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清前期江南地方政府商业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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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前期江南地方政府商业管理初探

内容提要:商业与市场管理,在明清地方行政中的地位并不突出,以往地方行政史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对此也不甚重视。从清代前期江南省、府、县三级官员的若干政令文告集中,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对于田土、房屋产权交易俗例的规范,货币与度量衡、牙行的管理,市场秩序的维持,以及某些市场活动的管制,均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政策手段,这些告示文榜中力图实现的管理目标,实际上很少能够达成。但从中折射出来的地方政府关于商业政策的一般理念以及官商关系的复杂性,对于相关学术问题的讨论来说,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关 键 词:清前期 商业管理 基层行政 江南
作者简介:黄敬斌,历史学博士,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上海,200433。
在明清地方行政的研究中,有关基层政府对商业与市场的管理及其折射出的政策观念,是较少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尽管视明清中国为一个繁荣的前近代商业经济体的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论着的肯定,但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在这一经济体中居于何种地位?或者说基层政府的行政作为对这一商业经济有何影响?现有研究很少从实证的角度给出回答①。有关明清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秉行“重农抑商”主义,或者传统的专制主义政治抑制、妨碍了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革新的看法,具有浓厚的史论演绎色彩②,今天同样需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检视。
当然,不仅是商业管理,在基层行政管理的各个研究方向上,史料的匮乏,尤其是能反映基层政府行政运作的第一手史料的匮乏,始终是研究能否推进的主要难题。本文尝试利用几种清代前期任职江南的官员的政令文告集,对这些官员(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的商业管理及其观念与实效做一探讨。无疑,囿于有限的史料基础,这一探讨只能名之为“初探”。
一 地方行政中商业政策的地位
在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实践中,对商业、商人与市场活动的关注具有怎样的地位?在瞿同祖的经典研究中,司法与征税毫无疑义地被视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两项职能,此外“地方行政的其他方面”还包括户口登记、治安、邮驿、公共工程、公共福利和教育、文化、宗教、祭祀以及“杂务”,而“州县官的所有职责并未受到同等重视。有一些职责不过是形式而已”,“那些不管履行与否对州县官政治生涯无足轻重的职责,或者无法作为衡量官员政绩标准的职责,都或多或少地被官员们轻视”。比如“大多数官员对于道德教化只是嘴上说说敷衍了事而已”,“劝课农桑和灌溉也同样不被重视”。③在这份职责清单中并未包括商业和市场管理,无疑在瞿同祖的心目中,这些职能只能属于不被重视的杂务之列。
这一概括及其隐含的对于地方政府商业管理职能的看法,当然有其理由。事实上,在明清时期实用性质浓厚的各类官箴书中,对于地方官员的政务要点,毫无例外都以钱谷与刑名为重心,其他杂务所述甚少,涉及商业和市场管理的条目虽然并非没有,但是非常零星。如《未信编》共六卷,钱谷与刑名各占两卷,其余两卷中,事务性的“筮仕”“升迁”占了四分之三,“庶政”半卷中,除了“禁私盐”一条外,几乎找不到直接涉及商业事务的内容④。汪辉祖《学治臆说》等着作,重点阐述的乃是“为官之道”,具体政务的指示与建议多集中在诉讼、判案等方面,仅在讼案取证的场合才略提及山场、田界、房屋基址的勘丈,仅有个别涉及限制“票差”扰害商民的条目⑤。这似乎说明,在地方行政中,只有当与官府“主业”发生密切关系,或者关涉到地方秩序的维护与建设时,商业事务才会进入官员的视野。事实上,不仅是商业,根据前辈学者的一般看法,除了与赋税财政相关的事务以外,明清政府对民间社会经济活动的关注与投入,从整体上看是非常有限的,只是不同学者对这一现象的分析与解释各有差别。如柏桦指出,“钱谷刑名是容易见到功效的事,而且也是保官求升的最佳选择”,只有“争名的州县官”,才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其他政务上。⑥其见解可以说与瞿同祖类似。岸本美绪则提出,清代经济政策尤其是商业政策的核心精神可以概括为某种“不干涉论”,其逻辑在于以“放任和不干涉”“带来流通的高效或社会安宁的普遍利益”。⑦施坚雅则认为,历史上中国基层政府的行政职能,尤其在社会及经济职能方面,经历了长期的收缩与衰退,至明清时期已经很不重要,其原因在于“商业规模越来越大,按人口单位计的衙门数目逐渐减少,于是要实行管理商业的制度也愈来愈困难,愈来愈花钱了”⑧。这一观点从明清财政史的研究中也可得到清晰的印证:由于地方财权弱小,税收不足,以至于“政府不能最充分地管理帝国的资源”,“公共服务事业极度缺乏资金”,当然也“忽视了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的策略”。⑨
然而,细绎清代留存至今的地方政令文告实录,产生的印象与《未信编》之类官箴书的记载却有差别。李渔所辑《资治新书》凡2集,总计34卷,以辑录明清地方官员实际发出的公牍文告为特色。书中“判语”一项占去13卷,其余“文移”“文告”“条议”等部分,涉及商业事务的颇为稀少,其中如钱法、盐政、榷政、茶马等数项,与其说是商业管理,不如说仍属于财政事务的范畴。此外,属于对民间商业事务直接干涉或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容,仅见于“禁卖产贴价”“禁造假银”“禁闭粜”“禁借营债”“恤铺行”“恤商民”等篇目⑩。但无论如何,比之官箴书中的叙述,地方行政的实际运作内容显得更为丰富多彩。而且,即使商业事务确实是“不被重视”的,也不能简单认为地方行政在这方面就“毫无作为”,考虑到区域经济的不同背景、官员之贤否及其施政观念和手段的差异,我们对地方政府的商业行政当有更加深入、多面向的观察与理解。
下面以清代前期的江南为核心,主要利用地方官员在任上针对地方刊布的条约告示资料,首先对其商业行政的主要内容做一概括,然后对这些政令条文呈现出的官员的商业管理观念与立场以及政令可能达成的实效试作讨论。毫无疑问,以条约告示类资料来分析地方行政的实际情形是存在较大局限的,因为以条约告示形式执行的政务也许最有沦于形式,即“只是嘴上说说敷衍了事”的可能,其中不少内容大概只是追求政绩表现的官员的某种姿态和装点而已,因此它也不能用作衡量地方政务重心的指标,在条约告示中出现频率高的话题,实际未必构成地方官治理的重点,反之亦然。但是,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仍可揭示清初江南地方政府在商业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投入程度、关注目标,尤其是其对待商业、商人、官商关系等问题的基本观念及其实现程度。
二 清初江南商业管理面面观
本文主要利用的清代江南官员政令集,包括以下几种:《守禾日记所载告示》(以下简称《守禾日记》),撰者卢崇兴,康熙十四年至十七年(1675~1678年)任嘉兴府知府(11);《抚浙条约》《抚吴条约》,撰者赵士麟,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任浙江巡抚,二十五年(1686年)移抚江苏,寻内任京官(12);《澄江治绩》《澄江治绩续编》,撰者蔡澍,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八年(1735~1743年)任常州府江阴县知县(13)。这些文献在时间上相对集中于康熙至乾隆初年,地域范围大体不出学界定义的明清“江南”一带(14),官员的级别则分属省、府、县三级,具有很好的代表性。这些文献中收录的政令文告,有关商业管理的内容颇为丰富,明显超过《资治新书》中辑录的篇目。从文告涉及的具体事项而言,不同行政级别的官员关注的重点、叙述与处置的具体性固然有所差别,但又显示出相当程度的一致性,以下分项予以讨论。
1.规范产权交易俗例的努力
明代以来,田、房产业交易惯例中典、卖,活卖、绝卖界限不清,以致“卖”后找贴增价,甚至“一找再找”、难以真正“断绝”的情形,已为经济史研究者所熟知(15)。在以上省、府、县三位地方官员发布的文告中,都有对此问题的关注。其中,《守禾日记》所录28份告示中,就有2份直面“田房加价”问题(16);蔡澍在江阴也为此发出过2份告示,其中《申严找赎定例告示》更以近1400字的篇幅详细描述了“找赎”惯例带来的种种弊病和讼端(17)。正如马学强早已指出的,由加价、找贴而起的“案件不断,纠纷频起”,确是“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采行措施,加以限制”的主要原因。(18)作为基层地方官,蔡澍对此大概有着切肤之痛,他的描写对于理解当时民间产权交易的复杂性,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今本县查阅呈禀中,控找控赎□十居八九……有一种刁民,本知产已绝卖,只缘近日时价稍昂,希图勒找,又或探知现业转卖浮价,觊觎分肥,遂即捏造谎词,串通硬证,朦混具控……又有一种无耻之徒,访知原业已故,并无嫡派子孙,遂冒认为承继之后裔,或甘认为随醮之义子,又或女婿冒赎岳家之绝产,内侄强分嫁姑之遗田,利念一萌,名义俱丧……又有一种非理之谈,混控混禀,如交价掣契,尽人皆知,未有契不还而先肯付价之理,今则往往以银收契掯等语,希冀幸准……更有一种愚民,不知文义,听信讼棍唆使,称契内载有永不回赎、永无找贴、再无不禁不绝或听凭改造筑坟字样者,方为割绝,如永断葛藤、永远执业、再无他说字样,以宪颁条例所不载,皆为未绝之产……又有明知产系族人转卖杜绝,而遗存废契议单私照,冒认原业,登门索找者;又有富豪世宦,涎谋庾产,勾通原主,私擅成交,给银勒赎者。又有抗欠历年条漕,无项抵补,掯称产未杜绝,禀请押找偿赋者(19)。
对于这种交易惯例带来的混乱,地方政府的处理思路是力图明确活卖、绝卖之间的界限,限制活卖条件下加找的次数及期限。相对而言,任职于康熙初中期、行政级别也较高的赵士麟、卢崇兴提出的解决方案较为笼统,如卢氏只宣布“交易久定、年深日远者,概不许借端加价,指名贴绝”(20),赵氏在江苏巡抚任上所刊条约也仅称“检验契内有价足断割字样,概不许再言增找”(21)。蔡澍则详引了雍正八年(1730年)定例的细密规定:第一,“绝卖文契,注明时值估价,永不回赎,及契内并未注明找贴而后告找贴者,概不准□□”;第二,“契内并未载明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其照价取赎”;第三,“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如卖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第四,“倘系已经卖绝,契载确凿,复行告找告赎,应照例科罪”;第五,“典当田地,已满年限而业主力不能赎,照时价确估,令典主找价,换立卖契。如典主无力,听其另行觅售,偿还典价。年限未满,业主不许强行回赎,限满之后,典主亦不得借端掯赎,违者均按律治罪”。(22)这大致说明,雍正八年以后,清政府针对田、房找价问题专门订立的处置条例确实在地方行政中发挥着作用,而对于基层亲民官的知县而言,申明“定例”、将产权交易纳入国家律例“正轨”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知县作为基层亲民官,能够敏锐观察到民间产权交易中惯例的变化并对此作出反应,这在蔡澍发出的另一通告示中清楚地体现出来。这通告示针对的是由找价风气发展出来的“一日逼写两契,一价花分正找”的现象而发的。在马学强看来,延续到近代仍在江南各地通行的活典、加找、杜绝“三契同日成立”或“总书一契为绝”的产权交易惯例,实属民间社会为克服“找贴成风”的弊端而在交易实践中逐步发展出来的解决办法(23)。乾隆初年,类似的交易方式可能尚属新事物,蔡澍注意到的却是它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因而忧心忡忡:
今查江邑有一价两契之弊,盖以为富之辈,多属不仁,贫民遇有急用,将田宅央中向其说合,初则假意推托,故作刁难,及至说定价值,立契成交之时,又虑日后回赎,此田不能终为我有。于是串通中见,花言巧语,多方诱骗,一日连写两契,即以正价之银,分作找赎之数,以为银既加找,则产自杜绝,执找契而可为永占之张本。又以正契例应投税,找契或可隐匿,分两契而更得为漏税之地步也。在弃产贫民,只图救济于目前,不计立契之分合,一时为穷所迫,惟命是从,迨至日久年深,或冀加找,或欲另售,邀中清理,而得业之富豪假已找为名,厉言恶色,作意阻绝。尔时贫富异势,缓急殊途,虽言之谆谆,而听之藐藐,众论莫正其是非,神灵莫明其真伪。讦讼之端,实基乎立契之始。因此,他针对这一新的立契方式颁布了严厉的禁令,同时要求“找绝各契,概令送印,如委系正契之外复有加找者,亦必遵例投税”。(24)就市场交易的常规而言,“找贴成风”无疑对田、房的卖者(在经济能力和市场地位上大体是弱势一方)有利,而“总书一契为绝”显然对买方(大体经济状况较优越,市场地位更强)有利,基层地方官员对于两种交易惯例都试图加以限制乃至禁革,其寓意颇堪玩味。
2.货币与度量衡
合理、便利的货币与度量衡制度是市场活动得以正常开展、扩张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中国历代的货币与度量衡,具有突出的前近代特征。如彭信威指出,“用现代的眼光看,中国古代的货币,是没有制度可言的”,而“历史上的各种措施”,大体上是“混乱与不合理”。(25)清代的货币体系,在市场上混杂流通着银锭、银元(洋钱)、铜钱,晚期更出现了私人钱庄发行的银票。林满红指出,“用来支付赋税或者完成跨省大规模交易的银锭或银元”,作为主要货币却是由私人供应的,更严重依赖海外供应,而“政府铸造的制钱,大部分用于地方的小额零售交易”,这“与现代政府相当控制国内货币供应的情况大为不同”,突出反映了清代货币体系的紊乱。(26)作为基层地方政府,对货币问题的关注显然不可能超越宏观制度的界限,尤其不可能改变清代政府货币政策的放任性质,而只能是对既定制度框架内出现的漏洞和偏差进行监督与修补。
就清前期江南的资料来看,地方官员对货币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铜钱的私铸和白银的成色。两者都有稳定货币质量和保护交易者的意图在内,而前者还有突出的维护国家权力和财政利益的意味在内,也许正因为如此,在省、府、县三级官员中,发出严禁私铸政令的是身居浙江巡抚高位的赵士麟,而且主要内容是申明“新奉部行定例”:“私铸为首及匠人立斩,为从者立绞,兑换行使之人,枷号一月,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两邻不举,枷号一月,责四十板,徒一年。”即以严刑峻法来应对“在在皆有”的私铸问题。(27)“倾镕行使”“低假潮银”在性质上与私铸铜钱相类,《守禾日记》中录有关于此事项的两通告示,而且在第一通中还有“本府下车以来,业即发示晓谕”(28)之语,显示出卢崇兴对这一现象的高度关注,可能也反映出康熙初期市场上低假潮银泛滥的实际状况。在第二通告示中,卢崇兴特别指出,“当此军兴旁午,需饷孔亟,地丁漕截,征纳方殷。小民卖米输将,急公恐后,奸徒愍不畏死,乘其仓迫,混搭低潮,甚有成锭假银行使交易……军饷无纳,违旨触禁,病国害民,莫此为甚”(29)。尽管如此,也许因为银锭毕竟不是国家发行的货币,相比私铸,兑换倾镕低假潮银的“奸匠”所受处罚大体只是“拿究枷号”而已。
明清时期的度量衡,官颁制度与民间实际行用者往往相差甚大,民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所行用者也常常是五花八门(30)。清初江南的情况,如赵士麟所述,“江南各处牙行,斗斛大小不等,全由奸侩乘时射利,客稀则故减以为招徕,贾集则顿增以图侵蚀,驯致混淆不可稽核。而苏松等郡大户收租,至有造加一之斛,刻削贫佃者”(31)。说出了民间度量衡难以统一的两方面的重要原因。具体到江阴的情况,则是“乡城土俗各殊,权量斗斛,纷然不一。以在城而论,则西门之斗斛较大于东南。以四乡而论,东乡之平法较重于西北,而华市、周庄、后城各镇地方……奸牙地棍,辄敢擅用外行大斗,念两大秤,大入小出,轻往重来”。蔡澍就此采取的对策是:“吊取违制斗斛戥称销毁,仍较准官斛官称,印烙颁发,饬令遵用。”(32)以官方制度统一淆乱的民间惯例,虽有树立国家权威的意义在内,但行政的主旨在于便利交易,因此维护市场公平,防止商牙借机“苛刻贫民”,当无疑义。只是面对民间商业习俗的强大惯性,地方政府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再三表态示禁而已。
3.管理牙行
牙行是清代商业尤其是长距离贸易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作为贸易中间商,牙行主要起着沟通本地小商品生产者与外地客商的作用,在传统社会经济条件下,其作用不可抹杀。正如樊树志所论,“如果缺失了牙行这个环节,商品将无法有序地流通,市场将无法有序地运作”(33)。但是,牙行利用其中介地位,垄断贸易、欺行霸市、勒掯商人、欺诈顾客,而胥吏、地方豪恶势力乃至官府觊觎其市场地位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竞相把持,更加剧了这些乱相,这在公私记载中可谓是汗牛充栋,因此也引起了许多现代研究者的激烈批评(34)。明清政府对待牙行的态度,具有鲜明的两重性:一方面利用牙行来控制外来商人,维持商业秩序,并从商业经济中获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尽力约束牙行的行为,避免它身为交易的组织者却成为秩序的破坏者。从清初江南的史料来看,这种关系一方面使牙行或多或少具有了一些官方色彩,同时又使得牙行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但又极难妥善处理的疑难问题。
毫不意外的是,在几份涉及牙行管理的政令文告中,省、县两级官员对于牙行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均无否定的表示。蔡澍在两通相关告示中明白宣称:“照得牙行之设,所以平价息争,使商民交易,两得其便也。”(35)“照得牙行之设,原以通商便民。”(36)赵士麟列举了江南牙行的种种不法行为:“或系宦势,或缘武衿,或恃结纳于旗营,或藉声援于衙役。视耽耽而欲逐逐,沿途接货,势同抢劫;执盘打算,赚货肥囊。甚至席卷兔脱,客去重来;又或那东掩西,张冠李戴;及水落石出,血本化为乌有。”但其初衷绝不是要取消牙行,只是对后者作语重心长地告诫:“嗣后务当凛守禁约,信实通商,敦诚待客,期约无逾时日,授受不爽分毫。使远人慕义,客至如归,是即为尔衣食之源,何必用此奸狡之术?”(37)
与赵士麟的高台教化相比,年代晚了数十年的蔡澍对于江阴牙行的观察显得更为具体,其视角也有着微妙的不同,也许这既反映出时代的变迁,也体现着高级官员和基层官员观察和处理政务的不同特点。他观察到在当地牙行的经营行为中,超出他所认定的常轨、对商业秩序构成负面影响的有两个方面:其一,“有等不法奸牙,不知始自何年,每于正用之外,巧立名色,银则每两扣取三厘五厘,钱则每千扣取六七八文不等,名曰厘头钱。为数似少,积算甚多,借称同行公费,实俱婪吞入腹,大为商民之累”(38)。其二,“奸牙市棍,趋利如鹜,计图一网打尽,往往有越界邀截者”,于华墅镇一带“旷野地方,搭盖空房,询为布行朋充之外庄,夜半开张,天明闭歇”。(39)
应该注意的是,这两方面现象与前述赵士麟描写的牙行劣迹具有某些重要的差异。首先,“厘头钱”固然有“勒掯”的嫌疑,但据蔡澍所述,其收取并非随心所欲,而是有定例的,而且“系俗例相沿”,即使在官府出示禁止的条件下,“商民亦竞视为常例当遵,隐忍不言”。(40)而且就该项费用征收的“借称”——同行公费来说,如果注意到明末清初江南地方政府需索商人的“铺户当官”现象的普遍性(详下),以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清初以来江南各地商人同业公所的兴起,则其征收确有相当的合理性,不能仅仅视为“累商”之举。其次,所谓“越界邀截”“朋充”“外庄”,从表面上看与赵士麟所讲的“沿途接货”有相似之处,然而赵氏所述的“势同抢劫”“席卷兔脱”“那东掩西”之种种恶行,在蔡澍的描述中并无确切的印证。蔡氏主要担心的,一是牙行因趋利而逾越了“宪颁牙帖”规定的营业区域和时间,以及牙行朋充带来的管理上的麻烦,一是夜市的开设在商业秩序和治安上造成的隐患。对于后者,姑俟后文再做讨论。至于前者,则无疑体现出趋利扩张的商业资本与僵硬的政府管理条例之间的冲突,而不能简单地从牙行不法这一角度来理解。对于蔡澍来说,理想中的牙行营业,是“抽取牙用,各有定例”,“正用之外,不得丝毫扣克”(41),“遵奉宪颁行帖,照货招商,各□□地,日中为市,寅开酉闭。不许分设□□,越界邀截”(42)。毫无疑问,这种思想和管理理念对商业资本的发展确有限制作用。
4.管制:利率、商品、夜市
以上述及的地方政府的商业管理内容,大体上可视为对市场活动的制度环境层面的干涉,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商业政策上仅限于充当某种“守夜人”的角色。从本文依据的几种史料来看,政府或官员对市场活动本身的直接介入与干涉,在清初江南并不鲜见。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官员试图管制借贷利率的努力。赵士麟在浙江巡抚任上,曾处理过杭州八旗营债事件的遗留问题(43)。可能是这一经历使他在任江苏巡抚之后对高利贷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有关地方风俗的条约告示中,两度谈到利率问题。要求“各处放债,俱恪遵律令,利息三分,及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之例”,同时亦要求贫民“节俭自甘,勿轻举债,偶有挪借,亦须如约清偿”。对于典当业的利率,他指出,其“既挟物为质,则永无失脱之虞,而又没入有期,则预估贸易之价,不得仍执律令不过三分为辞也”。(44)实质上是要求典铺执行较三分更低的利率。蔡澍在江阴除了同样强调“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的定例之外,针对当地“或将八九折之数而勒写实银,或索五六分之息而每月结算……遂至利上盘利”的现象,要求“嗣后一切钱债,务遵定例,三分起息,不得将虚银写作实数,亦不得重利逐月盘结,其远年债负,还过一本一利者,即检还借券,不得再行勒索”。(45)
对商品的管制,在资料中体现得并不突出。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食盐一直是从国家层面执行某种“官督商办”的销售办法,地方政府必须尽力维护这一政策体系,查禁私盐,不待赘言。粮食是清政府民生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其重点措施体现在生产(劝农)、仓储等方面。对于商品粮流通的管制主要有闭籴(限制粮食出境)、禁止囤积两方面,而对于前者,不同地方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观点不尽一致(46)。乾隆七年(1742年)秋,江阴收成歉薄,蔡澍在流通方面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是禁止囤积,针对“奸牙狡侩”“勾串大户豪家,封厥闭粜,以致市价昂长”的局面,一方面表示要将“勾串闭粜之奸牙迳行严拿重处”,同时劝谕“绅衿大户”“推爱乡闾,力行任恤,开仓出粜,平价惠民”。(47)由于其时江阴本地粮食的供给已经高度依赖于各省商贩带来的“湖湘米谷转运流通”,尽管江南的粮食也有输出到福建东南沿海的少量贸易,但闭籴政策并不在蔡澍的考虑之列,这大概也是江南地方经济特色在基层行政方面的一种体现。除此之外,对于商品交易的直接干涉,总的来看不多。
蔡澍对江阴夜市的再三申禁,是地方政府直接干涉市场活动的另一个例子。江阴市镇夜市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明代中期的地方志中已见记载(48)。蔡澍对乾隆初期的情形描述道:“江邑陋习,乡镇地方,惯于子丑以后,夜色方阑,明灯开市,稠人云集,市井骈阗,俨同白昼。”他认为这一交易模式为害多端:“斯时商贩之面目既难识认,货物之真伪尤易混淆,低银小钱乘机行使,奸牙狡贩借径售欺,以至盗贼窃攫之赃,公然入市货卖,剪绺掉包之辈,居然向集胡行,甚或深林密箐,孤客宵征,凶徒暗伏而思逞,小集遥村,夫男早出,奸盗乘间而潜兴。种种弊害,皆由暮夜贸易所致。”(49)其间混杂着对商业秩序及地方治安的担忧。然而,夜市作为一种民间贸易模式的长期延续,必然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及文化背景,绝非文人学士所理解的商人借以“夹售假银烂钱,以诓取货物”(50)这般简单,当然也就很难仅凭一两份约束力并非很强的官府告示所能取缔。在发出上述文告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蔡澍已经在华墅镇亲自访察到“夜半开张,天明闭歇”市场模式的延续,虽然再度申禁,并辅以“拆毁空房”(指布行外庄在“旷野”中搭盖的市屋)(51),但其实效不容乐观。
5.市场秩序与官商关系
在三位官员尤其是康熙年间两位省府级官员发布的政令文告中,数量最多、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申饬、整顿各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文告,而饶有意味的是,这些行为本身往往又都与政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尽管在正式的文告中,这些扰害商民的行为多数被算在底层胥吏的头上(当然板子时而也打在下级官员的身上),但这些文告实际上生动地反映出清初江南地方政府在处理官商关系上面临着某种两难处境。
胥吏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在国家经制的赋税体系之外额外加索,是明清两代赋役制度从未解决的痼疾之一,在商业税收领域,情况亦无差别。赵士麟描述税关关役的“不法行为”:“积奸关蠹,朦胧悖例,于不应抽税之处,差役四出扰害,更有家丁内使,分踞关务,串通巡拦,凡行人一器一物,小民斤绵丈布,亦逼令其上税。稍有违拂,即称漏税,任意加倍罚取……其过客携带囊箧,不过随身衣服,零星物件,亦必搜捡倾翻,乘机攫取。”(52)“竹木之税则入山搜剔,将才经砍斫及起造房屋之料,概勒抽分。又有光棍栓抅关役,于茶笋柴炭出产之处,设务抽税,名曰白赖。”(53)甚至连本不具有征税资格的底层胥吏,也私自努力地从民间商业中获取收入,如守卫城门的官兵,“凡遇肩挑步担之物,恣行抽取,负囊乘舆之人,勒索银钱”;“迎婚丧葬之家,则多方阻掯,非赂以重赀,断不轻易放过”。(54)
地方政府以“官价”“借办”“票取”等名目,直接从商人店铺获得物料与服务,即明末清初广泛见于文献记载的“铺户当官”的俗例,虽然执行者也多为胥吏,但因相关的利益主体是政府和官员,即便在官方文件中也无法将责任完全推卸于前者。笔者曾主要利用碑刻资料,对这一问题做过详细探讨(55)。在碑刻资料中,地方官员一般是面对商人的陈情抗议,不得不出示严禁并立碑刻石。而官员发出的告示则具有较多的主动性,上级官员每以自身的模范行为来要求下属基层官员。如卢崇兴自称,“莅任之初,迄今四月,日用米薪及一切供给,俱于当日,悉照时价给发现银,并不标行朱票”,指责下属官员“仍发官价硬买铺行,或纵奸胥吞剥乡贩,公然无忌,不恤民瘼”。(56)赵士麟的示约表述方式与此极为相像(57),也许反映了当时的省府级官员对此事表态的某种公文套子。在另外几件文告中,赵士麟还特别关注了浙江省城衙门“封价佥役,执票赍文”前往严州,要求地方政府采买柴炭的弊政(58),以及江苏官场普遍征用民间船只作为“夫船”“官船”,其费用或“着夫头埠头赔累”,或“给与免差小票,令其抑勒鸭嘴小船,领取照验,每月津贴银三钱”(59)的等等做法。凡此均显现出,清初江南地方政府“日用米薪及一切供给”多仰给于商人商铺的事实。而就赵士麟在短暂的抚苏期间就发出三通与“夫船”“官船”相关的示禁告示来看,这种“嘴上说说”的禁约的实际效力实在堪疑。
笔者曾经指出,雍正以后江南各地有关铺户当官的示禁碑刻数量显着减少,这可能与雍正时期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大的财权,以及商人势力特别是行业性会馆公所的成长使得商界得以在“当官”问题上与政府形成某种稳定的妥协态势有关(60)。值得注意的是,在乾隆初年江阴知县蔡澍的政令集中,几乎见不到胥吏扰害商民及铺户被迫“当官”的内容。同前文已经论述过的诸多问题一样,这可能反映出基层县官与省府级官员行政视角的不同:作为最基层的财政单位,县官对于铺户当官之类的非正式经费来源的依赖性也许远大于知府和巡抚,因此即使“嘴上说说”的禁约也无法开出。然而,这一有趣的对比仍可能从侧面证明了笔者此前的推论,尤其对于雍正财政改革挹注地方行政经费的实效,构成了一个可能的证明。
三 商业管理的实效与特点
以上在几种政令文告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清代前期江南地方政府实施商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做了归纳。由于史料基础相对薄弱,必须承认这些归纳比较简要,同时很可能是不全面的。但通过这些归纳,仍可对基层行政管理中的商业因素作出一些初步的分析。
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再三指出,这些试图对商业和市场活动及相关问题进行某种程度的管理和干涉的告示、禁约,究竟能产生多大的效应,是极为可疑的。前文述及的如田房加价、低潮假银、夜市、牙行厘头钱、高利贷重利、胥吏盘剥、铺户当官等问题,在各级官员的短暂任期之内,都有再三出示晓谕、严禁的情况,这本身就说明“晓谕严禁”对民间经济的影响有限。关键之处在于,无论哪级官员,在面对社会经济问题时基本都提不出具体的应对手段,多数情况下只有类似“严拿究处”“置之重典,决不姑容”等疾言厉色的训诫,即便佐以枷号、杖责、徒刑甚至“处死”之类的威胁,在行政上如果缺乏实施细则、有效的监督和执法力量,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最多也不过是一阵风,人去政息。个别场合下,也有官员提出一些“正面激励”的措施,如为了鼓励大户开仓粜粮,蔡澍表示要对首倡者“叙情详宪,给匾旌奖”(61);赵士麟为了杜绝“官船”弊政,鼓励船户到官首告,许诺“赏银五两”(62)。但这也都是一些临时措置,无法形成制度上的约束和保障。
因此,以上地方官员试图干预、规范商业活动的尝试,从长期来看几乎没有一件是能够奏效的。如江阴的棉布贸易,道光时“惟西乡日市,余皆以天色未明张灯交易,日出而罢”,夜市的地理范围较乾隆初期可能还扩大了;度量衡“四门米行升斗大小不同”,木行丈尺“有老篾同篾之异”,与蔡澍时几无差别。道光县志的主修、时任知县的陈延恩自称也做过“议禁”“惩创”的努力,但已注意到“众说纷纭,坚执习俗相安之见”的阻力,并慨叹自己的努力“特恐行之一时而不能持之以久”。(63)同样的,田、房加价的交易习俗,一直到晚近时期仍广泛流行于江南各地,也包括其他区域,而且即便有国家律例的明确规定,交易实践中的加找一般都不止一次(64)。实际上,无论是货币、牙行还是高利贷问题,都是明清乃至近代传统市场上长期性的制度结构问题,绝非地方政府发布一两张劝谕告示所能根治。
理解这一历史事实,对于理解“帝国晚期”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社会控制能力,无疑是有启发作用的。明清时代,至少是晚明以来,中国进入一个传统商业经济高度繁荣的时期,社会生活卷入商业化的程度日益加深,这一经济变迁无疑有其自身的逻辑。反映在市场制度上,民间习俗惯例的决定力量强大且具有惯性,地方以至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面对这种民间制度,很难有什么控制力可言:他们虽然力图规范这些习俗惯例中一些令人不安的东西,但既缺乏手段,收效也甚微。在这一点上,如果说清代商业政策具有“不干预”的“放任主义”特点,也许有些拔高了政府的“政策认识水平”,这种“不干预”有时大概是无奈的,正如施坚雅所言,是政府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行政职能长期衰退的结果。
即便如此,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还可对清代地方政府看待商业经济的一般观念以及他们推行的(尽管收效甚微的)商业政策的基调做一概括。郭蕴静早已指出,与其说清代的商业政策是“抑商”性质的,倒不如说是“恤商”“扶商”性质的(65)。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文所利用的几种地方官员政令集中,我们完全找不到任何指责商业是“末业”,或裁抑商业经济本身的意图,相反,即使对一些容易引发伦理争议的商业制度和市场行为,如牙行、金钱借贷,官员们也没有任何试图取缔的想法。显然,对于商业经济及其相关制度和参与主体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地方官员有着清楚的认识。就前述各级官员试图干预商业经济的各个方面来看,不能不说,整体而言,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政府在此试图扮演的是守夜人,而不是指令者、压迫者的角色。
但如果将清代地方政府视作近代式的服务型政府将是另一种过头的解读,尤其在有关胥吏扰害和官商关系的各种文告中,我们确实看到政府对商业、商人的法外掠夺。明清财政史的研究告诉我们,在“定额主义”或“原额主义”财政的基本框架之下,为保证基层行政的正常运作,州县官员不能不依赖各类非正式性的经费来源,其中商业和商人提供的资金具有重要地位(66)。在以往的研究中,类似商税的额外派征、强制半强制性的“捐输报效”、具有徭役性质的铺行当官,这些典型的“非正式经费”来源,常被简单化地解释为国家权力对商业的榨取、压制,因此是“抑商政策”的反映(67)。但是,需要正视的是,“非正式经费”的承担者并非只有商人,而是遍及社会各阶层,因此这一财政结构的负面影响也是遍及社会各阶层,而非局限于商业。此外,“非正式税收”也是税收,而从理论上来说,要维持税收的可持续性,征税者在追求税收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保证税基的稳定。这正是清代前期江南地方政府在有关铺户当官一类事务的处理中所面临的两难处境:在这个时期政府财政结构的框架下,要维持政府的运作,胥吏的各种“不法”行为其实是必需的,但从道义上来讲,政府无法对此加以肯定,而且与胥吏不同,官员必须从全局考虑,因此不能不对胥吏的行为作出约束。因为商人的利益如果从根本上被损害,政府的运作同样将面临危机。
注释:
①从中央政府的视角讨论宏观经济政策、经济管理问题的代表性论着有:高王凌:《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海洋出版社2002年版;《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从宏观商业政策的角度,尤其是商业政策是否存在抑商因素的角度展开的讨论为数不少,如郭蕴静:《略论清代商业政策和商业发展》,《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第31~36页;阎守诚:《重农抑商试析》,《历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136~146页;陈长华:《抑商质疑——兼论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史林》1995年第2期,第45~53页;丁孝智:《中国封建社会抑商政策考辨》,《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第194~201页;邓亦兵:《清代前期抑商问题新探》,《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1~8页。真正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作出细致探讨的,目前所见仅有彭南生利用碑刻资料讨论江南地区的一篇论文《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以近代江南地区的碑刻资料为分析基础》(《安徽史学》2010年第2期,第18~25页)。其研究时段虽为晚清,但讨论的内容多可视作明清地方政府的传统经济活动,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
②代表性的论述,如洪焕椿:《明清封建专制政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历史研究》1981年第5期,第97~109页。
③瞿同祖着,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281页。
④潘杓灿:《未信编》,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9~10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
⑤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勘丈宜确》,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278页。
⑥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⑦岸本美绪着,刘迪瑞译:《清代中期的经济政策基调》,《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87页。
⑧施坚雅着,叶光庭译:《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5页。
⑨黄仁宇着,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6、422、426页。
⑩李渔:《新增资治新书全集》,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
(11)卢崇兴:《守禾日记所载告示》,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2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影印本;光绪《嘉兴府志》卷三六《官师一》,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3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影印本,第857页。
(12)赵士麟:《抚吴条约》《抚浙条约》,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影印本;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七五《赵士麟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059~10060页。
(13)蔡澍:《澄江治绩》《澄江治绩续编》,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2~13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道光《江阴县志》卷一二《职官二》,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56号,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影印本,第1064~1066页。
(14)清代雍正以后的苏州、松江、太仓、常州、镇江、江宁、杭州、嘉兴、湖州等府州[参见李伯重:《“江南地区”之界定》,《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1250~1850)》,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7~462页]。按,浙江巡抚管辖范围固不限于杭、嘉、湖三府,江苏巡抚驻苏州,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包括雍正朝政区调整后的太仓州),则完全属于“江南”的界域范围(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三》,第3342页)。
(15)参见方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8~20页;马学强:《从传统到现代:江南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8~97页;冯绍霆着,李超译:《初探清中晚期上海房地产交易中的加叹》,曾小萍等编:《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5~214页。其中马学强的论述中已涉及地方政府对此风气加以干预的问题。
(16)卢崇兴:《一件严禁田房加价以遏刁风以奠民生事》《一件府堂示》,《守禾日记所载告示》,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2册,第525~527、567页。
(17)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59~68页。
(18)马学强:《从传统到现代:江南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第93页。
(19)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申严找赎定例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62~66页。
(20)卢崇兴:《一件严禁田房加价以遏刁风以奠民生事》,《守禾日记所载告示》,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2册,第526页。
(21)赵士麟:《正风俗》,《抚吴条约》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170页。
(22)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申严找赎定例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59~61页。按,条目编号为笔者所加,第1条末尾所缺二字据下揭《大清会典事例》条文,当为“贴赎”。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刑部•户律田宅》附载条例有“卖产立有绝卖文契”一条,系雍正八年定,与蔡澍告示中的引述命义全同、表述亦近,当为后者所本。因此清代国家律例关于绝卖、找赎的规定,确实定例于雍正八年。乾隆十八年复订新例,要求“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试图严格区分典(活卖)、卖,从而杜绝卖契加找的交易惯例(续修四库全书第80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330~331页)。
(23)马学强:《从传统到现代:江南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第94页。
(24)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严禁分契勒写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140~143页。按,乾隆二十四年定例,“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绝,俱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刑部•户律田宅》,续修四库全书第809册,第331页)。而蔡澍此处引用的“例”,于“乾隆七年奉宪饬行”,则该定例可能是由江苏省首先拟定推行。
(2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绪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26)林满红着,詹庆华、林满红等译:《银线:19世纪的世界与中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27)赵士麟:《禁约》,《抚浙条约》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31~32页。
(28)卢崇兴:《一件严禁兑换低假潮银以除民害事(之一)》,《守禾日记所载告示》,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2册,第499页。
(29)卢崇兴:《一件严禁兑换低假潮银以除民害事(之二)》,《守禾日记所载告示》,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2册,第549~550页。
(30)前贤对此已有深入研究,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制变迁及其时代特征》,《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202~204页。
(31)赵士麟:《正风俗》,《抚吴条约》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172页。
(32)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通饬画一斗斛戥称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88~90页。
(33)樊树志:《江南市镇:传统的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34)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8页。
(35)(38)(40)(41)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严禁牙行勒扣厘头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136,136~137,138,136、138页。
(36)(39)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勒石严禁宵行累商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144、144~145页。
(37)赵士麟:《饬牙行》,《抚浙条约》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91~93页。
(42)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勒石严禁宵行累商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147~148页。按,引文中缺字之句,依次可能是“各安其地”“不许分设外庄”。
(4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七五《赵士麟传》,第10059页。按,关于杭州营债问题的简要论述,参见汪利平:《杭州旗人和他们的汉人邻居——一个清代城市中民族关系的个案》,刘凤云、刘文鹏主编:《清朝的国家认同:“新清史”研究与争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151页。
(44)赵士麟:《正风俗》,《抚吴条约》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169~171页。
(45)(47)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严禁重利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53~55、104~105页。
(46)详参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第143~150页;岸本美绪:《清代中期的经济政策基调》,《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第272~283页。
(48)(50)正德《江阴县志》卷七《风俗•游民风》,上海图书馆藏抄本。按,该志实成书于弘治年间。
(49)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饬禁夜市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86~87页。
(51)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勒石严禁宵行累商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144~148页。
(52)赵士麟:《饬关役》,《抚浙条约》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93~94页。
(53)赵士麟:《禁约》,《抚浙条约》上,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32~33页。
(54)赵士麟:《饬门兵》,《抚浙条约》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95~96页。
(55)(60)黄敬斌:《明清江南的铺户当官与官商关系——基于碑刻资料的考察》,《史学月刊》2013年第10期,第107~116、108页。
(56)卢崇兴:《一件严禁各属强发官价取买铺行以苏民困事》,《守禾日记所载告示》,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2册,第531~532页。
(57)赵士麟:《禁当官》,《抚浙条约》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76~78页。
(58)赵士麟:《禁买柴炭》,《抚浙条约》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78~80页。
(59)分见于赵士麟:《禁夫船》《饬船埠》《饬官船》,《抚吴条约》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231~233、245~248、248~249页。
(61)蔡澍:《澄江治绩续编》卷二《集文告•劝谕大户开粜济民告示》,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1编第13册,第106页。
(62)赵士麟:《饬官船》,《抚吴条约》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3册,第249页。
(63)道光《江阴县志》卷九《风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56号,第834~836页。
(64)据冯绍霆归纳,在晚清上海的房产买卖中,一项房产交易往往尾随着三四次甚至五次各种名目的“加找”(冯绍霆:《初探清中晚期上海房地产交易中的加叹》,曾小萍等编:《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第200~202页)。在香港新界,由地产的典、断界限不清导致的法律诉讼甚至延续到20世纪晚期(松原健太郎:《香港新界的传统地权》,苏基朗等编,成一农、田欢译:《近代中国的条约港经济:制度变迁与经济表现的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9~199页)。
(65)郭蕴静:《略论清代商业政策和商业发展》,《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第31页。
(66)相关的重要论述,有曾小萍着,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67页;岩井茂树着,付勇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2~69页;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166页。
(67)这一方面的论述数量众多,尤其在20世纪下半叶中国大陆学者中影响巨大,代表性的论着有:韩大成:《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萌芽》,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主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81~1084页;伍丹戈:《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8~51页;洪焕椿:《明清苏州地区资本主义萌芽初步考察》,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43~449页;唐文基:《明代的铺户及其买办制度》,《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第140~150页;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97~700页。
(本文原载于《史学月刊》2016年第8期)
清前期江南地方政府商业管理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