some pilot studies on Chang An Zhi Tu, such as its author Li Haowen, its compilation, edition, and difference from Chang An Ahi,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Jing Canal during Yuan Dynasty in it and historical lessons i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in last period of Yuan Dynasty from it.
Key words: Li Haowen; ChangAn Zhi Tu; Yuan Dynasty; Jing Canal;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