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龙-刘凤云:从汉军旗人于成龙看封建官僚的多重政治人格――兼论康熙中期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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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刘凤云:从汉军旗人于成龙看封建官僚的多重政治人格――兼论康熙中期政治


在康熙一朝的大臣中曾有两个于成龙,皆以“清忠疆直”着名于世,其一是山西永宁人、官至两江总督兵部尚书、卒后赐谥“清端”的汉人于成龙,另一便是官至河道总督的汉军旗人于成龙,卒后谥“襄勤”。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后者。于成龙生于清崇德三年(1638年),卒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三月,先后历任直隶巡抚、都察院左都御史、镶红旗汉军都统、河道总督等职,为康熙中期皇帝宠重的大臣。而由于成龙的政治生涯及其官评操守,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康熙中期政治的某些特征及封建官僚的多重政治人格,而且作为汉军旗人的代表,我们更可了解到汉军旗人督抚的为官风格。
一、“如直隶巡抚于成龙之真实清廉者甚少”
于成龙,字振甲,隶汉军镶黄旗。同大多数汉军旗人一样,于成龙因养父于得水爵三等阿达哈哈番,由荫生步入仕途,于康熙七年(1668年)出任直隶乐亭知县,八年署滦州知州、十八年迁通州知州。在十余年 “知州县” 的为官生涯中,于成龙先因“有殊绩”受荐于前任巡抚金世德,后因“居官廉洁”受荐于继任巡抚、号称“天下第一清官”的于成龙(江西永宁人),于二十年(1681年)擢江宁知府。
二十三年(1684年),康熙帝首次南巡抵达江宁,经“确加咨访”后,于十一月命大学士明珠传谕于成龙曰:“朕在京师即闻尔居官廉洁,今临幸此地确加咨访,与前所闻无异。是用赐尔朕亲书手卷一轴,加尔清操,以示旌扬。”[1]返还京师,即于十二月擢升于成龙为安徽按察使,赐其父于得水貂裘皮领,以嘉其教子有方。于是,于成龙始以清廉着名于朝廷内外。
这一时期,康熙曾多次称赞于成龙居官清廉,且不吝赏赍。二十五年(1686年)二月,升于成龙为直隶巡抚,陛辞时,赐白金千两,表里二十端。 四月谕大学士明珠等曰:“居官清廉如于成龙者甚少,世间全才未易得。”[2]对前来陛辞的于成龙说:“今之督抚,朕可相信者,惟两江总督于成龙、江南巡抚汤斌及汝三人耳。”[3]二十六年(1687年)四月,康熙又谕大学士等曰:“今观各官虽有品行清洁者,但畏国法而然,如直隶巡抚于成龙之真实清廉者甚少。观其为人,天性忠直,并无交游,惟知爱民,即伊本旗王等门上亦不行走,直隶地方百姓旗人无不感戴称颂。如此好官,若不从优褒奖何以劝众?可令九卿集议。”大学士等遵旨会议,认为于成龙“实心任事,并无勉强虚假之处,应赐奖励,以励官方”。同时又举荐督抚中还有云贵总督范承勋、山西巡抚马齐、四川巡抚姚缔虞等居官皆优。而康熙却明确指出:“范承勋等居官虽善,但尚有勉强之意”,而“于成龙则出自诚心,毫无瞻顾。今人不往来大臣之家,则恐其意有不悦,如于成龙介然自守,无所交游,为大臣者其奈于成龙何?着加太子少保衔,以为廉能称职者劝。” [4]
可以看出,在康熙帝的眼里,于成龙是清官中的杰出者,他不仅操守清廉,且是不结交权贵、“天性忠直”的耿介之人。而从其他的记载来看,康熙帝对于成龙此时的评价与赞扬,当为切合实际。在与其同时的大臣王士祯为于成龙所作的墓志铭中有曰:“公莅江宁,益励清节,事关利害,侃侃持之,虽制府(巡抚)亦不苟同。” [5]
值得关注的是,康熙帝对于成龙的赞誉如此不遗余力,还在于他出自汉军旗人,堪称汉军中的表率。众所周知,康熙皇帝自平定三藩后,即将倡廉视为其平治地方的重要措施。在他看来,三藩反清、叛者四起的主要原因,在于清朝德泽未能孚洽、吏治未能剔厘所致。以故,他大力整饬吏治,表彰清官,推行清官政治。而在他的倡导下,一批清官应运而生。然而其时,清官虽不乏其人,却以崇尚理学的汉人官僚为多,督抚中两江总督于成龙(山西人)、江宁巡抚汤斌等皆为其中的代表人物。而在汉军旗人督抚中,操守清廉者却并不多见。从当时地方督抚的构成来看,自康熙七年将山陕或川陕总督、山西巡抚、陕西巡抚和甘肃巡抚定为满洲缺,其余15省的地方督抚选用仍多以汉军为主。据不完全统计,15省巡抚共有264任(人次),其中,汉军151任,汉人94任,满人19任。依次汉军巡抚的任职人次占巡抚总缺的57.2%,汉人巡抚占35.6%,满人只占7.2%。即便是加上西北三省的巡抚,即18省巡抚共有316任(人次),也仍是汉军人次最多,为155任,汉人94任,满人67任。总督的情况也是如此。康熙朝出任总督者共计108人,其中汉军60人,满人31,汉人17。[6]所以,汉军是康熙朝督抚中的中坚力量,在全国大部分直省中,汉军督抚占有绝对的多数。
然而,尽管汉军旗人在康熙朝的疆臣中居于多数,其操守却不尽人意,而以贪蠹败者更是不乏其人。截至康熙二十年前后,广西巡抚屈尽美,陕西巡抚贾汉复,四川巡抚张德地,江西巡抚白色纯,广东巡抚卢兴祖(升任两广总督后“居官仍无善状”[7])、王来任、金儁,江苏、湖南、四川巡抚韩世琦,以及山陕总督白如梅、湖广总督张长庚等“皆以贪劣之故”[8]解任去职。二十三年(1684年)正月,康熙谕大学士说:“督抚乃封疆大臣,通省民命所关,世祖章皇帝时所用者尚属循良,逮至辅臣时(鳌拜专权时),自用张长庚、白如梅、张德地、贾汉复、屈尽美、韩世琦等匪人以来,扰害地方,以致百姓困苦已极。”[9]康熙所列举的上述“匪人”无一不是汉军旗人,因此康熙一面指责辅臣在选官用人上的渎职,一面表明了他对督抚操守的重视。
二十三年(1684年)十二月,康熙在封赠于成龙父亲的同时,又特别召集八旗汉军都统、副都统等官谕之曰:“国家自祖宗定鼎以来,委任汉军官员与满洲一体,其中颇有宣猷效力者,如孟乔芳、张存仁辈,朝廷亦得其用。比年汉军居官者大不如初,每赴外任,多携兼从,汰侈糜费,惟务黩货累民,恣肆放逸,未能谨守法度,如张长庚、贾汉复、白色纯等不可胜举。屡加申斥,尚多因循,未见改辙。兹者巡行江南,见文武各官及军民人等众口一词称江南知府于成龙清廉爱民,朕心喜悦,已面加奖励,超迁为安徽按察使,又特召于成龙父赏赐,以示褒美廉吏至意。凡尔八旗汉军人等,自今以后悉宜洗心涤虑,痛除旧习,或子弟官守在外,宜各贻书训勉。果有洁己爱民如于成龙者,朕立行擢用。”[10]二十六年(1687)十月,又谕大学士等:“原任总督张长庚、原任巡抚张德地、韩世琦等(皆为汉军)皆贪婪虐民,居官甚劣。……使汉军居官者皆似总督范承勋、巡抚于成龙之善,朕又何谕之有。”[11]
康熙如此喋喋不休地历数汉军督抚中的贪劣,又如此不厌其烦地赞誉于成龙,正是他整饬地方吏治的一个重要举措。换言之,康熙从教化入手,从疆臣开始,通过“大法小廉”来推行清官政治,以使清朝的统治深入人心。如果说山西人于成龙是康熙帝树立的第一个清官典型的话,旗人于成龙可视为康熙帝树立的汉军清官典型。
二、“于成龙操守且不必论,其办事之才,汉军内诚无有及者”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三月,于成龙卒于河道总督任上,康熙帝颁旨曰:“于成龙才品兼优,服官勤慎,屡经简任,实心办事,不辞劳瘁,宣力有年,历着成效。”[12] 并赐谥“襄勤”。这是康熙对于成龙的盖棺论定,即于成龙是一“才品兼优”之人。即便若干年后(康熙五十四年),康熙帝仍对已故的于成龙称赞不已,谓:“于成龙操守且不必论,其办事之才,汉军内诚无有及者。”[13] 也就是说,在康熙皇帝的眼里,于成龙是个不可多得的“全才”,在汉军旗人中勘称之最。
必须承认,汉军中勘称才守兼优者毕竟是凤毛麟角,而长于办事、才干优长才是大多数汉军督抚的风格。如王新命,汉军镶蓝旗人,向以能臣在朝中闻名,凡九卿会推大吏,王新命无不在名,康熙也称其 “品行虽不及于成龙,然尚有才”。[14]二十三年(1684年)五月,康熙令大学士九卿会推两江总督人选,众人公举现任江苏巡抚王新命为正拟,现任湖广巡抚、汉军镶黄旗人丁思孔为陪拟。但康熙却十分踌躇,他说:“膺斯任者固贵有才,犹贵有守。”“王新命亦滥举匪类,其人不无可疑。丁思孔虽曰有才,未闻操守过人。”[15]康熙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至三十一年(1692年),王新命终因“挪移库银”被革职,三十七年(1698年),令起复任永定河工程,然仍“钱粮不清”,“蒙混亏空”达万余两,[16]被处以斩监候。丁思孔虽未发觉有上述情弊,但朝中舆论欠佳。大学士王熙的评价是,“丁思孔操守平常。”康熙的看法是,“闻其居官有声,至有无贪婪之迹,实为难定。”[17]此外,河道总督靳辅也是康熙所倚重的汉军旗人,能臣之一。但就操守而言,靳辅自称不敢自保清廉。因此,于成龙能够取得康熙的信任,首先是操守,其次才是才干。
就于成龙的为官经历而言,他从知县做起,历知州、知府,熟悉地方事务,为人精明,故而不乏治才。史称:于成龙任乐亭知县“恤民缉盗有殊绩”。[18] 而且,于成龙因“实心办事”已深惬官民之心。署理滦州知州期间,他因罪囚脱逃当降调,“乐亭民列善政,两叩阍吁留。下巡抚金世德勘实,得复任。”十三年(1674年),又以缉盗逾限当降调,巡抚金世德再度疏请留任,曰:“乐亭旧号疲邑,成龙抚绥调剂,与民相宜”。足见于成龙的干才和操守都是出众的。及出任直隶巡抚,他针对京畿旗民混杂、“八旗投充匪类……凭借权势肆诈行劫,有司莫敢谯诃”的状况,提出“治畿辅利弊”当以“弭盗为先”,在全省力行保甲,令旗民同编,旗人头领“拨什库”与乡长互相稽察。“先后捕治旗丁沈颠、太监张进升及大盗同九、张破楼子,置于法。”[19]未几,京畿“境内宁谧,旗民允服。”正由于于成龙为人耿介清廉,为官厘奸剔弊,抚弱抑强,一时成为普通百姓心目中的理想化官僚,于是,在民间竞出现了以其断案为蓝本的《于公案奇闻》,[20] 同另外两部赞誉清官的《彭公案》、《施公案》一样成为流传颇广的话本小说。
事实上,即便于成龙才干超群,但如果没有康熙帝对他的充分肯定与超常擢用,其才能也是得不到“挖掘”的。于成龙第一次受命“钦差”,是二十四年(1685年)以安徽按察使衔督理下河工程。时河道总督靳辅虽以“束水攻沙”的方法,大治淮黄堤坝,使“河归故道”。但是,靳辅的治河之策仍未解决下河的水患。于是,康熙“以其未能兼顾下河,敕成龙督理之,遇事得自陈奏。”[21]按察使官不过三品,职司刑狱与监察,与河务并不相干,且上有督抚、藩司。而康熙不但将此重责交予刚刚升任此职的于成龙,且准其遇事自行陈奏,足以说明康熙对于成龙的信任,以及于成龙在下河工程上负有特殊的使命,他不但要治河,对靳辅也有监察之责。而于成龙也正是依仗康熙的宠信,就下河治理提出自己的见解,力主“浚海口故道”,并与河道总督靳辅的“于下河筑长坻,束水注海”的主张发生尖锐的冲突。虽然,后来的事实证明,靳辅的治河方略是有成效的,但却不能否定于成龙在治河上的胆识。也许正因如此,于成龙才与河务结下了不解之缘,继靳辅、王新命之后成为河道总督。
康熙第二次超常使用于成龙是在三十五年(1696年)。时清军用兵西北,康熙帝亲征噶尔丹,命于成龙以左都御史衔同侍郎李鈵、左通政喀拜督运中路军粮。军粮能否按期运至,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败、将士的军心,于成龙一路所遇,恐怕仅用艰难险阻是不足以形容的,但是于成龙却能不辱军命。二月,康熙谕议政大臣:“前命于成龙等用内帑钱粮督造中路运米车四千辆,又两次增造一千五百辆。今朕营需用车辆不必令地方官预备,即于增造车内分拨二百辆供应。”[22]表明于成龙先已奉旨将中路运粮的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而在督运过程中,于成龙的表现也令康熙满意,以致到了晚年,康熙仍然赞之曰:“朕北征时,于成龙总理粮饷,凡事调度得宜,不惮劳苦,真为国出力。今汉军内还有如此人否?”[23]
此外,于成龙两次出任河道总督,也足以说明康熙对于成龙的宠重。康熙中期,曾被年青的皇帝视为亲政后三大要事之一的河务已成为当朝亟待解决的重务,自平定三藩后,康熙便开始全力关注治河,所用河道总督靳辅、王新命皆为当朝能臣。三十一年(1692年)二月,王新命被参劾去职,靳辅复任。十二月,靳辅卒,于成龙遂受命为总河。三十四年(1695年)八月,于成龙因丁父忧去职。然三十七年(1698年)十一月,继任河督董安国(汉军正白旗人)因不谙河务被罢,于成龙二次受命督河。是月,康熙谕大学士曰:“今时际隆冬,正当水涸,而董安国乃奏水涨。朕观其所奏诸事皆于河道水性罔协其宜,殊不称职,着革任。于成龙原任河道总督,今河上工程皆其未完之事,其下效力之人亦众,此缺着将于成龙补授。”[24]十二月,于成龙陛辞,康熙又就漕运总督桑额奏请开浚下河一事谕大学士等人曰:“桑额固居心平和,为人诚实,然遇事不免迟钝,易被人欺。如此纷繁事务何以责其成功。于成龙屡委以事,尚克勉效。河工事情紧急,与于成龙敕书内须入各部不得掣肘之语,使得相机料理,庶不误事。”[25]桑额(汉军镶蓝旗人)任总漕先后达十余年之久,也是康熙所重用的大臣,但以康熙的立场而言,桑额在才气和精明上都不比于成龙。也就是说,康熙认为于成龙是个“全才”,汉军中无有能及之者。不但重用他,且给予特殊的权力,对于成龙所行,“各部不得掣肘”。
然而,事实却不能不令康熙失望,于成龙并非他想象中的“全才”。他虽两度出任总河,但治河的成就却是他以总督衔管直隶巡抚事时承担的卢沟河工程。卢沟河流经北京南部,历辽金元明四朝,始终为患一方,故向有“无定河”之称。三十七年(1688年)二月,于成龙奉命疏浚河道。他在北京与天津之间的河道两旁加固河堤,并在多处深挖河道,卒使卢沟河复归故道,四十余年安然无事,而卢沟河也被命名为“永定河”。然而,于成龙出任河道总督后,反而于下河工程的治理上多遭康熙的谴责。
先是,三十三年(1694年),康熙责于成龙前曾“短靳辅,谓减水坝不宜开”,致河务毫无成效。于成龙不得不承认,彼时自己妄言,“今亦视(靳)辅而行。”[26]但治河成效仍远不及靳辅。三十七年(1698年)七月,康熙在大学士面前斥责说:“下河入海之处……前虽特令于成龙、凯音布修治,毫无裨益。”[27]直到于成龙过世之后,康熙仍然对其治河不满,三十九年(1700年)九月,康熙对新任河督张鹏翮说:“归仁堤修筑事宜,屡经面谕于成龙最为紧要,乃于成龙性偏,未行详看,迁延时日,以致于今。”[28]十二月,康熙竞在谕旨中直接褒张鹏翮贬于成龙,曰:“张鹏翮奏修筑下河事宜深为得当,……于成龙为修下河曾屡疏具题,未得其宜。”[29]
但是,四十六年(1707年)二月,康熙又有另一番评论,他说:“当年靳辅、于成龙在任时,水势甚大,若张鹏翮当此河工必致不堪。张鹏翮惟有一长……,朕以前于河务一一指授,皆能遵行。”[30]四十九年(1710年)十二月,南巡时康熙再次评价靳辅、于成龙、张鹏翮三个总河,称“靳辅善于治河,惟用人力,于成龙心计太过,张鹏翮但遵旧守成而已。”[31]
可见,康熙在重用于成龙的同时又责备他,不仅在于他治河没有成效,还因为于成龙 “性情执拗”,“心计太过”,“每不遵朕指示,自立意见。”[32]表明专制政治需要的能臣,还必须是“顺臣”。事实上,作为一个封建官僚,于成龙在对地方的治理与管理上,确是不可多得的实干之材。而他于河工上不得成功,虽然缘于缺乏治河的专门之才,但是,他此时的政治人格所发生的变化,恐怕也是影响他在治河的思路上屡屡发生偏差的重要原因。
三、“今观旗员亦各自结党,其中于成龙最为强胜”
康熙一向认为:“自古汉人结为党类,各援引同党之人,以欺其上。满洲素朴诚忠实”,并无此等卑劣行径。但是三十三年(1694年)六月,康熙却不无感慨地说:“今观旗员亦各自结党,其中于成龙最为强胜。”[33]康熙对于成龙的这一评价是有的放矢的。于成龙擢升直隶巡抚后,官僚政治中最能牵动官员的关系网也将他网入其中,并使他在人格上发生了变化。二十四年(1695年),自奉命经理海口及下河事宜后,因与河督靳辅治河意见相左,他由治河介入了党争。
其时,于成龙力主开濬海口故道。而靳辅则认为,疏海口则会引潮水内侵,应于高邮、宝应诸州县下河外筑长堤,束水注海,则下河不濬自治,又主张开中河以便漕运。两议相持不下,虽廷议多次,仍各执一端。而后,康熙虽不断诏询下河事宜,却总因靳辅与于成龙均各执前议、互不相让而未果。但是,靳辅因有大学士明珠为奥援,在最初的几次九卿会议中都占据了上风,于成龙自是不甘。这期间,他已由安徽按察使升任直隶巡抚,借助于皇帝的宠信,于成龙在朝廷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权势的增长也使他个人的权力欲开始膨胀。为能彻底击败靳辅,于成龙开始与漕运总督慕天颜、两江总督董纳、工部侍郎孙在丰等结为党人,并寄书指授董纳、慕天颜不得“顺靳辅而言” [34]。而事态的发展也转向了对于成龙有利的一面。
二十七年(1688年)正月二十三日,御史郭琇上《特参河臣疏》参劾靳辅。疏曰:“靳辅治河多年,迄无成效。皇上爱民,开濬下河,欲拯淮扬七州县百姓,而靳辅听信幕客陈潢,百计阻挠,宜加惩处。”[35]几天之后,郭琇再参明珠,举靳辅为其党类,明珠坐罢,靳辅遂成众矢之的。给事中刘楷疏劾靳辅题补河员之权过重;山东道御史陆祖修疏劾靳辅结交朝臣;侍郎孙在丰、总督董讷也先后交章劾奏在原议海口应行挑浚一事上,靳辅与其党佛伦等阴谋不将实情上闻,有意阻挠下河开浚。
二月二十七日,靳辅奉旨入觐,即向康熙面陈于成龙与慕天颜、孙在丰等朋比相结。靳辅说:“于成龙久与结拜弟兄慕天颜频与宴好殷勤,孙在丰亦与亲密异常者也。”又指出“郭琇与孙在丰为庚戌科同年,陆祖修为诸生时,拜慕天颜为师,又系孙在丰教习门生,刘楷、陆祖修己未科同年,并江南人,与隐占田亩者,无非桑梓亲戚年谊之契。故彼呼此应。”“慕天颜与孙在丰结婚姻,因于成龙倡开海口之议,故必欲附成龙以攻臣而助在丰。”[36]尽管靳辅所言带有猜忌的心理,却也不难看出,以于成龙为首的汉军旗人和部分江南籍的汉人,的确存在着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
三月八日,康熙于乾清门召见大学士、九卿及靳辅、于成龙和郭琇等人,再议河工之事。在廷议时,于成龙与靳辅竟然“互相诋诟”。于成龙指责靳辅于下河开浚,“百计阻挠,将海口已开工程不令成功,皆系妒嫉私心。”靳辅则说:“于成龙与臣幕客陈潢结为兄弟,私通书札,岂正人所为?”“于成龙前在泰州妄自尊大,讹传伊升兵部侍郎,信以为真。后知不确,疑为臣所阻抑。……泰州士民曾有:兵部侍郎冒不得,八人轿坐不得,司道官管不得之歌。因羞成怒,恨臣刺骨。”于成龙又劾“靳辅事事贪黩,专任陈潢,横行无忌。”“今数年以来,河道尽为靳辅所坏”。而对于双方“如此失体”的现象,九卿诸官却皆缄口不言。康熙认为,这是“九卿各怀私意,畏惧汉军这斯,所以不肯定议。”[37]表明无论是靳辅还是于成龙,均为朝廷中的实力派人物,而得势的于成龙尤其令人“畏惧”,有变本加厉之势。对此,康熙十分警觉。
二十七年(1688年)四月,康熙颁谕旨全面肯定靳辅开浚中河[38],明确指出于成龙挟私报复,阻挠河务。曰:“ 前于成龙奏云,靳辅开中河无所裨益,甚为累民,河道已为靳辅大坏矣。今凯音布等往勘中河奏云,河内商贾船行不绝,……漕艘可通。今数年以来,河道未曾衡决,漕艘亦未至有误。若谓靳辅治河全无裨益,微独靳辅不服,朕亦不惬于心矣。于成龙在直隶爱民缉盗,居官颇优,但怀挟私仇,阻挠河务,殊为不合。” 同时下令将原漕运总督慕天颜“提挐挟讯”,起因是慕天颜将行运于中河的漕运船只勒令退回支河口。康熙认为,慕天颜如此胆大妄为,定有主使。于是于成龙朋比倾陷一事败露。
五月,慕天颜供称:“于成龙所与书内云,董纳、慕天颜汝二人,我曾荐举河工,尔等为何顺靳辅而言,竞不各出己见启奏?尔等即不启奏,我启奏有不可乎?”[39]为此,九卿质询于成龙,于成龙并不隐讳,“云寄书是实。至挑浚中河无益,得之传闻,并无指实,自甘妄称之罪。”[40]由此可见,在河工一事上,慕天颜等与于成龙确有交通朋比之情。而董讷与慕天颜,一为两江总督,一为漕运总督,却皆听命于尚为直隶巡抚的于成龙,并由于成龙举荐河工,于成龙可以致书责备他们。足见于成龙在朝廷上下、内外的影响之大。以致于其同朝大臣李光地有曰:“于成龙炙手薰天,满朝谁不造之!”
此案发生后,康熙以其为官尚优,未加治罪,诏曰:“于成龙巡抚直隶,居官甚优,仍着赴任”。只是令削去了太子少保之衔。“慕天颜居官不善,素行乖戾,仍着羁禁,俟看河大臣回时定夺。”[41]但康熙对于成龙已有了新的认识,他说:“于成龙倡导结党等项,事关至大,朕心中很明白。”[42]并斥责董纳、慕天颜、孙在丰等,“于事前并不题参,乃于别人参奏之后始行具陈。且今日之言如此,明日又复如彼,全无定见。”“此真妇人不如,岂不愧死!”[43]由康熙的痛责、痛骂,我们不难想象到在河工问题上因于成龙等官僚热衷于党争所造成的行政决策上的困难。
但是,康熙的责罚与庇护,似乎都未引起于成龙的重视,凡事仍率意而行。先是,二十九年(1690年)正月,因吏部推选之井陉道久不赴任,于成龙“奏荐湖广知府武廷适、戴梦熊、王辅请简补。诏责以收罗别省官员之心,破坏定例,不准行。”[44]三十三年(1694年)正月,已升任河道总督的于成龙 又“以数千里工程欲一时尽行兴举,因请添设道员、同知、通判等官,又条列捐例,…俱未协事宜,怀私妄奏”,[45]借此河工援引党类。九卿等认为,“于成龙明知难行之事,故为条奏,非大臣实心任事之意,应革职。”康熙虽令从宽留任,但却颁诏重责于成龙,历数其结党之过。曰:“尔排陷他人”。前言靳辅糜费钱粮并未尽心修筑河工,而此时亦照靳辅而行,明明河道两旁栽有柳树,却奏未见有树,又奏靳辅放水淹民田,却以“未曾亲见”回答不出靳辅于何处放水,淹者何处。此外,原任侍郎凯音布也说靳辅开闸淹麦田,也回答不了所淹何处。康熙说:“此不过附会于成龙之说耳。且未见栽柳,董讷亦曾言之。王骘、董讷、李应鹰系山东人,皆畏惧于成龙。于成龙任直隶巡抚时,居官好,亦曾效力。但为人胆大,凡事必欲取胜,其所奏之事,止徇人情面,欲令人感彼私恩。夫擢用人才,乃朝廷之大权,非为臣者市恩沽名所可擅行之事也。” “董讷署理河道总督事时,极言靳辅虚糜钱粮,治河不善,明系附和于成龙排陷靳辅。”为整治于成龙党,康熙命将户部尚书王骘以原品休致,左都御史董讷、内阁学士李应鹰革职。[46]
此番警示,本该令于成龙有所收敛,不意他仍旧习难改。三十六年(1697年)二月,于成龙以左都御史衔奉命督运用兵西北的军粮,康熙召之询问起程日期。于成龙回奏曰:“俟效力运米官齐集同行”。康熙闻之不悦,曰:“尔此意即谬矣。人臣宜以国事为重,勤勉自效,岂可援引朋类?当此军务紧急尔宜率先启行,余令陆续随往,若必俟众同行岂不误事?”接着便旧事重提,将于成龙徇私朋比、交通引类诸情弊一一列举,曰“尔自任巡抚及总河惟知援引私人,其后运米,亦仍如此。尔在河工,曾带二百余人前往,迄今未用一人?欲任意援引得乎?尔又云:宁杀于成龙,至效力人等不可不用。此语岂非沽名干与之意乎?朕已屡加严饬,尔竞不悛何也?”“尔惟执己见,前此运米,已因待众误事,今又欲俟众同行,此意不过欲扶助党类令其感激耳。用人之权,岂人臣所得专擅?”[47]
及至于成龙身后,康熙也不止一次地以于成龙交结朋比、声势显赫,却不能成事来戒谕群臣。三十九年(1700年)十二月,谕大学士等:“于成龙在日,最有声势,交与亦广,即尔诸臣谁与抗衡?凡于成龙所奏事于理不符者,朕皆穷诘不行。”[48]四十年(1701年)三月,谕大学士曰:“于成龙则乐于荐人,故常失之。”[49]四十五年(1716年)七月谕曰:“于成龙亦妄带人至河上,自谓所带之人断不负彼,而信用之人后皆贻误,故凡执拗轻信之人未有不误其事者也。”[50]于成龙的确误在他只关注援引同类,而疏于任事的实效。
四、“捐纳一事,于(成龙)振甲一力担当,大行其道”
清代捐纳实官的制度始于康熙朝平定三藩之役,而捐生员、捐免、捐复,以及捐先用、捐即用等项对清代铨制及官僚队伍结构影响较大的捐例也大都形成于康熙中期,所以,有人将此时的捐例称作有清一代捐纳制度的“张本”,是有其道理的。而捐纳虽为清朝缓解了一时的财政危机,却历来被认为是饮鸩止渴的举措,对清代的官风吏治都产生了重要的负面影响。耐人寻味的是,一向有清廉称誉、且被康熙树为清官典型的于成龙,竟然也是捐纳制度的大力推行者及某些捐例的创始者。
其实,自捐纳实官的暂行事例实施伊始,科道官即首先发难,御史田六善、蒋伊、陆蕃祚、田从典等先后上疏指陈其弊,而宋德宜、徐元文、陈廷敬等人也均在左都御史任上,以职司风宪阐述捐例的应革事项。康熙中叶,又有状元出身的韩菼作《民爵论》影射开捐之弊,而御史陆陇其的言辞尤其激烈,所论亦咄咄逼人。但是,却并未制止住捐纳的施行,反而是捐例愈来愈多,可捐之项愈来愈广。它说明,捐纳对封建政治而言有其存在的客观需求,而朝廷内外亦有大力倡导之人,这里所论的于成龙即为其一。以故,其同僚李光地议论说:“捐纳一事,于振甲一力担当,大行其道”。[51]
于成龙首次奏请开捐例,是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直隶巡抚任上,时直隶荒旱,于成龙请不论旗民,即在本州县地方就近捐纳。直隶为旗人聚居之地,开捐不无为旗人谋划生路之意,但此次捐纳影响不大。于成龙所以被人指为热衷于捐纳、大行其道者,实起于三十三年(1694年)正月他请开河工捐例。时于成龙已升任河道总督,他在条奏中称:“河工所费繁多,非开捐例不可。但银数太多,则无力者裹足不前,徒有开列之名,仍无济工之实。今仿陕西赈饥事例,酌量增减,另行条例,庶几援纳者众,工程得及时兴举”。在其所条列的捐例中称,“凡革职、年老、患疾、休致之人,及布政使大员,盖许捐复。”[52] 并向康熙保证开捐“无累百姓”。总之,力请开捐。
于成龙的条奏,在九卿会议时遭到了众人的反对,康熙帝尤其不以为然。首先是,此前所行捐例,或因军需孔亟,或因赈济灾民,为一时权益之计,并无河工开捐之例;其次,前此报捐者大有称贷之人,不榨取百姓,“其逋欠将何以偿还”,因而捐纳必然败坏吏治;再次,于成龙所要仿照的陕西赈饥事例已出现问题,“现今多有亏空”;此外,于成龙新增捐例更趋冗滥。其时,捐例规定:“捐途文职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并不包括布政使之类的大员,捐复中虽有“ 降革留任、离任、原衔、原资、原翎”等项,但对革职、年老、患疾、休致之人也多所限制。显然,于成龙所题诸项均属“未协事宜,怀私妄奏。”故而康熙不准,且多有责让,曰:“至修理河工钱粮,并非难于措处,岂可遽行捐纳?”[53]而后,三十九年(1700年)三月,康熙仍然对此耿耿于怀,谕大学士等曰:“于成龙人尚可用,亦有劳绩。但比年以来徇情为人大有错谬。朕去年南巡时遣侍卫海青召于成龙至江天寺,谆谆训谕,以留心河工为要务。讵意彼竞不言及如何治河,如何救民,惟以捐纳执奏。朕以此知于成龙不能有成于河工也。”[54]说明于成龙在三十三年之后仍有河工开捐之请。
于成龙虽然在治河上政绩平平,在捐例的创设上却颇有成绩。三十六年(1697年),在其督运西北用兵军粮时,创立了大同捐马例。规定:候补、补选同知、主事、知县捐先用,七品笔帖式捐知县即用,各马四十匹;现任知府捐应升即用、现任知县捐知府即用、先用候选主事捐郎中即用,各马八十匹;监生捐州同并应升即用,马二十二匹。捐马价每匹折银七十五两,后又加倍折银一百五十两。[55] 此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五十四年(1715年)所开捐马事例率多遵此行之,遂成为定制,而大同捐马例对吏风民瘼贻害之大也同样不可小视。其中,“黄纯祐包揽捐纳案”即为有力的证明。
“包揽捐纳”,是指在地方上直接承接报捐事务的一种形式,承接包揽者多为地方官商,被视为“豪强”,他们不但称霸一方,且与朝廷权贵关系密切。许大龄先生认为,包揽捐纳始自直隶巡抚于成龙出售“马票”。也就是说,“包揽捐纳”也与于成龙有直接的关系。而黄纯祐即是诸多承包商之一,承揽捐马。据王鸿绪向康熙密奏云:“黄纯祐名下加捐马匹,连骆驼准算者约共有二百八十二匹,题定官价七十五两一匹,……今黄纯祐每一匹包捐银一百一二十两不等,……朝廷止收银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两,而黄纯祐分外私收正捐马银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两矣。”所以,“捐马事例银两归于朝廷者少,而归于黄纯祐之私囊者多矣。”[56]
在于成龙力主开捐之时,也正是他为官为人发生最大变化的时期,从时间上看,约始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于成龙内升左都御史兼汉军镶红旗都统前后。诚如其同僚李光地所说: “于振甲(于成龙)做巡抚时甚好,余等甚敬之。”“直到升进来做总宪(左都御史),叫于养志不丁忧,……又力主捐纳,始失人望。后来决裂,无所不为矣。陆稼书(陆陇其)于于养志(于成龙戚)夺情,便上疏参,及捐纳事,又上疏参,所以于振甲恨死他,议他个死罪。”[57]
两江总督傅拉塔也在密折中奏称:“据众人议论于成龙,原任直隶巡抚时官声颇佳,后因授左都御史,皇上恩赐家宅,又补为都统,因此骄傲,丝毫不戒,其衙门大开,内外文武官员形迹强胜者俱呈职名手本相认为门下,开始往来,或同级官员亦行阿谀奉承。从此于成龙威权大增,积财致富,调任河道总督后,视内外行止不端之汉军、汉官子弟、亲戚及被参革职之不肖之徒央求,不分良莠,皆予结纳。”[58]表明于成龙恃君恩之宠,已在朝廷内外逐渐形成了一个集团势力。而他一力倡行捐纳,不无借端交结、培植私人之嫌。为此,康熙曾派人前往查之,但以其网结甚密,竟然毫无收获。及“西边捐纳事败,上临轩骂王人岳:汝往山西查捐,不过为于成龙取些实收来,何曾办得一毫事!”[59]但康熙虽明知于成龙主持的捐纳有弊,却在“每多宽恕”,“不即指发”的治政原则下,使于成龙始终得以保全。
总而言之,于成龙是清官、是能吏,是康熙中期不可多得的疆臣。但是,归根结底他是一个封建官僚,在他身上所体现的人格矛盾与冲突,正是官僚政治所塑造的个性特征,是官僚政治的缩影。同所有的封建官僚一样,于成龙也摆脱不了官僚政治的恶习,他同样结党、徇私,同样排陷他人,也同样在权势面前蜕变。但是,由于他生活在康熙朝“为政尚宽”的政治环境里,且有“居官颇优”的清誉,所以他得以始终保全,且由于他尚能恤民勤政,所以,在历史上留下了“清官”的形象。



[1]《清圣祖实录》卷117,第18页。
[2]《清圣祖实录》卷126,第2页。
[3] 钱仪吉《清代碑传全集》卷75,王士祯《于襄勤公成龙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出版。
[4]《清圣祖实录》卷130,第2-3页。
[5] 钱仪吉《清代碑传全集》卷75,王士祯《于襄勤公成龙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出版。
[6] 根据《清史稿》、《八旗通志》、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等统计。
[7]《康熙起居注》第2册,第1170页。中华书局版。
[8]《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1995页。中华书局版。
[9]《清圣祖实录》卷114,第9页。
[10]《清圣祖实录》卷118,第4页。
[11]《清圣祖实录》卷131,第19-20页。
[12]《清史列传》卷8,于成龙传。
[13]《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2148页。中华书局版。
[14]《康熙起居注》第2册,第1603页。中华书局版。
[15]《康熙起居注》第2册,第1182页。中华书局版。
[16]《清圣祖实录》卷203,第13页;《清史列传》卷11,王新命传。
[17]《康熙起居注》第2册,第967页;第1063页。中华书局版。
[18] 钱仪吉《清代碑传全集》卷75,王士祯《于襄勤公成龙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出版。
[19]《清史列传》卷8,于成龙传;《清史稿》卷279,于成龙传。
[20]《于公案奇闻》共8卷,392回,大约成书于十八世纪中叶,作者不着姓名。
[21]《清史列传》卷8,于成龙传。
[22]《清圣祖实录》卷171,第9页。
[23]《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2148页。 中华书局版。
[24]《清圣祖实录》卷191,第12页。
[25] 《清圣祖实录》卷191,第15页。
[26]《清史稿》卷279,于成龙传。
[27]《清圣祖实录》卷189,第7页。
[28]《清圣祖实录》卷201,第15页。
[29]《清圣祖实录》卷202,第21页。
[30]《清圣祖实录》卷228,第19页。
[31] 《清圣祖实录》卷244,第22页。
[32]《清圣祖实录》卷228,第19页。
[33] 《清圣祖实录》卷164,第4页。
[34] 《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1770页。中华书局版。
[35]《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1718页,中华书局版。
[36]《清史列传》卷8,靳辅传。
[37]《康熙起居注》3册,第1740-1741页,中华书局版。
[38] “中河”又称“中运河”,起自骆马湖凿渠,历宿迁、桃园至清河仲家庄出口。漕船北上出清口后,入黄河仅行数里即入中
河,直达运口,从而避免黄河160里之险。自此南北大运河完全分离。
[39] 《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1770页,中华书局版。
[40] 《清圣祖实录》卷135,第13页。
[41] 《清圣祖实录》卷135,第13页。
[42] 《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62页,川陕总督佛伦请安折。
[43]《康熙起居注》第3册,第1749页,中华书局版。
[44]《国朝耆献类征》卷160,于成龙传。
[45]《清史列传》卷8,于成龙传。
[46] 《清圣祖实录》卷162,第5页;第20页;第24页。
[47] 《清圣祖实录》卷180,4页。
[48]《清圣祖实录》卷202,第21页。
[49]《清圣祖实录》卷203,第23页。
[50]《清圣祖实录》卷226,第6页。
[51] 李光地《榕村续语录》卷15,本朝时事。中华书局版。
[52]《满汉名臣传》卷25,于成龙传,《清史列传》卷8,于成龙传。
[53]《清史列传》卷8,于成龙传。
[54]《清圣祖实录》卷198,第8页。
[55] 根据《六部则例全书·户部则例》下,捐叙,见许大龄《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56]《文献丛编》第二辑,王鸿绪密缮小折·捐马案,民国十九年故宫博物院排印本。
[57] 李光地《榕村续语录》卷14,本朝时事。中华书局版。
[58]《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58页,两江总督傅拉塔奏报众人议论情形折。
[59] 李光地《榕村续语录》卷14,本朝时事。
作者:刘凤云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