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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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


【内容摘要】明清两代政府都致力于中央集权体制的建设,并力图把社会基层的管理也纳入到整个政治管理体系中。乡约本是宋代士大夫倡导的加强基层社会道德建设的民间组织形式,到明代朱元璋所创设的老人制度敝坏之后,乡约又获重新提倡。清朝政府继续推行乡约,并赋予乡约更多的权力和义务。在乡约的发展过程中,民间性是一贯的,但与官府的关系呈现出日益密切的倾向。乡约的职能主要是思想道德的教化,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乃至不同乡约的具体职能有所差异,职能的变化可以映现基层社会的运行状况。
【英文摘要】The governments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made great efforts in building a centralized empire, and tried to bring local social administrations into a uniform, centralized system. Village Moral Policing Organization(VMPO) was originally a form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which was proposed by scholar-officials in the Song Dynasty. VMPO was advocated again after the venerable elder system set up under Zhu Yuan-zhang's rule had broken down in the Ming Dynasty.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continued with this policy and gave VMPO more rights and duties. During its development, VMPO maintained their feature as being nongovernmental, but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government became closer and closer. The major function of VMPO was to educate villagers with ethics. However, the specific function varied in different periods, various regions, and even different VMPOs. The change of VMPO's function reflected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at the basic level.
【关 键 词】明清时期/乡约/社会基层管理/民间组织the Ming-Qing period/Village Moral Policing organization/local social administrations/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一、乡约的溯源
乡约是宋代地主阶级士大夫在社会变迁面前提出的挽救社会危机的基本建制,其途径就是通过士大夫自觉地义务地在乡村建立起开展思想教化的组织或机构,向全体民众宣传传统政治统治的合理性。陕西蓝田的吕大临、吕大防兄弟于神宗熙宁九年(1076)首先创立了吕氏乡约。该乡约规定:“在地方上推举年高德劭者一人为都约正,另外推举两位有学行者为约副。每月另选一人为直月。”[1](P205)年高有德、堪身体力行之人是可能被推举为乡约正副的基本条件,即声望和学识是乡约凝聚力之形成的基本要求,其主要任务是扬善惩恶,对乡里社会实行教化,在乡里社会提倡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社会风气。这本是过去历朝乡里制度所一贯坚持的宗旨,汉代至唐代的三老教化属于官方控制,但到了宋代,这一任务却日渐转由吕氏乡约这样的民间组织加以执行。这是隋唐至宋代乡里制度发生了重大转折的必然结果。
在经济上,“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2](P134)宋立国之初,就制定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国策,国家实际上放弃了对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控制权,民间土地兼并合法化了。宋朝统治者顺应这一自然趋势,调整了自己的经济政策。宋太宗于淳化五年(994)三月戊辰下诏,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3](P775),“勿得冒名以给役”[4](卷12,职役一·历代乡党版籍职役)。“户等”的确定基本是依经济财力,这就显示出宋代政府乡里管理中“重财力,轻德行”的倾向性。政府推行该政策的指向性也是很明显的,就是以有财力之人充当里正、户长,这可以保证赋税的征收。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四月,政府又进一步规定,里正负责催税及承担本县差役(充当衙前等)。[3](P4331)显然,富就意味着要承担没完没了的负担,这是不强调德行的富户所不愿为之的。于是宋代匿富现象开始滋长起来,大的富户凭借特权逃脱了赋役负担,小的富户则疲于奔命,他们既不能获得任何特权,反而成为州县官吏任意驱使的对象,乡里管理濒临废弛。
在思想上,宋代是理学形成时期,张载、朱熹等理学家深深感到加强思想统一和思想凝聚对于王朝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倡导在地方建立起权威统治。朱熹首先倡导通过储粮的办法建立社仓,设立社首,史载“朱熹于建宁府崇安县因荒请米,既建社仓,乃立保甲法。其法以十家为首,五十甲推一人通晓者为社首,逃军无行不得入甲。凡得入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惟愿者开其大小口若干,共登一簿,以便稽察。”[5 ](卷4,原始)将保甲法寓于社仓管理之中,有其重要意义。清代徐栋说:“保甲法虽不为社仓而建,但既建社仓,此法断不可少。不然,司事者无人,具保者无人,贤否无由而别,虚实从何而知,故欲富国强兵者在所首重,而欲敦伦善俗者,亦不可少。”[5]但实际上, 社仓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弊端:“义仓之法,凶年则散之,丰年则敛之,其初未尝不善者也。然官与民偿贷,其弊易生。方其贷也,寄之于里胥而诈冒之民多;迨其偿也,责之于里胥而征求之弊作。及其弊也,里胥必诈与贫民通而许为诡词,贫民必甘与里胥市而觊为灭迹。前者获利,后者效尤,将敛散之粟与存者无几矣。其弊又有借只一石或偿只十数石而不足,借只一年或征至十数年而未休。下户细民有宁卖子女甘流徙,而不肯窥仓廪之门,见官吏之面者。以故粟竭于官,有出而无入;约爽于民,有贷而无还。其势必尽废而后已。此义仓之弊也。”[6](P165)既然基层的保甲已变成了职役,失去了过去荣耀的政治地位,既然理学家们倡办的社仓也无法实行乡里社会的管理。吕氏兄弟便开始尝试用民间自治的形式来实现对民间基层社会的管理,因为设立乡约的基层单位是村,这是宋代政治体制中较过去更为薄弱的环节。宋时的“乡”和“里”的地位较唐覆盖的范围扩大,但管理却更宽疏,即使设有户长,但其主要精力全用到了征收赋税,乡里的道德建设变得没有着落。[7](P25)可以说,宋代乡约的倡设正是为了对这种现实状况加以矫正。
 二、明代乡约的重倡
到明代,朱元璋立意要恢复成周之治,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倡设老人制度。他说“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希望通过“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之善,平乡里争讼”,[8](P1878)让乡里百姓“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9](P105)并赋予老人监督里甲的权力。老人可以不定期地向官府汇报里甲们在乡里的表现,凡里甲犯法,许“老人指实”,并绑缚“赴京具奏”,[10](P357)可以决断乡里的纠纷,裁断乡里的一些事务,“老人居申明亭……听一里之讼。”[11](卷99,广东三)“洪武二十七年(1395)四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州县者,即谓之越诉。”[12](P1818)老人还有劝农职责,必须“时常劝谕小民趁时耕种”,“农民有等懒惰,不肯勤务农业……止是各里老人劝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老人点闸不下田者责决,务要严督见丁着业,毋庸惰夫游食。”[13](P235)在朱元璋看来,里甲经常表现出贪蠹,而老人则多能谨言慎行,多能持身维谨。他甚至时常把老人们请到南京,向他们咨询乡里社会状况。显然,这种制度具有理想色彩,它也只能行于明初中央集权形成之时。随着中央权威的降低,“老人”逐渐由颇有荣誉感的身份变成了一种难以承受的职役,真正有儒行的人们渐渐远离了这个位置,作为德行象征的“老人”们也变得贪蠹起来,老人制度终于走到了尽头。到宣德以后,民间的申明、旌善二亭被损坏,“小事不由里老则赴上司”,粮长“包揽词讼,把持官府,……惟老人则名存而实亡矣。”[14](P87)
但是,乡里社会却不能没有精神领袖,乡民们也不能没有时常以儒家礼仪规劝他们的知识者们。明朝政府把主要的精力用于县以上政权的建设,却长期没有注意基层社会的秩序建设,于是基层社会“逾制”的例子多了,人们争相奢靡,社会上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争讼、为奸等现象越来越多。王阳明认为在人们的心中,“贼”日日以长了。据曹国庆先生的研究,在王阳明前后就有设置乡约的例子:福建人王源早在正统三年(1438)退居林下之时就在邑中倡行乡约;吉水刘观也于退休后在邑中倡行乡约,他们的目的都在于“欲乡人皆入于礼”。但当时也有人敏锐地认为这是在地方搞“独立王国”,譬如进士曾昂就因倡行乡约遭蒙“居乡专制生杀”的骂名而差点被“纠论”。[15]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人们慢慢接受了这种“辅政补治”的举措,并在很大的范围内推广。
然而,乡约事实上并不是行政设置,它与明初一样,只是一种需要地方绅士们积极配合的工作。乡约约正、副都是义务的,他们没有官府配置的办公场所,更不要说会有什么政府财政拨款了。这就要求乡约约正、副必须是“家道殷实”者,否则它或者濒临被废置,或者只能被附设在家族中、书院里或寺院内。所谓的乡约正、副事实上就是家族族长或书院院长甚至是寺院住持,即实现了官民机构的一体化。但按照传统社会对乡约的要求,凡是乡里出现新的官府无法解决的问题往往都需要乡约承担起来,乡约简直就是要负责起乡里社会的全部事务。本来乡约是注重精神教化的,但因为“心生万物”,所以乡约实际上可以由教化展向其他任何领域。正因为如此,乡约常常能敏锐地谛听到社会变迁的步履声,并迅速地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努力,从而实现基层社会管理的自我更新。
为了保证乡约能正常运行,往往需要借助于保甲、社学和社仓的协助。在黄佐的《泰泉乡礼》中,强调乡约约正可参与社仓、社学和保甲的一切活动,教读、保长如无合适人选,由约正兼之,成为乡村教化、行政的最高首脑。约正、约副必须乡人自推,属聪明诚信,为众所信服者,有司不与。也就是说,得民心者才能受到民众的拥戴。
正德十三年(1518),王守仁亲手起草制定了《南赣乡约》,以约法的形式把人民组织起来。王守仁认为,民俗之善恶都是由“积习”造成的。过去农民造反,“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为暴”,不单是当事者的罪责,也是由于政府“治之无道,教之无方”所致。与此同时,当地父老子弟也不能辞其责。“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16](卷17)可见,王守仁制定乡约是为了培养传统社会的顺民,但他利用乡约进行社区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价值。王守仁制定的《南赣乡约》主要内容有15条,可以归纳为:1.组织机构。设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知约、约赞等职,各有分工,均选德高望重的人担任。每月15日召开一次全约会议,主要任务是纠恶扬善。同约各人每月出银三分,作为会议聚餐费用。聚餐不得奢侈,以免饥渴为准。王守仁还具体拟定了会议议程、形式等。乡约组织是基层社会组织,约长等负责人均无俸禄,但在履约过程中,地方政府做他们的后盾。2.强调相互帮助,调解民事纠纷。该乡约规定,同约成员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由约长及同约成员共同帮助解决,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人于恶,否则,罪坐约长、约正等人。此外,一旦出现斗殴不平之事,都要由约长出面,“公论是非”,不听约长裁决而“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者,约长率诸同约成员报告官府处置。3.维护社区治安。乡约规定,“同约成员中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卖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呈官究治”。4.进行社会监督。对于“寄庄人户”要监督其与当地人一样纳粮当差;对于本地大户、外地客商,要监督其不得放高利贷及挟取土地;对于无力偿租的贫民、军人等“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也要予以监督,一旦发现他们有不法行为就呈官纠治。对于新“招抚”的所谓“新民”,要监督其将所占田地产业退还原主,并不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还要监督他们“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不服从约长劝戒的,要“呈官惩治”。[16](卷17)5.移风易俗。王守仁规定,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过去往往有因女家嫌男家聘礼太少,或男家嫌女家嫁状太少而推迟婚期的现象,定乡约后,约长要省谕所有成员,“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并力行节约原则,不得“大会宾客,酒食连朝”,以至“奢靡相尚,糜费无益”。[17](卷16)此外,还要求简办丧事,办丧事要根据自家财力而定,以尽诚孝为目的,不可铺张。并指出:“或大做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以后再有类似行为,将以“不孝”对待,[16](卷17)以求达到“共兴恭俭之风,以成淳厚之俗”的目标。[17](卷16)总之,乡约组织是一种按政府要求,民间自办的社区基层组织形式,其目的在于整饬社区生活秩序,加强以自我约制为主的社区管理。王守仁认为:乡约和十家牌法的推行,可以使老百姓“各安生理,勤尔农业,守尔门户,爱尔身命,保尔室家,孝顺尔父母,抚养尔子孙”,而没有“以众暴寡,以强凌弱”的现象,从而使该社区的居民“永为善良之民”;[18](卷16)同时还可使老百姓都具有合乎统治者要求的人格,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随,长惠幼顺”,人人都能“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爷,谦和以处乡里”。此外,乡约还可使人们心理平和而不轻易忿争,遇事含忍而不动辄大兴词讼,见善互相劝勉,有过相互惩戒,从而“兴礼让之风”,“成敦厚之俗”。[19](卷16)在王守仁的倡导下,乡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乡约的种类也纷繁复杂,有所谓乡约式书院、家族式乡约,甚至乡约更加专业化起来,有护林乡约、禁宰牛乡约、御倭乡约、御虏乡约、御贼乡约等,或有宗约、士约、乡兵约和会约等。[15]
明代隆庆时,全国大力提倡乡约,体现了官方对民办乡约功能的认可。同时,官方力量也逐渐有意识地渗入乡约。万历时吕坤就立意要使保甲和乡约合二为一,他认为:“守令之政,自以乡约保甲为先”,“乡约保甲原非两事,本院捧读高皇帝《教民榜文》,及近日应行事列,谓乡约所约者此民,保甲所保者亦此民,但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究诘为重,议将乡约保甲总一条鞭”。在《乡甲约》中规定:“本县及寄庄人民在城在镇以百家为率,孤庄区村落以一里为率,各立约正一人,约副一人,选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统一约之人。约讲一人,约史一人,选善书能劝者充之,以办一约之事。十家内选九家所推者一人为甲长。”[20](卷5 )约正、约副的道德素质依然是特别需要强调的方面。自愿是做好乡约工作的必要条件,否则就必然做不好工作。吕坤觉得:“劝善惩恶,莫如乡约;缉奸弭盗,莫如保甲。”[21]他还说:“乡约一行,恶人没处存身,善人得以自保。”[22](卷2,成规下)二者相辅而行,乡里社会的秩序就能得到保证。在吕坤之后,刘宗周、陆世仪进一步推进了乡约理论的建设,逐渐明确了乡约是纲,社仓、社学、保甲是目的思想。但是,这时的乡约已完全没有汉时三老的地位,乡约制度经常没法有效贯彻,这是因为它没有或缺乏一个有效的权威。在有些地方,乡约约正、副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成为官僚阶层的附属物。在吕坤任职的山西一些地方,乡约的讲史“俱是光棍,地方任其举报,善良而畏谨者,避迹沙潜藏,浮夸而纵恣者,投足争进”。许多地方乡约变得徒具形式。如交河县“第乡约虽行,不闻有惩一人旌一人者”;泗州“所谓约长者,因缘为奸,浸失初意,即有按行故事者,亦不过徒咨口耳,以饰观听”。顾炎武也说:“汉世之三老,命之以秩,颁之以禄。而文帝之诏,俾之各率其意以导民。当日为三老者,多忠信老成之士也。上之人所以礼之者甚优,是以人知自好,而贤才亦往往出于其间。近世之老人,则听役于官,而靡事不为,故稍知廉耻之人不肯为此,而愿为之者大抵奸猾之徒,欲倚势以陵百姓者也。”[14](P88)万历时官僚吕坤说,当时“一州一县设约正副不减三二百人”,“而今正副讲史俱是光棍”。[21](卷3)乡约背离其原初的宗旨实在是太远了。官府干预乡约建设的努力因为政府的颓败而无法得到实现。
徽州地区很多宗族借机建立起宗族性乡约,或者可径称为宗族组织或拟宗族组织。宗族组织或拟宗族组织可以凭借其血缘和地缘的纽带而形成对乡里人众的巨大凝聚力。如文堂陈氏乡约就建立在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基础之上。[23][24]有些地方乡约还执行监督里甲的职能,“今将各地方佃户编立甲长,该甲人丁许令甲长约束。每月朔,各甲长清晨赴约所报地方安否、如何。如本甲有事,甲长隐情不报,即系受财卖法,一体连坐。”[24]这里的乡约对甲长也有很大的控制权。可以这样说,宗族式乡约实际上替代了过去三老或老人的道德劝教功能,也凭借族长等天然的权威维持住了过去三老的社会地位。
三、清代乡约职能的迁移
清代政府致力于恢复明初的政治体制,在乡村社会的管理中,一方面把明初的里甲制度改为保甲制度,进一步强调了保甲维持社会治安的功能,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儒家学说,其中包括以儒家治国理念强化乡里管理,倡办乡约当是其中重要的一端。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谕:“州县编查保甲,本比闾伍遗法,有司自当实力奉行,乃日久玩生,类以市井无赖之徒成充甲长。”[25](卷21,职役考)“今之州县官,奉大吏之令,举行保甲而卒无成效。”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譬如“地方辽阔,户口崎零。官不能遍历乡村,细询姓氏,只凭乡约造报”,又譬如“百姓之迁移事故,日异月新,初造之册,甫历数时,即多更易。”又譬如“东南巨族大家,冠盖相望,州县每有兴举,反不便于绅士者,辄倡为议论,格而不行。”[26](P1820 )保甲法需要廉吏,但实际上,“衣冠之家及乡党稍知自爱者,皆不屑为,充此役者,非穷困无聊之徒,借此以谋口食,则狡悍无赖之辈,假此以遂其私。”[27]清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只好于保甲长之外,另倡乡约,从乡绅地主中选立约正、副,甚至“给以冠带,待之礼貌”,“量给廪饩”,以调动乡绅参与地方政治的积极性。奠基于民间的乡约组织则往往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解决内部的问题,乡约约正了解本集团的情况,更能做到办事公正。正如徐栋所言“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间未必尽得其情,使用在民所处,较在官判断为更允矣。”[28](卷17)像地方官王凤生就特别注重发挥乡约约正的作用,对“举充乡集耆者,免其徭役”,“乡集耆如能劝化地方息争安分并无倚势偏徇被控情事,并实力稽查奸匪着有成效者,一年由地方官给予花红,三年送给匾额,五年详请大宪优加奖励”,“倘有熟识衙门,借此包揽钱粮词讼及插身帮讼情事,除立即斥退外,仍照例究办。”[29](卷2,成例下)
清初陆世仪“尝作治乡三约,先按地势,分邑为数乡,然后什五其民。条分缕析,令皆归于乡约长。凡讼狱、师徒、户口、田数、徭役,一皆缘此而起,颇得治邑贯通之道。”[30](卷3 )乡约长可以总管一乡的各项事务。黄六鸿说:“讲乡约,必择年高有德为众所服者为之约讲。约讲有正副,谓之讲正、讲副。讲正、讲副所以董读讲之政……一村自有村长,一族自有族尊,即村长、族尊为之约讲,而自举其副焉。……若夫城中,……其正、副约讲,亦如各乡之制。但乡城所举约讲正、副,以及村长、族尊,仍须按乡城开报花名,投送州县,州县点验,果堪膺选,方任以约讲之事。”[31](卷25,教养部)因为“州县官有钱谷刑名之责,不能远赴四乡,而四乡之民亦有农桑商贾之务,不能远赴治。故每乡宜设一讲约所,或合乡共讲,或就宽大寺院庵观,亦可知每村每族俱宜专设,或就村之寺宇,族之祠堂,但须洁净可奉龙牌,宽敞可容听众”,“每讲读毕,约讲与在事人及首领绅衿长老各举某人行某孝行,某弟作某善事,拯救某人患难,周恤某人贫苦,或妇人女子某为节,某为烈,俱要实迹,公同开载劝善簿内”,“如某人行某忤逆不孝,某人行某悖乱不悌,作某恶事,欺凌某人,强占某人财物,及奸宄不法事,俱要实迹,工开开载纠恶簿内。”[31](卷25,教养部)城乡约约正、副“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32](卷1,定例)显然, 统治者的目的是通过乡约组织达到控制乡里百姓的思想和行为。有效率的乡约的确能够发挥一些作用,乡约约众能树立起良好的道德规范,一些游离不法之徒也往往“急向其家父母族长服罪,改行而后敢入”,“其感发人心而兴起教化”的功能是很显着的。
由于保甲之长常存在道德品行较为低劣的状况,乡约被赋予“造报”户册的责任,乡约原本侧重的教化之务已不遑顾及,自己反而变成了“料理地方之乡约”,[31](卷25,讲读上谕、择乡约)“其小者理户口,治馆驿,大者剽掠杀人必以告。一切奔走奴隶之而已。一不当,则群卒叫号于其家,而怒詈辱之于廷矣”。[33](P592)于成龙也说过:“凡有司勾摄人犯,差役不问原被告居址,辄至乡约之家,管待酒饭,稍不如意,诟詈立至;且于朔月点卯之日,肆行凌虐,倘人犯未获,即带乡约会话;是差役之吓诈乡约,倍甚于原被二犯,甚之词讼小事,必指乡约为佐证,投到听审,与犯人无异;且一事未结,复兴一事,终朝候讯,迁延时日,无归家之期……加之协拿人犯,清理区保,手忙脚乱,无一宁晷;甚至卖典婢女,止应得乡约一年。……凡为乡约者,所宜痛哭流涕也!言之可谓太息!当日给冠带,待礼貌之优典何在?”“因之年高有德,鄙为奴隶,殷实富家,视为畏途,或情或贿,百计营脱,而寡廉丧耻之穷棍,兜揽充役,串通衙捕,鱼肉烟民,以编甲漏造为生意,以投呈证佐为活计,惟恐地方之不生事也,居民之不兴讼也,差役之不来照顾,府官之不来呼唤也。”“更有良心丧尽之辈,报一名,卖一名,临时必用陪点,上下交接,又有顶首,积弊痼习,不可救药,欲端风化,靖地方,不同痴人说梦乎?”[34](P1832)作为政府倡设的乡约制度颓败了,但乡约的职能却在日益成长起来的民间组织那里得到了落实。明清时期社会变迁加快,乡里社会的事务也变得更加纷繁,民间组织介入乡约事务当是社会变迁的直接要求和必然产物。
清朝政府顺应了这种时势,一方面把乡约的职能分解到各类民间组织中,一方面又提高各类民间组织的政治地位,甚至使保甲制度寓于家族等组织中,家族之长就是里甲或保甲。当然,作为乡约的族长的主要任务在于于朔望日讲解“圣谕十六条”,劝民为善去恶。而作为保甲的族长则主要在于安缉乡里,防止暴乱。但由于清政府寓乡约和保甲于家族之中,没有一定号召力和凝聚力的家族族长往往面对着繁重的赋税负担和治安任务而疲于奔命,过高估计自我的家族族长也可能称霸一方,与官府分庭抗礼,最终成为官府打击的对象。
明清时期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呈日益完备的趋势,与民间经济力量日益加强密切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凭借其强大而坚实的经济基础,积极参与到乡里社会的建设中,就成为明清时期社会管理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笔者已论述过民间社会组织在执行乡约所要达到的诸多目标中显示出更高的效率,因而官府倡导的乡约往往就在目标一致的情况下融进了民间组织,或者说,乡约的职能由民间社会组织执行了去。譬如广东顺德古楼公约附设于仙洞乡金峰书院内,马齐公约附设于敦和书院内,甘竹堡公约原设于观澜书院,自里海、东林、麦湖分办后,左右滩两乡仍合于书院中,旧寨公约辐射于金鉴旁书院内,江尾五堡联防公约设于上村乡鹤峰书院。[35](卷3,建置略)这些书院实际上兼具了乡约的职能。在东莞,社学也可衍含乡约。[36](卷3,建置)其他像会社、会馆都能兼而执行乡约的职能,从而把传统道德建设延伸到官府所不及的地方,甚至像杨念群先生所说的乡约军事化也可看作是乡约依附于各种民间组织从而实现自身职能迁移的结果。[37](P292)同时,民间社会组织在有效地执行着乡里基层社会的管理中,也积极谋求着与官府的接近,它们或希望得到官府的表彰,或申请官府立案批准,或径直转化为官方机构。[38]
可以说,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曾经历了唐以前官方全面控制的阶段和宋以来民间社会自我谋求发展的阶段。在后一阶段,因为社会经济变迁加剧,民间社会经济力量加强,科举制度下大批以儒家思想为理念的知识阶层成长,使基层社会管理中呈现出部分自治的倾向,当然这种自治不是与官府对抗下的自治,而是补足政治体制不足部分的自治。尽管如此,这种自治还是时常受政治体制制约而有志不能伸,或在贪蠹官吏的操纵下丧失信心乃至于归隐。从乡约的兴起、变迁与衰落中,我们不难看出部分轨迹。从民间自治角度看,这类自治的努力实际上体现了维护传统政治体制的意旨,因而或成为官府统治的延伸,或成为官府的附属物,明清时期各类民间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基本可以视为官民相得的一个结果。[39]从官民相得的管理模式来看,我们觉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包含了巨大的融通性和内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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