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习俗-清前期赣南客家婚嫁习俗中的“薄聘厚奁”之风—— 以《绅士条议婚嫁刊约》为中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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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前期赣南客家婚嫁习俗中的“薄聘厚奁”之风—— 以《绅士条议婚嫁刊约》为中心的研究


婚姻制度作为中国社会流行几千年的社会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得到历史学、社会学、民俗学、人类学等诸领域学者所亲睐,然而检阅以往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对客家婚俗的研究,学者多依循两方面的材料进行论证,一是客家地区的方志(主要是县志)中“风俗”部分,二是客家地区收集到的口碑材料。两种材料的研究结论大多为“客家地区的婚礼多依古六礼的规则”进行的这一粗线条的论断【1】。至于对赣南地区的婚嫁习俗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对传统社会赣南地区婚俗中遵循的“六礼”的一些细节的描述上,本文以《绅士条议婚嫁刊约》这篇史料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的方志材料,对清前期赣南地区的婚嫁习俗中的“薄聘厚奁”之风作一粗浅探讨。
一、杨垣与《绅士条议婚嫁刊约》
《绅士条议婚嫁刊约》(以下简称《刊约》)收入同治《南安府志补正》卷之八《艺文》部分,作者为当地的绅士杨垣。关于杨垣,在同治《南安府志》卷十四《武科》中“封荫表”部分有载:“杨垣,以孙宗岱官,赠文林郎”。同书卷十六《文苑》部分有传记载杨垣的生平:“杨垣,字紫南,大庾人。康熙五十九年乡荐,雍正十年学习农部。适游绍安自西曹出守郡,
寓于京邸。首陈乡风淳朴,惟多女不育一二陋习尚存,游守颔之。下车后,次第禁止。垣归,与绅士撰禁约,同力倡率。游守振作文教,垣偕士友董建东山书院,士愿得垣为师。垣主书院两年,训迪勤而严,士蒸蒸然。垣幼慧,博洽群书,工楷、行,晚益食贫,然购书满室,年未老遽殒,游守作传以志悼惜。”从以上两则材料可以看出,杨垣是赣南地区大庾县土生土长的一位很有名望的乡绅,生活的时代为康雍乾时代,一生的主要活动地点就是在当地教书习文,因此方志上记载的其对地方风俗教化的言论应该是当地民俗风情的生动写照。《刊约》为杨垣“雍正十年学习农部”结束后回到家乡所作,因此《刊约》中叙述的内容应该是在清前期“康雍”时期已经盛行的婚嫁习俗。
二、《刊约》所反映的清前期赣南西南部地区的婚俗
清代南安府领大余、南康、上犹、崇义四县,位于赣南地区的西南部。关于该区的婚嫁习俗,在县志中都有记载。同治《南康县志》卷十四载“(南康县)婚娶必择家世相当者,问名而后纳采。受聘多辞财物,服饰而已。嫁女择婿,首重儒门,尚合古人治家之训”。光绪《上犹县志》卷十八对上犹县婚礼的记载犹详细:“(上犹县)婚礼,男女自幼媒妁通意,男家择日请媒持帖诣女家求开女生年、月、日、时,名为‘传庚’,略如古问名礼。既吉,男氏诹日备果饼礼物报知,名为‘报好’,亦略如古纳吉礼,女氏随宜回答。稍长,男氏诹日用金银镯环、衣裙、果饼行聘,俗云‘下定’,略如古纳徵礼。徵者,成也。女氏亦随宜回答。将婚,男氏具书及饼饵、羊豕、币帛、衣钗等物送至女家,俗云‘过茶’,亦略如古请期。书及饼饵则受;羊豕有受与不受;币帛有折有具,有受有不受;衣钗则随枢归于男氏。自报好至此凡三礼,丰约各称身家,皆媒妁先达意,然后行礼。至期,女氏先择日请族中福泽之妇二人为女冠开。迟明,男家请族戚,备彩轿,鼓乐导至女家,请女升舆,间亦有亲迎者。女至成婚,合枕共牢如仪。至女升舆时,布衣、布裙,装饰朴素,虽富贵家亦然;及至男家,然后易彩服、凤冠。三日内行庙见礼”。
实际上翻阅赣南地区的清代方志关于该地的婚礼的记载,可以发现大都与上引《上犹县志》中的记载类似。甚至可以说在中国传统社会整个汉人社区的婚礼程序都是遵循古代的“六礼”的原则,加之历代的方志都是官方推行地方教化的产物,特别是在“礼”、“尚”方面,都是以儒家的行为规范作为地方官员整合社会、约束庶民的准则。因此对方志中的经过“社会精英”们予以整合、加工的记载各地的婚俗习尚的材料进行文献解读很难真正“诠释”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嫁习俗。相反对方志中的一些地方文人对当地的“社会问题”的批判的时文中倒能挖掘一些反映当地的“乡土知识”的史料。《刊约》反映的是作者杨垣的家乡大庾县的婚嫁习俗的一些“陋习”,从中我们可对清前期赣南地区婚嫁习俗有一较为“原始”的把握。《刊约》从五个方面反映了清前期大庾县乃至整个赣南西南部的婚嫁习尚。
(一)薄聘金略“六礼”
一般根据地方志“礼俗”部分对传统婚俗形成的概念都是婚姻必须遵行“六礼”进行,且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男方往往需要担负冗重的聘礼。然而《刊约》却给我们展示了一幅反传统的印象,“该地娶妇,六礼甚简,富厚之家,费不过二三十金为率”,“盖言娶妇者,犹知节约也”。【2】(以下除特别标注外,引文出处相同)而且这种婚礼程序简化,崇尚节约的习俗在整个大庾县境内“相沿日久”,可以算得上是一种时尚,并非个别现象。
(二)厚奁之风盛行
虽然在当地不注重男家的聘金的多少,但是对于女方而言,却要置办丰厚的嫁奁,并且在乡间盛行攀比之风。“妇家奁具至门,衣裳则计件数,物饰则较厚薄”,“点缀珠玉,裁制绮罗,熔铸金锡,雕镂木漆,服御靡不毕具。即田廛使婢,间亦相随”。而且这种习俗“踵事增华,争相矜诩”,形成一种互相攀比的态势。
(三)极亲迎之铺张
当地亲迎过程中糜费之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送嫁,“庾俗从前延请止用数妇,今则联并接毂,滥相缘引”,送嫁之风的盛行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造成很大的浪费,“下启送娘,累及亲戚,反马迎婿,靡费礼仪”;二是注重婚后的“三晨、七日、匝月归宁”的礼节。
(四)请婿牙祭之风
牙祭本来是传统社会商家、雇主请店员、雇工吃饭、加菜改善伙食的一种习俗。然而在大庾这种习俗竟然演变成女家宴请女婿的一种风气。女家不但每月在初一、十六要宴请女婿两次,而且对女婿要待如上宾,“婿衣垢腻,外家浣濯;婿履弃弊,外家荐纳”。
(五)外家繁琐之重负
《刊约》记载,当地女子出嫁之后,女方家还要承担大量的后续负担,“婿生男女,催生、三朝、弥月、周岁”外家都要承当相当的义务,花费大量的财物,更为荒谬的是,逢年过节,女婿都要“挈嗑携筐,旨酒嘉肴,悉索外舅之府”。
三、“薄聘厚奁”之风形成的文化人类学思考
实际上,杨垣在《绅士条议婚嫁刊约》中反映的清前期大庾县的这种婚嫁习俗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当地婚嫁中“薄聘厚奁”之风的盛行,并且这种风气并不是只局限在大庾县一地,至少已演变成赣南西南部南安府整个辖区内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导致的另一社会问题便是当地的“溺(女)婴”现象的泛滥。可以说,从雍正至同治这段时期,因“薄聘厚奁”引发的“溺(女)婴”现象,一直是当政者头痛的问题。这从雍正朝南安知府游绍安的《禁溺女锢婢示》【3】开始,到同治朝南安知府黄鸣珂的《禁溺告示》【4】的颁布可以得到印证。
由于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婚嫁论财之风,从明代开始兴起,到清代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前人的研究成果看,这种论财之风是指重聘和厚奁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女方父母苛索聘礼,另一方面是男家大谈嫁奁之厚薄。【5】然而《刊约》中论述的南安府辖区的只重嫁奁不求聘礼的“薄聘厚奁”之风却是赣南地区较具特色的社会现象。可以说这种风气的形成与赣南客家地区独特的自然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薄聘厚奁”之风是客家地区“贵男贱女”观念的产物。客家是一个特别重视祖先崇拜和子孙繁衍的族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客家人立身处世的人生信条。在这种观念关照下,客家地区的男性被赋予特别重要的社会地位,女性完全变成男人的附庸,处于配角地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往往比男子低人一等。因此在婚姻的缔结上,民间“不特嫁女是妆奁之过度也。既嫁后,逢年则送年礼,逢节则送节礼,皆以多为替女儿增脸面”【6】,如果嫁奁“稍有不备,或备而不腆”,在婆家便会受到“捍姑诟谇,其妇无颜自容,娇女怨怼,其亲惟涕是陨”的待遇,受尽男家的冷眼与虐待。
其次,“薄聘厚奁”之风与客家地区的生存环境有关。客家地区都是偏僻落后、生存条件差的山区,“七山一水一分田,还有一分是道亭”是赣南客家人生存环境资源紧张的生动写照。特别是到了清代康雍乾时期,人地关系是中国最为严重的一个关乎老百姓生存的社会问题。生活在山区的客家人面对相当有限的生存资源,即使是男子尽力劳动,也难以养活自己和家庭,至于女子更是艰难。从投入与产出的结果考虑,虽然一个家庭娶进一个女子,增加了一个劳动力,但是从产出来看,家庭的收入实际上会负增长,因此女家往往愿意让女子带一些嫁奁嫁入,以弥补男家招致的“损失”。
四、“薄聘厚奁”之风与赣南乡村社会
清前期流行于南安府地区的“薄聘厚奁”之风使得许多家庭由于女儿的婚事,“闺门聚讼,姻娅仇雠,致使养女贻为厉阶”,因为婚姻之事,给男女双方家庭带来很多构讼争端,使得许多家庭把生养女作为一个祸患,从而引发了弥漫赣南乡村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溺(女)婴现象
清代赣南地区的溺(女)婴现象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实际上清代的溺(女)婴现象是中国西南部乃至全国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以往的论者往往将这种社会现象的形成与丁口的抚养相联系,然而资料显示,溺(女)婴并非只局限在贫苦家庭,往往在一些相当富裕家庭也会发生溺(女)婴现象,因此将家庭的抚养能力与溺(女)婴现象相关联,不是很有解释力。然而从嫁女的成本方面去考察,倒可以找到溺(女)婴问题出现的症结所在,这从许多方志中可以找到直接的证据。南安府“富者吝与妆奁而溺之,贫者艰于养育而溺之”【7】,不言而喻,“贫者”的“养育”中婚嫁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时人一针见血地将兴国、龙南二地的溺婴现象与当地重嫁奁的婚俗联系在一起。
(二)男女性比例失衡
传统社会,由于“薄聘厚奁”的婚俗导致大量的女婴被溺杀,使得男女性比例处于极不正常的失衡状态。妇女人数大减,很多男子不能进行正常的婚娶,无法得到配偶,维持家庭社会的正常运转,于是一些非常态的婚嫁形式便冲破传统礼教的束缚应运而生,下面这则史料生动地再现了大庾县地方官亲睹乡间争娶孀妇的畸形社会现象。“余莅任初,有二少年争娶孀妇,输聘各数十金,讼不已。集讯,乃一村妇,年近五十,发黄面黑而短小,二少年则美丈夫也。余以其非偶,断还二家金,令各别嫁娶,少年俱怏怏而去。予讶之,问老吏。吏曰:‘二人居相近,伯叔兄弟各十数人皆无妻,独彼得娶以为幸,是以不暇论。’予曰:‘岂其家固长贫欤?’曰:‘非也,两家祖上皆富贵,亦未经破荡,惟不举女多育男。再三传,分产渐薄,至贫不能娶,绝者不知其几,今存者多鳏夫,殆不久延矣。’【8】从上面这则史料可以看出,当地因溺【女】婴引发的性比例失调而导致的乡村婚姻秩序的“混乱”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得当地“【执政】每述是以告士民”,以对这种顽弊进行警示。
(三)童养媳现象的普遍
童养媳婚姻在清代已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婚姻形式,据学者考证【9】,在南方的江西、福建、广东、四川等省份,几乎所有的州县都存在童养媳婚姻。但是虽然存在,但不见得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不过在赣南客家地区童养媳却是一种分布广、长时态的婚姻形式。南康府“俗多童养媳,每在髫龄或乳哺时入门”,【10】赣州府“多蓄童养媳”【11】。以往论者分析童养媳产生的原因主要从婚嫁中高额的聘金、培植婆媳关系和童养媳家生计困难三方面进行论述【12】。实际上,我们从赣南婚嫁中“薄聘厚奁”习俗中去分析,“薄聘厚奁”之风的盛行对于解释赣南童养媳婚姻的泛滥是最好的注脚。童养媳婚姻的盛行,对于女方家庭可以省下冗重的嫁奁,避免了因不堪嫁奁的重负而“犯下”的溺(女)婴罪名,同时又能使旷男能找到配偶,免去日后沦为鳏夫之虞。
总之,《绅士条议婚嫁刊约》为我们全面、深入认识清前期赣南地区的婚嫁习俗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通过对《绅士条议婚嫁刊约》及其相关文献的解读,可以丰富赣南地区的婚姻制度乃至相关的社会问题的研究,深化对赣南客家社会的理解。
附录:
《绅士条议婚嫁刊约》
杨垣
盖闻娶妇不若吾家,未尝计较贿赠;嫁女但求胜己,何用侈陈资妆。所以练裳竹笥,载叔议婚志美;如彼钗荆裙布,伯鸾赘偶称贤。上古所传,于今为烈。乃秦晋之讲既盛,东南之俗近靡。婚姻论财,情文逾礼。如吾南、庾,两城雉接,万室云连。缔姻繁动则需费,往来习享必多仪。贫富不齐,胡能合辙?丰啬各异,何须效颦?无知遣女寒门,羞称隐之牵犬;成礼两姓,菲视宏敬系羊。竭蹶冰翁,潦倒外舅。家家斗珠翠,仅博娇女欢颜;年年携筐篚,难填快婿溪壑。办奁若偿积欠,才出阁已荡中人资产,老死奚赡?育女如怯祸胎,甫免怀即转十五轮回,掌珠安在?谈之心恻,见者神怆。今国家育婴有条,溺女有禁,广覆育于赤子。我郡侯召父为怙,杜母为恃,洽好生于蒸民。谓婚媾乃居室之常,何堪倒橐倾囊,致失生计。子女均嗣息之系,忍类施刃破斧,戕厥天亲。乃告城厢,用厘礼制,去繁就简,非独为瘠土壤殷阜盖藏;改薄从淳,实可使愚夫妇保全骨肉。婆心真挚,仁言煦妪,所当敬谨奉持,共家传而户晓。亦宜细绎悔悟,永服教而畏神。爱着约辞,聊呈末议。
伏读宪谕云:“该地娶妇,六礼甚简,富厚之家,费不过二三十金为率。”盖言娶妇者,犹知节约也。考古问名、纳采、纳征、请期诸礼,今世虽循其名,而金玉、薰币、仪物,未必悉与古合。故自通都大邑,以及穷乡僻壤,多寡迥然不同。庾邑以省为度,相沿日久,大礼必简,此犹近之,毋庸更议。
宪谕云:“妇家奁具至门,衣裳则计件数,物饰则较厚薄。”盖极言踵事增华,争相矜诩也。夫士庶之妇,日有常职,考《内则》:鸡初鸣,舆漱栉洗,省视姑嫜,洁治以进,则出汲、炊臼必躬亲焉。服饰虽丽,安所用之?昔人称德曜配逸民,改盛妆而椎髻;少君嫁司隶,易锦绣以布裳。为能善承夫志,取其俭也。往见吾乡遣女,犹有简素意。数十年来,治奁倍
逾往昔。点缀珠玉,裁制绮罗,熔铸金锡,雕镂木漆,服御靡不毕具。即田廛使婢,间亦相随。此风将安所底止?今与众约:凡有力家,能取宫中者,听。若在贫妇不用锦绣,夏苎冬棉,仅取称体,何须高结束簪垂珥?仅取朴致,毋夸多,毋斗巧,省便成俗,则撙节多矣。
宪谕云:“下启送娘,累及亲戚,反马迎婿,靡费礼仪。”盖推广局外波连,与无益征逐也。尝读《记》曰:“毋施衿悦。”往送之门,特申敬戒数语耳。后世仿其遗意,拣闺阃有福泽者代之。此送嫁所由来乎?庾俗从前延请止用数妇,今则联姘接毂,滥相缘引。在预延请者,岂能忘情?名为助妆,实系糜费。而婿家合卺之夕,款宾有宴,酬劳有金,计一乡之内,穷年累月,此婚彼嫁,不一而足。则交错赠遗,所费亦不赀矣。今与尔众约:仍仿旧俗,送女之妇,或伯婶,或姊娣,或姑嫂,取至戚数人充之,不必增多其数。盖奁简则费少,即微仔肩,亦可支撑,毋烦苦亲属为也。至若新婿,虽曰乘龙娇客,实则绕膝子行,到门贽谒,执玉帛禽鸟,以彰物礼也。为泰岳者,以家人父子之谊,款洽旬日,岂为慢亵?而必连朝永夕,
陈乐供帐,朱履填门巷,珍羞穷水陆,铺张鹬皇。于婿何裨?则裁此滥觞,未尝失体。他如三晨、七日、匝月归宁,茶具酒盍,蔬味果实,概宜删却。
宪谕云:“每月请婿牙祭两次,必期丰盛。婿衣垢腻,外家浣濯;婿履弃敝,外家荐纳。”盖言薄物细故,措置必周也。大抵牙祭由来,起于市侩贩夫。每月朔二望六,为酒食以酬神赐饮饫,家人因而分惠。女婿若诗礼之家,自应心知其非,何待化导?今庾俗于遣女旬月,犹有行之者,寻亦厌而寝罢。然既属陋习,何复蹈之?若衣履濯、纳二项,或因老姑垂堂,不堪造作,幼妇当室,伊毋怜惜?然纫针,女工也,浣砧,妇职也。若在贫家,固宜亲操;若外饶户,物力尽堪自给,尤不当过问焉。
宪谕云:“婿生男女,催生、三朝、弥月、周岁,吮吸妇翁之膏;婿遇年节,挈盍携筐,旨酒嘉肴,悉索外舅之府。”盖言既嫁之后,诛求无厌也。夫择日祭祢,三月庙见,妇道成,而归妹之事毕矣。为新妇者,奉枣栗饴蜜、分榆脂膏孝养舅姑而外,岁时伏腊,间以中馈赢余,归遗父母,斯亦用下敬上之义。未闻芳年佳节,承筐有将,烹肥击鲜,觞豆无虚,悉于外家取盈也。况推馀爱,下及子女,自胞胎以至生育,自总角以至成人,仪文稠迭,不可殚述。即如方梦熊虺,催锡金钱;将洗婴儿,备具襁褓;届试卒盘,制弄冠裳;展谒外翁,赏赉货贝;完授室家,资助酒浆。财力几何?乃竟有甘心贫困,鳃鳃筹度,为他祖父代谋顾复也,岂不愚误?今与众约:婿女虽则关情,一岁之中,节序递嬗,馈饷止可间行。他若祝生有仪,送死有礼,不亦过乎?宅相虽在钟爱,于归而后,生齿繁衍,推予无事遍给,甚至首夏有饭,穷腊有羹,愈可陋也。有志挽俗者,当充类以至于尽。
宪谕云:“稍有不备,或备而不腆,悍姑诟谇,其妇无颜自容;娇女怨怼,其亲惟涕是陨。”盖唤醒蔽锢,痛言流害也。
夫今日诟语之姑,即当年掩泣之媳。设身以处,易地皆然,胡恣其贪饕?服饰较锱铢,献享计丰俭,闺门聚讼,姻娅仇雠,致使养女贻为厉介。割毛里之爱,伤阴阳之和,明干宪刑、暗罹冥谴而不顾焉。此虽牝鸡晨鸣,致索家业,彼男子刚正者何人哉?嗟乎!有室有家,愿其皆同。赋桃赋梅,期不可愆。昔范文正公云:“与其资妆丰盛,何如嫁不失时。”继自今偕
我绅士,耆拄风教,倡彼编氓,转移旧习。勿听枕妇之言,早轻向平之累。以仰副我郡太公咨访维殷,口口念切,定尔民一则经制,即垂尔民一家谋诒;留尔民一分脂膏,即续尔民一脉躯命。倘有心知血气,谁弗感激遵循?谨条列而为之议。
注释:
【1】关于闽粤赣客家地区婚俗部分的内容,参阅劳格文主编《客家传统社会丛书》1—20卷,国际客家学会海外华人研究社法国远东学院,1994———2003。
【2】杨垣《绅士条议婚嫁刊约》,载同治《南安府志补正》卷之八《艺文》
【3】载同治《南安府志》卷二十五《艺文八》。
【4】载同治《南安府志》卷三十二。
【5】【9】【12】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
【6】黄鸣珂《禁溺告示》,载同治《南安府志》卷三十二。
【7】同治《南安府志》卷三十二。
【8】同治《南安府志》卷三十《别传》,另《大庾志》、民国8年《大庾县志》都有收入。
【10】同治《南安府志补正》卷之一《风俗》。
【11】同治《赣州府志》卷20。