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观念与基层秩序——对明清皖南禁矿事件的考察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风水观念与基层秩序——对明清皖南禁矿事件的考察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风水观念与基层秩序——对明清皖南禁矿事件的考察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皖南采矿行为导致了诸多影响,比如对地方传统风水文化信仰的挑战,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地方性冲突事件等。在明清时期的皖南地区,风水信仰深入人,采矿行动对当地龙脉及风水造成了严重破坏,地方乡绅对此难以容忍,但他们在寻求政府对禁矿事宜的支持时,还着重强调采矿会威胁地方社会治安及赋税征收。在风水受到破坏及基层秩序受到威胁的理由面前,政府往往对地方乡绅的禁矿建议予以支持。对皖南禁矿事件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传统社会,乡绅在维持地方性传统风水观念中的重要作用,也显示出地方政府在治理乡民过程中对乡绅力量的高度重视。
【英文标题】Concepts of "Fengshui" and Grassroots Public Order: On Prohibition on Mining in Wanna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英文摘要】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reasons and situation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mining in Wannan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annan mining challenged the local cultural belief of Fengshui, undermined the ecological balance, and caused social unrests and endless disputes. Fengshui was very popular in Wanna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o protect dragon vein and rural Fengshui, defend their interests, the clans and the local gentlemen took participation in the local activities of prohibition of mining, achieving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to some extent between the feudal officials and the gentlemen. They emphasized the reasons of the prohibition of mining: mineral activities might threaten the local social order and affect the levy of taxes. So various ways were taken to stop mineral activities. Through the research centered on prohibition of mining in Wannan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e can know that the good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cal society and national power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traditional social order and rural geomancy. The gentlemen and clans of Wannan district massively participated in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在明清耕地有限、人口激增的背景下,矿业开采无疑会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途径,促进经济发展。但这种采矿经济行为屡次受到当地官府和乡绅的禁止,个中原因值得深思。明清皖南禁矿事件是一个鲜活的案例。学界在明清徽州棚民种植玉米及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中对徽州府采矿事宜有所涉及,但对明清整个皖南地区矿业开采的系统论述比较缺乏。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明清时期皖南矿业发展背景及禁矿事件
皖南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明清时期皖南矿业开采活动不时出现,有其客观原因:
1.人口自由流动的政策背景因素。在明代后期,人口的自由迁徙政策已开始松动,至清代,佃农在择佃、迁徙方面已比较自由。清顺治间就有谕:“佃户不过穷民,与奴仆不同,岂可欺压不容他适?”[1]康熙五十一年以后,随着赋役制度的改革,摊丁入地,就不需要严格控制人口的流动了。人口的自由流动为外来人口进入皖南地区采矿活动创造了条件,这些人多是没有产业之人。史载乾隆年间,安徽棚民中有不少“外来无业游民前赴该处工作”[2];安徽“此等客民大半皆无籍可归之人心”[3]。到了清中叶,皖南各府州均有棚民,“徽州、宁国、池州、滁洲、广德等府州所属山多旷闲,向有浙江温台处民人搭棚栖止”[4],这些棚民中多有采矿者。嘉庆年间黟县的煤窑开采情况也是“近有外来客民妄思开采”[5],比如在嘉庆七年(1802),外民汪宾等人即进入黟县从事“入山凿石烧煤”事宜[5]。宣城县开矿行为也多有流民积聚,史载该县“无籍之徒不招自集,开井烧灰无日无之”[6]。
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皖南矿业开发的客观条件。皖南外来搭棚之人中多有采矿者。关于此类棚民经济的性质,经济史家已指出棚民中有一些富裕阶层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7]。对皖南地区来说,也有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客民携带资本而至,一方面是本地山主出租山场供人开矿以谋利。比如嘉庆间黟县煅烧石灰的棚民中就存在“有异籍棚民挟资”[8]而至的情况;康熙年间宣城县采煤也是“趋利者挖掘烧灰”的谋利行为[9];康熙年间,对宣城县慈溪西山沙土的开采,即是所谓当地“无赖”的山主“勾搆引芜湖钢坊殊店挖盗红沙红土,供泥杜矾红之用”[9];广德州的煤窑开采也是为了外销,时人指出“盖州治四山延恒,原足薪蒸,凡所得煤悉贩他郡,原与本州急不相须”[10]。史籍中对采矿之人或山主的“射利”动机多有记载。比如,时人指出宣城县嘉庆年间“穿井掘石挖煤”的情况,即是“愚氓射利”[11]。在歙县北乡,“迩为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石刨山,兴种包芦。土人始惑于利,既则效尤。”[12]道光年间黟县挖煤烧石情况也是“其利倍蓰”,开挖之人是被称为“无知棍徒贪心不泯”[13]。史称乾隆间出租山场烧瓦采矿的黟县山主李大坤也是“只知贪利肥己,罔顾亿万生灵”之人[5]。
皖南采矿活动,屡次受到当地官绅的禁止。下面择要作一介绍。
泾县 在径县南部的“烟石岭”,一向禁止该县“土人挖土烧钢”,在康熙年间、雍正年间、乾隆年间、道光年间,都有地方官对此“叠赏示禁,碑志昭彰”的明确规定[14]。
广德州 在广德州,当明后期政府推行以开煤来“认辽饷之银以稍减加派”之际,当地绅民无论贵贱贫富均无异议,认为“昔之开也,以抵矿税为万不得已之计”,希望借此减轻赋税负担[10]。在此特殊情况之后,禁矿便很频繁。比如,万历年间知州查知,“地方所疾首切齿者,冀少有厘革以裨万一,无如开煤一节所当首禁”;康熙时期,又有开采煤窑者,当地进士云中官致信当地在朝中为御史官职的赵嗣晋,“力言其不可”[10]。
歙县 该县的飞布山“山脉层接,盛产煤灰”,对于该地采煤事宜,清代也是“奉部永禁采矿开窑”[15]。
繁昌县 繁昌县早在明天启六年,知县刘孔源即勒碑对该县峨山的采矿情况作规定:“峨山之石永不可开,特立严禁以消民灾。”[16]
宁国县 在宁国县县南去90里的银山,明代嘉靖年间即设有岳山巡检司禁止银矿开采[17]。
宣城县 宣城县的开煤事宜,“宋元以前无闻,明时始有之”[6]。该县禁止挖煤的规定也不少。在万历十三年、万历二十八年地方官均对开煤立有禁碑[6]。到清代,顺治间地方官对于该县玉屏山、墨斗冲山、双庙冈山、小坑山等山采煤之事也“勒石严禁”[9],康熙十年、康熙四十一年、康熙四十三年均对有关“府脉之处”“永禁煤井灰窑”的开采,使得府脉所经之处“十里之内处处有碑”[6]。康熙年间,对宣城县的慈溪西山也禁挖沙土[18]。
黟县 在徽州地区的黟县桃源山一带,早在乾隆年间,黟县官方就针对棚民邹国仲等烧制砖瓦予以勒石严禁[5];嘉庆年间,针对出现的“租山情弊,苞芦之外,渐至开煤”[5]情况,黟县知县吴甸华“驱逐棚民,毋得垦山种苞芦、开煤烧石灰”[19],县令对“外来客民妄思开采”的采煤活动予以禁止[5]。
至道光四年,因“日久禁驰”,棚民“凿山挖煤者不一而足”,县令吕子珏对黟县棚民挖煤事宜也予以禁止[20]。黟县胡成浚作诗记载了黟县知县吕子珏禁矿情况,言吕子珏入山勘视,经过治理,使得“煤徒纷纷鸟兽散,执其罪魁加梏拳;输山入关禁重开,大书深刻卑巍巍;煤徒之心如死灰,山青水绿春姿回”[21]。但至道光二十三年,黟县鲍树坞等处“挖煤烧灰”之事实仍然存在,知县承寿予以驱逐;道光二十五年,徽州知府也对存在的挖煤活动予以示禁;道光二十六年,知县承寿又“示禁烧挖,勒石碧阳书院”;咸丰三年,地方官也对当地煤炭开采采取“毁石山煤窑”的驱逐措施[22]。
二、皖南禁矿事件原因
中国文化认为风水不仅是生态环境因素,还能影响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及家族兴衰。风水意识“起源于先秦,形成于汉晋,成熟于唐宋,到明清则风靡各地,成为影响社会阶层行为的一个重要思想”,对山地林木及水土保护的一大原因是出于对当地风水的保护[23]。皖南地区宗族意识浓厚,当然更不能例外。皖南地区宗族的族谱家法对府脉及坟墓的风水规定了许多保护措施。祁门文堂陈氏宗族规定,对于事关祖坟及地方风水的地方“不得私自越砍盗葬,倘有豪强不遵,凭族尊处之”[24]。徽州婺源汪口村俞氏宗族在乾隆五十年的族规中也规定葬坟之家“不得借修坟挖掘、致伤龙脉”[25]。祁门县渚口乡汪氏宗族所立禁碑规定,对于“公私祖坟并住来龙下庇水口所蓄树木”若遇风雪折倒,应归众,不得私自搬回家,更不能私自在这些地方“砍斫柴薪”[25]。皖南地区对这些风水之处的林木保护如此严密,而开矿行为涉及毁林挖土,无疑会破坏这些地方的风水,这是向当地以绅士为代表的广大民众的信仰习俗提出极大挑战,向官府申禁便在情理之中。
采矿会破坏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但在明清时期这一特定时代,这负面影响还不是地方乡绅、宗族等力量力主禁矿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根据地方史料的记载,在皖南士绅提出禁矿的理由中,几乎无一例外提到开矿对地方风水的破坏。比如径县南部“烟石岭”实行禁矿,是因为其处县治来脉所在,而“来脉实为县基之近祖”[14],“当县龙过峡之处,挖土烧钢亦地脉之忧也”[26],道光年间规定在该县大倪坑禁止开挖,也是因为大倪坑位于南面龙脊之脉[14]。在歙县,该县飞布山山脉“盛产煤灰”,但因为飞布山顶脉“为阖郡北镇之故”,所以被禁止开矿[27]。在繁昌县,明代禁止开挖峨山之石也是因为风水原因:“天启六年间,劚石甃桥,满城妖火,衣笥书箧,空房隙地,不薪而焰,若有鬼物凭之,居民震骇,延烧数十余家,说者以为凿石之应,始勒锢之”[16];在该县荻港镇,清代也曾被窑户采石炼灰,但当地绅士刘宾臣“捐山入公,永禁开采”,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对“保护风水大有裨益”[16]。在黟县,乾隆间禁止烧制砖瓦就是因为“火灼龙脉”“大有伤害一邑县龙”[5],乾隆四十六年(1781)的政府告示也规定“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于人,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28]。在宣城县,禁矿是因为采矿之人“指煤井为银窖,虽祖宗坟墓所在亦不甚惜”[6];该县玉屏山、墨斗冲山、双庙冈山、小坑山等山采矿受禁止是因为“因民采煤凿石致伤龙脉”[9];康熙间禁止该县幞头山采煤是因为“郡城龙从此过脉”[9];对该县康熙年间慈溪西山禁挖沙土,也是因为“慈溪西山系郡城护卫,且附近坟宅甚多”,开挖沙土会“致伤龙脉”[18],“致损郡城护卫以及坟冢村墓”[29]。
时人甚至认为开矿活动对风水的破坏会影响科举中榜。宣城县明万历以后中举者寥寥,时人即认为是开矿破坏风水所致,并且指出,至清前期设立禁碑以后,即导致中举人数变多[6]。在芜湖大小荆山,原本“风气充郁”,明代“荆山买石禁久渐驰,山傍多有盗采者”[30],时人指出当时采矿的影响是“成化以后,主山者取石以牟利,自大荆山之巅达石壁之足可数里,皆堑为坑谷,夷为坡陀,所谓左龟右鹤漫无遗址,用是形胜日亏,人文索寞”[31];至嘉靖年间,地方官员许用中(字子范)、邵稷(字子嘉)“慨然捐俸各十余金,一时感义乐助者无虑数十人,得金满百,召诸凿山者称值易之,相舆挤而去,于是荆山为息壤矣。事成,敖子铨以京闱魁”[32]。显然,人们把禁矿事件的实施与科举中榜这两件事联系在了一起。
但微妙的是,地方士绅在寻求政府对禁矿的支持时,除了强调风水破坏因素外,还常常强调矿民开采会影响地方治安及赋税征收。社会秩序的维持是明清地方官实施地方治理时绝不能忽视的问题。强调采矿会威胁地方社会治安及赋税征收在皖南禁矿原因中有明确表述。
比如在宁国县的银山,“山势盘绕,间出银矿”,明代开矿曾对地方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史载当时“人心睥睨,多生贼盗,近自嘉靖二年、三年已尝窃发,至嘉靖二十五年,贼盗大起处州、徽州、余姚等处,奸民不下数千余人,咸集于山,土民与战互有得失,其势将炽,后幸官兵追捕走散,公私费扰城郭振动,可不慎哉?此由有司失于早禁之故也”。[17]
在宣城县,大小横山、新田、象鼻诸山掘石挖煤的消极影响有“刨伤县治来脉”之因素,此外,“凡深山僻壤,棚厂鳞接,难保无匿奸生事,守土者欲清源杜害,惟有查禁地方业户,毋许贪资出召,已招者饬退,庶或可以积渐剔除乎”[11]。除了开矿影响社会治安,宣城县煤炭开采也导致了矿难事故的发生:“遇有泉眼,顷刻沸涌,奔逃不及往往淹毙,故历年奉文永禁开采”[33]。
在黟县,至嘉庆年间,地方官在发布告示禁止采煤时指出原因:一是因为开煤之地桃源山一带是“合邑命脉攸寄,岂容斩凿肆屠”,二是“窃恐涓滴成海,星火燎原,一人作俑,众人效尤”,导致“一邑之生灵受害,万家之祖墓弗灵,甚且聚党成群,宾强主弱,蹈祁前辙,贻祸无穷”[5]。道光年间黟县禁止挖煤的告示也指出:“倘或挖煤凿石或种植苞芦,则山石崩裂、地土浮松,一经雨水冲刷,泥石随下壅压地亩,淤塞河道,而于坟山地脉尤有关碍,流毒莫此为甚。且此等异籍之人俱系无业穷民,逞凶结党,窝窃分脏,滋扰地方,更不可问”[20],并且石山一带采煤烧灰活动还导致“争殴滋事”的发生[20]。这显然是陈述禁矿的理由时,除了强调风水因素,还指出了社会治安这一涉及社会稳定的大事。
在广德州,万历年间禁矿就包括破坏“乡民葬埋生聚”的风水因素及“党聚日久而志淫”的治安因素[10];自明后期禁矿之后,广德州康熙年间又现煤山之害,当地绅士云中官在写给赵桐崖的信中着重强调了农民弃农采矿行径对农业生产、社会治安等的潜在破坏作用,指出“地脉之说固不足论,而一乡林墓松柏已芟除略尽。且亦幸逢大有之年,当初开之岁耳,将来城北数十万之田必且弃其十之六七,而变害必作数年之后,无不知其何所底矣。今合州棍徒皆聚于山,而正人君子或敢怒而不敢言。”[10]云中官指出当时从事采矿的人很多:“康熙年间有人开挖煤矿,不及一年聚众数万,田地荒芜盗贼窃发,居民日夜不安”[10]。除了开矿导致农业荒芜,矿难事故、矿徒扰乱治安等状况也存在,针对这个情况,禁止当然是势在必行:“弟畱滞白下十余日,知吴郡岁逢大有,风雨以时,成熟之田其出数倍,然北乡土田弃而不种者不可胜数,村落之间陇亩之畔,农夫落落如晨星,即以弟小庄言之,离城纔二十里,佃户竟弃而之煤山,遂为石田,亦其验也,煤山内外石压死、疾死、疫死者动以百计。南尽徽郡,北抵京口,西越金陵,东至余杭姑苏,四方不逞之徒丛集兹山者不下十余万人。附近三十里内小民,日夜不敢安寝,斗殴伤害、白撞劫夺者相望于道。”[10]当地绅士云中官以此几条理由强调禁矿,地方官又岂能不予以高度重视!
三、明清皖南禁矿措施
在皖南禁止采矿事件中可以发现,禁矿一般不是地方官府主动采取,而总是在当地乡绅的请求下发生的。如当地士绅所指出,采矿行动不仅挑战着当地人深厚的风水信仰习俗,而且会严重威胁地方治安,官府对此情况便没有理由不同意禁矿举措。官府的禁矿措施有,颁布禁令封禁山场;加强对封禁山场的管理;将违禁山场输公等。
1.颁布禁令封禁山场
官府对于绅士所控诉的采矿消极影响及要求,一般采取发布禁令封禁山场的方式,以阻止此类扰民事件的发生。
在宣城县,康熙年间邓性任宣城县知县时立碑“永禁烧灰以培郡脉”[34];对于该县慈溪西山挖沙土的事情,“市民李凤阁等呈吁制府各宪请禁”,县令经查“委系实在情形,应申请永远斥禁,并给示立石”[18];康熙四十一年“宣城绅紟张湛逢等条陈凡禁府脉之处,永禁煤井灰窑”,宣城太守对于开列的28处禁处均予以认可和支持[6]。
在黟县,嘉庆年间已出现“租山情弊,苞芦之外渐至开煤”[5]的情况。嘉庆十年(1805),官方对凿石烧煤作出严厉规定:“嗣后毋许在于桃源山地凿石烧煤、植种苞芦等情,倘敢故违,许该捕保即刻指名赴县具禀以凭差拿究处,本署县言出法随,决不稍宽”[5];嘉庆十六年(1811)地方官根据绅士“公同具禀”,发布告示,对棚民开煤予以禁止,并对黟县出租山主规定了惩罚措施,对于各都族内公山“倘有私行出租开煤者”,“准该族人立行禀究”,因为开采烧灰事宜,亦非一家独立所能办,“其为纠约外人,不问可知,实舆租山搭棚一律犯禁,亦准邻里人等指名首告,定将该山封禁,照棚民例案详办”[5]。至道光年间,黟县官府出告示禁止挖煤,“自示之后,务须速为猛省痛改前非,所管山业之家及久居安分之棚民以山为业者,即行改种茶果树木,毋得再行贪利忘害,招异租山开种苞芦及挖煤情事。”[20]
在泾县南部的烟石岭,道光年间左暄等28个地方绅士“公同具禀,业提窑户面讯确供,将窑蓬拆废,取具永不敢开窑,各切结在案”。县令根据调查,规定“除大倪坑现在封禁外,嗣后由大倪坑上下十余里,凡系县治来脉一体永禁,毋许挖土。如敢复蹈,前究不殆”[14]
又比如在广德州,康熙年间云中官给朝中官吏赵嗣晋致信,要求禁止当地十余万人开矿之状况,赵嗣晋回复言:“今事虽行而宜止,尊驾到州公呈本地转详督抚两宪绝不可缓,而弟此处亦竭力筹划,决不坐视。”[10]结果是禁止开矿取得阶段性成效。
2.加强对封禁山场的管理
官府虽严令封禁一些山场,不许人们采矿,但民为利所趋,若疏于管理,则封禁成效将大打折扣。为此,地方上的官绅力量着力对所封禁山场加强了管理。对封禁山场管理的加强表现在日常管理、事后惩治、军事化管理等多方面。
在日常管理方面,因为担心一些封禁的山场“日久懈生”,故采取了要求地方管理人员定期汇报的治理措施。如在道光年间,为了防止再有棚民在黟县烧煤以及开种苞芦,规定“嗣后着各都图地保于每年初一日,赴县具禀有无棚民租山情事,出具切结备案”[20]。
还注意到对封禁山场事先加以预防。比如乾隆年间黟县规定对于封禁山场“永远不得自行出租舆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并且规定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甚至规定对于“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5],这是官方唯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而提前预防。到道光年间,黟县虽然规定禁矿,担心“借起柴窑为名而潜为偷挖私开之事”,唯恐封禁不严,指出“况现在请禁挖煤之处俱在深山之中,若起柴窑必多蒙混,即责令地保稽查亦难不受其欺蔽,舆其事后多一周章,莫若事前断其萌蘖”,于是请求“将现禁挖煤各处,永远不得起造柴窑烧灰,亦不得凿石再损地脉”,并规定,“嗣后如有无知棍徒在封禁煤山界内起造柴窑,希图蒙混者,该绅士等即指名赴县具禀,立即提案从重究治,决不宽贷”[13]。
针对乡绅所控诉的违禁挖山采矿者,地方官对违禁开挖者规定了明确处罚措施。比如,广德州明后期对矿徒采取“宪檄缉捕无所用之”的方法[10]。在黟县,道光年间的县令吕子珏针对“他县流民往往集众挖煤烧灰,大为民害”的情况,采取“擒治其为首者”的处罚措施[19],将该县石山一带开煤烧灰争殴滋事人员中“为首之汪兆贵等缉获究办各在案”[20],对汪兆贵、程观陆等人“按例拟罪详办”[20]。黟县官方在咸丰年间又有“毁石山煤窑,获客民胡载扬”[22]的举措。
为了使得封禁更有成效,官府甚至采取了对封禁山场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举措。比如在宁国县县南90里的银山,明代所设的岳山巡检司“本以防矿而设”,规定“后之有司宜常加防范,并督巡检司固守,毋使不逞之徒或再聚众争夺,以贻一方之害”[17]。黟县也是如此,嘉庆年间针对棚民违禁采煤的情况,“屡禁烧煤,业已停止,恐日久废弛,因晋省请于府宪,详准移驻墩铺,分兵看守为久远计”[35]。广德州万历年间也采用“宪檄缉捕无所用之”的措施禁止挖煤[10]。
3.将违禁山场输公
有的地方禁矿事件之所以反复,是与产权有关。开矿的山场属于族产或私产,只要与采矿者签订采矿契约,会受到法律的承认。清嘉庆年间以来,黟县“异籍棚民挟资租挖烧灰”,“推其未能断绝根株者,以当年所禁之桃源洞、枫树坞、潘山水龙坑、金铺坞鲍树坞……石门坞等处山场多属一族之业,易于盗召”[8]。族产易于盗召,私产则更易盗召,毕竟不是国家所有或全民共有。当把易盗山场劝输归公之后,“则是所禁之处皆属合县公共之山”[8],这样就在产权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约束。正如胡元熙所指出,“欲永杜其害,非令山业输公不能禁绝根株”[8]。这样就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皖南禁矿措施中多有将违禁山场输公的情况。比如在径县,乾隆年间,径县“业户程端等自愿将山写立助契呈公,永不复挖”,“俾山川血脉不致更遭伤残,庶城郭人民永得藉以安奠”[26];对于其南部的烟石岭,道光年间县令同意了当地士绅将山场输公的请求,“今合邑士绅公看既伤于前,不忍再残于后,生等愿将自己该股山业永助于合邑众姓名下,永远封禁,不再挖土烧窑致伤龙脉,其山仍听生等兴样树木柴薪砍拼裕课资生,闲杂人员不得借助盗砍滋事,恐后无凭,立此助字永远存照”[14]。在繁昌县荻港镇,清代也曾有窑户“采石练灰”情况,但当地绅士刘宾臣等“捐山入公,永禁开采”[16]。
在黟县也有山场输公情况。道光五年黟县地方官“查吴灿章等所请入官诸处,在该山(指石山一带)之南,其山之阴系由县达郡大路,且逼近文峰水口,其河为横江发源之所,合邑地脉水利攸关,尤当首禁开挖,尚虑日久禁驰未能永除民害,为此勒石严禁所有入官山场,责令该处地保查察,并久禁之桃源洞、百家山、枫树坞、潘山等处,均毋得再行招异出租”,并对石山一带“呈请入官”之山场,“堪明四至处所,订立界石,并将各户应纳粮银拨入官粮项下完纳”[20]。在道光年间,黟县邑绅还“请禁烧挖并柴窑影射桃源洞以内山场输入碧阳书院”[22]。
为了山场输公,地方官甚至为此捐俸,比如康熙十五年邓性任宣城县知县,对于幞头山采取了“捐俸价买置为官山,严禁掘烧,自为记勒石”的措施[9]。
小结
关于清代矿业政策,专家研究指出,在不同地区不同矿种之间,“在开放抑或禁闭问题上,确实存在极大的差异”[36]。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除了矿业开采本身会破坏基层社会的稳定外,还与本土的文化思想观念密切相关。从上文的论述可以了解,在明清时期的皖南地区,宗族意识浓厚,坟墓及龙脉等风水保护观念非常强,当采矿活动对当地龙脉及风水造成严重破坏时,地方乡绅便挺身而出,他们还强调民间采矿行为会威胁地方社会秩序,努力寻求政府对禁矿的支持,以此实现预期目标。从文中史料记载来看,明清时期皖南禁矿事件中,官绅的联手及互动随处可见。从皖南禁矿事件的考察,还可以发现在传统社会,地方乡绅在维持传统风水文化观念中的重要作用,也显示出地方政府在治理乡民过程中对乡绅、宗族力量的高度重视和一定程度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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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光绪]祁门文堂陈氏家谱[M].卷末“家规”。
[25]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J].中国农史,2003(2)。
[26][嘉庆]泾县志[M].卷33“山水”。
[27][民国]歙县志[M].卷1“舆地志·山川”。
[28][道光]增补黟县志[M].卷11“政事志·塘”。
[29][光绪]宣城县志[M].卷16“懿行”。
[30][乾隆]太平府志[M].卷44“志余”。
[31][民国]芜湖县志[M].卷3“地里志·山”。
[32][乾隆]太平府志[M].卷35“艺文·记”。
[33][光绪]宣城县志[M].卷之6“物产”。
[34][嘉庆]宣城县志[M].卷之11“官师”。
[35][嘉庆]黟县志[M].卷16“艺文”。
[36]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矿业政策的演变(下)[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